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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營商環境增強中小企業獲得感
—— 司法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人就《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答記者問

發稿時間:2020-07-20 11:23:05   來源:新華社   作者:記者 白陽

  為(wei) 切實保護中小企業(ye) 合法權益、進一步優(you) 化營商環境,國務院日前公布《保障中小企業(ye) 款項支付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圍繞條例有關(guan) 內(nei) 容,司法部、工業(ye) 和信息化部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條例的製定背景。

  答:近年來,拖欠中小企業(ye) 款項問題較為(wei) 突出,黨(dang) 中央、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2018年底以來,國務院減輕企業(ye) 負擔部際聯席會(hui) 議辦公室組織開展了清理拖欠民營企業(ye) 中小企業(ye) 賬款工作,取得積極成效。為(wei) 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國務院決(jue) 策部署,建立防範化解拖欠中小企業(ye) 款項長效機製,進一步落實中小企業(ye) 促進法關(guan) 於(yu) 國家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和大型企業(ye) 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ye) 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的規定,在總結清欠工作實踐經驗、廣泛聽取各方麵意見,並研究借鑒一些國家地區相關(guan) 法律製度的基礎上,國務院製定了該條例。

  問:在當前形勢下,出台條例有何意義(yi) ?

  答:拖欠中小企業(ye) 款項,既影響中小企業(ye) 發展,也損害政府公信力,破壞營商環境,影響經濟社會(hui) 穩定大局。條例從(cong) 規範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和大型企業(ye) 付款期限,明確檢驗驗收要求、禁止變相拖欠、規範保證金收取和結算、公示拖欠款項信息、建立健全投訴和監督評價(jia) 機製、明確遲延支付責任等方麵作出規定,旨在依法保障中小企業(ye) 款項得到及時支付,緩解中小企業(ye) 資金壓力,切實保護中小企業(ye) 合法權益。其出台有利於(yu) 增強中小企業(ye) 發展信心,促進複工複產(chan) ,優(you) 化營商環境。

  條例針對社會(hui) 各方麵高度關(guan) 注、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通過源頭治理、適度監管引導、強化責任義(yi) 務等措施,建立起市場主體(ti) 自律、政府依法監管、社會(hui) 協同監督的預防化解拖欠中小企業(ye) 款項法規製度。條例充分考慮中小企業(ye) 在獲取交易機會(hui) 、資金周轉、風險抵禦等方麵的弱勢地位,在做好與(yu) 現行民事、行政法律法規銜接的同時,對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和大型企業(ye) 與(yu) 中小企業(ye) 的交易行為(wei) 作出針對性規定,為(wei) 各方當事人在實質平等的基礎上開展交易提供法治保障;另一方麵,尊重市場主體(ti) 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避免行政手段不當幹預經濟活動。

  問:條例在規範合同訂立及財政資金約束保障,加強賬款支付源頭治理方麵有哪些規定?

  答:一是規定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和大型企業(ye) 不得要求中小企業(ye) 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ye) 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二是強化財政資金保障要求,與(yu) 政府采購、政府投資有關(guan) 法律法規相銜接,規定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使用財政資金從(cong) 中小企業(ye) 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嚴(yan) 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不得無預算、超預算開展采購;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問:條例在規範支付行為(wei) 方麵有哪些規定?

  答:一是規範付款期限。規定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從(cong) 中小企業(ye) 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30日內(nei) 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大型企業(ye) 從(cong) 中小企業(ye) 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按照行業(ye) 規範、交易習(xi) 慣合理約定付款期限並及時支付款項;合同約定采取履行進度結算、定期結算等結算方式的,付款期限應當自雙方確認結算金額之日起算。

  二是明確檢驗驗收要求。針對實踐中較為(wei) 普遍存在的因不及時檢驗驗收而拖欠中小企業(ye) 賬款的問題,規定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和大型企業(ye) 與(yu) 中小企業(ye) 約定以檢驗或者驗收合格作為(wei) 支付款項條件的,付款期限應當自檢驗或者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合同雙方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明確、合理的檢驗或者驗收期限,並在該期限內(nei) 完成檢驗或者驗收;拖延檢驗或者驗收的,付款期限自約定的檢驗或者驗收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問:條例在防範賬款拖欠方麵有哪些規定?

  答:一是禁止變相拖欠。規定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和大型企業(ye) 使用商業(ye) 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業(ye) 款項的,應當在合同中作出明確、合理約定,不得強製中小企業(ye) 接受商業(ye) 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業(ye) 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履行內(nei) 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複、決(jue) 算審計等為(wei) 由,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ye) 款項;除合同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和國有大型企業(ye) 不得強製要求以審計機關(guan) 的審計結果作為(wei) 結算依據。

  二是規範保證金收取和結算。規定除依法設立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nong) 民工工資保證金外,工程建設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證金,不得將保證金限定為(wei) 現金;保證金收取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guan) 規定;保證期限屆滿後,應當及時對保證金進行核實和結算。

  三是明確遲延支付責任。規定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和大型企業(ye) 遲延支付中小企業(ye) 款項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本條例規定的利率標準支付逾期利息。對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ye) 款項的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應當在公務消費、辦公用房、經費安排等方麵采取必要的限製措施。

  問:條例在加強信用監督和服務保障,維護中小企業(ye) 合法權益和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方麵有哪些規定?

  答:首先,建立支付信息披露製度。要求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大型企業(ye) 在規定時限內(nei) 將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ye) 款項的合同數量、金額等信息向社會(hui) 公開或者公示。

  其次,建立投訴處理和失信懲戒製度。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ye) 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應當建立便利暢通的渠道,受理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ye) 款項相關(guan) 投訴,並及時作出相應處理;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和大型企業(ye) 不履行及時支付中小企業(ye) 款項義(yi) 務,情節嚴(yan) 重的,依法實施失信懲戒。

  再次,建立監督評價(jia) 機製。審計機關(guan) 依法對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和國有大型企業(ye) 支付中小企業(ye) 款項情況實施審計監督;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製度,對及時支付中小企業(ye) 款項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國家依法開展中小企業(ye) 發展環境評估和營商環境評價(jia) 時,應當將及時支付中小企業(ye) 款項工作情況納入評估和評價(jia) 內(nei)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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