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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煩心事”, 民法典給你答案

發稿時間:2020-06-08 13:49:12   來源:新華社   作者:記者白陽、羅沙

  家庭是社會(hui) 的細胞。婚姻家庭關(guan) 係和諧與(yu) 否,一頭連著家庭的幸福感,一頭連著社會(hui) 的安定團結。

  對方婚前隱瞞病情該不該介意?婚姻中對方欠的債(zhai) 你有沒有義(yi) 務還?離婚後孩子的撫養(yang) 權歸屬要聽誰的?……這些婚姻家庭的“煩心事”,聽聽民法典怎麽(me) 解答。

  對方婚前隱瞞疾病,你該何去何從(cong) ?

  【案例】安徽淮南女子陳某與(yu) 相親(qin) 認識的男子周某登記結婚後,發現周某經常很難控製自己的情緒,並背著家人服藥。陳某在遭受多次驚嚇後被迫離家出走。2019年,陳某提起離婚訴訟。她隨後從(cong) 法院得知,周某在婚前就患有重度精神疾病並曾多次住院治療。

  【說法】愛情是婚姻的基礎,真誠亦然。當婚姻麵臨(lin) “二選一”的難題,是該與(yu) 愛人共渡難關(guan) ,還是該維護自己的知情權?

  根據現行婚姻法,患有醫學上認為(wei) 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屬於(yu) 禁止結婚的一種情形。但在現實生活中,如果對方對此知情,那麽(me) 疾病還是結婚的障礙嗎?

  對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取消了將疾病作為(wei) 禁止結婚情形的規定,明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chang) 。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hui) 婚姻法學研究會(hui) 常務理事孫若軍(jun) 認為(wei) ,民法典不再將疾病列為(wei) 禁止結婚的情形,將由此導致的無效婚姻改為(wei) 可撤銷的婚姻,體(ti) 現了法律對當事人結婚權利的保障和對當事人意願的尊重,這是社會(hui) 的進步。

  “為(wei) 避免隱瞞病情有可能給另一方當事人帶來的損害,民法典規定了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負有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的義(yi) 務,並賦予了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chang) 的權利,這對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以及合法權益具有積極意義(yi) 。”孫若軍(jun) 說,對於(yu) 該規定如何適用、“重大疾病”如何認定,以及舉(ju) 證責任等問題,法律還有待進一步明確。

  對方在婚姻中欠的債(zhai) ,你有義(yi) 務還嗎?

  【案例】湖南邵陽女子曾某在離婚後,發現前夫唐某曾在二人分居期間,以資金周轉為(wei) 由借款100萬(wan) 元。因借款發生在婚姻存續期內(nei) ,曾某被判負有連帶清償(chang) 責任。4年多來,曾某因唯一的自有房產(chan) 被法院執行,不得不帶著兒(er) 子在外漂泊。2019年,檢察機關(guan) 就此案向法院提起抗訴,曾某終於(yu) 盼來了改判。

  【說法】夫妻共同財產(chan) 和共同債(zhai) 務有哪些?曆來是離婚糾紛的焦點之一。在共同債(zhai) 務問題上,民法典吸納了最高法相關(guan) 司法解釋的內(nei) 容,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zhai) 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guan) 係存續期間以個(ge) 人名義(yi) 為(wei)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zhai) 務,屬於(yu) 夫妻共同債(zhai) 務。

  同時,夫妻一方在婚姻關(guan) 係存續期間以個(ge) 人名義(yi)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zhai) 務,不屬於(yu) 夫妻共同債(zhai) 務;但是,債(zhai) 權人能夠證明該債(zhai) 務用於(yu) 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an) 經營或者基於(yu) 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孫若軍(jun) 表示,此規定明確了夫妻共同債(zhai) 務的範圍,強化了債(zhai) 權人的舉(ju) 證責任,對家庭和弱勢群體(ti) 實施傾(qing) 斜性的保護,充分體(ti) 現了民法典的人文關(guan) 懷,同時也對促進夫妻關(guan) 係朝著更加平等的方向發展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夫妻共同財產(chan) 方麵,民法典增加了“勞務報酬”和“投資的收益”兩(liang) 類。比方說,即便是夫妻一方婚前單獨購買(mai) 的房產(chan) ,若婚後用於(yu) 出租等投資行為(wei) ,所得收益也屬於(yu) 夫妻共同財產(chan) 。

  孫若軍(jun) 說,這處修改吸納了最高法有關(guan) 司法解釋的規定,是對司法裁判經驗和成果的總結,擴大了法定夫妻共同財產(chan) 的範圍,強調了勞動所得共有的婚姻共享立法理念。

  離婚後孩子跟誰過,誰的意願最重要?

  【案例】山東(dong) 平度女子張某因與(yu) 丈夫感情不和起訴離婚,法院判決(jue) 兩(liang) 歲的女兒(er) 由她撫養(yang) 。孩子的父親(qin) 孫某對一審判決(jue) 不服,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然而還沒等判決(jue) 結果下來,孫某便與(yu) 家人到張某家中將熟睡中的女孩強行抱走。經法院多次調解,孫某才將女孩歸還給張某。

  【說法】孩子的撫養(yang) 權,往往是夫妻“離婚大戰”的爭(zheng) 奪焦點。撫養(yang) 權的歸屬到底誰的意願最重要?民法典給出了明確答案。

  現行婚姻法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nei) 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qin) 撫養(yang) 為(wei) 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yang) 問題發生爭(zheng) 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ti) 情況判決(jue) 。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將“哺乳期”改為(wei) “兩(liang) 周歲”,並規定已滿兩(liang) 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yang) 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ti) 情況,按照最有利於(yu) 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jue) 。在審議民法典草案時,有全國人大代表提出,已滿八周歲的子女已有一定自主意識,在撫養(yang) 權問題上應當尊重他們(men) 的意願。民法典吸納了此建議,增加一條規定: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孫若軍(jun) 認為(wei) ,“哺乳期”的表述本身具有不確定性,個(ge) 體(ti) 差異較大。以往司法實踐中,一些當事人為(wei) 滿足法律的規定,不得不縮短或延長“哺乳期”的時間或倉(cang) 促地趕在“哺乳期”內(nei) 提起離婚訴訟。民法典吸收了以往的司法裁判規則,更為(wei) 合理地確定撫養(yang) 權的認定標準,更有利於(yu) 保護兒(er) 童和婦女的身心健康。

  孫若軍(jun) 還表示,民法典“按照最有利於(yu) 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jue) ”“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等相關(guan) 規定,將兒(er) 童優(you) 先原則、兒(er) 童利益最大化原則貫徹落實到父母離婚子女撫養(yang) 權的問題上,對兒(er) 童權益的保護和身心健康成長具有重大意義(y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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