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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守耕地保護紅線,用地審批權下放不意味放鬆監管

發稿時間:2020-03-31 12:18:14   來源:人民日報  

  土地資源是經濟社會(hui) 發展的重要基礎和要素保障。土地管理特別是耕地保護工作,關(guan) 係到經濟社會(hui) 的可持續發展,也關(guan) 係到億(yi) 萬(wan) 人民的切身利益。日前,國務院發布《關(guan) 於(yu) 授權和委托用地審批權的決(jue) 定》(以下簡稱《決(jue) 定》),大幅下放用地審批權。自然資源部也印發相關(guan) 通知,同步下放建設用地預審權。用地審批權下放基於(yu) 怎樣的考量?放下去的審批權如何才能接得住、管得好?自然資源部有關(guan) 負責人進行了解讀。

  放權既有授權方式,也有委托方式

  土地管理職權,曆來是各級政府的重要事權,而合理劃分各級政府的土地管理事權尤為(wei) 重要。目前我國已經基本形成了土地管理職權的基本框架,即土地管理的宏觀決(jue) 策權屬於(yu) 中央和省級政府,比如規劃審批權、總量控製權和征收征用權等,國家在土地管理上享有最終和最高的管理權、決(jue) 定權。而土地管理的微觀執行權屬於(yu) 地方,主要是市縣政府,比如規劃計劃執行權、土地登記權、存量用地審批權和違法案件查處權等。中央政府和省級政府的職權劃分,具有一定的同構性。而且以往常常出現由於(yu) 建設用地審批層級較高,帶來審批周期長、審查環節多、審批效率低等問題,不利於(yu) 重大項目及時落地。

  “改革完善用地審批製度,適度下放審批權,是轉變政府職能、激發市場活力、有力拉動內(nei) 需、優(you) 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ju) 措。”自然資源部不動產(chan) 登記中心副主任李煒說,此次放權既有授權方式,也有委托方式。

  從(cong) 授權方式看,《決(jue) 定》明確,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永久基本農(nong) 田以外的農(nong) 用地轉為(wei) 建設用地審批事項,同步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下放相應的建設用地預審權。這意味著無論是在土地利用總體(ti) 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nei) 還是範圍外,將永久基本農(nong) 田以外的農(nong) 用地轉為(wei) 建設用地的,今後都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從(cong) 委托方式看,《決(jue) 定》提出,委托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廣東(dong) 、重慶等八個(ge) 試點省(市)人民政府批準永久基本農(nong) 田轉為(wei) 建設用地和國務院批準土地征收審批事項,同步委托8個(ge) 試點省(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行使相應的建設用地預審權。

  根據新《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將永久基本農(nong) 田以外的農(nong) 用地轉為(wei) 建設用地審批事項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國務院仍然保留了永久基本農(nong) 田轉為(wei) 建設用地的審批權,以及征收永久基本農(nong) 田、35公頃以上耕地、70公頃以上其他土地的審批權。李煒解釋,“由於(yu) 全國80%耕地為(wei) 永久基本農(nong) 田,且重大項目多數需要占用耕地35公頃或者總用地70公頃以上,因此為(wei) 了賦予省級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權,國務院決(jue) 定將這部分審批權以試點的方式委托部分省份。首批試點以用地需求旺盛、土地管理工作基礎紮實的直轄市和長三角、珠三角等相關(guan) 省份為(wei) 主。”

  用地審批效率提高、標準不降

  “下放用地審批權,不意味著放鬆監管。”李煒說,關(guan) 鍵在於(yu) 正確處理好“變”與(yu) “不變”的關(guan) 係。“‘變’的是報送主體(ti) 、批準機關(guan) 和審批流程,‘不變’的是耕地保護的國策、法定的程序標準、節約集約的要求。”

  堅守耕地保護紅線,強化節約集約用地是土地管理製度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改革用地審批製度並不是對地方政府用地行為(wei) 的放任自流,而是通過更加有效的職責分工,更好地保障耕地保護和節約集約利用目標的實現。

  “無論是授權方式,還是委托方式,都是一種審批事權、審批程序的調整,隻是提高了用地審批的效率,壓縮了原有審批的時間,但並沒有降低用地審批的標準。”李煒說,“都要以《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guan) 用地標準規範等作為(wei) 審查依據,必須確保審批的用地項目符合空間規劃、符合占用條件、落實占補平衡、促進節約集約等。”他還強調,對於(yu) 不能正確行使被授權或者被委托職權的,國務院和自然資源部將隨時收回授權、收回委托。

  省級政府對相關(guan) 事項負總責

  記者了解到,《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了對各類土地違法行為(wei) 的查處,《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wei) 處分辦法》也對地方政府不履行耕地保護職責的查處作出了明確規定。審批權下放後,自然資源部會(hui) 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和省級政府一起,強化督查問責,加快清理閑置土地,清理整頓大棚房,進一步有效遏製土地違法行為(wei) 多發、頻發的現象。

  用地審批權不但要“放得下”,還要“接得住、管得好”。李煒表示,下放建設用地審批權,歸根結底是為(wei) 了深化“放管服”改革,在中央和地方重新劃分事權後,讓土地效益充分發揮,土地管理秩序日趨向好,土地要素功能不斷顯現。

  “下放用地審批權,雖然可以賦予省級人民政府更大的用地自主權,提升用地保障能力,但對於(yu) 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來講,責任無疑加大了。用地審批改革之前,對於(yu) 國務院批準的用地項目,省級政府雖然也進行審查,但更多地承擔著一個(ge) ‘二傳(chuan) 手’的角色。此次改革後,省級政府成了用地審批事項的‘主攻手’,要對相關(guan) 用地審批事項的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負總責。”李煒說。(記者 朱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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