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官吏的“普法教育”
發稿時間:2020-07-13 14:22:08 來源:北京日報 作者:張晉藩
《大明律》是中國法製史上具有劃時代意義(yi) 的法典,是中國古代法律編纂的曆史總結,而且下啟清代乃至近代中國立法活動的發展,為(wei) 中國近現代的法製建設提供了一些寶貴的借鑒。
中國古代重視司法,進而也重視對司法官的培養(yang) 與(yu) 選任。既重視司法知識與(yu) 能力,更重視品格與(yu) 德性。秦漢時,已設有專(zhuan) 門傳(chuan) 授法律知識、培養(yang) 司法官吏的官署,稱作“律學”。西漢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皇帝下詔,令郡察舉(ju) 人才設“四科”,其三曰“明法律令”,說明“明法律令”是重要的擔任司法官的條件。
由魏晉至唐宋設律博士為(wei) 講授法律之官,以培訓司法人才。據《三國誌》記載,魏明帝時始設律博士,以培訓地方司法官吏。晉時律博士為(wei) 廷尉屬官執掌司法教育。
唐宋時,律學隸屬國子監,仍設律博士,凡命官、舉(ju) 人皆得入學。
唐朝建立科舉(ju) 製度以後,設明法,開科取士。永徽三年(公元652年)高宗下詔指出,“律學未有定疏,每年所舉(ju) 明法,遂無憑準,宜廣召解律人條義(yi) 疏奏聞”。可見,定疏議的目的之一就是為(wei) 明法考試提供評卷解卷的標準。
宋沿唐製,科舉(ju) 中仍然設明法科,而且擴大錄取名額。神宗改製時,為(wei) 了進一步改變“近世士大夫,多不習(xi) 法”的學風,“又立新科明法,試律令、《刑統》大義(yi) 、斷案”。科舉(ju) 試法起著某種導向作用,激發了士人學習(xi) 法律的積極性。如同神宗時大臣彭汝礪所說:“異時士人未嚐知法律也,及陛下以法令進之,而無不言法令。”蘇軾在《戲子由》詩中說:“讀書(shu) 萬(wan) 卷不讀律,致君堯舜知無術。”這從(cong) 嘉祐二年(公元1057年)蘇軾參加科舉(ju) 考試撰寫(xie) 的策論《刑賞忠厚之至論》說明他是讀書(shu) 讀律的,此文受到主考官梅堯臣和歐陽修的賞識,拔擢為(wei) 第二名。至禮部複試時,蘇軾再以《春秋對義(yi) 》論取為(wei) 第一名。
從(cong) 明朝起,廢除律博士,同時科舉(ju) 中廢明法科、刑法科,改用八股取士,致使入仕之官對法律茫然無知,而明清律又都規定“諸斷罪皆須具引律例”,如有舛錯則予以處罰,因此審判時不得不倚仗幕吏,遂使幕吏擅權。這是明清司法的一大弊端。
為(wei) 了彌補司法官法律知識的缺乏,防止司法權下移,《大明律》“吏律·公式”中首列“講讀律令”:“百司官吏務要熟讀,講明律意,剖決(jue) 事務。每遇年終,在內(nei) 從(cong) 察院,在外從(cong) 分巡禦史、提刑按察史官,按治去處考校。若有不能講解,不曉律意者,初犯罰俸錢一月,再犯笞四十附過。三犯於(yu) 本衙門遞降敘用。”
對於(yu) “講讀律令”之法,清代律學家吳壇在《大清律例通考》中考證說:“前明成化四年(公元1468年)舊例內(nei) 開:各處有司,每遇朔望詣學行香之時,令師生講說律例及禦製書(shu) 籍,俾官吏及合屬人等通曉法律倫(lun) 理,違者治罪。”
清朝建立以後,仿《大明律》製定《大清律集解附例》,仍將“講讀律令”條列於(yu) “吏律·公式”之中,並加小注“蓋欲人知法律而遵守也”。
雍正一朝,對“講讀律令”極為(wei) 重視。據《大清會(hui) 典事例》載,雍正三年(公元1725年)議準:“嗣後年底,刑部堂官傳(chuan) 集滿漢司員,將律例內(nei) 酌量摘出一條,令將此條律文背寫(xie) 完全,考試分別上、中、下三等,開列名次奏聞。”
乾隆初,吏部以內(nei) 外官員各有本任承辦事例,“律例條款繁多,難概責以通曉,奏請刪除官員考校律例一條”,乾隆帝“不允”,諭曰:“誠以律例關(guan) 係重要,非盡人所能通曉,講讀之功不可廢也。”乾隆七年(公元1742年),上諭中嚴(yan) 肅指出:“若謂各部則例未能盡行通曉則可,若於(yu) 本部本司律例茫然不知,辦理事件徒委書(shu) 吏之手,有是理乎!”
“講讀律令”條中所謂的“國家律令”,是指“頒行天下,永為(wei) 遵守”的《大明律》和《大清律例》而言。這兩(liang) 部法典雖以刑法為(wei) 核心內(nei) 容,但也是諸法合體(ti) 的國家大法,涵蓋十分寬廣,涉及行政、民事、財經、刑法、訴訟、斷獄、監獄與(yu) 家庭、社會(hui) 等諸多方麵,故而要求“百司官吏務要熟讀,講明律意,剖決(jue) 事務”。
為(wei) 適應官員應付“講讀律令”的需要,清朝允許和鼓勵私家注律,形成了由州縣官至封疆大吏乃至刑部官員組成的律學家隊伍。為(wei) 便於(yu) 官吏學律,編著了“便覽”之類的簡易讀本,此外,還有便於(yu) 記憶的圖表、歌訣類律學著作。
明清時代對於(yu) 官吏的“普法教育”和一係列規定,是很值得玩味的。其一,為(wei) 官者不可不知法,故普法對象首在官不在民。其二,官員普法不限於(yu) 本部門的法規,更應當熟悉國家最重要的法典。其三,官員普法的要求載於(yu) 刑法典,是具有強製性的,違反者要給予製裁。其四,每年定期考試官員的法律知識形成製度而不是一時的轟轟烈烈。其五,考試結果區分優(you) 劣,按法予以獎懲。“講讀律令”起了很好的導向作用,增加了官民的法律意識。曆史的經驗證明,隻有執法者法律素質的提高,才有助於(yu) 援法斷罪,改善司法狀況。
友情鏈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