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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民眾參與反腐的有效與失效

發稿時間:2020-06-10 14:24:46   來源:北京日報   作者:黎瑞 蔣建湘

  民眾(zhong) 參與(yu) 反腐是群眾(zhong) 監督的具體(ti) 表現形式,在我國古已有之。汲取古代民眾(zhong) 參與(yu) 反腐的有益經驗,防止其缺陷,對於(yu) 當代中國探索黨(dang) 內(nei) 監督和群眾(zhong) 監督相結合的路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yi) 。

  從(cong) 誹謗木、肺石到銅匭,都有揭發官員不法行為(wei) 、打擊腐敗的重要功能

  在中國古代曆史上,用以便利與(yu) 保障民眾(zhong) 參與(yu) 反腐的機製有很多,從(cong) 器物的發展視角看,古代民眾(zhong) 參與(yu) 反腐曆經誹謗木、肺石、缿筒與(yu) 銅匭等形式。

  誹謗木被認為(wei) 是中國古代最早的舉(ju) 報形式,早在5000多年前的堯舜時代便已設立。誹謗的原意是議論是否、指陳得失,也就是提出意見與(yu) 建議之意。有學者指出,至晉代,誹謗木又稱華表木,立於(yu) 交通要道旁,以供世人提出意見、表達心聲,遂成誹謗木製度。肺石起源於(yu) 周朝,其功能類似於(yu) 誹謗木,其目的亦在接受民眾(zhong) 意見與(yu) 投訴。因為(wei) 石頭的顏色是赤紅色,像肺,故得其名。西漢時期出現了我國最早的“舉(ju) 報箱”——缿筒,缿筒的主要目的也在於(yu) 收集各種投訴與(yu) 檢舉(ju) ,《漢書(shu) 》載:“教吏作缿筒,及得投書(shu) 。”說明缿筒有為(wei) 民眾(zhong) 舉(ju) 報提供渠道的作用。缿筒是竹子做的,用於(yu) 官府受秘事之用,是接受信件的器具,上麵有小孔,可入不可出。秦漢以後,鼓勵並保護民眾(zhong) 舉(ju) 報貪腐官員逐漸形成一種國家製度。唐朝時,武則天設置了匭函,為(wei) 民眾(zhong) 舉(ju) 報提供便利。有學者指出,匭可以用於(yu) 廣泛搜集臣民對國家政策、政令的意見,其中也包括臣民對腐敗官吏的舉(ju) 報揭發。

  無論是誹謗木、肺石,抑或匭等,在中國古代曆史上除了廣納意見、廣開言路,以促進國家治理之外,更有揭發官員不法行為(wei) 、打擊腐敗的重要功能。有記載說,漢宣帝時期,缿筒的發明人趙廣漢在潁川任郡守時,當地土豪結黨(dang) 營私,魚肉百姓,當地民眾(zhong) 不敢直接到官府告發豪強的腐敗行徑,為(wei) 此,趙廣漢命令部下將缿筒拿到各地懸掛,並張貼告示,鼓勵民眾(zhong) 投書(shu) 舉(ju) 報,保證為(wei) 他們(men) 保密。趙廣漢根據百姓舉(ju) 報的線索,組織力量進行調查,掌握真憑實據後進行了嚴(yan) 厲打擊。

  創立登聞鼓製度,以便民眾(zhong) 擊鼓控訴檢舉(ju)

  登聞鼓製度正式創立於(yu) 漢晉時期,漢朝實行“周鼓上言變事”“擊鼓上言”,此時的擊鼓上言具備了登聞鼓的基本要素,是登聞鼓製度的雛形。北魏時期,官府門口開始懸設登聞鼓,以便民眾(zhong) 擊鼓控訴檢舉(ju) 。南北朝時期,登聞鼓已成定製。唐宋時期的登聞鼓製度得以較大完善,開始走向成熟。民間苦主可以擊鼓麵君,如“抱屈人”敲鼓喊冤可達聖聽,擊鼓鳴冤之製完全得以正朔。唐高宗時,高宗令東(dong) 都置登聞鼓,西京亦用之。據《唐律疏議·鬥訟律》載:“主司即須為(wei) 受,不即受者,加罪一等。”有學者指出,宋代沿襲唐朝的登聞鼓規定,但是進行了有針對性的機構化、專(zhuan) 員化、程序化,分設登聞鼓院、登聞檢院、同判鼓院、判檢院。

  明清時期,登聞鼓雖繼續使用,但其受到的限製越來越多。據《明會(hui) 典》記載:“凡按察司官斷理不公不法等事,果有冤枉者,許赴巡按監察禦史處聲冤。監察禦史枉問,許赴通政司遞狀,送都察院伸理。都察院不與(yu) 理斷,或枉問者,許擊登聞鼓陳訴。”這給登聞鼓的使用規定了較嚴(yan) 格的程序限製,擊鼓陳述需要經過由按察使至都察院的處理之後方為(wei) 可能。

  “民拿害民官吏”送京師,民眾(zhong) 直接參與(yu) 懲治腐敗

  有學者指出,“民拿害民官吏”指鄉(xiang) 裏平民百姓對於(yu) 違法害民官吏,可以不經過地方政府機關(guan) ,直接將其綁縛押送京城,由中央機關(guan) 甚至是皇帝個(ge) 人直接審理的製度,此製度形成於(yu) 明朝朱元璋統治時期。洪武十八年六月,朱元璋在《禁戒諸司納賄詔》中喻示民眾(zhong) :“詔書(shu) 到日,敢有非公文坐名追取,在鄉(xiang) 托以追罰為(wei) 由,許諸人拿送有司或赴京來,治以重罪。雖有公文名不坐者,恃以公文脅取民財,亦送京師。”

  自洪武十八年至洪武二十年,朱元璋先後頒布了《禦製大誥》《禦製大誥續編》《禦製大誥三編》等法律,集中了民眾(zhong) 參與(yu) 反腐的一些典型案例,發動、鼓勵與(yu) 保護民眾(zhong) 直接懲處身邊的貪官汙吏。明朝為(wei) 民眾(zhong) 直接懲治貪官綁縛起京製定了三條主要保障措施:一是取消民眾(zhong) 綁縛起京的路引,對綁縛起京的民眾(zhong) 沿途不得阻礙,否則梟首,甚至誅族。二是對綁縛起京的民眾(zhong) 進行獎勵。如陳壽六等人手持大誥將貪汙害民的顧英綁縛至京城麵聖,結果得到朱元璋的大力讚賞,不僅(jin) 賞給金錢衣服,還免除其三年雜役,號召民眾(zhong) 向其學習(xi) 。三是嚴(yan) 禁對綁縛民眾(zhong) 打擊報複。對於(yu) 敢有羅織生事、捏詞誣陷者處以誅族。為(wei) 免陳壽六受到變相報複,朱元璋甚至授陳壽六司法特權,規定陳壽六如有違反,須由朱元璋親(qin) 自審問。

  宏觀上,古代最高統治者對民眾(zhong) 參與(yu) 反腐態度矛盾

  古代接受民眾(zhong) 參與(yu) 反腐具有矛盾性,一方麵,朝廷不時鼓勵老百姓投書(shu) 檢舉(ju) 腐敗;另一方麵,朝廷又會(hui) 時不時對老百姓的檢舉(ju) 予以打壓。民眾(zhong) 參與(yu) 反腐能否得到認真實行完全取決(jue) 於(yu) 君主本人是否“賢明”。遇到昏君、暴君當政,反腐敗措施往往遭到君主本人的破壞。

  總體(ti) 而言,古代民眾(zhong) 參與(yu) 反腐的方式、途徑與(yu) 程序都是受到嚴(yan) 格控製的。能否將民眾(zhong) 反腐的力量牢牢控製在最高統治者手中,是民眾(zhong) 參與(yu) 反腐可容許存在的範圍的最重要考量因素。這就從(cong) 根本上決(jue) 定了古代最高統治者對民眾(zhong) 參與(yu) 反腐態度的“兩(liang) 麵性”,最高統治者對民眾(zhong) 參與(yu) 反腐的矛盾心態決(jue) 定了古代中國民眾(zhong) 參與(yu) 反腐帶有天然的缺陷。

  中觀上,古代民眾(zhong) 參與(yu) 反腐法製不健全

  古代的匿名舉(ju) 報由來已久,有多種稱謂,包括飛書(shu) 、飛章、投書(shu) 、揭帖等。古代統治者在廣開言路的同時,對於(yu) 匿名舉(ju) 報卻表現出異常的恐懼,認為(wei) 匿名舉(ju) 報既無法確定何人告發、亦難於(yu) 查清相關(guan) 事實,加大了官府的辦案難度,更重要的是,匿名舉(ju) 報真偽(wei) 難辨,容易滋生造謠誹謗,可能導致人人自危的局麵。因此,在古代法律中多有對匿名舉(ju) 報的法律製裁,有時甚至十分嚴(yan) 厲。

  在晉以前,對於(yu) 匿名舉(ju) 報者,最嚴(yan) 重的會(hui) 被處以棄市之極刑。魏明帝時取消了棄市的規定,改為(wei) 其他刑罰。在唐代,匿名舉(ju) 報有專(zhuan) 門的罪名叫“投匿名書(shu) 告人罪”,唐以後或稱“投匿名書(shu) 告言人罪”等。宋元時期也對匿名舉(ju) 報進行刑事製裁。明清時期對匿名舉(ju) 報的懲處尤為(wei) 嚴(yan) 厲,《大明律》與(yu) 《大清例律》均有“凡投書(shu) 匿名文書(shu) 告發人罪者,絞”的規定。可見,在明清時期,如果匿名舉(ju) 報可能會(hui) 被處以絞刑,後果非常嚴(yan) 重。

  微觀上,古代民眾(zhong) 參與(yu) 反腐限製頗多

  古代對民眾(zhong) 參與(yu) 反腐實施了過度限製之舉(ju) 。以舉(ju) 報的限製為(wei) 例,古代對民眾(zhong) 的舉(ju) 報設置了諸多限製,包括:(1)限製舉(ju) 報權的主體(ti) 範圍。比如,唐律規定,80歲以上及10歲以下、身體(ti) 有殘疾的人以及在押犯人一般不具有舉(ju) 報權。宋朝對民眾(zhong) 的舉(ju) 報也作了類似的限製。(2)限製舉(ju) 報的對象。古代長時期實行親(qin) 親(qin) 相隱的法律製度,如不得告發祖父母、父母,奴才不得告發主子,否則將被處以極刑。(3)嚴(yan) 厲禁止匿名舉(ju) 報。如唐律規定,凡匿名舉(ju) 報的,輕者杖責50大板,重者可能被流放。

  “民拿害民官吏”製度,作為(wei) 一項特殊時期的特殊措施,賦予民眾(zhong) 的“綁縛起京權”具有不穩定性、非常態性,缺乏法製上的嚴(yan) 肅性,不是正常的反腐製度,而是扭曲的反腐製度,對國家正常的司法製度形成較大的衝(chong) 擊,不利於(yu) 製度反腐的正常運轉。

  此外,古代還規定嚴(yan) 厲的誣告處罰製度。唐律規定,凡誣告者需反坐;明朝對誣告者的懲處比唐宋時還嚴(yan) 重。誣告要追責是現代法治的要求,但問題在於(yu) ,古代對誣告與(yu) 告發的區分無論在法律上還是在事實上均達不到今天的水平。因此,誣告反坐往往成為(wei) 被舉(ju) 報官吏合法打擊報複民眾(zhong) 的重要依據與(yu) 手段,從(cong) 而在事實上成為(wei) 限製古代民眾(zhong) 參與(yu) 反腐的重要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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