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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美好生活的法治保障
—— 寫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誕生之際

發稿時間:2020-06-01 11:39:27   來源:人民日報   作者:記者 張毅 廖文根

  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法典化,意味著它的基礎性、集成性;

  這是新中國條文最多的一部法律,1260個(ge) 法條,對應著細致入微的民生關(guan) 切;

  這是社會(hui) 生活的百科全書(shu) ,7編和附則,構建起全方位的民事權利保護體(ti) 係。

  2020年5月28日,人民大會(hui) 堂響起經久不息的掌聲,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hui) 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國的民事權利保障迎來了一個(ge) 全新時代。

  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實實施民法典”舉(ju) 行第二十次集體(ti) 學習(xi) ,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強調,民法典在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律體(ti) 係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對推進全麵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國家,對發展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鞏固社會(hui) 主義(yi) 基本經濟製度,對堅持以人民為(wei) 中心的發展思想、依法維護人民權益、推動我國人權事業(ye) 發展,對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都具有重大意義(yi) 。

  2014年10月,黨(dang) 的十八屆四中全會(hui) 決(jue) 定,“編纂民法典”。這是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設部署。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法治是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hui) 要加強重點領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參與(yu) 立法途徑”“我們(men) 要堅持把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結合起來,高度重視道德對公民行為(wei) 的規範作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hui) 以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堅持黨(dang) 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過5年艱苦細致的工作,完成了民法典編纂這一重大立法任務,為(wei) 人民美好生活提供了強大法治保障。

  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典範

  10次通過中國人大網公開征求意見,累計收到42.5萬(wan) 人提出的102萬(wan) 條意見建議

  “讚成2879票,反對2票,棄權5票。通過!”5月28日,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高票通過的消息傳(chuan) 來,北京中關(guan) 村大街59號的一間辦公室裏,中國法學會(hui) 民法學研究會(hui) 會(hui) 長王利明教授打開書(shu) 櫃,捧出了珍藏的新中國曆次製定民法典的資料。有老一輩法學家參與(yu) 立法討論的筆記,有中生代法學專(zhuan) 家撰寫(xie) 的多部專(zhuan) 家建議稿,還有青年學者關(guan) 於(yu) 編纂民法典的課題報告……

  回想起2014年10月,黨(dang) 的十八屆四中全會(hui) 決(jue) 定“編纂民法典”,王利明說,短短5個(ge) 字,凝結的卻是幾代法律人半個(ge) 多世紀的夢想。1954年,當新中國第一部憲法通過後,黨(dang) 中央便指示製定民法、刑法等基礎性法律。1954年至2001年我國曾先後4次啟動製定民法典,但由於(yu) 當時所處條件的限製,這一任務沒有完成。

  “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為(wei) 市場經濟發展保駕護航。隻有市場經濟發展起來了,才有製定民法典的社會(hui) 基礎。”王利明說,計劃經濟時期,人民群眾(zhong) 擁有的私有財產(chan) 很少,商品交易也不發達,民法發揮作用的空間有限。改革開放後,經濟社會(hui) 飛速發展,民法對人民群眾(zhong) 社會(hui) 生活的規範、保障作用日益突出。但當時,對於(yu) 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條件下如何製定民法典,認識上還有許多重大分歧,實踐上也需要不斷探索。於(yu) 是立法機關(guan) 先製定急需的民事單行法,如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成熟一部製定一部,最後再編纂民法典。

  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隨著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不斷發展和全麵依法治國的深入實施,社會(hui) 各界對製定民法典重大問題的認識趨於(yu) 統一。而隨著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不斷完善和提高,各種民事法律規範不斷完善,編纂民法典的條件日臻成熟。

  “在全麵建成小康社會(hui) 的重要節點上,編纂一部符合中國國情、體(ti) 現時代特色、反映人民意願的民法典,是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的現實需要,是推進全麵依法治國、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ju) 措,是堅持和完善社會(hui) 主義(yi) 基本經濟製度、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客觀要求,是增進人民福祉、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yi) 。”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法工委民法室主任黃薇說。

  堅持黨(dang) 的領導,是編纂民法典工作的基本原則。民法典編纂工作自2015年啟動以來,始終在黨(dang) 中央的統一領導下進行。2016年6月、2018年8月、2019年12月,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3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會(hui) 會(hui) 議,聽取並原則同意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黨(dang) 組就民法典編纂工作所作的請示匯報,對民法典編纂工作作出重要指示,為(wei) 民法典編纂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導和基本遵循。

  根據工作安排,民法典編纂采取“兩(liang) 步走”,即首先製定民法總則,然後編纂民法典各分編,最終形成統一的民法典。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的具體(ti) 部署,立法工作機構認真開展研究,廣泛深入調研,采取多種形式聽取意見建議,不斷對草案進行完善。

  全國人大代表、山東(dong) 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甲天在人民大會(hui) 堂見證了民法典通過的莊嚴(yan) 時刻,他深有感觸地說:“民法典的立法過程是一次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生動實踐。”

  人格權獨立成編便是有力的例證。最初,民法典草案裏沒有“人格權編”。但法學界、法律界許多人士認為(wei) ,在編纂民法典時,應該為(wei) 人格權設立獨立的一編。“人格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隱私權等,可以說是最重要的權利。如果自然人不享有人格權,財產(chan) 權就如同空中樓閣。在互聯網信息化時代,對名譽、隱私等的侵害呈現與(yu) 過去全然不同的烈度,加強人格權保護成為(wei) 世界各國共同麵臨(lin) 的課題。”張甲天說,人格權獨立成編,可以提高我國的人格權保護水平,彰顯民法典編纂堅持以人民為(wei) 中心的發展思想,把維護人的尊嚴(yan) 、保障人民利益放在至高位置。

  如今,人格權編成為(wei) 我國民法典的一大亮點、一大特色,受到國內(nei) 外廣泛關(guan) 注和好評。

  “從(cong) 中也可以看出,我國民法典的編纂,不是照抄照搬德國民法典、法國民法典、日本民法典,而是立足中國國情、提出中國方案,回應時代需要、解決(jue) 時代難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王軼說,中國民法典要從(cong) 中國的土壤中生長出來,要體(ti) 現民族精神、文化傳(chuan) 統、生活方式、價(jia) 值取向。

  民法典編纂過程中,先後10次通過中國人大網公開征求意見,累計收到42.5萬(wan) 人提出的102萬(wan) 條意見建議。針對這些意見建議所涉及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認真研究,並在草案修改中加以體(ti) 現。

  “禁止性騷擾本來應是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的,在民法典編纂過程中,社會(hui) 公眾(zhong) 非常關(guan) 心這一問題,提出了很多意見。立法機關(guan) 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梳理,並作了吸收,比如,為(wei) 了防止職場、校園的性騷擾,要求用人單位,包括機關(guan) 、企業(ye) 、學校等在防治性騷擾方麵承擔相應責任和義(yi) 務。”全國人大代表、陝西省律師協會(hui) 副會(hui) 長方燕舉(ju) 例說。

  為(wei) 實現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注入法治力量

  完善法人製度、確立綠色原則,記錄時代發展的滄桑巨變

  關(guan) 於(yu) 民法典,有一句法諺廣為(wei) 流傳(chuan) :“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裏,每一個(ge) 個(ge) 人就是整個(ge) 的國家。”翻開民法典,我們(men) 不僅(jin) 能看到它無微不至的全方位嗬護,更能在每一個(ge) 民事權利保障裏,清晰可辨那些濃縮其上的關(guan) 於(yu) 國家治理的宏偉(wei) 構想。

  上世紀80年代製定民法通則時,規定了“法人”。還沒完全走出計劃經濟體(ti) 製的中國人裏,不少人都不清楚“法人”為(wei) 何物,甚至有人問:“‘法人’是什麽(me) 人,有沒有生命權和肖像權?”從(cong) 那時起30多年過去了,與(yu) 市場經濟相伴的法人概念早已深入人心,化為(wei) 了常識。

  2017年10月1日,民法典編纂跨出關(guan) 鍵一步——民法總則正式施行。在製定民法總則時,各方麵圍繞著法人該如何分類才符合國情,居委會(hui) 、村委會(hui) 能不能成為(wei) 法人等專(zhuan) 業(ye) 法律問題,展開了討論,積極向立法機關(guan) 建言獻策。

  洪廣平是浙江麗(li) 水的農(nong) 民,2014年,他帶領村民成立了一家股份經濟合作社,改變了當地種梨農(nong) 民長期“各自為(wei) 戰”的局麵,村裏雪梨產(chan) 業(ye) 的集約化、專(zhuan) 業(ye) 化程度大大提升。雖然日子越過越美,幾年前合作社的發展卻漸漸遇到了瓶頸。“我們(men) 的股份經濟合作社到底是什麽(me) 性質?以什麽(me) 身份搞經營?沒有明確說法。”洪廣平說,曾有幾家企業(ye) 想投資參股,可最後一看是合作社,擔心簽的合同沒有法律效力,便打退堂鼓。民法總則明確賦予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特別法人地位,為(wei) 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消除身份尷尬提供了法律依據。如今洪廣平領到了“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登記證”,他幹事創業(ye) 的勁頭更足了。

  民法典適應國家治理需要,於(yu) 民事主體(ti) 部分,在自然人、法人兩(liang) 大類主體(ti) 之外,增加了非法人組織這類民事主體(ti) ,在法人主體(ti) 內(nei) 增加“特別法人”的規定。隻要取得民事法律關(guan) 係主體(ti) 資格的民事主體(ti) ,就是平等獨立的市場主體(ti) 。自此,像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城鎮農(nong) 村的合作經濟組織、基層群眾(zhong) 性自治組織,均可以依法取得“特別法人”資格,成為(wei) 獨立的民事主體(ti) 。更多元的民事主體(ti) 平等參與(yu) 市場經濟活動、規範有序地進行市場競爭(zheng) ,既維護了市場經濟秩序的穩定,也激發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活力。

  民法典編纂中這樣的細節數不勝數,這些法律條文變遷的字裏行間,刻下的是中國從(cong) 改革開放邁向全麵深化改革的滄桑巨變,為(wei) 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寫(xie) 下生動的法治注腳。

  在沒有民法典的情況下,同樣是“消費者以商品有瑕疵為(wei) 由要求退貨賠償(chang) ”,法官有的在判案時援引合同法,有的援引侵權責任法,有的援引產(chan) 品質量法,有的援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從(cong) 數量龐大的單行法中去尋找裁判依據是非常困難的,找到的法律規定有可能相互矛盾。

  “編纂民法典,則可以為(wei) 司法機關(guan) 提供統一的、最為(wei) 基本的裁判規則。同時,還可以對已經不適應現實情況的規定進行修改完善,對經濟社會(hui) 生活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作出有針對性的新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說。

  前些年,多地出現的霧霾天氣,成了公眾(zhong) 共同的煩惱,也凸顯了生態文明建設的緊迫性。為(wei) 此,民法總則在第一章中就強調:“民事主體(ti) 從(cong) 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yu) 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人與(yu) 自然和諧相處,是當今人類社會(hui) 麵臨(lin) 的重大課題。把綠色原則上升為(wei) 民法基本原則,實現了法治保障與(yu) 新發展理念的同頻共振。如今,這一原則影響著人們(men) 生活的方方麵麵:空氣質量經過幾年的治理,“吐槽”霧霾的越來越少,“曬”藍天白雲(yun) 的越來越多;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的相關(guan) 製度、規定逐步完善,汙染、破壞環境就要被追究法律責任;越來越多的城市開始推行垃圾分類,舊物循環使用也被越來越多人所接受,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逐步成為(wei) 社會(hui) 新風尚……

  新中國成立後,特別是改革開放40多年來波瀾壯闊的曆史進程,鐫刻在民事立法的點點滴滴中。如今,隨著民法典編纂完成,我國民事法律規範進一步得到完善,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律體(ti) 係更加健全。立法邁出的這一大步,對實現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yi) 。

  寫(xie) 滿民事權利的宣言書(shu)

  高空拋物、占道糾紛、個(ge) 人信息保護等問題,民法典一一為(wei) 您解答

  民法典姓“民”,所涉及的領域貫穿每位公民的一生,大到房產(chan) 買(mai) 賣、公司設立,小到針頭線腦交易、物業(ye) 費繳納……生活中,幾乎所有的民事活動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據。

  “民法典開宗明義(yi) 規定,民事主體(ti) 的人身權利、財產(chan) 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ge) 人不得侵犯。這凸顯了民法的權利法屬性。”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孟強表示,民法典就是一部寫(xie) 滿民事權利的宣言書(shu) ,使民事權利保護法治化、體(ti) 係化、科學化。

  全方位保護民事權利、滿足新時代人民法治需求、直麵社會(hui) 熱點難點問題,民法典處處彰顯著增進人民福祉、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要求。

  一段時間以來,高空拋物墜物致死致傷(shang) 的事件引發社會(hui) 關(guan) 注,人民群眾(zhong) 反映強烈。如何守護“頭頂上的安全”,發生損害責任如何分擔?民法典明確規定,禁止從(cong) 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cong) 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cong) 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ti) 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chang) 。這成為(wei) 民法典的一大亮點。

  “這是禁止性規定,屬於(yu) ‘命令當事人不得做出什麽(me) 行為(wei) ’的強製性法律規範,該條款設置的意義(yi) 在於(yu) 特別明確地告訴公眾(zhong) ,禁止從(cong) 建築物拋擲物品,否則將構成違法,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葛友山分析,這樣的立法,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積極回應了人民群眾(zhong) 的訴求。

  公共維修資金使用門檻能否降低?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怎麽(me) 辦?違反規定飼養(yang) 動物、侵占通道等引發的糾紛,相關(guan) 方如何擔責……許多社會(hui) 關(guan) 注的熱點問題,在民法典編纂過程中都得到了積極回應。

  “遺腹子”有沒有繼承的權利?在具體(ti) 製度設計上,民法典總則編用創新回應權利保護的新趨勢。為(wei) 了保護好胎兒(er) 的利益,總則編規定,涉及遺產(chan) 繼承、接受贈與(yu) 等胎兒(er) 利益保護的,胎兒(er) 視為(wei) 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er) 娩出時為(wei) 死體(ti) 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這就意味著,隻要胎兒(er) 娩出時是活的,那麽(me) 胎兒(er) 在母親(qin) 肚子裏時接受贈與(yu) 和繼承遺產(chan) 的份額都是有效的,這為(wei) 現實中許多遺腹子的權益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周友軍(jun) 表示。

  “雖然傳(chuan) 統民法理論認為(wei)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yu) 出生,終於(yu) 死亡’,但是為(wei) 胎兒(er) 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也是現代國家一致的做法。”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說,“這創新了自然人民事主體(ti) 的傳(chuan) 統理論,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與(yu) 人文精神。”

  民法典的體(ti) 係構建以民事權利為(wei) “中心軸”展開,始終尊重人民的意願,充分反映人民的利益訴求,讓人民生活得更有尊嚴(yan) 。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個(ge) 人隱私和個(ge) 人信息保護麵臨(lin) 新的挑戰。民法典人格權編明確任何組織或者個(ge) 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民法典將‘隱私’定義(yi) 為(wei) ‘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wei) 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擴大了隱私權保護範圍;將同樣具有識別特定自然人功能的‘電子郵箱’和‘行蹤信息’納入個(ge) 人信息範圍,使個(ge) 人信息保護更加全麵、嚴(yan) 謹、細微。”全國人大代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hui) 會(hui) 長王俊峰表示,民法典的通過有助於(yu) 應對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發展對隱私和個(ge) 人信息保護帶來的挑戰。

  如何直麵人體(ti) 基因、人體(ti) 胚胎等醫學和科研活動中基因編輯等新技術對人格權的威脅?民法典人格權編規定,從(cong) 事與(yu) 人體(ti) 基因、人體(ti) 胚胎等有關(guan) 的醫學和科研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guan) 規定,不得危害人體(ti) 健康,不得違背倫(lun) 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這避免了科學倫(lun) 理“不能承受之重”。

  法律不是冷冰冰的,而是在理性中貫穿著溫情,在規則間傳(chuan) 遞著價(jia) 值。翻開民法典,不難發現,它不僅(jin) 是一本“社會(hui) 生活的百科全書(shu) ”,更是用基本法的形式來回應社會(hui) 公眾(zhong) 的關(guan) 切,不斷增進人民群眾(zhong) 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促進人的全麵發展,反映出我們(men) 這個(ge) 偉(wei) 大時代應有的價(jia) 值追求。

  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運行的法律基石

  完善三權分置的土地製度、保護產(chan) 權、規範電子商務合同,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把地交給合作社,自己村裏的活都幹不完,再也不用外出務工了。”圍著幾畝(mu) 田地轉了幾十年,今年57歲的湖南省郴州市臨(lin) 武縣鄒家村村民鄒發強萬(wan) 萬(wan) 沒想到,村裏推行“三權分置”土地流轉後,生活竟能變得如此愜意。

  鄒家村長期以來靠種水稻、烤煙等傳(chuan) 統農(nong) 業(ye) “守土而居”。過去,村民起早貪黑勉強換來溫飽,人均年純收入不過2000元。2011年,在村黨(dang) 支部書(shu) 記鄒小軍(jun) 帶領下,鄒家村推行股份合作經濟,以土地入股形式流轉土地,將全村300公頃山地和22公頃耕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到村集體(ti) ,並成立鄒家油茶林種植專(zhuan) 業(ye) 合作社和臨(lin) 武舜意土地專(zhuan) 業(ye) 合作社。

  “村民的收益不僅(jin) 有田地盈利後的分紅,還可以獲得合作社務工收入。”鄒小軍(jun) 說,通過“三權分置”土地流轉實現了土地由分到合、產(chan) 業(ye) 由散到聚、百姓收入由低到高、村集體(ti) 經濟由無到有的轉變,經過多年的改革發展,如今村集體(ti) 經濟已突破100萬(wan) 元。

  民法典通過的消息傳(chuan) 來,鄒小軍(jun) 備感振奮。“我留意到民法典物權編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jue) 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還明確了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nong) 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更重要的是,耕地也允許抵押了,這不僅(jin) 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促進了土地的集約化使用,還適應了‘三權分置’後土地經營權入市的需要。”鄒小軍(jun) 說,土地是農(nong) 民最重要的財富,民法典的這些規定,給農(nong) 民吃下了法律“定心丸”。

  有恒產(chan) 者有恒心。產(chan) 權製度是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的基石。讓一切創造社會(hui) 財富的生產(chan) 要素、資本要素和資源要素都充分湧流、物盡其用,是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體(ti) 製的本質要求。對“三權分置”予以法律上的確認,隻是民法典夯實和完善產(chan) 權製度的一個(ge) 縮影。縱觀民法典,這樣的例子不勝枚舉(ju) 。

  在建築物業(ye) 主權利保護方麵,民法典強化了業(ye) 主對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權利,降低業(ye) 主作出決(jue) 議的門檻,明確電梯廣告、外牆廣告等共有部分產(chan) 生的收益屬於(yu) 業(ye) 主共有。規定政府部門、居委會(hui) 應對選舉(ju) 業(ye) 委會(hui) 給予指導協助,推動解決(jue) 業(ye) 委會(hui) 成立難的問題。完善公共維修資金使用的表決(jue) 程序,有利於(yu) 讓資金不再“沉睡”。民法典還在用益物權部分,專(zhuan) 章規定居住權,明確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既滿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又有助於(yu) 為(wei) 老年人以房養(yang) 老提供法律保障。

  “1986年,民法通則製定。這件事不可小看,它實際上是為(wei) 走向市場經濟從(cong) 法製上搭建了一座橋梁。”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法工委原副主任張春生還記得,當時正是通過抓住“平等”這個(ge) 民法基本原則,從(cong) 製度上把經濟方麵的民事活動,特別是橫向主體(ti) 的經濟往來從(cong) 行政管理中剝離出來,形成了單獨的民事法律關(guan) 係,改變了由計劃體(ti) 製包攬一切的局麵。如今,民法典完善各類主體(ti) 製度,保障平等獨立的主體(ti) 地位,既是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的顯著特征,也是其效率和活力所在。

  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之所以是法治經濟,正在於(yu) 其市場交易秩序的規範有序、講究契約和崇尚誠信。當前,我國社會(hui) 經濟形態發生巨大變化,人們(men) 的生產(chan) 生活方式也在改變。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體(ti) 係日漸完善的同時,如何推動市場交易秩序與(yu) 時俱進?如何充分尊重和發揚契約精神,在新的社會(hui) 實踐中保護廣大人民群眾(zhong) 的合法權益?

  為(wei) 適應電子商務和數字經濟的發展,民法典完善了電子合同的訂立、履行規則,規定,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民法典規定電、水、氣、熱力供應人以及公共承運人對社會(hui) 公眾(zhong) 的強製締約義(yi) 務,完善格式條款製度,加大對弱勢合同當事人一方的保護……

  合同是民商事活動的基本載體(ti) ,合同法是市場交易的基本法律規則。民法典共有1260條,其中合同編就占了526條。立足當前社會(hui) 經濟、生產(chan) 生活的新變化,民法典完善了我國民商事領域的基本規則,充分調動民事主體(ti) 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維護交易安全、維護市場秩序,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塑造民法典靈魂

  回應“扶不扶”“救不救”問題、促進家庭和睦,凝聚強大精神力量

  “為(wei) 了保護民事主體(ti) 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guan) 係,維護社會(hui) 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發展要求,弘揚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根據憲法,製定本法。”翻開民法典,第一條便開宗明義(yi) 地將“弘揚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作為(wei) 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之一。

  偉(wei) 大時代呼喚偉(wei) 大精神。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是當代中國精神的集中體(ti) 現,凝結著全體(ti) 人民共同的價(jia) 值追求。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強調,培育和弘揚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有效整合社會(hui) 意識,是社會(hui) 係統得以正常運轉、社會(hui) 秩序得以有效維護的重要途徑,也是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麵。

  “民法典是‘社會(hui) 生活的百科全書(shu) ’,把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融入民法典,正是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必然要求。以法治體(ti) 現道德理念、強化法律對道德建設的促進作用,將推動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更加深入人心。”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hui) 專(zhuan) 職委員劉貴祥說。

  “助人為(wei) 樂(le) 、見義(yi) 勇為(wei) ”是中華民族的傳(chuan) 統美德。可是近年來,一些案例凸顯“該不該扶”“該不該救”的道德困境,由於(yu) 法律的缺失,見義(yi) 勇為(wei) 受傷(shang) 後無人問津甚至反遭索賠的事件時有發生。

  2019年9月,河南信陽的孫女士見到郭某騎車時將五歲男童羅某撞倒在地後試圖離開,於(yu) 是上前阻止。兩(liang) 人發生言語爭(zheng) 執,郭某情緒十分激動,結果引發心髒驟停,經搶救無效死亡。郭某的配偶和子女認為(wei) 孫女士應對郭某的死亡承擔責任,將孫女士和小區物業(ye) 公司一起告上法庭,索賠40萬(wan) 元。

  “明明是見義(yi) 勇為(wei) ,怎麽(me) 還要賠錢?”一時間,社會(hui) 公眾(zhong) 的目光聚焦在受理該案的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0日,法院公開宣判了這起案件,認為(wei) 根據民法總則,孫女士阻擋郭某離開的目的在於(yu) 保護兒(er) 童利益,不僅(jin) 不具有違法性,還具有正當性,應當給予肯定與(yu) 支持,孫女士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原告索賠的請求被依法駁回。

  針對近年來出現的多起類似案件,民法典對保護見義(yi) 勇為(wei) 者的合法權益作出專(zhuan) 門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wei) 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chang) 。這也被法學界稱為(wei) “見義(yi) 勇為(wei) ”條款。

  民法典旗幟鮮明地傳(chuan) 遞出保護善人善舉(ju) 的信號,讓“扶不扶”“救不救”等問題不再成為(wei) 困擾社會(hui) 的兩(liang) 難選擇,為(wei) 救危扶弱者撐腰,不僅(jin) 增強了人民群眾(zhong) 的法治信心,還積極弘揚了“誠信相待、友善共處、守望相助”的新風尚。

  “民法是跟習(xi) 慣、良俗融合在一起的,包括家庭、婚姻、子女、繼承等,都與(yu) 道德倫(lun) 理關(guan) 係緊密。把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融入民法典之中,使民法典成為(wei) 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的法律載體(ti) ,規範社會(hui) 生活的方方麵麵,這是很重要的考慮。”全國政協委員、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紅宇說。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自古以來,中國傳(chuan) 統文化就提倡尊老愛幼,這是蘊藏在中國人生命中的精神密碼。

  作為(wei) 規範民事生活的基礎性法律,民法典在編纂過程中,對老人、兒(er) 童的權利保護作了特殊的安排,不僅(jin) 對父母、子女等親(qin) 屬間的權利義(yi) 務作出了概括性規定,還通過具體(ti) 製度設計,將其細化、實化,為(wei) 傳(chuan) 承傳(chuan) 統美德提供了激勵機製。監護製度的完善,就很有前瞻性。

  浙江一位患有精神疾病的父親(qin) 給自己剛出生十幾天的孩子灌食米糊,結果孩子被緊急送進醫院搶救。有關(guan) 部門在調查後發現,孩子的父母都患有精神疾病,基本沒有生活自理能力,每個(ge) 月僅(jin) 靠低保維持生活,家裏有兩(liang) 個(ge) 未成年的孩子。

  “必須馬上對這兩(liang) 個(ge) 孩子進行監護幹預,保障他們(men) 的安全和健康。”在全麵了解兩(liang) 個(ge) 孩子的家庭情況後,當地村委會(hui) 向法院提出撤銷監護人資格訴訟。法院很快作出裁定,由民政部門擔任兩(liang) 個(ge) 孩子的監護人。民政部門當天即履行監護職責,將兩(liang) 個(ge) 孩子妥善安置在兒(er) 童福利院。

  “監護未成年人是家庭應該承擔的責任,未成年人的監護是親(qin) 權的補充和延長。現在不少社會(hui) 問題,比如農(nong) 村留守兒(er) 童權益受到侵害等,實質上是家庭監護出現了缺位。”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委員左中一說。

  民法典不僅(jin) 完善了撤銷監護製度,還擴大了被監護人的範圍,將智力障礙者、失能老人等群體(ti) 納入被監護人範圍,給予他們(men) 更有力更全麵的法治保護。當尊老愛幼的價(jia) 值追求融入每一條規則之中,中國人所傳(chuan) 承的特有文化品格,也成為(wei) 法律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內(nei) 心的法律。修改禁止結婚的條件,完善離婚賠償(chang) 製度,適當擴大遺贈扶養(yang) 人範圍……民法典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將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作為(wei) 鮮明的軸線貫穿始終,使社會(hui) 公德、家庭美德外化於(yu) 法律規範,內(nei) 化於(yu) 人民心中,為(wei) 民事主體(ti) 參與(yu) 民事活動提供了基本規則和價(jia) 值遵循,凝聚起強大的同心共築中國夢的精神動力。

  立良法於(yu) 天下,則天下治。

  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進入新時代,需要一部與(yu) 新時代國家發展、民族複興(xing) 相適應的偉(wei) 大法典。曆史必將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符合中國國情、體(ti) 現時代特色、反映人民意願,必將正確調整民事法律關(guan) 係,更好保護民事主體(ti) 合法權益,維護社會(hui) 經濟秩序,保障人民美好生活,為(wei) 新時代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實現“兩(liang) 個(ge) 一百年”奮鬥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wei) 大複興(xing) 的中國夢提供完備的民事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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