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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風險社會治理的根本遵循

發稿時間:2020-06-10 13:46:43   來源:《探索與(yu) 爭(zheng) 鳴》2020年第4期   作者:沈國明

  法治是國家治理方式,也是文明社會(hui) 的基本共識和人類的普遍追求。在風險社會(hui) 環境下的國家治理與(yu) 社會(hui) 治理,法治尤顯重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給國家和社會(hui) 治理提出了一係列難題,但是,依據“黨(dang) 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辦事相統一”這個(ge) 根本遵循,我國堅持全民動員、聯防聯控,公開透明,打了一場出彩的抗擊疫情的人民戰爭(zheng) ,這是人民群眾(zhong) 參與(yu) 管理國家和社會(hui) 事務的生動實踐,顯示了國家和社會(hui) 的治理能力,也一定程度增強了法治的權威。

  一

  法治的基礎是具有齊備的法律。法律是用於(yu) 引導或限製個(ge) 體(ti) 行為(wei) 的規則,《傳(chuan) 染病防治法》 《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為(wei) 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基本規則。早些年,為(wei) 使這兩(liang) 部法律得到有效實施,多個(ge) 省級人大常委會(hui) 根據本地特點,通過製定地方性法規,將這兩(liang) 部法律的一些原則性規定細則化。為(wei) 了應對本次疫情,一些省級人大常委會(hui) 還專(zhuan) 門出台相關(guan) 決(jue) 定,賦予地方政府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權力,並且動員社會(hui) 資源參與(yu) 疫情防控,以進一步夯實應對疫情風險的法治基礎。

  法治的核心是依法辦事,關(guan) 鍵是製約權力。疫情防控是政府為(wei) 主導的,但是行政權力很容易擴張,尤其在非常時期,因此必須強調依法行政。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在中央全麵依法治國委員會(hui) 第三次會(hui) 議上指出: “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勁的時候,越要堅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各項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疫情防控工作中,依法行政至少有三個(ge) 方麵的要求,一是不能因為(wei) 疫情防控形勢緊迫,就罔顧法治,恣意妄為(wei) ,侵害公民權利。二是不能因為(wei) 要避免問責,就以過高的成本追求所謂無風險。法律再完善,也不可能對所有情形都作出明確具體(ti) 的規定,因此,在何種情形下采取何種疫情防控措施,往往需要行政機關(guan) 作出行政決(jue) 策和采取緊急行政管理措施,以及進行相關(guan) 執法活動。這過程中,難免遇到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的問題。行政機關(guan) 應當勇於(yu) 擔當、敢於(yu) 負責、積極有為(wei) 、善作善成,不能因為(wei) 承受一定的風險和壓力,就用過高的成本追求所謂無風險,這實際是懶政的表現,並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曆史一再證明,“益本比”過低的做法不可持續。三是不能因為(wei) 社會(hui) 處於(yu) 緊張甚至恐慌的情況下,就罔顧政務公開、信息公開的基本要求。政府通過強大而健全的組織係統獲取的各方信息,是製定和采取相關(guan) 行政措施的現實依據。如果所獲得的信息不能充分利用,或者片麵利用,難免造成決(jue) 策失誤,也會(hui) 使政府與(yu) 公民之間形成嚴(yan) 重的信息不對稱,引發甚至激化社會(hui) 矛盾。本次疫情防控的相關(guan) 信息公開工作總體(ti) 上做得好,透明度在不斷提高,出了差錯能及時糾正。信息公開促進了官民互動,尤其是政府及時采納專(zhuan) 業(ye) 人士的意見,使得各項措施的有效性大大提高,公開的信息讓公民“宅在家”仍能了解疫情,也知道自己應該做什麽(me) 。政務公開、信息公開,固然是對政府的一種要求,可實際更是提供了社會(hui) 治理的重要手段和寶貴資源。

  二

  風險社會(hui) 環境下的國家與(yu) 社會(hui) 治理,需要正確處理政府與(yu) 社會(hui) 的相互關(guan) 係。疫情防控時期,這對關(guan) 係處理得如何,直接決(jue) 定了疫情防治的效果。我國對疫情采取了“早發現,早隔離”這個(ge) 最原始,也是最有效的辦法。采取這個(ge) 辦法,必須做到舉(ju) 國上下高度一致、官民協同,隻要有一個(ge) 缺口,疫情就會(hui) 失控。多年來,我國按照“黨(dang) 委-政府-社會(hui) -公眾(zhong) ”合作的製度邏輯,構築起了“黨(dang) 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hui) 協同、公眾(zhong) 參與(yu) 、法治保障、科學支撐”的社會(hui) 治理體(ti) 製,黨(dang) 和政府與(yu) 社會(hui) 聯手,企業(ye) 、公民、社會(hui) 組織以及其他各種力量參與(yu) ,形成了官民協同的“共建、共治、共享”社會(hui) 治理共同體(ti) ,這為(wei) 采取“早發現,早隔離”措施提供了體(ti) 製和組織保證。

  1980年代以來,西方新保守主義(yi) 的觀點認為(wei) ,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有所不足,主張“小政府”,將國家與(yu) 社會(hui) 之間的層級關(guan) 係由政府主導的權威模式,轉變為(wei) 依靠企業(ye) 、非政府組織和社會(hui) 公眾(zhong) 的網絡模式。這種模式的核心理念是公共問題的解決(jue) 不僅(jin) 僅(jin) 是政府的責任,也需要社會(hui) 各方協同參與(yu) 。我國經濟融入全球化以來,經濟社會(hui) 發展中也有越來越多的問題需要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解決(jue) ,社會(hui) 治理成為(wei) 了公共行政的主流趨勢。根據社會(hui) 治理的思路,政府將部分功能和責任轉移至社會(hui) ,形成政府、公民、社會(hui) 組織和其他各種力量共同發揮作用的局麵。為(wei) 適應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國家管理的新趨勢,從(cong) 而提升治理效能,十八屆四中全會(hui) 提出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hui) 一體(ti) 建設,將社會(hui) 建設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要的高度。現在,具有一定自治能力的社會(hui) ,已經成為(wei) 應對疫情等公共危機事件的政治基礎和法治基礎。

  社會(hui) 治理在社區表現得很充分。疫情防控期間,基層群眾(zhong) 自治製度很好地發揮了作用,它們(men) 運用政府下放的社會(hui) 治理權限與(yu) 資源,為(wei) 居民提供精準化、精細化服務,增強了自身的影響力、號召力,提高了基層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水平,實現了疫情防控的良好效果。由於(yu) 群眾(zhong) 參與(yu) 共同治理,做到了個(ge) 人責任、誌願參與(yu) 、關(guan) 懷他人的結合,人民群眾(zhong) 的主體(ti) 性和自治能力得到了尊重與(yu) 彰顯。由個(ge) 人或團體(ti) 管理自身事務,並對其行為(wei) 負責,有效保證了社會(hui) 正常運轉,保證人民群眾(zhong) 有更多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法治在形塑個(ge) 人行為(wei) ,疫情防控增強了公民遵守法律製度的內(nei) 生動力。我國公民都理解麵對疫情沒人可以獨善其身的道理,普遍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各項臨(lin) 時措施,約束自我行為(wei) ,形成了全國範圍內(nei) 的足不出戶、戶不相串。官民之間的這種和諧運轉,產(chan) 生的整體(ti) 效益遠遠大於(yu) “1+1=2”, 從(cong) 而有效遏製了疫情蔓延,這是在其他各國都難以複製的奇跡。社會(hui) 生活有很大部分都位於(yu) 法律影響之外,因此,其他社會(hui) 規範的重要性也不能忽視,我國的法治建設是法治與(yu) 德治相結合的。這次疫情防控中,為(wei) 提高全社會(hui) 公共衛生意識和公共道德水平,提升公民文明素養(yang) ,有利減少疾病的傳(chuan) 播,一些省級人大常委會(hui) 製定了《文明行為(wei) 促進條例》,用法規的形式推進道德教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將道德規範上升為(wei) 法律規範。

  三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yu) 實施。在疫情防控中,法治的實施有效發揮了我國國家製度和體(ti) 製的優(you) 勢,維護了社會(hui) 運轉的秩序,同時,法律也在實踐中經受考驗。但是,社會(hui) 生活的豐(feng) 富性不斷讓法律趨於(yu) 滯後,新的事實則不斷催生新的法律規定,這決(jue) 定了法律所具有的穩定性是相對的,所謂穩定不是一成不變。之所以穩定,是因為(wei) 在變動的環境中社會(hui) 成員仍有大致共識,如到基本共識難以形成的時候,法律勢必改變。

  對於(yu) 疫情反映出的新情況、新問題,法律需要及時應對,為(wei) 了切斷所有可能的病毒傳(chuan) 播源,同時趁全社會(hui) 對革除非法食用野生動物陋習(xi) 漸有共識的機遇,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迅速製定《關(guan) 於(yu) 全麵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xi) 、切實保障人民群眾(zhong) 生命健康安全的決(jue) 定》。當複工複產(chan) 和經濟社會(hui) 發展提上議事日程上後,法治領域又大力推進政府“放管服”改革,大刀闊斧地改掉了不少多年來很難革除的痼疾。對於(yu) 企業(ye) 所遇到市場無法解決(jue) 的困難和危機,政府進行適度行政幹預,並通過立法鞏固改革成果,構建貿易投資便利、行政效率高效、政務服務規範、法治體(ti) 係完善的營商環境。另外,應當抓住這次提高國家和社會(hui) 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契機,進一步完善公共衛生體(ti) 係、醫療衛生保障體(ti) 係等方麵的法律。新冠肺炎疫情是史無前例的,突破了人們(men) 的常識,法律突然麵臨(lin) 很多新問題,很多新的社會(hui) 關(guan) 係需要法律調整,這也使法律規範獲得了在較短時間就可充實很多內(nei) 容的機遇。我們(men) 應當抓住機遇,總結依法防控疫情以及在疫情防控中進行社會(hui) 治理的經驗,將成熟的經驗納入法治體(ti) 係,滿足經濟社會(hui) 發展的需要,也使法律規範體(ti) 係趨於(yu) 進一步完善。

  修改法律,需要做很多基礎性的工作,不能憑感覺,認為(wei) 存在問題就貿然啟動修改。首先,需要認定問題。明確到底存在什麽(me) 問題,通過立法試圖解決(jue) 什麽(me) 問題,還要明了法律能解決(jue) 什麽(me) 問題。其次,要進行政策規劃。涉及公民權利的,法律應該加以保護並保障實現,不能以公共利益為(wei) 由,對公民的權利加以剝奪或者不適當的減損。但是,所謂保障,絕非紙麵上的盡善盡美,涉及利益分配一定要“量入為(wei) 出”,顧及公民權利實現的條件,如果隻顧政治效應,罔顧實現的條件,所製定的法律會(hui) 成為(wei) “空頭支票”,不能夠解決(jue) 公民最關(guan) 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反而會(hui) 引起社會(hui) 非議。一些發展中國家的失敗教訓值得我們(men) 汲取。最後,必須對實施中可能遇到的問題進行評估,防止法律規定無法實施,甚至成為(wei) 今後出台相關(guan) 政策的障礙。上世紀60年代,美國約翰遜總統推行“偉(wei) 大社會(hui) ”改革政策,政策目標很理想而且遠大,但未對執行中可能出現的種種問題進行預測,導致該項改革失敗,我們(men) 應當避免這種失誤。在經曆疫情之後,大家都帶著傷(shang) 痛的記憶,容易在立法工作中“矯枉過正”。因此,在關(guan) 於(yu) 公共衛生體(ti) 係、醫療衛生保障體(ti) 係方麵的立法工作中,尤其要保持理性。應當堅持問題導向,重視法律實效,要突出醫療衛生事業(ye) 的公共性和公益性,盡量滿足城市化背景下的疾病防控需要,滿足廣大人民群眾(zhong) 實現享有醫療衛生健康服務的權利需要,對所設計的製度應當從(cong) 人、財、物各角度對可行性進行預評估。

  對於(yu) 《傳(chuan) 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等的修改,關(guan) 於(yu) 疫情報告和發布方麵的製度設計應當更加精細;應當完善地方采取差異化防控措施的程序設置;應當進一步明確突發事件應對中“一級響應”“二級響應”的約束力。對於(yu) 本次疫情中新出現的“方艙醫院”、專(zhuan) 門應急醫院,以及“健康碼”等,也應當在法律上有所規定和體(ti) 現,明確其法律地位,以便實踐中有效應用和規製。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對我國社會(hui) 治理體(ti) 製和法治體(ti) 係進行了一次嚴(yan) 格的檢驗。我國疫情迅速向好,經濟恢複得也較快,對本次疫情防控中表現出來的風險社會(hui) 治理能力和水平,廣大人民群眾(zhong) 予以認可,國際輿論也普遍予以好評。但是,回溯疫情防控全過程,無論在製度層麵還是操作層麵,我國仍有不少需要改進的地方。因此,我們(men) 須臾不能自滿和放鬆,尤其是對法學界,國際、國內(nei) 需要應對的問題和挑戰還很多,這也不難理解,因為(wei) 所有的社會(hui) 問題最終都是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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