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事求是運用四種形態
發稿時間:2020-04-20 11:57:39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作者:黃文勝
十九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hui) 強調,實事求是運用“四種形態”,精準把握政策策略,嚴(yan) 格規範工作程序,依規依紀依法行使職權,實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社會(hui) 效果相統一。
“四種形態”作為(wei) 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理論和實踐創新成果,是加強黨(dang) 的建設、推進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的具體(ti) 舉(ju) 措,是堅持和完善黨(dang) 和國家監督體(ti) 係的必然要求。精準運用“四種形態”,對構建一體(ti) 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體(ti) 製機製,進一步鞏固和發展反腐敗鬥爭(zheng) 壓倒性勝利具有重大意義(yi) 。
日前,貴州省紀委監委對推動“四種形態”運用的精準性、規範性開展專(zhuan) 題調研。
精準運用產(chan) 生積極效果
近年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guan) 對“四種形態”的認識不斷深化,工作思路、方式方法發生了重大轉變,嚴(yan) 懲極少數、管住大多數的“倒三角”結構性特征充分顯現,監督執紀執法由“懲治極少數”向“管住大多數”有效拓展。
政治生態研判更加精準。省紀委監委結合巡視巡察、信訪舉(ju) 報、審查調查等反映的情況,對各市州、直屬單位、企業(ye) 等黨(dang) 內(nei) 政治生態狀況進行動態研判,精準掌握“樹木”“森林”情況,為(wei) 深化實踐運用“四種形態”夯實基礎。同時,堅決(jue) 扛起監督執紀問責和監督調查處置的政治責任,注重發現和查處 “七個(ge) 有之”、履行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不力等問題,嚴(yan) 查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類案件,取得良好政治效果。
“兩(liang) 個(ge) 責任”落實更加到位。各級紀委監委不斷強化政治監督,緊盯關(guan) 鍵少數,用好問責利器,督促相關(guan) 黨(dang) 委(黨(dang) 組)、領導幹部履行主體(ti) 責任。如,銅仁市紀委監委探索將第一種形態納入黨(dang) 委(黨(dang) 組)落實黨(dang) 風廉政建設考核目標,將實踐“四種形態”作為(wei) 管黨(dang) 治黨(dang) 日常工作。再如,黔西南州紀委監委堅持把黨(dang) 內(nei) 監督挺在前麵,將“四種形態”理念和方式方法貫穿落實在信訪舉(ju) 報受理、問題線索管理、審查調查和案件審理等環節,更多運用批評教育、誡勉談話、組織處理等方式處置違規違紀幹部。
製度機製建設更加完善。各級紀檢監察機關(guan) 積極探索實踐,工作機製日趨規範。省紀委製定下發《關(guan) 於(yu) 進一步規範明確“四種形態”運用中組織措施和處分種類的通知》,要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guan) 實踐中準確把握。對此,安順市紀委監委製定踐行“四種形態”實施辦法,明確總體(ti) 要求、考量要素等;六盤水市紀委監委出台運用第一種形態加強日常監督的實施辦法,對各類處置方式逐項列明適用情形、實施主體(ti) 、啟動程序等。
效果更加彰顯。各級紀檢監察機關(guan) 堅持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麵的鮮明導向,在有效運用批評教育、紀律處分、組織處理的同時,深入開展“一案一整改”工作,認真做好案件查辦“後半篇文章”,結合特定地區、關(guan) 鍵領域違反政治紀律案件開展警示教育,督促整改落實,推動淨化政治生態。
存在問題和麵臨(lin) 困難
理解認識仍然存在偏差。一是有的重辦案輕監督的慣性思維根深蒂固,在監督中把握政策策略不到位,工作方法不恰當,存在不願監督、不善監督的現象。二是有的片麵強調“四種形態”從(cong) 輕、減輕處理,從(cong) 嚴(yan) 要求未得到體(ti) 現和落實。三是刻意追求各形態之間的比例關(guan) 係,刻意追求第一種形態占比。
履職盡責不夠到位。一是主體(ti) 責任履行不到位。有的黨(dang) 委(黨(dang) 組)在嚴(yan) 肅本地區黨(dang) 內(nei) 政治生活、維護政治生態、開展幹部思想教育方麵工作力度還不夠,主體(ti) 責任存在“空轉”現象。二是監督責任履行不夠到位。有的紀檢監察機關(guan) 執紀的思路和方式方法落後,工作部署和考核導向放在查辦大案要案上。三是擔當鬥爭(zheng) 精神不足,有的黨(dang) 委、紀委存在隻願“栽花”不願“挑刺”的思維,從(cong) 嚴(yan) 從(cong) 細監督的責任感不強。
形態運用不夠精準。一是運用第一種形態存在偏差。有的在處理問題線索簡單以查否了結,規範化不足,針對性不強。二是運用第二、第三種形態不平衡、不到位。有的地方對案件缺乏綜合研判,對形態運用邊界和對應內(nei) 容把握不統一,不同措施混淆使用;有的執行處分決(jue) 定和組織處理措施不到位,削弱了紀律權威。三是有的地方未能準確區分不同違紀以及違法行為(wei) 之間的界限,存在定性不準現象。
分析研判不夠準確。一是政治生態研判不深入。有的地方對本地區本部門政治生態研判不夠,對具體(ti) 問題分析把握不準,難以有效實現處理的精準性。二是運用標準不平衡。有的地方對需要從(cong) 輕、減輕處理的案件,在情節、依據和銜接上不能精準把握。
製度機製不夠完善。一是製度規定不配套。指導性意見相對缺乏,基層運用“四種形態”尺度不明確,對一些問題執行過程中存在較大差異。二是銜接協作機製不健全,一些地方相關(guan) 工作措施、處理建議、處分決(jue) 定、組織處理在執行上存在脫節現象,削弱了運用“四種形態”的綜合效果。
把握實事求是原則深化實踐
壓實黨(dang) 委、紀委管黨(dang) 治黨(dang) 政治責任,著力解決(jue) “不願用”的問題。一是完善責任清單和考核機製。建立實踐“四種形態”責任清單,把履行主體(ti) 、監督責任貫穿於(yu) 日常監督管理和違紀問題審查全過程,將運用“四種形態”情況作為(wei) 各級黨(dang) 委(黨(dang) 組)履行主體(ti) 責任情況考核的重要內(nei) 容。二是強化責任追究倒逼責任落實。把落實“四種形態”情況作為(wei) 對領導幹部問責的重要內(nei) 容,紀檢監察機關(guan) 要結合實際對管黨(dang) 治黨(dang) 主體(ti) 責任缺失、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政治責任落實不力的,堅決(jue) 追究責任。三是強化分析研判和業(ye) 務指導。各級紀檢監察機關(guan) 要認真分析“四種形態”統計數據的發展趨勢和總體(ti) 成效,深入研判區域政治生態,強化指導力度,有效解決(jue) 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和反腐敗鬥爭(zheng) 中遇到的難題。要分析提煉運用“四種形態”有效做法,加強政策理論和經驗宣傳(chuan) ,引導各級黨(dang) 組織深化對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客觀規律的認識。
把握標本兼治、治病救人原則,推動第一種形態取得實效。一是解決(jue) 監督方法手段不多的問題,提高談話函詢覆蓋麵。要加強對現有線索的分析研判,及時進行科學分類處理,對苗頭性、傾(qing) 向性問題或輕微違紀的,及時啟動談話函詢程序,同時加大對一般性或較為(wei) 籠統問題線索“麵對麵”的談話比例。二是解決(jue) 規範化程度不高的問題,細化規範談話函詢流程。對談話函詢程序、內(nei) 容、辦理過程等細化操作流程,確保全程留痕、手續完備、有據可查;嚴(yan) 格按照指標體(ti) 係科學精準統計,確保形態統計數據能夠客觀反映;適時對談話函詢結果真實性進行核查,對不如實說明、欺騙組織的嚴(yan) 肅處理。
堅持實事求是與(yu) 講究政策策略相統一,確保形態運用更加精準。一是準確研判“樹木”與(yu) “森林”的關(guan) 係,把握好政治生態和政治方向。緊扣政治責任和政治影響,結合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大局和當地的政治生態綜合考量,對違背中央大政方針政策、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和重要戰略部署不力、搞“七個(ge) 有之”以及破壞黨(dang) 內(nei) 政治生態等問題,要從(cong) 嚴(yan) 把握、從(cong) 嚴(yan) 處理,形成震懾。二是統籌把握個(ge) 案與(yu) 整體(ti) 的關(guan) 係,確保處理平衡。在個(ge) 案處理上,要防止脫離當地政治生態和案件處理整體(ti) 情況隨意放大或縮小,防止個(ge) 案處理完全背離當地同類案件處理的紀法尺度而出現畸輕畸重現象。三是準確把握寬與(yu) 嚴(yan) 的辯證關(guan) 係,做到寬嚴(yan) 相濟。要避免片麵從(cong) 寬、一味從(cong) 寬的情況。對於(yu) 寬嚴(yan) 的把握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對於(yu) 違紀問題嚴(yan) 重且對組織不忠誠、不老實、拒不接受組織教育挽救,甚至對抗組織審查等具有從(cong) 重加重情形的,必須按照規定從(cong) 嚴(yan) 把握、從(cong) 嚴(yan) 處理。四是把握好定量與(yu) 變量的關(guan) 係,重點考量被審查人主觀態度。審查調查中,紀法、事實是兩(liang) 個(ge) 主要的定量,被審查調查人態度是中間的變量,精準運用“四種形態”,應當在嚴(yan) 格把握事實、紀法兩(liang) 個(ge) 定量的基礎上,重點把握被審查調查人對組織的忠誠度、接受組織審查的態度這個(ge) 主要變量,審慎做出分析判斷。五是準確把握違紀與(yu) 犯罪之間的關(guan) 係,明確政策界限。要加強對審查調查和司法實踐的分析研究,明確第三、第四種形態政策界限。對於(yu) 運用第三種形態處理的,要體(ti) 現把監督挺在前麵的要求;對於(yu) 嚴(yan) 重違法犯罪的,必須果斷運用第四種形態處理。
加強製度建設,確保形態運用程序更加規範。一是繼續做好頂層設計,提供方向指引,明確具體(ti) 適用情形、政策界限、處理標準、程序要求等內(nei) 容,把“四種形態”的運用貫穿到執紀執法全過程。要進一步探索建立運用“四種形態”與(yu) 組織人事工作相銜接機製,加強與(yu) 組織人事部門、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dang) 組織的協調,確保處理建議、處分決(jue) 定、組織處理措施能夠得到及時有效執行。二是運用“四種形態”必須嚴(yan) 格執行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監督執法工作規定及配套製度有關(guan) 程序性要求,特別是要嚴(yan) 格執行民主集中製原則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製度。對於(yu) “四種形態”運用中的重要問題,必須經過集體(ti) 研究,決(jue) 不允許個(ge) 人擅自決(jue) 定和改變。三是強化內(nei) 部監督製約,對於(yu) “四種形態”運用中從(cong) 輕、從(cong) 重情節的把握,要嚴(yan) 格執行集體(ti) 決(jue) 策機製,嚴(yan) 格履行請示報批製度,壓縮權力尋租空間,避免案件處理的主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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