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陳海儀:設立少年司法矯教替代製度,避免一放了之
發稿時間:2020-05-21 15:15:58 來源:廣州日報 作者:魏麗(li) 娜、申卉
廣州日報客戶端5月20日消息,全國人大代表、廣州中院少年家事審判庭庭長陳海儀(yi) 被稱作“法官媽媽”,她所從(cong) 事的少年審判是刑事審判工作中的一個(ge) 特殊領域,是情、理、法碰撞最為(wei) 激烈和最為(wei) 直接的地方,牽動著一個(ge) 人、一個(ge) 家庭,甚至幾代人的幸福和未來。
“作為(wei) 一名人大代表,我們(men) 更要結合自己的工作所長更好地履職。”陳海儀(yi) 說,今年全國兩(liang) 會(hui) ,她一如既往地關(guan) 注未成年人犯罪問題,要為(wei) 青少年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環境,隻有防患於(yu) 未然,才能從(cong) 源頭上減少犯罪發生。
92%犯罪成因與(yu) 中小學期間心理問題有關(guan)
當選人大代表後,陳海儀(yi) 常常走進廣州市大中小學校、基層法院等,宣講的同時,也多方征求對未成年人保護以及預防犯罪的意見建議,然後結合日常工作開展調研,形成兩(liang) 會(hui) 期間的代表建議。
“近年來,出現了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以及手段殘忍的個(ge) 案,引發了是否需要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討論。”陳海儀(yi) 說,例如近期發生的大連13歲男孩性侵未遂殺害女孩被收容教養(yang) 的案件,讓收容教養(yang) 製度進入公眾(zhong) 視野。
據了解,目前並沒有全國收容教養(yang) 及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涉罪的相關(guan) 數據。她建議,構建全國未成年人涉罪數據統一平台,在一定範圍內(nei) 共享,有利於(yu) 全麵把握政策調整、法規修訂的方向,也有利於(yu) 理性看待未成年人犯罪問題。
“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歸根結底與(yu) 其特有的心理生理特點密切相關(guan) 。”陳海儀(yi) 說,例如家庭中產(chan) 生的家暴、衝(chong) 突、疏忽照顧、離婚、再婚、喪(sang) 親(qin) 、二胎等情形,家庭管教模式當中存在的溺愛、嚴(yan) 厲、打罵、要求高、多子女差別對待等,以及創傷(shang) 性事件(校園意外或欺淩事件、性侵、交通意外等)、學業(ye) 壓力、社交問題等引發未成年人產(chan) 生各種心因性問題,從(cong) 而表現出不同的情緒行為(wei) 。
2015年至2019年,某心理健康發展中心對50萬(wan) 人次的心理健康狀況進行篩查,發現7.09%的學生需要特別關(guan) 注,其中超過50%有行為(wei) 情緒問題的學生沒有得到關(guan) 注及有效支援,大約60%被行為(wei) 情緒困擾的學生,因缺乏渠道,不能得到有效幹預。
“廣州法院5年對350人次未成年罪犯進行的心理測評中,92%犯罪成因都與(yu) 其在中小學期間已出現的心理問題存在關(guan) 聯。近六年,56件涉及搶劫、強奸、殺人等嚴(yan) 重暴力犯罪中的未成年罪犯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精神疾病。”陳海儀(yi) 建議,強化未成年人特殊群體(ti) 的心理健康服務體(ti) 係,建立從(cong) 學前教育到小學、中學、中職學校、直至大學,涵蓋流動未成年人暫住社區、工廠,全方位心理健康體(ti) 檢篩查製度,接續關(guan) 注重點青少年(主要指未成年人)群體(ti) 心理狀況,及早發現違法犯罪心理不健康苗頭,對重點排查對象及其家庭及時提供免費評估疏導幫扶服務,減少未成年人犯罪的不穩定心理因素。
設立少年司法矯教替代製度增加強製性
已涉罪的低齡青少年的處遇方式,是當前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研究中一個(ge) 重點,甚至引發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爭(zheng) 議。
“無論將刑事責任年齡降低多少,同樣存在對未達刑事責任年齡涉罪少年的有效矯治問題,這部分孩子能否轉化為(wei) 無害社會(hui) 人,是防控未成年人犯罪的重點。”陳海儀(yi) 表示,針對因低齡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建議設立少年司法矯教替代製度,作為(wei) 責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嚴(yan) 加管教的補充措施,增加責令的法律強製性,避免過去“一放了之”的狀況。
具體(ti) 操作上,由負責社區矯正的司法行政部門具體(ti) 實施責令工作,與(yu) 現有的社區矯正部門職能合並,賦予司法矯教與(yu) 社區矯正同等的法律效力,參照社區矯正法予以實施,對該部分未成年人進行社區居家強製管教、佩帶定位檢測手環,同時對父母予以責令強製親(qin) 職教育。
然後,根據矯治效果,定期進行評估,調整矯教時間,最短責令期到18周歲,可以順延到25周歲,並根據實際情況延續。矯教人員替代父母進行監管教育評估的費用,可由司法機關(guan) 向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予以追繳。
在司法矯教期間,如有違反司法矯教規定,可考慮直接提請法院決(jue) 定是否認定屬於(yu) 必要情形,決(jue) 定收容教養(yang) 。或可設定新的替代收容教養(yang) 的保護處遇措施,對其性質、具體(ti) 適用對象、條件、期限、年齡下限、決(jue) 定機關(guan) 、執行機關(guan) 等作出明確的立法解釋。
大力培育預防青少年犯罪的社會(hui) 組織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與(yu) 加強未成年人保護是一脈相承的兩(liang) 個(ge) 方麵。”陳海儀(yi) 表示,當前少年司法和社會(hui) 保護方麵專(zhuan) 業(ye) 性治理體(ti) 係沒有全麵構建,存在不配套的情況,不利於(yu)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與(yu) 預防犯罪一體(ti) 化工作的開展。
她建議,與(yu) 未成年人權益密切相關(guan) 的部門均應成立專(zhuan) 門獨立的機構,如少年司法矯治中心、少年警務、少年檢察(未檢)、少年法庭(少年法院、少年家事法院)、專(zhuan) 門學校(工讀學校)、少年監獄等,給予人員、經費、編製等支持。
“關(guan) 注社區、幫教的社會(hui) 組織多,但是青少年預防犯罪矯治方向的社會(hui) 組織偏少,而這個(ge) 領域又非常專(zhuan) 業(ye) 。”陳海儀(yi) 建議,大力培育和發展相關(guan) 社會(hui) 服務機構,如司法行政部門培育和發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麵的社會(hui) 服務機構,民政部門培育和發展未成年人保護方麵的社會(hui) 服務機構,團委、婦聯培育和發展研究未成年人保護和預防犯罪方麵的社會(hui) 服務機構,讓各類青少年(未成年人)社會(hui) 服務機構助力防控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切實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
陳海儀(yi) 認為(wei) ,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是一個(ge) 社會(hui) 問題,從(cong) 源頭上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是社會(hui) 綜合治理的重要課題,“國家對青少年政策的重視程度,決(jue) 定了對未成年人保護的力度和範疇,更決(jue) 定了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防控成效。”
(原題為(wei) 《全國人大代表陳海儀(yi) :涉罪未成年人可佩戴手環居家強製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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