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談私自收養亂象:應盡快完善製度將漏洞補上
發稿時間:2020-04-15 11:37:28 來源:法製日報 作者:樊樹林
記者暗訪網絡送養(yang) :中介建群牽線,已出生孩子10萬(wan) 元起價(jia) 。這是一個(ge) 隱秘且數量不容小覷的群體(ti) ——民間送養(yang) 者。記者調查發現,在他們(men) 棲身的網絡世界,送養(yang) 者、中介、收養(yang) 者已然形成了一根銜接緊密的鏈條(4月11日“法治周末報”公眾(zhong) 號)。
孩子是上蒼給我們(men) 的天使,是國家和社會(hui) 的未來。近日網絡上沸沸揚揚的“上市公司高管性侵案”,讓私自收養(yang) 話題再次進入人們(men) 視線。私自收養(yang) 同依法收養(yang) 不同,是指未辦理收養(yang) 登記、自行建立親(qin) 子關(guan) 係/類親(qin) 子關(guan) 係(祖孫關(guan) 係)的收養(yang) ,是不受法律保護的行為(wei) 。
依據我國收養(yang) 法相關(guan) 規定,收養(yang) 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無子女;有撫養(yang) 教育被收養(yang) 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wei) 不應當收養(yang) 子女的疾病;年滿三十周歲。這些規定旨在為(wei) 被收養(yang) 的未成年人提供有利於(yu) 其成長的環境,保障被收養(yang) 人和收養(yang) 人的合法權益。在現實生活中,對於(yu) 不能生育、不想生育、失去孩子的家庭而言,收養(yang) 孩子是他們(men) 實現家庭圓滿夢想的一種方式。還有一些人,出於(yu) 幫扶殘疾兒(er) 童、孤兒(er) 、棄嬰的愛心,也會(hui) 選擇收養(yang) 孩子。不過,由於(yu) 目前法律規定的收養(yang) 條件比較嚴(yan) 苛,很多家庭收養(yang) 孩子的需求無法得到滿足,於(yu) 是催生了一些私自收養(yang) 的情況。
同時,現實中,部分無力撫養(yang) 小孩的家庭、單親(qin) (包括未婚、離異、喪(sang) 偶)媽媽客觀上也存在將孩子送與(yu) 他人撫養(yang) 的需求,因此私自送養(yang) 之前一直在社會(hui) 上存在。據中國日報網報道,從(cong) 1992年到2005年,重慶地區家庭私自收養(yang) 的兒(er) 童將近19800個(ge) ,而同時期合法收養(yang) 的孩子僅(jin) 為(wei) 5100人。顯然,私自送(收)養(yang) 的數量已數倍於(yu) 合法收養(yang) 的數量。
進入互聯網時代後,送養(yang) 者、中介、收養(yang) 者更是借助網絡逐漸形成了一個(ge) 銜接緊密的灰色產(chan) 業(ye) 鏈條,在網絡世界裏潛滋暗長。就像新聞中記者暗訪所了解的,一些平台以政策、法規問題將“送養(yang) 小孩”等信息進行了清理或屏蔽,但要找到相關(guan) 的線索並非難事:比如,一個(ge) 名為(wei) “愛心救助站二”的QQ群,就專(zhuan) 門提供送養(yang) 、收養(yang) 服務,“愛心救助”隻是其在網絡上用以降低法律風險的一種掩護,而所謂的補助,其實就是送養(yang) 者開出的價(jia) 格。
這些被私自收(送)養(yang) 的兒(er) 童,由於(yu) 身處原生家庭、國家監護與(yu) 收養(yang) 機製的罅隙之間,自身合法權益往往很難得到有效保護,甚至會(hui) 時刻處於(yu) 風險之中。這幾年,國內(nei) 曝出的一些私自收養(yang) 的極端案例也說明了這一點。如,2013年,河南省蘭(lan) 考“愛心媽媽”袁厲害收留無家可歸兒(er) 童的處所發生火災,導致7名孩子死亡……
而在私自收養(yang) 之外,還有一些人打著“私自收養(yang) ”的旗號販賣嬰兒(er) ,給嬰幼兒(er) 的身體(ti) 權、生命權、健康權等帶來了極大風險隱患。這些現實也警示我們(men) 應盡快完善製度,將私自收養(yang) 的漏洞補上。
首先,司法機關(guan) 要對一些已發生的個(ge) 案中的受害人進行及時有效救助,對侵害人進行嚴(yan) 厲懲治,尤其對假收養(yang) 之名行販賣嬰兒(er) 之實的違法行為(wei) ,要予以嚴(yan) 厲打擊。其次,對收養(yang) 法進行修訂,根據社會(hui) 現實情況,適度放寬合法收養(yang) 門檻,將私自收養(yang) 人群分流到依法收養(yang) 的軌道上來。第三,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的收養(yang) 模式,建立一個(ge) 具有公信力的平台,由機構負責匯總、匹配需求與(yu) 資源,通過專(zhuan) 業(ye) 而係統的收養(yang) 評估、收養(yang) 回訪確保被收養(yang) 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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