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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抗疫舉措中彰顯的民族智慧

發稿時間:2020-04-13 15:09:40   來源:光明日報   作者:張晉藩 王斌通

  古往今來,疫病一直與(yu) 人類文明如影相隨。我國古人很早就形成了對疫情的規律性認識。《黃帝內(nei) 經·素問·本病論》稱:“大風早舉(ju) ,時雨不降,濕令不化,民病溫疫”。《周禮·天官塚(zhong) 宰》載:“四時皆有癘疾”。疫情橫行之際,百姓深受其苦。然而,無論疫情如何肆虐,中華民族始終沒有低頭和退縮,而是奮起抗爭(zheng) ,抵禦住了一次又一次嚴(yan) 重的災疫侵襲,在疫情過後迅速複耕田地,繁衍人口,繁榮商貿,振興(xing) 經濟。在幾千年的發展進程中,中華民族以愈挫愈勇的堅韌、博大深邃的智慧,戰勝了無數艱難險阻,這與(yu) 曆代不斷完善的抗疫舉(ju) 措與(yu) 製度建設密不可分。

  曆代法典均明確疫情為(wei) 大事,將抗疫表現納入職官考課

  疫情關(guan) 乎百姓安危,影響國家稅賦收入,因此,曆代在立法時都將疫情奏報列為(wei) 國之大事,要求地方官據實上報,各地驛站不得拒絕和延誤。唐令規定,呈報疫情的官文書(shu) 須遵循“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的期限,延誤者處罰。《唐律疏議·職製律》規定:“諸驛使稽程者,一日杖八十,二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大明律·吏律·公式》“事應奏不奏”條規定:“若軍(jun) 務、錢糧、選法、製度、刑名、死罪、災異及事應奏而不奏者,杖八十。”法律同時要求地方官詳細勘驗疫情致損情況,杜絕瞞報漏報,以確保朝廷準確掌握受災情況。《大明律·戶律·田宅》“檢踏災傷(shang) 田糧”條規定地方官對一應災傷(shang) 田糧,應親(qin) 詣田所用心勘察,如故意隱瞞,通同作弊,須負相應刑責。

  為(wei) 督勵各級官員全力抗疫,朝廷不僅(jin) 派遣監察禦史等欽差巡視、指導,而且將地方官的抗疫表現列入考課。對於(yu) 因私廢公、借機虐民、慵懶畏避的惡吏,一律依法嚴(yan) 懲;對於(yu) 奉公守法、廉能昭著、舍身救民的賢吏,則及時褒揚,以示獎優(you) 汰劣,賞罰分明。法律特別注重對上官的考課,隻有上官勇於(yu) 任事,居下位者才不敢疏忽。明景泰五年(1454年),右都禦史李實巡撫湖廣期間擅作威福,對人民饑疫救治不力,上疏自責,被朝廷撤換。這一嚴(yan) 治上官的舉(ju) 措,使地方震動,紀綱為(wei) 之一振。

  曆代法典還載有專(zhuan) 條,打擊謠言,穩定人心。《大明律》《大清律例》均設有“禁止巫師邪術”條和“造妖書(shu) 妖言”條,明確了對製造及傳(chuan) 播妖術、謠言等行為(wei) 的刑事製裁,尤其規定,利用“讖緯、妖書(shu) 、妖言”惑亂(luan) 人心者,處以死刑。

  官府和民間協力抗疫,共克時艱

  除了法典規定,皇帝在疫情暴發時,也嚴(yan) 令各級官吏施行仁政,安撫民生。明天順元年(1457年),英宗頒布《寬恤事宜》,專(zhuan) 門強調賑恤百姓和收葬遺屍:“水旱災傷(shang) 去處,如遇饑民缺食,有司加意撫恤賑濟,逃民招撫複業(ye) ,免其糧差三年,及各處地方有因饑疫身死,無人收葬者,所在軍(jun) 民有司,即與(yu) 掩埋,毋使暴露。”在法律的嚴(yan) 格要求和朝廷的三令五申下,地方官一般都能積極抗疫,實施開倉(cang) 濟民、差醫治療、建立義(yi) 塚(zhong) 、收養(yang) 遺孤等一係列措施。為(wei) 幫助百姓恢複生產(chan) 生活,地方官在大疫之後,多立足本地實際,向朝廷奏請免除或緩征稅賦。

  在抗疫過程中,各地的士紳鄉(xiang) 賢也盡力給予協助。清乾隆帝曾諭群臣:“從(cong) 來救荒無奇策,富戶能出資賑糶,足以助官賑之所不及,於(yu) 閭閻殊有裨益。”士紳鄉(xiang) 賢在購置治疫藥材、施粥接濟百姓、收埋屍骨等方麵發揮了重要作用,不僅(jin) 極大地提高了疫情的防治效率,而且彌補了地方官府抗疫力量的短缺和救治能力的不足。正因為(wei) 官府抗疫與(yu) 民間自救密切配合,才最大限度減少了百姓的生命財產(chan) 損失,受疫情影響的社會(hui) 秩序也得以盡快恢複。

  加強疫情預防的製度建設,總結經驗,防患未然

  經過長時間的抗爭(zheng) 和對疫情的深入了解,曆代除了在疫情暴發時組織力量,積極應對,也注意通過醫藥管理、醫書(shu) 刊印、倉(cang) 儲(chu) 設置、司法審判等製度建設,加強疫情預防,形成一整套防治結合、多措並舉(ju) 的疫情治理方式。

  秦漢以後,中央陸續建立太醫署、太醫局、太醫院、尚藥局等醫療衛生與(yu) 醫藥管理機構,遇地方疾疫流行,遣醫官分而治之。西晉出現了專(zhuan) 門性的醫療及醫藥管理法規《醫藥疾病令》,至唐代,形成更為(wei) 明確具體(ti) 的《醫疾令》,無論醫官、醫士的培養(yang) 、選拔、考試、差派、考核、升賞,還是醫藥的采購、存儲(chu) 等,均有詳細規定。明代頒布惠民藥局之令,在各府州縣遍設惠民藥局,撥付公帑購置藥材,每逢疫情暴發,凡軍(jun) 民之貧而病者,皆由醫官治療並發給藥物;還在各地開辦醫學,培養(yang) 醫生。清代承襲明製,普遍建立地方藥局,選擇良醫,盡心救治病患,全力保全民命。

  為(wei) 了普及醫藥知識,提升醫療水平,國家統一審核、收集和刊印醫藥書(shu) 籍。北宋嘉祐二年(1057年),仁宗下詔設立校正醫書(shu) 局,委任專(zhuan) 官,集合名醫,對曆代流傳(chuan) 下來的醫藥書(shu) 籍進行集中整理,《傷(shang) 寒論》《金匱要略》《千金要方》等醫書(shu) 都得到認真校勘並頒行全國。明嘉靖時,世宗為(wei) 幫助百姓抵禦疫病侵襲,還親(qin) 自製定、檢驗《濟疫小飲子方》,下令禮部刊印。

  明清各府州縣遵照朝廷政令廣設預備倉(cang) 、常平倉(cang) ,儲(chu) 藏糧米,遇年荒賑貸百姓,逢災疫救濟民生。清代還於(yu) 鄉(xiang) 村、市鎮廣設社倉(cang) 、義(yi) 倉(cang) ,使倉(cang) 儲(chu) 備荒防疫體(ti) 係進一步完善。皇帝非常重視發揮倉(cang) 儲(chu) 在抗災防疫中的作用,明太祖曾下諭:“天下預備倉(cang) 廩正為(wei) 荒歉而設,即遣人與(yu) 縣官、耆民,照戶給之,務使饑民切霑其利。”康熙帝也說:“救荒之道,以速為(wei) 貴。倘賑濟稍緩,遲誤時日,則流離死喪(sang) 者必多。雖有賑貸,亦無濟矣。朕每聞水旱災傷(shang) ,即遣官動支正項錢糧賑濟,以此故也。”

  鑒於(yu) 罪囚久係獄中,在酷暑時節容易感染疫病,明清還實行熱審之製,避免獄中疫情肆虐。每年孟夏,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等官審錄罪囚,徒、流以下,減等發落。萬(wan) 曆二十五年(1597年),神宗下詔:“寄監人犯暑月易生疾疫,每夏四月,比照熱審事例清查釋放。”邱濬在《大學衍義(yi) 補》中說:“孟夏之月天氣始炎,將馴至於(yu) 大暑也,恐罪人之係於(yu) 囹圄者氣相鬱蒸,或致疾疫,故於(yu) 是時也,於(yu) 刑之薄者即結斷之,不使久係;罪之小者即遣決(jue) 之,不使收係;係之輕者即縱出之,不使複係。”

  幾千年來,中華民族以豐(feng) 富的智慧、堅強的意誌,一次次戰勝了疫情。今天,相信我們(men) 能夠再一次經受住錘煉和考驗,取得這場艱苦卓絕的抗疫鬥爭(zheng) 的最終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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