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對公職人員的管理監督——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焦點透析
發稿時間:2020-06-22 11:32:50 來源:新華社
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十九次會(hui) 議表決(jue) 通過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政務處分法強化對公職人員的管理監督,使政務處分匹配黨(dang) 紀處分、銜接刑事處罰,構築起懲戒公職人員違法行為(wei) 的嚴(yan) 密法網。
焦點一:政務處分解決(jue) “政紀不適用,黨(dang) 紀管不了”問題
政務處分是對違法公職人員的懲戒措施。2018年3月施行的監察法首次提出政務處分概念。
政務處分法明確:本法適用於(yu) 監察機關(guan) 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政務處分的活動。
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認為(wei) ,政務處分解決(jue) 了以往對一些公職人員的行為(wei) “政紀不適用,黨(dang) 紀管不了”的現象。政務處分法把法定對象全麵納入處分範圍,使政務處分匹配黨(dang) 紀處分、銜接刑事處罰,構築起了懲戒職務違法的嚴(yan) 密法網。
焦點二:政務處分對象包括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
政務處分法明確: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
依據監察法的規定,公職人員的範圍包括: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guan) 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cong) 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ye) 管理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ti) 育等單位中從(cong) 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群眾(zhong) 性自治組織中從(cong) 事管理的人員;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中國社科院中國廉政研究中心秘書(shu) 長蔣來用說,政務處分適用範圍為(wei) 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意味著除了黨(dang) 政機關(guan) 的公務員外,對比如法官、檢察官、國企管理人員、村幹部、公辦的教科文衛體(ti) 單位的管理人員等都可適用。
焦點三:違反個(ge) 人有關(guan) 事項報告規定、誣告陷害等都會(hui) 被政務處分
為(wei) 體(ti) 現政務處分事由法定的原則,政務處分法對現有關(guan) 於(yu) 處分的法律法規進行了歸納,從(cong) 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和行政機關(guan) 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的違法情形中,概括出適用政務處分的違法情形,參考黨(dang) 紀處分條例的處分幅度,根據行為(wei) 的輕重程度規定了相應的處分檔次。
記者梳理發現,政務處分法中所列出的違法行為(wei) ,既包括貪汙賄賂、收送禮品禮金、濫用職權等較為(wei) 常見的一些公職人員違法行為(wei) ,也對一些應該予以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wei) 作出了進一步明確。
比如,“篡改、偽(wei) 造本人檔案資料的”“違反個(ge) 人有關(guan) 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誣告陷害,意圖使他人受到名譽損害或者責任追究等不良影響的”“拒不按照規定糾正特定關(guan) 係人違規任職、兼職或者從(cong) 事經營活動,且不服從(cong) 職務調整的”“違反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等行為(wei) ,都被納入政務處分情形,並規定了其適用的政務處分。
“這些問題,在近年來管黨(dang) 治黨(dang) 、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的過程中具有典型性,將其納入政務處分範圍,體(ti) 現了紀法貫通,有利於(yu) 推動黨(dang) 內(nei) 監督和國家機關(guan) 監督有效貫通。”莊德水說。
焦點四:設立6種政務處分 明確從(cong) 重、從(cong) 輕或減輕、免予處分等規則
根據監察法確立的政務處分種類,政務處分法規定了6種政務處分和政務處分期間。
這6種政務處分分別是: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政務處分的期間為(wei) :警告,六個(ge) 月;記過,十二個(ge) 月;記大過,十八個(ge) 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ge) 月。
同時規定,政務處分決(jue) 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務處分期自政務處分決(jue) 定生效之日起計算。
在此基礎上,政務處分法還進一步明確了政務處分的適用規則,明確了“從(cong) 重給予政務處分”“從(cong) 輕或者減輕給予政務處分”“免予或者不予政務處分”的各種情形。
其中規定,“阻止他人檢舉(ju) 、提供證據的”應從(cong) 重給予政務處分;“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wei) 的”可以從(cong) 輕或減輕給予政務處分;“公職人員因不明真相被裹挾或者被脅迫參與(yu) 違法活動,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免予或者不予政務處分。
焦點五:監察機關(guan) 和公職人員的任免機關(guan) 、單位都可以適用政務處分法
政務處分法規定:本法適用於(yu) 監察機關(guan) 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政務處分的活動。同時規定: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適用於(yu) 公職人員任免機關(guan) 、單位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處分。也就是說,公職人員的任免機關(guan) 、單位可以適用本法有關(guan) 規定作出處分。
在明確這兩(liang) 類主體(ti) 的基礎上,政務處分法突出抓早抓小、防微杜漸的理念,對兩(liang) 類主體(ti) 應發揮的作用和應承擔的責任作出規定。
對任免機關(guan) 、單位,政務處分法規定: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教育、管理、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處分。
對監察機關(guan) ,政務處分法規定: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同時規定:監察機關(guan) 發現公職人員任免機關(guan) 、單位應當給予處分而未給予,或者給予的處分違法、不當的,應當及時提出監察建議。
焦點六:規範處分程序 保障公職人員合法權益
為(wei) 保障公職人員的合法權益,政務處分法專(zhuan) 設一章,對政務處分的程序進行明確。
其中,政務處分法對調查取證、作出處分決(jue) 定、處分決(jue) 定宣布等程序作出詳細規定,如規定“嚴(yan) 禁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證據”“不得因被調查人的申辯而加重政務處分”等。
同時,政務處分法還設置了“複審、複核”專(zhuan) 章,明確“公職人員對監察機關(guan) 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務處分決(jue) 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決(jue) 定的監察機關(guan) 申請複審;公職人員對複審決(jue) 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監察機關(guan) 申請複核”,同時規定“公職人員不因提出複審、複核而被加重政務處分”。
此外,政務處分法還明確了對處分決(jue) 定被撤銷的公職人員的救濟途徑,規定:政務處分決(jue) 定被撤銷的,應當恢複該公職人員的級別、薪酬待遇,按照原職務、職級、銜級、崗位和職員等級安排相應的職務、職級、銜級、崗位和職員等級,並在原政務處分決(jue) 定公布範圍內(nei) 為(wei) 其恢複名譽。沒收、追繳財物錯誤的,應當依法予以返還、賠償(chang) 。
蔣來用認為(wei) ,保護公職人員合法權益,一方麵體(ti) 現出對人權的尊重,一方麵也體(ti) 現出對法律公正性、權威性的維護,確保政務處分權在法治軌道上行穩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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