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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繼承,民法典的這些新規你需要了解

發稿時間:2020-06-08 14:14:00   來源:新華網   作者:記者孫少龍、白陽、黃安琪

  繼承,關(guan) 係著自然人死亡後財產(chan) 的傳(chuan) 承,事關(guan) 千家萬(wan) 戶。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後,從(cong) 1985年起施行的繼承法將被替代。從(cong) 妥善管理遺產(chan) ,到減少遺產(chan) 糾紛,民法典在繼承編中作出了一係列新的規定。

  錄像、打印等遺囑形式被認可

  【案例】張某父母育有三名子女,2013年父親(qin) 去世,未立遺囑,2015年母親(qin) 去世前,在兩(liang) 位好友的見證下,以錄像方式立下遺囑,表示在自己生病期間張某一直盡心照料,決(jue) 定把一套房產(chan) 留給張某,存款12萬(wan) 元則留給張某的兩(liang) 個(ge) 姐姐。

  張某的兩(liang) 個(ge) 姐姐認為(wei) 錄像形式的遺囑並非有效遺囑,父母遺產(chan) 應該按法定繼承方式分割。

  【說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liang) 個(ge) 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現行繼承法並未明確錄像、打印等形式遺囑的訂立形式和要求,實踐中存在諸多爭(zheng) 議,民法典對錄像、打印等形式遺囑的訂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規範,明確了其法律效力。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強表示,現行繼承法施行年代較早,錄像、打印等技術手段在當時尚未普及,此次作出修改和補充,充分體(ti) 現了民法典對時代發展的回應。

  公證遺囑效力不再優(you) 先

  【案例】李大爺老兩(liang) 口膝下有兩(liang) 子兩(liang) 女,老兩(liang) 口曾公證了一份遺囑,財產(chan) 由4個(ge) 子女平均分配。但老兩(liang) 口在生命的最後幾年一直住在小兒(er) 子家,小兒(er) 子對父母悉心照料,盡到了贍養(yang) 義(yi) 務。於(yu) 是老兩(liang) 口臨(lin) 終前又立了一份自書(shu) 遺囑,將一半財產(chan) 分給小兒(er) 子,這份遺囑有效嗎?

  【說法】現實生活中經常出現一個(ge) 人立有多份遺囑的情況,雖然現行繼承法規定以最後一份為(wei) 準,但如有公證遺囑,則以公證遺囑為(wei) 準。民法典對此作出修改,刪除了公證遺囑效力優(you) 先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yu) 遺囑內(nei) 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wei) 的,視為(wei) 對遺囑相關(guan) 內(nei) 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nei) 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wei) 準。

  “刪除公證遺囑效力優(you) 先的規定,體(ti) 現了對遺囑人真實意願的尊重。”上海外國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黃綺表示,現實生活中存在很多遺囑人需要改變公證遺囑內(nei) 容的情況,但客觀條件可能使遺囑人無法到公證處訂立新的公證遺囑,導致無法按照其心願變更遺囑。

  引入遺產(chan) 管理人製度

  【案例】經營海鮮生意的王先生突遭車禍身亡,其遺產(chan) 包括存放在倉(cang) 庫裏的數噸高檔海鮮。在處理王先生後事期間,其父母和妻子就遺產(chan) 劃分產(chan) 生分歧,倉(cang) 庫內(nei) 的海鮮無人管理,腐爛大半,損失慘重。

  【說法】民法典引入了遺產(chan) 管理人製度,對各種情形下遺產(chan) 管理人的選任作出明確規定,同時明確了遺產(chan) 管理人的職責及所需要承擔的責任。遺產(chan) 管理人的協調可以有效減少各方爭(zheng) 執,滿足多元化遺產(chan) 分配需求,利於(yu) 社會(hui) 穩定。

  “隨著人民群眾(zhong) 日益富起來,其去世後留下的遺產(chan) 類型、數量都有明顯增加的趨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王軼說,通過遺產(chan) 管理人製度可以引入專(zhuan) 業(ye) 機構和專(zhuan) 業(ye) 人士,從(cong) 而讓遺產(chan) 繼承更加順暢地進行,同時有效解決(jue) 以往在繼承過程中存在的一些矛盾和爭(zheng) 端。

  增加繼承“寬恕製度”

  【案例】小張不孝順父母,沒有盡到贍養(yang) 父母的義(yi) 務,因此父母在立遺囑時並未將小張列為(wei) 繼承人。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小張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悔過自新,盡心照顧父母,父母決(jue) 定原諒小張,那麽(me) 小張能否重新被列為(wei) 繼承人呢?

  【說法】此次民法典繼承編的一個(ge) 突出特色,就是設立了對繼承人的“寬恕製度”。在列舉(ju) 了繼承人喪(sang) 失繼承權的五種行為(wei) 的同時,民法典規定:“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wei) ,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wei) 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sang) 失繼承權。”

  “‘寬恕製度’的目的是維護和諧的家庭關(guan) 係。”王軼認為(wei) ,“寬恕製度”在此前的司法解釋中已得到認可,在司法實踐中效果也很好,這一製度實際上是給了繼承人改過自新的機會(hui) ,同時也體(ti) 現了尊重被繼承人意願的規則設計。

  為(wei) “老有所依”提供更多選擇

  【案例】老張是一名孤寡老人,膝下無兒(er) 無女,也沒有可以托付晚年的親(qin) 戚朋友。在此情況下,老張決(jue) 定同某養(yang) 老院簽訂協議,由養(yang) 老院負責照料自己的晚年生活,自己去世後財產(chan) 全部留給養(yang) 老院,這種做法是否可行呢?

  【說法】民法典在現行繼承法基礎上擴大了扶養(yang) 人的範圍,明確自然人可以與(yu) 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ge) 人簽訂遺贈扶養(yang) 協議,該組織或者個(ge) 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yang) 死葬的義(yi) 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王軼介紹,遺贈扶養(yang) 協議製度是現行繼承法認可的一項法律製度。民法典擴大扶養(yang) 人範圍,一方麵反映出我國社會(hui) 組織建設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另一方麵也體(ti) 現了對老年人自身意願的尊重,以及法律對實現“老有所養(yang) ”目標的積極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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