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了牙齒的“強製報告製度”如何織密未成年人保護網
發稿時間:2020-06-12 14:37:26 來源:中國青年報
保護未成年人,我國一份具有裏程碑意義(yi) 的文件日前落地實施。5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與(yu) 國家監委、公安部、司法部、教育部、民政部、國家衛健委、全國婦聯、共青團中央等中央九部門聯合會(hui) 簽的《關(guan) 於(yu) 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製報告製度的意見》(以下簡稱《強製報告意見》)公布。
多名從(cong) 事未成年人保護理論和實務研究的學者對中青報·中青網記者表示,《強製報告意見》以有力的問責較好地解決(jue) 了此前一直存在的,對於(yu) 未成年人遭受侵害不敢報告、不願報告這一問題,壓縮了“私了”和隱瞞的空間。這種實實在在的責任倒逼,有助於(yu) 調動全社會(hui) 力量,織密預防和懲處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社會(hui) 網絡。
孩子被性侵 誰在瞞報
2018年3月17日上午,浙江杭州14歲女孩小蘇被學校保安陸某在保安室以親(qin) 嘴等方式猥褻(xie) 。
兩(liang) 天後,陸某又以“看飼養(yang) 的小動物”為(wei) 由,將小蘇從(cong) 學校保安室帶至其住宿的工棚內(nei) ,采取壓身、摸胸等方式對小蘇進行強製猥褻(xie) 。
3月20日上午,小蘇將被性侵一事反映給學校老師,但學校並未報警,反而瞞著小蘇通過其家屬“私了”。
在學校安排下,小蘇的姐姐、陸某和老師三方在校內(nei) 簽訂協議,約定由陸某所在勞務公司代為(wei) 賠償(chang) 人民幣3萬(wan) 元,“被害人家屬就此了結此事,不再追究陸某責任”。
小蘇次日得知此協議後非常不滿,要求追究陸某法律責任,並主動撥打電話報警。2019年1月31日,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檢察院以強製猥褻(xie) 罪對被告人陸某提起公訴,並從(cong) 嚴(yan) 提出量刑建議。陸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ge) 月,並被學校開除。
當地檢察機關(guan) 發現,小蘇在校園內(nei) 兩(liang) 次遭受性侵,學校均未能及時發現;在得知其被性侵後,學校老師也未能按照杭州市蕭山區有關(guan) 強製報告製度的要求嚴(yan) 格履行報告義(yi) 務,導致其未能及時得到保護救助,身心健康遭受嚴(yan) 重創傷(shang) 。
令人震驚的是,在這起案件中,受害人的家屬也參與(yu) 了瞞報,“家醜(chou) 不可外揚”等傳(chuan) 統陋習(xi) 無疑增加了侵害未成年人發現的難度。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預防難、發現難、取證難”,專(zhuan) 司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檢察廳廳長史衛忠介紹,司法辦案實踐中發現,案件發現不及時,嚴(yan) 重影響了打擊犯罪和救助未成年人的效率、效果。這與(yu)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自身特點密切相關(guan) 。
史衛忠說,一方麵,這類案件往往發生在家庭和學校、培訓機構、賓館、娛樂(le) 場所等內(nei) 部場所、封閉環境,外人很難發現;另一方麵,未成年人的自護意識、能力還不強,不少孩子受侵害後不敢、不願甚至不知道尋求幫助,這導致一些未成年人多次被侵害,有的遭受侵害甚至持續幾年的時間,給未成年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後果。
同時,有些案件後來即使被發現,由於(yu) 時過境遷,給偵(zhen) 查取證、打擊犯罪帶來很大困難,有的甚至因為(wei) 證據滅失,讓犯罪分子得以逃避應有的懲罰。
“山東(dong) 齊某性侵案、上海新城控股王振華案,以及不久前的鮑某明涉嫌性侵養(yang) 女案,每一件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都在刺激著公眾(zhong) 的神經。”上海市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hui) 副秘書(shu) 長郗培植說,如何保護好我們(men) 的“下一代”已經不再是簡單的社會(hui) 治理問題,更成為(wei) 了凝聚社會(hui) 共識推動社會(hui) 問題解決(jue) 的重要手段,“因為(wei) 沒有什麽(me) 會(hui) 比孩子更能觸動每個(ge) 人的內(nei) 心”。
數據顯示,2017年至2019年,檢察機關(guan) 起訴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分別為(wei) 4.76萬(wan) 人、5.07萬(wan) 人、6.29萬(wan) 人,後兩(liang) 年同比分別增長6.8%、24.2%。
隨著一些惡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曝光,最高檢第九檢察廳調研發現,社會(hui) 公眾(zhong) 關(guan) 於(yu) 建立強製報告製度、加大未成年人保護力度的呼聲日益強烈,希望盡快通過規範性文件明確強製報告的具體(ti) 程序,“解決(jue) 發現問題後向誰報告、如何報告的問題”。
誰該去報告
強製報告製度並非首次在我國法律法規、政策文件中出現。
2014年12月,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民政部聯合發布了《關(guan) 於(yu) 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wei) 若幹問題的意見》。意見中指出,學校、醫院、村(居)民委員會(hui) 、社會(hui) 工作服務機構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發現未成年人受到監護侵害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guan) 報案或者舉(ju) 報。其他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個(ge) 人發現未成年人受到監護侵害的,也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guan) 報案或者舉(ju) 報。
2016年3月1日起實施的《反家庭暴力法》也規定了強製報告製度。明確對無民事行為(wei) 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wei) 能力人的保護措施,當發現這類人群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時,學校、幼兒(er) 園、居民委員會(hui) 、村民委員會(hui) 、社會(hui) 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強製報告義(yi) 務,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guan) 報案。未按規定報案,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上述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受到處分。
“反家暴法實施之後,我們(men) 去基層調研發現,基層一些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機構、各類組織,對於(yu) 強製報告製度的知曉率非常低。”中華女子學院法律係副教授張榮麗(li) 透露。
國務院婦女兒(er) 童工委辦公室巡視員宋文珍也有同感。
“有很多強製報告主體(ti) 還不知道自己有報告的義(yi) 務,比如幼兒(er) 老師,加上受害者往往處於(yu) 弱勢、‘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傳(chuan) 統觀念,造成目前的發現難、報告難。”宋文珍說。
張榮麗(li) 表示,這次出台的意見大大拓寬了強製報告的義(yi) 務主體(ti) 範圍,“主體(ti) 範圍越大、保護未成年人這張網才有可能織得越密,懲治侵害未成年人的法網才有可能張得越大。”
《強製報告意見》明確國家機關(guan) 、法律法規授權行使公權力的各類組織及法律規定的公職人員,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ye) 的各類組織及其從(cong) 業(ye) 人員對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有報告的義(yi) 務。
同時,又將“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ye) ”明確為(wei) ,依法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看護、醫療、救助、監護等特殊職責,或者雖不負有特殊職責但具有密切接觸未成年人條件的單位、企業(ye) 、組織,如教育、醫療、兒(er) 童福利機構、救助機構;旅店、賓館,居(村)民委員會(hui) 等。
《強製報告意見》根據實踐中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多發類型及常見特征,規定了性侵、虐待、欺淩、拐賣等九類應當報告情形,對於(yu) 發現這些情形的,相關(guan) 責任主體(ti) 應當報告。
為(wei) 了及時製止犯罪,有效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規定發現“疑似”情形的也要報告。
“盡可能窮盡列舉(ju) 實踐中可能發生的種種未成年人遭受侵害、處於(yu) 困境的情形和境遇,才能最大避免之前一直存在的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發現難的問題。”郗培植表示。
暨南大學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張鴻巍撰文指出,《強製報告意見》規定強製報告義(yi) 務主體(ti) 範圍及公安機關(guan) 和檢察機關(guan) 及時介入、有效幹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和法律監督等附隨義(yi) 務,較以往規定更為(wei) 務實。
此前,強製報告製度在未成年人保護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中,對醫院、學校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遇到非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時,並未明文規定強製報告義(yi) 務。
“長了牙齒”的新製度
為(wei) 有效減少和防止兒(er) 童被性侵,全國人大代表、陝西省律師協會(hui) 副會(hui) 長方燕在今年全國兩(liang) 會(hui) 上建議,在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修訂中,明確強製報告的管轄機關(guan) 。
方燕認為(wei) ,現行規定報告主體(ti) 要向有關(guan) 機關(guan) 報告,這就導致報告管轄機關(guan) 不夠明確。管轄機關(guan) 不明確,會(hui) 導致強製報告製度在實施落地中大打折扣。
因此,方燕建議明確強製報告的管轄機關(guan) ,將“有關(guan) 機關(guan) ”修訂為(wei) “公安機關(guan) ”。
具體(ti) 表述為(wei) :“國家機關(guan) 、法律法規授權行使公權力的各類組織及法律規定的公職人員,以及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ye) 的各類組織及其從(cong) 業(ye) 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或者麵臨(lin) 其他危險情形,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guan) 報告。”
方燕認為(wei) ,從(cong) 實踐層麵看,這項製度的具體(ti) 落地還有兩(liang) 方麵需要進一步細化:要進一步的明確細化報告的主體(ti) ,使全社會(hui) 更多的機構和工作人員能夠有義(yi) 務、有責任加入到兒(er) 童防性侵的強製報告製度裏,盡早發現兒(er) 童被性侵的線索,也更有利於(yu) 打擊此類犯罪。在現有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報告的管轄機關(guan) ,使公眾(zhong) 能明確向公安機關(guan) 報告,同時也讓公安機關(guan) 有責任和義(yi) 務來落實這項製度。
而本次《強製報告意見》明確了“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guan) 報案或舉(ju) 報”。
“歸口於(yu) 公安機關(guan) 受理,其他部門配合,這樣的做法有利於(yu) 解決(jue) 解決(jue) 中現實中未成年人遭受輕度不法侵害‘立案難’的問題。”郗培植說,也有利於(yu) 破解未成年人保護“九龍治水”的困境。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條規定“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guan) 、武裝力量、政黨(dang) 、社會(hui) 團體(ti) 、企業(ye) 事業(ye) 組織、城鄉(xiang) 基層群眾(zhong) 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郗培植說,“未成年人保護是全社會(hui) 的責任所帶來的問題就是沒有主責機關(guan) ,在出了問題之後就從(cong) ‘人人有責’變為(wei) 了‘人人無責’。”而《強製報告意見》超過四分之一的條款都規定了法律責任,真正讓這部《強製報告意見》長上了“牙齒”,讓亂(luan) 履行、不履行、怠於(yu) 履行強製報告製度的有責機關(guan) 及工作人員切實感受到壓力,進而在工作中盡職盡責。
其中,《強製報告意見》第十七條規定了運用監察權敦促行政權行使、第十八條規定了利用檢察權監督行政權行使,這些都是破解未成年人保護“責任稀釋”的有力“武器”。
史衛忠也表示,《強製報告意見》建立了製度落實的督促和追責機製。相關(guan) 職能部門要對主管行業(ye) 、領域內(nei) 強製報告製度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指導。檢察機關(guan) 應對《強製報告意見》的執行情況進行法律監督。
記者注意到,國家監委對健全完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製報告製度非常重視,參與(yu) 了文件製定和會(hui) 簽。《強製報告意見》明確了下一步,“對公職人員長期不重視強製報告工作,不按規定落實強製報告製度要求的,各級監察委員會(hui) 將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依法調查處理。”“這些凸顯了製度的“強製性”,從(cong) 而保障製度得以落實。”郗培植說。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耿學清 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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