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改革絮語

文章

唐朝長安的社會流動管理

發稿時間:2020-06-01 14:11:33   來源:北京日報   作者:杜文玉

  唐代長安城,是世界上第一個(ge) 人口超百萬(wan) 的國際化大都市,城市規模空前宏大,長安城內(nei) 的人員構成十分複雜,影響社會(hui) 治安的因素同樣也比較複雜,其程度大大超過了唐朝其他城市。

  有唐一代,在社會(hui) 治安的管理方麵積累了十分豐(feng) 富的經驗,建立了比較完善的管理製度,取得了良好的治理效果。長安是唐朝最大的都市,流動人口多,情況複雜,社會(hui) 治理難度很大,其舉(ju) 措最能反映唐朝在社會(hui) 治安管理方麵的特點。

  長安城人員複雜,維護治安難度較大

  長安城內(nei) 的人員構成十分複雜,影響社會(hui) 治安的因素同樣也比較複雜,其程度大大地超過了唐代其他城市。

  官僚貴族子弟及其奴仆是最難整治的群體(ti) 。比如鄎國公主的兒(er) 子薛諗及其黨(dang) 徒李談、崔洽、石如山等,公然搶奪他人財物,動輒殺人。唐代宗時的宰相元載,其諸子遊手好閑,聚斂錢財,爭(zheng) 蓄妓妾,收羅了一大幫輕浮閑散人員,為(wei) 非作歹,被京師之人稱為(wei) “牟賊”。類似這樣的情況,在長安大量存在。此類人員追逐時尚,鬥雞、炫富、掠財、宿娼、尋仇,往往結伴滋事。其中不少人因父祖餘(yu) 蔭,還有衛官身份,因此他們(men) 是相關(guan) 部門最為(wei) 頭痛、最難整治的一個(ge) 群體(ti) 。

  胡族商人與(yu) 外國使者也是影響社會(hui) 治安的一大隱患人群。一般來說,這兩(liang) 類人員還是比較守法的,但是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會(hui) 成為(wei) 社會(hui) 治安的隱患。安史之亂(luan) 後,由於(yu) 回紇曾出兵協助唐軍(jun) 平叛,自恃有功,在長安橫行霸道,甚至公然殺人。他們(men) “殖貲產(chan) ,開第舍、市肆,美利皆歸之,日縱貪橫,吏不敢問。或衣華服,誘取妻妾”。胡族商人由於(yu) 資本雄厚,不少禁軍(jun) 將領向其借貸以賄賂宦官,求取節帥之職,遂使得他們(men) 又與(yu) 軍(jun) 隊勢力結合在一起,更加有恃無恐。

  自唐朝中期以來,宦官專(zhuan) 權局麵越來越嚴(yan) 重,他們(men) 不僅(jin) 與(yu) 南衙朝官爭(zheng) 奪權利,而且也危害到長安的社會(hui) 治安。比如唐德宗時期出現的宮市,執行的宦官不付錢或者以極少費用強取貨物的現象比比皆是,引起百姓的不滿。唐後期的神策軍(jun) 是中央政府唯一依靠的軍(jun) 事力量,由宦官統率,待遇優(you) 厚,故驕縱異常。其將士橫行街市,欺壓百姓,甚至借錢不還,地方官不敢過問,也激起了極大的民憤。

  此外,還有一些社會(hui) 流動人員,如進城務工的農(nong) 民,流浪的藝人,退伍或退職的軍(jun) 人及其家屬,乞丐群體(ti) ,職業(ye) 化的妓女,從(cong) 事服務業(ye) 的各類人員,辭退的胥吏、雜任、雜職掌等人員,進京告狀的外地人員等。這些人當生活無著落時,也會(hui) 危害坊市,成為(wei) 社會(hui) 不穩定的因素。

  負責社會(hui) 治安機構較多,但職能各異,分工不同

  唐長安城負責治安的機構主要包括京兆府、長安縣與(yu) 萬(wan) 年縣、左右金吾衛、禦史台等,部門雖多,但職能各異,分工不同。其中京兆府為(wei) 長安最高行政機構,以尹、少尹為(wei) 正副長官,負責整個(ge) 京畿地區行政管理與(yu) 社會(hui) 治安。由於(yu) 京師人員構成複雜——王孫公主、權貴豪強、宦官禁軍(jun) 、惡少宿奸,所謂“俗具五方,人物混淆,華戎雜錯”,所以自古以來號為(wei) 難治。長安與(yu) 萬(wan) 年縣均為(wei) 京縣,縣署就設在城內(nei) ,兩(liang) 縣以朱雀大街為(wei) 界,東(dong) 為(wei) 萬(wan) 年,西為(wei) 長安所管,分別負責各自管區的行政與(yu) 治安事務,《唐六典》卷30在記載京縣令的職責時說,“養(yang) 鰥寡,恤孤窮,審察冤屈躬親(qin) 獄訟,務知百姓之疾苦”。具體(ti) 負責社會(hui) 治安的官員是縣尉,京縣設置6名,史書(shu) 往往將其稱之為(wei) 捕盜吏。

  左右金吾衛置有大將軍(jun) 、將軍(jun) 等職,《舊唐書(shu) ·職官誌》述其職能是:“掌宮中及京城晝夜巡警之法,以執禦非違。”具體(ti) 執行巡警任務的是其下屬的中郎將府,《唐六典》卷25說:“中郎將掌領府屬,以督京城內(nei) 左、右六街晝夜巡警之事。”後又專(zhuan) 門設置了左、右街使之職,仍隸屬於(yu) 金吾衛,或以金吾將軍(jun) 充任,或以他官充任,掌“分察六街徼巡”。唐長安實行坊市製度,全城共劃分為(wei) 109個(ge) 坊、兩(liang) 個(ge) 市,坊市四圍皆有牆,四麵開門,暮閉而晨啟。唐初坊門關(guan) 閉時,由騎卒沿街傳(chuan) 呼,後改為(wei) 日暮擊鼓800而門閉,五更二點時擊鼓3000而坊門開啟。在左、右六街皆置有鼓,鼓聲先從(cong) 皇城開始,六街之鼓依次而擊,達到規定的次數後停止。唐朝在長安的坊角、城門設置了武候鋪,各轄有數量不等的軍(jun) 士,分別是大城門百人,小城門20人,大鋪30人,小鋪5人。夜間實行宵禁時,街使率領騎士沿街巡行,並且有武士暗探分布各處。一旦發生治安事件,則由武候鋪負責抓捕,大事則由街使負責上奏。

  禦史台本來是國家最高監察機構,由於(yu) 禦史台承擔著受理天下冤狀與(yu) 案覆囚犯的任務,因此難免要與(yu) 赴京上訪民眾(zhong) 打交道。此外,其還負有分知京師左、右巡的任務,即把京城劃分成不同的區域,由左巡使巡察城內(nei) ,右巡使巡察城外,每月交換一次,任務是查處各自巡區內(nei) 的不法之事。月底則巡視大理寺、刑部、東(dong) 西徒坊、金吾獄、縣獄等部門。

  左、右街使與(yu) 左、右巡使是有分工的,前者主要負責街衢,後者負責坊內(nei) 。在長安的東(dong) 、西市也置鋪,駐有軍(jun) 士負責維持治安,至於(yu) 交易事務則由市署負責。此外,在坊內(nei) 發生的一般治安事務或糾紛,情節較輕的,由坊正負責調節處理,不一定驚動府縣官員。坊正掌管坊門管鑰,負有督察奸非的責任。

  多種舉(ju) 措維護長安治安

  有唐一代維護長安社會(hui) 治安的難度很大,其中最難整治的是上麵所說的前三類人員,因為(wei) 他們(men) 都具有很深的社會(hui) 背景,有著強大的保護傘(san) ,僅(jin) 僅(jin) 依靠相關(guan) 部門是不行的,往往需要皇帝下決(jue) 心整治。對於(yu) 宦官與(yu) 禁軍(jun) 的擾民行為(wei) ,雖有一些強硬的官員予以打擊,但由於(yu) 皇帝的偏袒,並不能得到徹底解決(jue) 。唐順宗即位後,宣布罷去宮市,這一問題就徹底解決(jue) 了。關(guan) 於(yu) 回紇使者橫行狂暴的問題,由於(yu) 皇帝一味姑息,一直沒有很好的解決(jue) 。公元840年,黠戛斯擊潰了回鶻(回紇),隨著其勢力的衰落,這一問題自然也就不存在了。總之,對於(yu) 作為(wei) 國都的長安來說,由於(yu) 影響社會(hui) 穩定的因素比較複雜,僅(jin) 靠地方官府和一些相關(guan) 部門是無法徹底整頓的,在這種情況下,最高層的整治決(jue) 心往往是解決(jue) 問題的關(guan) 鍵。

  相關(guan) 製度的健全是維持社會(hui) 秩序的重要手段。關(guan) 於(yu) 長安的坊市及其宵禁製度前麵已有所論及,坊市門關(guan) 閉後,有擅自翻越門牆者,按照唐律的規定要給以杖七十的處罰。如果不按時開閉坊市之門,則以越牆之罪論處。在坊內(nei) 實行5家聯保製度,相互監督,“以搜奸慝”。城內(nei) 士庶之家不許藏匿器械。夜晚負責巡警的軍(jun) 士皆持有兵器,凡宵禁開始後仍然行走的人員,皆視為(wei) 犯夜,要受到法律的懲罰。特殊情況可以例外,比如上元節可允許狂歡三夜,還有就是奔喪(sang) 或尋醫求藥,緊急公務和追捕人犯等,均不受禁夜製度的約束。

  對於(yu) 長安城中黑社會(hui) 性質的閑雜人員,唐朝政府大體(ti) 上采取兩(liang) 種措施加以整治和消解。一種是針對其中的犯罪分子,采用鎮壓的手段。史籍中記載了不少這樣的京兆尹,如杜中立、薛元賞、竇潏、劉棲楚、楊虞卿、柳公綽等,他們(men) 采取的手段大都是“棰殺”“杖殺”,目的就在於(yu) 震懾這些惡少,所謂“輒殺尤者以怖其餘(yu) ”,即誅殺首惡,以儆效尤。但也有一次殺數千、數百人的情況,如黃巢進攻長安時,京中閑人惡少乘機剽掠坊市,將軍(jun) 高仁厚關(guan) 閉坊門,一次誅殺了數千人。這是在特殊情況下所采取的特殊行動,並非通常做法。《唐律疏議》卷27規定:“諸在市及人眾(zhong) 中,故相驚動,令擾亂(luan) 者,杖八十;以故殺傷(shang) 人者,減故殺傷(shang) 一等;因失財物者,坐贓論。其誤驚殺傷(shang) 人者,從(cong) 過失法。”說明製定於(yu) 唐前期的這部唐律已經不適應變化了的社會(hui) 情況。唐後期頒布了不少編敕,其具有優(you) 先於(yu) 唐律的法律意義(yi) ,就是針對變化了的社會(hui) 情況而製定的。

  另一種措施就是采取將這些社會(hui) 閑雜人員收編入軍(jun) 的辦法加以化解。這樣做既解決(jue) 了此類人員的生活之虞,也滿足了有人想建功立業(ye) 的願望,在神策軍(jun) 中此類人員尤多。公元763年,吐蕃攻入長安,郭子儀(yi) 部將王甫“聚京城惡少齊擊街鼓於(yu) 朱雀街”,吐蕃人不知唐軍(jun) 虛實,倉(cang) 皇退出長安。這些人後來都被收編入軍(jun) 中。不過在唐代掛名軍(jun) 籍的人不少,到了宋代遂大規模地收編入軍(jun) 了。

  唐初建立了嚴(yan) 格的戶籍製度,隨著土地兼並的日益嚴(yan) 重,到武則天時期已經出現了嚴(yan) 重的逃戶問題,其中不少農(nong) 民流落入城市,流入京城的更多,構成了一個(ge) 社會(hui) 問題。對於(yu) 逃戶最初是嚴(yan) 厲查禁,但卻屢禁不絕,於(yu) 是改為(wei) 一種比較寬鬆的政策,尤其兩(liang) 稅法實施後,“戶無主客,以見居為(wei) 簿”。即允許流入城市的農(nong) 民落戶,有利於(yu) 其在當地從(cong) 業(ye) 。故調整政策、改革製度,無疑是從(cong) 根本上解決(jue) 社會(hui) 問題的一大良策。

  唐朝在城市社會(hui) 治安方麵的這些舉(ju) 措並非十全十美,盡管如此,其曆史借鑒意義(yi) 是明顯的。

友情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