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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古代民事法律中汲取智慧

發稿時間:2020-07-13 14:17:58   來源:人民日報   作者:張晉藩

  在以往的研究中,有學者認為(wei) ,我國古代隻有刑法而沒有民法。限於(yu) 當時的曆史條件和學者視野,這種觀點不足為(wei) 怪。事實上,對於(yu) 生產(chan) 力和生產(chan) 關(guan) 係發展到一定程度的國家來說,在實踐中很難隻有一種法律部門。社會(hui) 關(guan) 係的複雜性,決(jue) 定了法律關(guan) 係的複雜性和法律調整方式的多樣性。作為(wei) 調整財產(chan) 關(guan) 係和人身關(guan) 係的民事法律,對於(yu) 各種文明形態都是不可或缺的。

  我國是法製文明發展比較早的國家。西周中期以後,隨著土地所有製由國有向私有過渡,出現了土地買(mai) 賣、轉讓、租賃等一係列民事法律行為(wei) 。隨著民事法律行為(wei) 經驗不斷積累,人們(men) 逐步將這些經驗上升為(wei) 調整一般意義(yi) 上民事行為(wei) 的規範。目前出土的秦簡中,倉(cang) 律、關(guan) 市律、金布律、牛羊課、軍(jun) 功爵律等均有與(yu) 民事相關(guan) 的法律規定,內(nei) 容涉及所有權的取得與(yu) 喪(sang) 失、侵權賠償(chang) 、不當得利、債(zhai) 權債(zhai) 務關(guan) 係等。雖然相關(guan) 法律規定粗疏簡略,但仍不失為(wei) 早期民法形態,體(ti) 現出當時民事法律觀念的進步。

  在唐朝,民事法律觀念得到進一步發展,並以立法形式表現出來,可見於(yu) 唐朝的名例律、戶婚律等。唐朝商業(ye) 也更為(wei) 昌盛,與(yu) 此相適應的民事關(guan) 係迅速發展,出現了買(mai) 賣、租賃、借貸、雇傭(yong) 、質押等各種形式的契約。唐律中已有若幹調整債(zhai) 務關(guan) 係的條文。如在借貸契約中規定,月利息率不得超過六分,“積日雖多,不得過一倍”。“禮”被認為(wei) 是唐朝重要的民事法律淵源。經過對“禮”的不斷增損修改,在開元年間頒布了“開元禮”,涉及祭祀、儀(yi) 仗、喪(sang) 葬、婚姻、繼承等民事內(nei) 容。

  宋朝手工業(ye) 進一步發展,促進了商業(ye) 繁榮與(yu) 對外貿易擴大,由此帶動民事法律關(guan) 係與(yu) 法律規範的新發展,民事立法較之唐律更為(wei) 豐(feng) 富。比如,繼承法有顯著發展。宋朝規定,凡未出嫁者稱為(wei) “在室女”,出嫁之後因故返回父母家者為(wei) “歸宗女”。宋律對在室女、歸宗女如何繼承家產(chan) 有詳細規定。以法律形式認定婦女的財產(chan) 繼承權,這在世界立法史上也是難得的。清朝也有多種形式的民事法律淵源,既有製定法,又有習(xi) 慣法;既有朝廷立法,又有地方法規。這些法律法規共同承擔著調整民事法律關(guan) 係的任務。民事製定法散見於(yu) 大清律例、大清會(hui) 典、戶部則例等,其中大清律例為(wei) 刑法典,也含有與(yu) 民事相關(guan) 的法律條款。戶部則例則類似於(yu) 法律匯編,其中也有不少民事內(nei) 容。

  縱觀我國古代社會(hui) ,民事法律觀念和民事立法逐漸明確,宋代以後民事立法更是不斷充實,此外還有眾(zhong) 多調整田宅細故的鄉(xiang) 規民約、民間習(xi) 慣等。這表明我國古代民事法律不僅(jin) 存在,而且內(nei) 容豐(feng) 富。這些民事法律表現形式繁雜但相互協調,能夠各展所長、共同為(wei) 用。

  以史為(wei) 鑒,可以知興(xing) 替。我國傳(chuan) 統法製曆經幾千年發展,形成獨具特色的法律文化傳(chuan) 統。今天,我們(men) 建設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體(ti) 係,推進法律規範體(ti) 係更加完善,可以考察研究我國法律傳(chuan) 統文化,發掘有益成分,堅持擇善而用,從(cong) 中汲取經驗和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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