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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有典有則”到民法典:中華法係的傳承與發展

發稿時間:2020-08-03 13:59:31   來源:光明日報   作者:張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時代我國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指出:“民法典係統整合了新中國成立70多年來長期實踐形成的民事法律規範,汲取了中華民族5000多年優(you) 秀法律文化,借鑒了人類法治文明建設有益成果。”中華法係源遠流長,燦爛輝煌,形成了獨特的“有典有則”的民事規範體(ti) 係,為(wei) 我國民法典提供了豐(feng) 厚的文化滋養(yang) 。

  輯冊(ce) 為(wei) 典:知識和規範的體(ti) 係化

  甲骨文中已有“典”字,這個(ge) 字與(yu) 國家的治理理念和規範遵循密切相關(guan) 。“典”是會(hui) 意字,由上下兩(liang) 部分組成,上部是“冊(ce) ”字,下部是一雙手;兩(liang) 相會(hui) 意,表示用雙手恭恭敬敬地捧著簡冊(ce) 。《說文解字》對“典”字這樣解釋:“典,五帝之書(shu) 也。從(cong) 冊(ce) 在丌上,尊閣之也。”要理解“典”字,就必須先了解“冊(ce) ”字。“冊(ce) ”是象形字,指用繩子或皮條編連起來的一枚一枚的竹簡或木簡。將生活中發生的具有重要意義(yi) 的事件、重要人物的思想言論記錄下來,就是作冊(ce) 。“冊(ce) ”既是現實的記錄以供後人查閱,也是處理類似事件參考和遵循的規範。“冊(ce) ”來自生活,在記述過程中又經過一定的加工和分類。而“典”是對同類事件、規範分門別類的匯編,並從(cong) 中提煉出行為(wei) 規範和價(jia) 值理念。從(cong) 具體(ti) 的“冊(ce) ”到係統的“典”,包含了社會(hui) 生活的重要文獻、價(jia) 值理念和行為(wei) 規範。“典”被稱作“大冊(ce) ”,一方麵言其權威性,需要奉於(yu) 殿閣、恭敬遵循,如《堯典》《舜典》《禹典》;另一方麵言其係統,包括全麵的記述和體(ti) 係化的規範,《尚書(shu) ·多士》記載,周滅商之後,周公曾向商人後裔說:“惟殷先人,有典有冊(ce) 。”“典”以具體(ti) 的“冊(ce) ”為(wei) 基礎,經過經驗總結、理論提煉,編纂成篇章宏大的“典章體(ti) 係”,融合了國家治理的基本理論、核心價(jia) 值與(yu) 係統的行為(wei) 規範。

  輯冊(ce) 為(wei) 典,是中華文明走向成熟的必經之路。而實現這一過程,有兩(liang) 個(ge) 主要途徑:一是曆史文化經典的係統化匯編,其中以孔子編輯修訂的《詩》《書(shu) 》《禮》《樂(le) 》《易》《春秋》最為(wei) 著名,在零散的曆史記述的基礎上輯冊(ce) 為(wei) 典,形成了被後世尊奉、注釋和發展的儒家“六經”;二是禮法行為(wei) 規範的係統化匯編,以周公製的禮、李悝編纂的《法經》最為(wei) 著名,具體(ti) 、分散的行為(wei) 規範逐漸形成了“禮”與(yu) “法”兩(liang) 個(ge) 相互銜接的係統。文化典籍與(yu) 行為(wei) 規範的係統化編纂,雖別為(wei) 兩(liang) 途,又互為(wei) 表裏,文化典籍在理論上支持行為(wei) 規範體(ti) 係,行為(wei) 規範體(ti) 係護持、踐行文化價(jia) 值,從(cong) 而奠定了中華法係規範體(ti) 係獨有的結構特征。

  有典有則:中華法係的民事法律體(ti) 係

  來源於(yu) 現實生活的大量民事規範,是中華法係的重要組成部分,隻不過因其統一程度、強製性的差異,而體(ti) 現為(wei) 不同層次、不同樣態的典則。《尚書(shu) ·五子之歌》將理想的社會(hui) 治理描述為(wei) “有典有則”,這是中華法係的曆史先聲。秦漢時期隨著大一統王朝的形成,國家治理事務日益龐雜,逐步將同類規範輯於(yu) 一律。曆經魏晉南北朝的積累與(yu) 律學發展,至隋唐時期,中華法係的價(jia) 值理念、製度體(ti) 係臻於(yu) 成熟,形成了由“典”和“則”共同構成的民事法律體(ti) 係。在不同曆史時期,“典”和“則”的表現形式不盡一致,但二者在法律體(ti) 係中的結構定位是明確的:“典”是整個(ge) 法律體(ti) 係的“大經大法”,規定基本價(jia) 值理念、基本規範;“則”是各種形態的具體(ti) 規則,提供行為(wei) 準則、執法標準、裁判規則。

  在唐代,《唐律》是“大經大法”,明確揭示了“善善,惡惡”的基本價(jia) 值理念,其在《戶婚律》《雜律》等部分規定了基本民事製度。作為(wei) 全國普遍適用的“大經大法”,整部《唐律》隻有500條,如立法者所言“世事情偽(wei) 無窮,律典科條有限”。包羅萬(wan) 象且百世不易的“金科玉律”是不存在的,律典並不追求囊括所有民事法律規範,而是把大量更為(wei) 細致具體(ti) 的規則留給“則”加以規定。唐代民事法律體(ti) 係中的“則”,包括三種形態的法則:第一種是全國通行的令,《唐令》中的《戶令》《田令》《賦役令》《倉(cang) 庫令》《廄牧令》《關(guan) 市令》《喪(sang) 葬令》《雜令》等關(guan) 涉物權、債(zhai) 權和婚姻、繼承方麵,和我們(men) 今天的民法所涉及的製度大體(ti) 相同;第二種是禮,包括儒家經典中的禮義(yi) ,各種重大程序規則的禮儀(yi) ,各種民事規則所涉及的禮製;第三種是因地域和民族所不同的風俗習(xi) 慣,凡不違反律令、禮法的皆為(wei) 有效。對於(yu) 嚴(yan) 重違反《唐令》、禮法、規約的行為(wei) ,最終由《唐律》加以懲治。《唐律》條文雖少,卻具有定分止爭(zheng) 、抑惡揚善的終極功能。

  經曆宋代商品經濟的興(xing) 盛和民事法律的發展,明清時期確立了新的“典”與(yu) “則”共構的民事法律體(ti) 係。這個(ge) 時期的“典”是更為(wei) 龐大的“會(hui) 典”,其中戶部、禮部、工部以及分管少數民族事務部門的則例,多為(wei) 涉及民事的法律製度。具體(ti) 的“則”,既有會(hui) 典所附的事例,也有各省頒發的省例,以及成文的禮法、鄉(xiang) 規民約和不成文的風俗。《大明律》和《大清律例》作為(wei) “典”的一部分,仍然發揮著保障整個(ge) 法律秩序的強製功能。為(wei) 了貫徹“善善,惡惡”的基本價(jia) 值理念,明清時期的立法者刻意在律典條文的設計上彰顯“善治”理念。《唐律》條文有500條,為(wei) 律典“科條簡要、執守中道”的典範。唐代以後均注重律典的價(jia) 值理念標識作用,《大明律》的條文精簡到460條,《大清律例》精簡到436條。從(cong) 《唐律》到《大明律》《大清律例》,律典的條文數都是偶數,並且數字呈減少趨勢。這不是巧合,而是立法者貫徹“善善,惡惡”價(jia) 值理念的精心設計。按照中國古代陰陽學說,偶數代表“陰性”,是對人的強製禁止和刑事懲罰。律典規定的禁止和刑罰雖為(wei) 懲惡,但並不是最好的治理手段,正如《四庫全書(shu) ·政法類·法令之屬按語》所言“刑為(wei) 盛世所不能廢,而亦盛世所不尚”。善治需要的是養(yang) 民、教民、保民的良法,因而唐代定律500條,明清在壓縮律典條文的同時,在更加宏大的會(hui) 典中不斷增加養(yang) 民、保民的事例法則,諸多沒有成文法的民事領域中更是遵循自古以來“民有私約如律令”的私人自治法則。

  “善善,惡惡”是中華法係的基本價(jia) 值理念。善與(yu) 惡不僅(jin) 是道德判斷,還是法律責任分擔的依據;維護善必須去除惡,使惡行者擔責,輕者為(wei) 民事責任,至重者難免刑事責任。中華法係凝聚了兩(liang) 千餘(yu) 年的治理智慧,建立了“有典有則”的民事法律體(ti) 係,既與(yu) 強製性律典相銜接,實現了懲惡揚善、定分止爭(zheng) 的規範功能,同時希望通過養(yang) 民、保民、教民建立和諧良善的社會(hui) 秩序。

  民法典:傳(chuan) 統“典則”理念與(yu) 體(ti) 係的傳(chuan) 承發展

  有文化曆史學者說:“文化雖然永遠在不斷變動之中,但是事實上卻沒有任何一個(ge) 民族可以一旦盡棄其文化傳(chuan) 統而重新開始。”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作為(wei) 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文化的傳(chuan) 承者和弘揚者,在指導民法典編纂過程中,注重汲取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法律文化,使民法典在價(jia) 值理念、一般條款、具體(ti) 製度、倡導性規定等方麵,均體(ti) 現了對中華法係“有典有則”傳(chuan) 統的傳(chuan) 承與(yu) 發展。

  當代立法者深入挖掘中華法係的價(jia) 值內(nei) 涵,在民法典中傳(chuan) 承和發展了中華法係“善”的基本價(jia) 值理念,並將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文化進行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使民法典成為(wei) 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的製度載體(ti) 。民法典第1條規定的“弘揚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是整部法典的價(jia) 值統領。民法典第6條規定的公平原則,第7條規定的誠信原則,第8條規定的公序良俗原則,都具有中國傳(chuan) 統文化內(nei) 涵,是傳(chuan) 統的也是現代的。民法典設定的諸多有關(guan) “善意”的規定,都是以傳(chuan) 統法中“善”的價(jia) 值理念來填充現代的一般“善意”條款(包括善意相對人、善意第三人、善意受讓人、善意取得、善意占有等)。民法典第10條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xi) 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將習(xi) 慣作為(wei) 法律的輔助性淵源,可以把符合善良風俗的習(xi) 慣納入民法體(ti) 係之中。民法典物權編專(zhuan) 設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經營權”,規定了與(yu) 土地所有權並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這可以在中國傳(chuan) 統法的“一田二主”“業(ye) 主與(yu) 典權並立”中找到依據和製度原型,超越了大陸法係主要國家民法通常采用的德國物權法理論。民法典第五編以“婚姻家庭”命名,重視家庭在社會(hui) 生活中的作用,第1043條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you) 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這源自中國傳(chuan) 統法以“戶婚”為(wei) 樞紐的製度理念,有別於(yu) 大陸法係民法隻規定婚姻、親(qin) 子關(guan) 係、監護權。“優(you) 良家風”“家庭美德”“家庭文明”雖然是提倡性規定,但超越了個(ge) 人主義(yi) 民法而體(ti) 現了傳(chuan) 統法精神,把個(ge) 人、家庭、社會(hui) 連接為(wei) 一體(ti) 。

  我國民法典有1260個(ge) 條文,與(yu) 2281條的法國民法典、2385條的德國民法典相比,是一部精簡的民法典,體(ti) 現了中華法係“有典有則”的結構設計。民法典作為(wei) 民事基本法,主要規定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和基本製度,並不追求為(wei) 所有民事法律行為(wei) 提供具體(ti) 規則。民法典是民事法律體(ti) 係的核心,在其基本原則、體(ti) 係框架的統攝之下,還會(hui) 有民事特別法、民事司法解釋、民事指導性案例等,提供具體(ti) 的民事法律規則。“典”與(yu) “則”共構形成一個(ge) 既具有統一性、穩定性,又具有靈活性、適應性的民法體(ti) 係,詮釋了法典和諧、良善的秩序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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