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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的解讀

發稿時間:2020-03-24 14:12:42   來源:稅務總局網站  

  根據《財政部 商務部 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繼續執行研發機構采購設備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號,以下簡稱91號公告)規定,稅務總局配套製發了《研發機構采購國產(chan) 設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台的背景

  為(wei) 鼓勵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減輕研發機構研發成本,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會(hui) 同商務部和稅務總局發布了91號公告,明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繼續對研發機構(包括內(nei) 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采購國產(chan) 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並規定具體(ti) 退稅管理辦法由稅務總局會(hui) 同財政部製定。為(wei) 落實91號公告,便於(yu) 研發機構辦理采購國產(chan) 設備退稅,經商財政部,稅務總局出台了《辦法》。

  二、《辦法》的主要內(nei) 容解讀

  (一)研發機構和國產(chan) 設備的具體(ti) 範圍

  辦理增值稅退稅的研發機構和國產(chan) 設備的具體(ti) 範圍,按照91號公告第一條、第二條和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二)研發機構如何辦理采購國產(chan) 設備退稅備案

  適用采購國產(chan) 設備退稅政策的研發機構,應於(yu) 首次申報采購國產(chan) 設備增值稅退稅時辦理退稅備案手續。辦理手續時需要的相關(guan) 資料包括研發機構資質證明資料、《出口退(免)稅備案表》等。需要提醒的是,《出口退(免)稅備案表》內(nei) 容填寫(xie) 要真實、完整,其中,“企業(ye) 類型”選擇“其他單位”,“出口退(免)稅管理類型”依據資質證明材料填寫(xie) “內(nei) 資研發機構(簡寫(xie) :內(nei) 資機構)”或“外資研發中心(簡寫(xie) :外資中心)”,其他欄次按填表說明填寫(xie) 。

  《辦法》下發前已辦理采購國產(chan) 設備退稅備案的研發機構,無需再次辦理備案。

  (三)研發機構如何辦理采購國產(chan) 設備退稅備案的變更和撤回

  1.如何辦理備案變更。已辦理備案的研發機構,《出口退(免)稅備案表》中內(nei) 容發生變更的,須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nei) ,持相關(guan) 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辦理備案變更。

  2.如何辦理撤回。研發機構發生解散、破產(chan) 、撤銷以及其他依法應終止采購國產(chan) 設備退稅事項的,應持相關(guan) 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辦理備案撤回。主管稅務機關(guan) 應按規定結清退稅款後,辦理備案撤回。外資研發中心在退稅資格複審前,因自身條件發生變化,已不符合研發機構的條件,應自條件變化之日起30日內(nei) 辦理退稅備案撤回。

  (四)研發機構如何進行退稅申報

  研發機構申報采購國產(chan) 設備退稅時,需提交《購進自用貨物退稅申報表》、采購國產(chan) 設備合同、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或者增值稅普通發票等資料。可辦理的退稅額,為(wei) 增值稅發票上注明的稅額。

  上述增值稅發票的具體(ti) 要求:1.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在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台上線後,應當已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台確認用途為(wei) “用於(yu) 出口退稅”;在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台上線前,應當已經掃描認證通過,或者已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台勾選確認。2.增值稅普通發票,為(wei) 開具時間為(wei) 2019年1月1日至本公告發布之日前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含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

  研發機構采購國產(chan) 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已用於(yu) 進項稅額抵扣的,不得申報退稅;已用於(yu) 退稅的,不得用於(yu) 進項稅額抵扣。

  (五)研發機構辦理退稅的申報期限

  研發機構采購國產(chan) 設備退稅的申報期限,為(wei) 采購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考慮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2019年采購國產(chan) 設備退稅的申報期限,延長至2020年8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

  如果研發機構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nei) 申報退稅,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明確國有農(nong) 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號)的規定,待研發機構收齊憑證及信息後,仍可繼續申報辦理退稅。

  (六)稅務機關(guan) 如何審核辦理退稅

  如果研發機構屬於(yu)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務機關(guan) 經審核符合規定的,應按規定辦理退稅。如果研發機構不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者雖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但使用增值稅普通發票申報退稅的,稅務機關(guan) 須確認發票真實、發票所列設備已申報納稅後,方能辦理退稅。

  (七)已退稅的國產(chan) 設備轉移或移作他用如何處理

  已辦理增值稅退稅的國產(chan) 設備,自增值稅發票開具之日起3年內(nei) ,設備所有權轉移或移作他用的,研發機構須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補繳已退稅款。補繳已退稅款按以下方法計算:

  應補繳稅款=增值稅發票上注明的稅額×(設備折餘(yu) 價(jia) 值÷設備原值)

  設備折餘(yu) 價(jia) 值=增值稅發票上注明的金額-累計已提折舊

  累計已提折舊按照企業(ye) 所得稅法的有關(guan) 規定計算。

  (八)違法違規的處理

  如果研發機構騙取采購國產(chan) 設備增值稅退稅的,主管稅務機關(guan) 應追回已退稅款,並依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guan) 規定處理。如果研發機構涉及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被依法公布信息的,研發機構將停止享受采購國產(chan) 設備退稅政策,並應及時辦理退稅備案撤回。

  三、執行期限

  根據91號公告規定,《辦法》的施行期限為(wei)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增值稅發票的開具日期為(wei)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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