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修訂推進行政執法權限向基層延伸
發稿時間:2020-06-29 13:58:08 來源:新華網
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guan) 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規貫徹施行的重要手段。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28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二十次會(hui) 議審議,草案就行政處罰權限以及實施主體(ti) 作出修改。
據悉,根據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改革要求,推進行政執法權限和力量向基層延伸和下沉,草案增加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jue) 定符合條件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其管轄區域內(nei) 的違法行為(wei) 行使有關(guan) 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同時,草案還明確綜合行政執法的法律地位,增加規定:國家在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文化市場、交通運輸、農(nong) 業(ye) 等領域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由一個(ge) 行政機關(guan) 統一實施相關(guan) 領域的行政處罰。
記者從(cong)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二十次會(hui) 議上了解到,現行行政處罰法於(yu) 1996年由第八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hui) 議通過,2009年和2017年先後兩(liang) 次作了個(ge) 別條文修改,對行政處罰種類、設定和實施作了基本規定。
多年來,一些地方人大同誌反映,現行行政處罰法中有關(guan) 地方性法規設定行政處罰的規定限製過嚴(yan) ,地方保障法律法規實施的手段受限,建議擴大地方性法規的行政處罰設定權限。
為(wei) 充分發揮地方性法規在地方治理中的作用,草案增加規定:地方性法規為(wei) 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對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的違法行為(wei) 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地方性法規擬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hui) 、論證會(hui) 等形式聽取意見,並向製定機關(guan) 作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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