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讓“美麗消費”更放心——安全加碼 美麗加分
發稿時間:2020-07-27 13:55:36 來源:經濟日報
化妝品是滿足人們(men) 對美的需求的消費品。在“買(mai) 買(mai) 買(mai) ”世界裏,化妝品如果存在質量安全問題,一不小心就“美容”變“毀容”。日前公布的將於(yu)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鼓勵行業(ye) 創新,實施風險管理,加強生產(chan) 經營全過程管理,並且加大違法行為(wei) 處罰力度。這些新規將給安全加碼,美麗(li) 加分。
優(you) 化化妝品風險監管
“賣家說純植物,不過敏!家人使用後過敏”“此單為(wei) 貨到付款,沒有收費憑證”。2020年6月5日,韓女士向黑貓消費者服務平台投訴,反映某化妝品賣家“虛假宣傳(chuan) ”的問題。
記者瀏覽相關(guan) 投訴內(nei) 容發現,出售已過期產(chan) 品、進口產(chan) 品為(wei) 假貨、宣稱可“換膚”、所發貨物與(yu) 實際物品不符等問題,消費者投訴居多。
近年來,我國化妝品產(chan) 業(ye) 迅速發展,但也存在行業(ye) 發展質量和效益不高、創新能力不足、品牌認可度低、非法添加等問題。
相對於(yu) 1989年製定的《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此次新頒布的《條例》著力完善監管製度。如在落實企業(ye) 主體(ti) 責任方麵,明確注冊(ce) 人、備案人對化妝品的質量安全和功效宣稱負責,要求注冊(ce) 人、備案人對化妝品和新原料進行安全評估。在加強生產(chan) 經營過程管理方麵,要求企業(ye) 按照化妝品生產(chan) 質量管理規範組織生產(chan) ;細化對原料和包裝材料使用、進貨查驗和出廠檢驗、產(chan) 品放行、貯存運輸等生產(chan) 經營環節的質量管理要求;規範化妝品標簽和廣告宣傳(chuan) 。在加強化妝品上市後的質量安全管控方麵,要求注冊(ce) 人、備案人開展不良反應監測,及時評價(jia) 並報告;對存在問題、可能危害人體(ti) 健康的化妝品及時召回;實施化妝品和原料的安全再評估製度。
“化妝品注冊(ce) 人、備案人製度強調了企業(ye) 所承擔化妝品安全的全過程質量與(yu) 風險管理責任,便於(yu) 落實企業(ye) 主體(ti) 責任,利於(yu) 科學監管,保障產(chan) 品質量安全。”中國香料香精化妝品工業(ye) 協會(hui) 技術總監董樹芬表示,注冊(ce) 人、備案人製度設計孕育於(yu) 我國化妝品行業(ye) 發展現狀,完善了化妝品閉環管理中企業(ye) 責任擔當的重要環節,勢必將全麵提升我國化妝品的質量安全水平。
化妝品監管屬於(yu) 典型的風險監管。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宋華琳表示,化妝品風險監測和評價(jia) 構成化妝品監管的科學基礎。
宋華琳認為(wei) ,通過對影響化妝品質量安全的風險因素進行監測和評價(jia) ,評判化妝品原料、產(chan) 品、生產(chan) 經營過程、標簽標識中蘊含的風險,可以對化妝品安全形勢有總體(ti) 的把握,了解化妝品質量安全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來識別和確認影響化妝品質量安全的風險因素,並對相關(guan) 風險因素的風險程度進行評價(jia) ,對擬選擇的風險控製措施進行比較衡量。
化妝品使用安全為(wei) 底線
炎夏來襲,李女士前往超市購買(mai) 防曬霜,為(wei) 了獲得更好的防曬效果,李女士專(zhuan) 門選擇了一款標注“SPF50,PA++++”的防曬產(chan) 品。此後,李女士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站上查詢得知該款防曬霜的注冊(ce) 防曬指數信息為(wei) SPF30,PA++,與(yu) 產(chan) 品標注不符,李女士遂以超市存在欺詐為(wei) 由訴至法院。
防曬霜屬於(yu) 哪種化妝品?根據風險程度不同,化妝品分為(wei) 特殊化妝品和普通化妝品。原先的《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中將用於(yu) 育發、染發、燙發、脫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曬的化妝品規定為(wei) 特殊用途化妝品。而《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中將用於(yu) 染發、燙發、祛斑美白、防曬、防脫發的化妝品以及宣稱新功效的化妝品規定為(wei) 特殊化妝品,相對過去規定特殊化妝品中的品類有所調整。特殊化妝品以外的化妝品為(wei) 普通化妝品。
北京朝陽區法院望京法庭法官助理王安然指出,案例中,李女士購買(mai) 的防曬霜屬於(yu) 特殊化妝品,對於(yu) 特殊化妝品,我國實行注冊(ce) 管理製度,即特殊化妝品應當由化妝品的注冊(ce) 人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注冊(ce) 申請,注冊(ce) 人應當對其提交的注冊(ce) 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同時應當按照化妝品注冊(ce) 資料載明的技術要求生產(chan) 化妝品,超市作為(wei) 化妝品經營者則應建立進貨查驗製度,對化妝品注冊(ce) 或備案情況進行查驗。
“當出現本案中涉案產(chan) 品注冊(ce) 信息與(yu) 實際信息不符的情形時,若產(chan) 品注冊(ce) 人未履行保證化妝品標簽內(nei) 容真實、完整、準確的義(yi) 務,且沒有其他合理的抗辯事由時,則應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民事賠償(chang) 責任。”王安然說,若超市未盡到進貨查驗義(yi) 務,則超市作為(wei) 化妝品經營者不僅(jin) 應承擔相應行政處罰責任,還應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承擔對消費者的民事賠償(chang) 責任。
與(yu) 李女士的遭遇一樣,消費者有可能遇到所購化妝品的注冊(ce) 備案信息與(yu) 實際不符,化妝品的廣告宣傳(chuan) 與(yu) 實際效果不符,購買(mai) 的進口化妝品未經注冊(ce) 備案等情形。
對此種情況,《條例》都作出了相應規定,如化妝品廣告的內(nei) 容應當真實、合法,化妝品廣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產(chan) 品具有醫療作用,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nei) 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特殊化妝品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ce) 後方可生產(chan) 、進口。進口商應當對擬進口的化妝品是否已經注冊(ce) 或者備案以及是否符合本條例和強製性國家標準、技術規範進行審核;審核不合格的,不得進口。
按照風險程度,《條例》不僅(jin) 將化妝品分為(wei) 特殊化妝品和普通化妝品,而且將化妝品新原料分為(wei) 具有較高風險的新原料和其他新原料,分別實行注冊(ce) 和備案管理,對產(chan) 品和原料實行更加科學的監管。
北京工商大學教授董銀卯指出,調整後的特殊化妝品將繼續以產(chan) 品安全為(wei) 底線實行注冊(ce) 管理。與(yu)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相比,對特殊化妝品的範圍進行了合理縮減。對新功效產(chan) 品,一方麵給予產(chan) 品研發生產(chan) 足夠廣闊的創新發展空間,另一方麵按照相對嚴(yan) 格的模式進行管理,並要求新功效產(chan) 品的注冊(ce) 人在開展創新研究的同時應對產(chan) 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負責。
“對化妝品實施分類管理,是監管部門實現科學監管、精準監管的充分體(ti) 現。這種管理模式以保證化妝品使用安全為(wei) 根本出發點,將有限的行政成本最大程度地有效利用,使監管的專(zhuan) 業(ye) 性和有效性得到顯著提升。”董銀卯說。
違法必嚴(yan) 懲
專(zhuan) 家表示,《條例》通過綜合運用事前監管方式與(yu) 事中事後監管方式,綜合運用命令控製型監管方式和激勵型監管方式,讓多元主體(ti) 參與(yu) 監管過程,來規範化妝品生產(chan) 經營活動,加強化妝品監督管理。同時,《條例》綜合運用多種處罰措施,進一步加大違法行為(wei) 處罰力度。
據統計,《條例》用了18條、近三分之一的篇幅,對有關(guan) 法律責任進行了規定,整合了《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和《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guan) 規定。
其中,《條例》細化給予行政處罰的情形。根據違法行為(wei) 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設置嚴(yan) 格的法律責任,有過必有罰、過罰相當。如果違法,將麵臨(lin) 沒收、罰款、責令停產(chan) 停業(ye) 、吊銷許可證件、市場和行業(ye) 禁入等處罰。
對化妝品功效進行虛假宣傳(chuan) 誤導了消費者,擾亂(luan) 了市場秩序。為(wei) 治理這一問題,《條例》在法律責任一章規定了相應罰則:“化妝品廣告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給予處罰;采用其他方式對化妝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chuan) 的,依照有關(guan) 法律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對《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未明確的美容美發機構、賓館等擅自配製化妝品、生產(chan) 經營不符合強製性技術規範的化妝品、更改化妝品使用期限、虛假申報注冊(ce) 備案等行為(wei) ,均作出了明確處罰規定。《條例》還增加“處罰到人”的規定,對嚴(yan) 重違法的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禁止從(cong) 事化妝品生產(chan) 經營活動。
宋華琳指出,《條例》同時規定了化妝品信用治理製度,通過建立化妝品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安全信用檔案,對有不良行為(wei) 記錄的化妝品生產(chan) 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依法實施聯合懲戒,助力形成誠實守信的化妝品市場環境;設置了市場禁入製度,通過在一定期限內(nei) 直至終身禁止違法者從(cong) 事化妝品生產(chan) 、經營、檢驗等活動,或在一定期限內(nei) 不受理其提出的備案或注冊(ce) 申請,來實現威懾和懲戒作用,進而更好地對違法行為(wei) 加以製裁,更好地捍衛公共利益,保證化妝品質量安全和消費者健康。(記者 李萬(wan) 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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