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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上古的反腐製度

發稿時間:2020-05-14 13:51:25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路向軍(jun)

  周景王十七年(前528年),發生了一件轟動列國的大案:晉國兩(liang) 位大臣邢侯與(yu) 雍子爭(zheng) 奪鄐城田地。執政的韓宣子命理官(略同後世大理寺卿)叔魚斷案,查事屬雍子想侵奪邢侯田產(chan) 。雍子為(wei) 了打贏官司進行性賄賂,把女兒(er) 送給叔魚做妾,叔魚就判邢侯有罪。邢侯非常憤怒,上朝時殺了叔魚和雍子。

  這是一件典型的侵貪腐敗加司法腐敗案,外加報複殺人案。韓宣子問叔向這件事該如何判。叔向是春秋時的政治家、法學家,他是叔魚的親(qin) 兄,又是邢侯的姻兄弟(邢侯是申公巫臣之子,叔向娶了巫臣與(yu) 夏姬之女)。叔向說:“三人同罪,施生戮死可也。雍子自知其罪,而賂以買(mai) 直;鮒也鬻獄;邢侯專(zhuan) 殺,其罪一也。己惡而掠美為(wei) 昏,貪以敗官為(wei) 墨,殺人不忌為(wei) 賊。《夏書(shu) 》曰:‘昏、墨、賊,殺’,皋陶之刑也,請從(cong) 之。”於(yu) 是處死邢侯,將邢侯、叔魚、雍子一並暴屍於(yu) 市。由此可知,周時法律對於(yu) 貪贓枉法已有明確的刑罰,而且是依照《夏書(shu) 》所記載的、堯舜時皋陶製定的刑法。

  《夏書(shu) 》雖然失傳(chuan) ,但《尚書(shu) ·堯典》記載:舜輔佐堯時,“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撲作教刑,金作贖刑。眚災肆赦,怙終賊刑”。這表明五帝時代,就有了成形的法律,其中包括懲辦貪贓枉法——“昏”和“墨”的律條,而且處罰非常嚴(yan) 厲,是死刑,開創了上古時代遏製腐敗的法製先河,形成了對權力的監督製度和懲治貪腐的法律製度。

  監察製度

  五帝時代,“帝”還不具有後世君主那樣的專(zhuan) 製權力,那時的帝王還要接受來自民眾(zhong) 的輿論監督,主要方式是議事會(hui) 和納諫。《管子·桓公問》講:“黃帝立明台之議者,上觀於(yu) 賢也;堯有衢室之問者,下聽於(yu) 人也;舜有告善之旌,而主不蔽也;禹立諫鼓於(yu) 朝,而備訊矣。”《淮南子·主術訓》講:“堯置敢諫之鼓,舜立誹謗之木。”明台、衢室是帝王廣詢於(yu) 眾(zhong) 、采納民意的場所,告善之旌、諫鼓、誹謗之木(後世演變為(wei) 失去“意見箱”作用的華表)則是民眾(zhong) 主動對執政者提出建議或批評的製度設置。

  五帝時代還主動去征求民眾(zhong) 意見。《尚書(shu) ·堯典》記載:舜時設立職官“納言”,負責傳(chuan) 達朝堂的命令和反映下麵的意見。《左傳(chuan) ·襄公十四年》引《夏書(shu) 》“遒人以木鐸徇於(yu) 路,官師相規,工執藝事以諫”。遒人就是宣令采風的官員,搖著金口木舌的鈴“木鐸”,四途采集詩歌民謠,使君主了解民眾(zhong) 呼聲,以糾正行政過失。

  上古國家機器尚不發達,君主常親(qin) 自進行巡守糾察。《史記·五帝本紀》記黃帝巡守曾“東(dong) 至於(yu) 海、西至於(yu) 空桐、南至於(yu) 江、北逐葷粥(匈奴一支)。舜時已形成五載一巡守的製度,諸侯在四嶽朝見,報告政務。舜考察後對盡職者給予車馬衣飾作為(wei) 獎勵。

  黃帝設監察地方的左、右大監,為(wei) 後世監察禦史之始。堯設監察官員的士師,命士師用刑罰製禦百官,教導臣民敬重德行。舜時對官員每三年考察一次政績成為(wei) 製度,考察三次後罷免昏庸的官員,提拔賢明的官員。這是此後三千多年官員考課製的肇始。

  夏商周三代監察體(ti) 係漸趨完備,如周時的宰官係統。大宰總領對百官的監督考察事務;小宰負責對百官的具體(ti) 考察,主要是月末、年終對官吏進行考核;宰夫則負責組織對各官署的年度、月度財政收支情況的稽查,類似今日之審計。

  根據《周禮·天官·小宰》所記,考察官吏的標準是六廉,“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辯”。官吏的六種才幹行為(wei) 皆以廉為(wei) 本,是後世德才兼備標準之藍本和廉政文化的內(nei) 核。

  法律製度

  中華成文法的問世,幾乎與(yu) 文字的產(chan) 生同時。相傳(chuan) 黃帝作五刑之法。《尚書(shu) ·呂刑》記載周穆王說:“若古有訓,蚩尤惟始作亂(luan) ,延及平民……苗民弗用靈,製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五刑為(wei) 墨、劓、臏、宮、大辟(死刑),其中“墨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臏罰之屬五百,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共三千條。五帝時的刑典雖失傳(chuan) ,但五刑為(wei) 後世所沿用,如戰國孫臏受臏刑,漢司馬遷受宮刑,《水滸》中宋朝林衝(chong) 、宋江、武鬆皆受墨刑,即臉上刺字。

  按《尚書(shu) ·堯典》,對官員違規予以鞭打的處罰,即“鞭作官刑”。約與(yu) 《漢謨拉比法典》同時,湯和伊尹製定《官刑》,對各級官吏的腐敗行為(wei) ——巫、淫、亂(luan) 三風和十衍予以處罰,可以說是世界上最早的“官員守則”和“反腐敗法”。周穆王使呂侯修訂刑法即《呂刑》,明確官吏的五種過失是“惟官,惟反,惟內(nei) ,惟貨,惟來”。官指執法畏懼曲附權勢,反指挾私報複,內(nei) 指內(nei) 親(qin) 幹預徇私,貨指行賄受賄,來指受人請托謀求不正當利益。

  三風十衍、五過,大類今日之“違紀”,受“官刑”處罰,但如觸犯法律,則要受刑法處罰。上古以降數千年,對官吏貪腐都予嚴(yan) 懲。貪墨不僅(jin) 侵奪民眾(zhong) 財產(chan) ,還破壞統治秩序和敗壞政府聲譽,因此如前所述,“墨”“昏”都是死罪。

  上古除史籍記載有懲辦貪腐官員的案件外,考古亦有證實。1972年山東(dong) 臨(lin) 沂銀雀山漢墓出土的戰國竹簡,內(nei) 有齊國法律《守法守令等十三篇》。其中的《李法》是官吏違法的刑罰條文與(yu) 案例。“李”是主刑戮的法官,相當於(yu) 司寇;嗇夫為(wei) 負責官員。竹簡殘損嚴(yan) 重,但殘存的“吏、嗇夫有罪,輕重皆在國□謹以從(cong) 事”等數條,都是“李”對貪贓枉法官吏的判罰。

  中華上古開創的納諫機製、以廉為(wei) 本的官吏考核製度、遏製腐敗的監察製度及其指導思想,為(wei) 後世相應製度的建設奠立了基礎。三千年前製定的《呂刑》可以說是現存最早的一部反腐敗法。它不僅(jin) 對貪贓貪腐行為(wei) 作了明確界定並規定了相應的刑罰,而且提出“明德慎罰”“罪行法定”“法律麵前人人平等”“重證據詳核查”“疑罪有赦”“疑罪惟輕”等原則和指導思想,對今日之司法和反腐法製建設仍是良好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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