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中國銀保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答記者問
發稿時間:2020-03-31 12:18:46 來源:銀保監會(hui) 網站
為(wei) 進一步加強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非銀機構)監管,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中國銀保監會(hui) 發布了《中國銀保監會(hui) 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關(guan) 部門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辦法》的修訂背景是什麽(me) ?
近年來,黨(dang) 中央、國務院對銀行業(ye) 金融機構服務實體(ti) 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加大對外開放提出了更加明確的要求。同時隨著非銀機構的不斷發展,部分許可規定需進一步完善以適應監管實際。本次《辦法》修訂著力於(yu) 進一步強化監管政策引領,合理劃分監管事權,提升準入監管質效。
二、本次修訂《辦法》有哪些簡政放權舉(ju) 措?
一是取消部分許可事項。主要包括:取消對非銀機構股東(dong) 首次持有或累計增持股權不足5%事項的審批;取消因行政區劃調整等原因引起的變更住所、因股東(dong) 名稱變更引起的變更章程的審批;取消董事和高管在同質同類機構間平級調動職務(平級兼任)或改任(兼任)較低職務、金融租賃公司境外專(zhuan) 業(ye) 子公司及財務公司境外子公司從(cong) 境外聘任董事高管等許可事項的審批。二是簡化部分審批流程。主要包括:簡化非銀機構合並事項許可程序,規定因非銀機構合並引起的變更股權、注冊(ce) 資本等相關(guan) 許可事項可與(yu) 合並事項一並申請辦理;合並金融資產(chan) 管理公司投資入股境內(nei) 外法人金融機構的“準入”“準出”許可程序。
三、本次修訂《辦法》在加強股權管理方麵提出哪些要求?
一是參照《商業(ye) 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有關(guan) 規定,加強對非銀機構主要股東(dong) 及其關(guan) 聯方、一致行動人的穿透監管,在股東(dong) 禁止性情形、資本補充義(yi) 務、公司章程內(nei) 容要求等方麵作了進一步完善,同時增加了非銀機構股東(dong) 5年內(nei) 不得轉讓所持股權的例外情形。二是結合《關(guan) 於(yu) 加強非金融企業(ye) 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有關(guan) 要求,適度提高非金融企業(ye) 作為(wei) 非銀機構控股股東(dong) 的持續盈利能力、權益性投資餘(yu) 額占比等財務指標要求。三是增加股東(dong) 入股非銀機構家數的規定。結合監管實踐,明確同一出資人及其控股股東(dong) 、實際控製人、控股子公司、一致行動人、實際控製人控製或共同控製的其他企業(ye) 作為(wei) 主要股東(dong) 入股非銀機構的家數原則上不得超過2家,其中對同一類型非銀機構控股不得超過1家或參股不得超過2家。
四、《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的情況如何?
2020年1月14日至2月14日,銀保監會(hui) 就《辦法》麵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社會(hui) 各方給予了廣泛關(guan) 注,期間共收到各類意見39條。銀保監會(hui) 對反饋意見逐條進行認真研究,對其中符合監管工作實際的意見建議進行了吸收采納。下一步銀保監會(hui) 將繼續督促引導非銀機構持續深化改革發展,提升服務實體(ti) 經濟質效。同時及時更新相關(guan) 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和格式要求、行政許可事項服務指南等配套文件,為(wei) 行政許可相對人辦事服務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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