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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市場監管總局、藥監局負責人就《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答記者問

發稿時間:2020-06-30 13:40:19   來源:司法部網站  

  2020年6月16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727號國務院令,公布《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市場監管總局、藥監局的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guan) 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條例》的製定背景。

  答:黨(dang) 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產(chan) 品質量監管工作。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指出,必須堅持質量第一、效益優(you) 先,以供給側(ce) 結構性改革為(wei) 主線,推動經濟發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李克強總理強調,強化監督管理,健全質量標準,維護群眾(zhong) 健康安全和合法權益。

  化妝品是滿足人們(men) 對美的需求的消費品,直接作用於(yu) 人體(ti) ,其質量關(guan) 係人民群眾(zhong) 健康。近年來,我國化妝品產(chan) 業(ye) 迅速發展,但也存在行業(ye) 發展質量和效益不高、創新能力不足、品牌認可度低、非法添加等問題。《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施行30年來,在促進化妝品產(chan) 業(ye) 健康發展、保障化妝品質量安全方麵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已無法適應產(chan) 業(ye) 發展和監管實踐需要:一是立法理念上重事前審批和政府監管,未能突出企業(ye) 主體(ti) 地位和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二是監管方式比較粗放,沒有體(ti) 現風險管理、精準管理、全程管理的理念;三是法律責任偏輕。因此,有必要對《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進行全麵修改,製定新的《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條例》的製定過程。

  答:2015年6月,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向國務院報送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原國務院法製辦、司法部先後兩(liang) 次征求有關(guan) 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和部分企業(ye) 、行業(ye) 協會(hui) 的意見,並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多次召開座談會(hui) 聽取企業(ye) 、行業(ye) 協會(hui) 意見;赴上海、浙江實地調研。在此基礎上,司法部會(hui) 同市場監管總局、藥監局對送審稿作了反複研究、修改,形成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草案)》。2020年1月3日國務院常務會(hui) 議審議通過草案,2020年6月16日國務院正式公布《條例》。

  問:《條例》的總體(ti) 思路是什麽(me) ?

  答:《條例》在總體(ti) 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幾點:一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優(you) 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鼓勵行業(ye) 創新,促進行業(ye) 高質量發展;二是強化企業(ye) 的質量安全主體(ti) 責任,加強生產(chan) 經營全過程管理,嚴(yan) 守質量安全底線;三是按照風險管理原則實行分類管理,科學分配監管資源,建立高效監管體(ti) 係,規範監管行為(wei) ;四是加大對違法行為(wei) 的懲處力度,對違法者用重典,將嚴(yan) 重違法者逐出市場,為(wei) 守法者營造良好發展環境。

  問:《條例》在優(you) 化營商環境、促進產(chan) 業(ye) 創新方麵作了哪些規定?

  答: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進一步優(you) 化營商環境,促進產(chan) 業(ye) 創新發展,是製定《條例》的一個(ge) 重要目的。為(wei) 此,《條例》著重完善了以下製度:一是按照風險程度將化妝品分為(wei) 特殊化妝品和普通化妝品,將化妝品新原料分為(wei) 具有較高風險的新原料和其他新原料,分別實行注冊(ce) 和備案管理,對產(chan) 品和原料實行更加科學的監管。二是簡化注冊(ce) 、備案流程,優(you) 化服務。加強化妝品監管信息化建設,提高在線政務服務水平,為(wei) 辦理注冊(ce) 、備案提供便利;明確注冊(ce) 、備案的資料要求、辦理時限,提高透明度和可預期性;簡化備案程序,規定通過在線政務平台提交備案資料後即完成備案,避免實踐中變相審批。三是鼓勵和支持化妝品研究、創新,保護單位和個(ge) 人開展研究、創新的合法權益,並強調鼓勵和支持結合我國傳(chuan) 統優(you) 勢項目和特色植物資源研究開發化妝品。

  問:《條例》在保障化妝品質量安全方麵作了哪些規定?

  答:化妝品的安全風險程度整體(ti) 不高,但直接作用於(yu) 人體(ti) ,關(guan) 係人民群眾(zhong) 身體(ti) 健康,安全問題不容忽視。為(wei) 加強化妝品質量管理,《條例》著力完善了以下製度:一是落實企業(ye) 主體(ti) 責任。明確注冊(ce) 人、備案人對化妝品的質量安全和功效宣稱負責。二是要求注冊(ce) 人、備案人對化妝品和新原料進行安全評估。三是加強生產(chan) 經營過程管理。要求企業(ye) 按照化妝品生產(chan) 質量管理規範組織生產(chan) ;細化對原料和包裝材料使用、進貨查驗和出廠檢驗、產(chan) 品放行、貯存運輸等生產(chan) 經營環節的質量管理要求;規範化妝品標簽和廣告宣傳(chuan) 。四是加強化妝品上市後的質量安全管控。要求注冊(ce) 人、備案人開展不良反應監測,及時評價(jia) 並報告;對存在問題、可能危害人體(ti) 健康的化妝品及時召回;實施化妝品和原料的安全再評估製度。

  問:《條例》為(wei) 完善監管措施作了哪些規定?

  答:現行《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製定於(yu) 1989年,相關(guan) 監管方式比較粗放,沒有體(ti) 現風險管理、精準管理、全程管理的理念。《條例》完善了以下監管措施,著力提高監管的科學性、有效性、規範性:一是建立化妝品風險監測和評價(jia) 製度,為(wei) 科學監管提供依據。二是加強執法規範化建設,規範執法措施和程序。三是豐(feng) 富監管手段,規定抽樣檢驗、責任約談、緊急控製、舉(ju) 報獎勵等監管措施,授權國務院藥品監管部門製定補充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四是加強信息公開和信用懲戒,及時公布監管信息,建立信用檔案,對有嚴(yan) 重不良信用記錄的生產(chan) 經營者實施聯合懲戒。

  問:《條例》在法律責任方麵作了哪些完善?

  答:現行《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較輕。近年來,我國化妝品產(chan) 業(ye) 在高速發展的同時,非法添加等違法現象較為(wei) 突出。為(wei) 保障公眾(zhong) 健康,為(wei) 守法者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需要加大處罰力度,嚴(yan) 厲打擊違法行為(wei) 。《條例》一是細化給予行政處罰的情形,根據違法行為(wei) 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設置嚴(yan) 格的法律責任,有過必有罰、過罰相當。二是加大處罰力度,綜合運用沒收、罰款、責令停產(chan) 停業(ye) 、吊銷許可證件、市場和行業(ye) 禁入等處罰措施,大幅提高罰款數額。三是增加“處罰到人”規定,對嚴(yan) 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禁止從(cong) 事化妝品生產(chan) 經營活動。

  問:對隨意誇大化妝品功效的情形,《條例》作了哪些規範?

  答:對化妝品功效進行虛假宣稱問題比較突出,誤導了消費者,擾亂(luan) 了市場秩序。為(wei) 治理這一問題,《條例》對化妝品功效宣稱確立了以企業(ye) 自律和社會(hui) 監督為(wei) 主,同時政府部門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管理模式。一是規定化妝品注冊(ce) 人或者備案人對化妝品的功效宣稱負責。二是規定化妝品的功效宣稱應當有充分的科學依據,並公開依據摘要,接受社會(hui) 監督。三是禁止化妝品標簽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醫療作用,禁止標注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nei) 容,化妝品廣告不得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nei) 容欺騙、誤導消費者。四是在法律責任一章規定了相應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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