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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媒體的隱私合理期待

發稿時間:2020-07-18 12:03:47   來源:《中國社會(hui) 科學報》   作者:趙康

  【核心提示】社交媒體(ti) 屬於(yu) 信息傳(chuan) 播係統,具備典型的信息傳(chuan) 播屬性;同時社交媒體(ti) 又是互聯網經濟的領頭羊,具有明顯的經濟屬性。確定社交媒體(ti) 中隱私合理期待客觀性的難題之一在於(yu) ,使用哪種社會(hui) 係統的標準來判定社交媒體(ti) 的商業(ye) 企圖。

  1967年的卡茨訴美國案(Katz v. United States)之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確立了隱私合理期待理論。隱私合理期待理論主張,如果公民對某場所或物品具有主觀上的隱私期待,則政府執法人員不得對這些場所或物品實施搜查或者收押,除非政府的搜查行為(wei) 是按照《美國聯邦憲法第四修正案》的規定程序進行的。隱私合理期待理論提出後在美國的侵權法案例中得到廣泛應用,並對加拿大、英國以及大陸法係國家的隱私權理論產(chan) 生了很大影響。1997年開始,歐洲人權法院也以隱私合理期待理論為(wei) 標準確定個(ge) 人隱私是否受到侵犯。進入21世紀之後,信息傳(chuan) 播技術的發展日新月異,新興(xing) 媒介尤其是社交媒體(ti) 為(wei) 隱私合理期待理論提出了新的研究課題。

  網絡空間中的隱私邊界

  信息傳(chuan) 播技術的發展對空間進行了重新定義(yi) 。在物理世界中,很容易區分內(nei) 部空間與(yu) 外部空間。我們(men) 需要由內(nei) 外空間的分界線來界定隱私的物理範疇,同樣警察也需要依據空間的物理分界線才能確定調查行為(wei) 的實施標準。對於(yu) 暴露在公眾(zhong) 視野之中的外部空間,警察無須獲得授權就能進行觀察。而對於(yu) 私人住宅、私家汽車、個(ge) 人信件等內(nei) 部空間,則需要穿過一層障礙物才能進行觀察。進入內(nei) 部空間進行觀察,就涉及隱私保護的問題。警察可以觀察公民在公共場所的行為(wei) ,但公民隱藏私人信息的內(nei) 部空間則屬於(yu) 隱私合理期待的範疇,受到法律保護。

  在網絡世界中,內(nei) 部空間與(yu) 外部空間的區分變得非常困難。網絡世界的數據傳(chuan) 輸特性對空間界定提出了技術挑戰。網絡數據可以瞬間被傳(chuan) 播、存儲(chu) ,並且能夠被迅速、免費地複製。數據信息在傳(chuan) 輸的過程中始終保持開放性,可以訪問網絡當中的任一節點,也可以存儲(chu) 在任何地方,並且不需要花費多餘(yu) 的成本。雖然數據的存儲(chu) 也需要硬件設備,但是海量的數據與(yu) 所占據的物理空間比較起來,空間的物理屬性完全可以忽略不計。數據對物理空間的極小占有使得電子數據可以在網絡中的任何地方隨意分配。這大大加大了警方取證的難度,同時對網絡時代隱私合理期待理論是否仍然適用提出了疑問。

  華盛頓大學法學院教授奧林·科爾(Orin Kerr)提出用傳(chuan) 播性信息和非傳(chuan) 播性信息的區分來代替傳(chuan) 統物理世界中內(nei) 部空間與(yu) 外部空間的區分。傳(chuan) 播性信息指的是互聯網用戶發出或者接收的信息,是傳(chuan) 播內(nei) 容的範疇。非傳(chuan) 播性信息指互聯網用戶傳(chuan) 播信息內(nei) 容的基礎數據。隻有借助非傳(chuan) 播性信息的數據支持,互聯網上的信息傳(chuan) 播才有可能發生。非傳(chuan) 播性信息最典型的就是地址信息。奧林認為(wei) ,非傳(chuan) 播性信息類似於(yu) 傳(chuan) 統物理空間中的外部空間,傳(chuan) 播性信息就是網絡世界的內(nei) 部空間。以物理空間做類比,地址性信息類似於(yu) 信封上的寄件人地址與(yu) 收件人地址,而傳(chuan) 播性信息就如同書(shu) 信所傳(chuan) 遞的內(nei) 容。

  在網絡通信時代,電子郵件的傳(chuan) 播同樣可以區分出傳(chuan) 播性信息和非傳(chuan) 播性信息。電子郵件的內(nei) 容屬於(yu) 傳(chuan) 播性信息,而電子郵件的發件人地址、收件人地址以及郵件發送過程中一係列的數據管理信息,比如抄送、密送等功能,就屬於(yu) 非傳(chuan) 播性信息。互聯網上傳(chuan) 遞的非傳(chuan) 播性信息可以被看作公共空間,政府可以對其進行監測。而傳(chuan) 播性信息屬於(yu) 隱私範疇,政府對傳(chuan) 播性信息的監控屬於(yu) 對私人觀點與(yu) 言論的監控。此理論觀點在2008年美國的史密斯訴馬裏蘭(lan) 州案(Smith v. Maryland)中得到聯邦法院的支持。審理史密斯案的法官區分了地址性信息與(yu) 傳(chuan) 播性信息,並認為(wei) 前者不受法律保護,而後者受到憲法保護。法官們(men) 認為(wei) ,史密斯一案中的IP地址類似於(yu) 電話號碼,政府檢查網絡用戶的IP地址並不會(hui) 侵犯到具體(ti) 的傳(chuan) 播性信息。就像電話號碼並不享有隱私合理期待一樣,IP地址、電子郵件地址也不享有隱私合理期待,但是電子郵件內(nei) 容則屬於(yu) 隱私合理期待的範疇。

  隱私期待的客觀性挑戰

  社交媒體(ti) 出現之後,地址性信息與(yu) 傳(chuan) 播性信息的簡單區分已經無法描述日益複雜的隱私邊界。隱私合理期待理論又有新的問題需要回答,比如社交媒體(ti) 用戶將個(ge) 人內(nei) 容設置為(wei) “僅(jin) 好友可見”是否意味著自動放棄了隱私期待。以臉書(shu) (Facebook)為(wei) 例,注冊(ce) 臉書(shu) 新賬戶需要首先在臉書(shu) 中央服務器創建個(ge) 人賬號並將信息存儲(chu) 於(yu) 臉書(shu) 的中央內(nei) 容服務器。注冊(ce) 賬號之後,用戶可以訪問已保存的個(ge) 人信息,同時也可以設置個(ge) 人信息的可見範圍,如“僅(jin) 自己可見”“僅(jin) 好友可見”。除了用戶設置的可見範圍之外,臉書(shu) 的內(nei) 容管理者同樣可以查看用戶信息。如果用戶在社交媒體(ti) 的“好友”允許警方查看用戶的隱私信息,則用戶的隱私期待不再成立。但是,如果用戶好友並不同意搜索,那麽(me) 警方是否可以依據用戶將個(ge) 人信息交給社交媒體(ti) 保存而將其視為(wei) 自動放棄隱私合理期待,這是隱私合理期待理論在社交媒體(ti) 時代遇到的新問題。

  社交媒體(ti) 對隱私合理期待理論提出的挑戰在於(yu) ,如何界定社交媒體(ti) 用戶隱私期待的客觀性。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曾在判決(jue) 中得出結論:如果公民將信息透露給第三方,那麽(me) 該用戶就不再享有隱私期待。根據這一慣例法院普遍認為(wei) ,一旦用戶將個(ge) 人信息泄露給任意第三方,隱私期待就不再成立。不過,法學界對法院的判決(jue) 標準提出了質疑,很多學者堅持信息泄露並不一定自動導致隱私期待失效。確立隱私合理期待的必要條件之一就是確定第三方出於(yu) 何種目的使用隱私信息。爭(zheng) 議最多的情況是商業(ye) 公司使用用戶的隱私信息謀取商業(ye) 利益。美國等西方國家對信息傳(chuan) 播係統和經濟係統在商業(ye) 企圖方麵的判定是截然不同的。在美國聯邦法院的判決(jue) 案例中,銀行使用用戶賬戶信息的商業(ye) 企圖是合法的。在美國的經濟、法律習(xi) 慣中,銀行用戶的信息記錄是銀行的資產(chan) ,銀行可以自由使用這些信息。社交媒體(ti) 屬於(yu) 信息傳(chuan) 播係統,具備典型的信息傳(chuan) 播屬性;同時社交媒體(ti) 又是互聯網經濟的領頭羊,具有明顯的經濟屬性。確定社交媒體(ti) 中隱私合理期待客觀性的難題之一在於(yu) 使用哪種社會(hui) 係統的標準來判定社交媒體(ti) 的商業(ye) 企圖。

  隱私信息的預期接受者

  社交媒體(ti) 給隱私合理期待理論帶來的第二個(ge) 困惑在於(yu) 如何確定隱私信息的預期接收者。在互聯網普及之前,電話是人們(men) 進行社交的主要媒介。通常情況下,電話號碼會(hui) 被看作個(ge) 人隱私信息。電話號碼的主叫人、被叫人在通話中自動成為(wei) 電話號碼信息的預期接收者。即便是沒有“來電顯示”功能的情況下,被叫人依然可以通過詢問來獲得來電號碼,並據此信息開啟以後的電話互動。除了主叫人與(yu) 被叫人,電信公司也是電話號碼信息的預期接收者。因為(wei) 如果沒有電話號碼信息,電信公司就無法實現其通信功能。無論是需要中轉接線的老式座機還是移動通話的手機都需要電信公司進行電話號碼鎖定。但是,電信公司隻是電話號碼的預期接收者,而不是通話內(nei) 容的預期接收者。所以,電信公司監聽私人電話是違背隱私合理期待的。

  社交媒體(ti) 確立隱私預期接收者的討論焦點在於(yu) ,內(nei) 容信息的預期接收者是否包括社交媒體(ti) 公司。對於(yu) 用戶來說,既然自己設置了“僅(jin) 好友可見”的隱私信息接收範圍,就應該隻包括自己設置權限的接收者,而網站、社交軟件並不在用戶的預期接收者名單之中。但對於(yu) 社交媒體(ti) 來說,使用者一旦注冊(ce) 為(wei) 用戶,就自動將內(nei) 容信息的管理權交托給了社交媒體(ti) 運營者。在互聯網時代,網站存儲(chu) 內(nei) 容信息是行業(ye) 慣例,否則連用戶使用密碼登錄的功能都無法實現,因為(wei) 這需要網站存儲(chu) 密碼信息並在登錄時進行匹配認證。但是一旦將社交媒體(ti) 設定為(wei) 隱私信息的預期接收者,那麽(me) 如何防止社交媒體(ti) 將用戶信息泄露給第三方就成為(wei) 了操作難點。臉書(shu) 將五千萬(wan) 用戶信息泄露給劍橋分析公司的例子中,臉書(shu) 可以以“合法的商業(ye) 企圖”為(wei) 抗辯理由,但是合法的商業(ye) 企圖並不能將第三方自動生成為(wei) 隱私信息的預期接收者。社交媒體(ti) 給隱私合理期待理論提出的挑戰在於(yu) ,其很難同時滿足隱私期待客觀性與(yu) 預期接收者兩(liang) 個(ge) 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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