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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製

發稿時間:2015-12-01 00:00:00  

  二元化導向的法律規定,扭曲的政府與(yu) 市場關(guan) 係,眼前利益與(yu) 長遠利益的割裂,不利於(yu) 依法保障農(nong) 民土地權益,不利於(yu) 形成土地增值收益的市場化,不利於(yu) 實現土地增值收益的跨期分配。應該樹立以人為(wei) 本的理念,切實保障農(nong) 民合法的土地權益;推進確權頒證工作,明晰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權利邊界;更好發揮政府引導作用,充分發揮市場的決(jue) 定性作用;促進收益分配方式多元化,實現土地收益分配結構優(you) 化。

  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深化農(nong) 村改革綜合性實施方案》提出,要建立兼顧國家、集體(ti) 、個(ge) 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製,合理提高個(ge) 人收益。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是土地流轉進程中最為(wei) 關(guan) 鍵的議題,涉及的利益主體(ti) 多、影響麵廣,具有跨期效應。為(wei) 此,應當立足於(yu) 土地流轉收益分配的現狀,著眼未來,搞好頂層設計,積極構建包容性和可持續性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製。

  當前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製存在的問題

  農(nong) 民利益受損,政府收益比例過高,缺乏包容性。土地增值收益是土地權利資本化的體(ti) 現,土地權利主體(ti) 應憑借其擁有的權利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由此所形成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製應以包容性為(wei) 準則,讓土地增值收益在不同權利主體(ti) 之間合理分配。然而,囿於(yu) 現有的法律規定以及政府權力邊界的模糊性,農(nong) 民成了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格局中的弱勢群體(ti) ,無法獲得應享有的權利資本化收益,集體(ti) 經濟組織的權力資本化收益得不到保障,政府憑借權力占有了較高比例的土地增值收益。這種缺乏包容性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製激化了農(nong) 民、集體(ti) 與(yu) 政府間的矛盾,影響了土地又好又快流轉,不利於(yu) 土地集約高效利用。

  過於(yu) 重視貨幣補償(chang) ,忽視能力提升,缺乏可持續性。土地流轉牽涉到生產(chan) 方式與(yu) 生活方式的雙重改變,這就使得穩定、持久的收入流成為(wei) 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製的重要議題。然而,當前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製過於(yu) 重視貨幣補償(chang) ,不從(cong) 生產(chan) 方式轉變的角度注重農(nong) 民就業(ye) 機會(hui) 的增加和就業(ye) 能力的提高,從(cong) 而導致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缺乏產(chan) 業(ye) 支撐,使得部分農(nong) 民在短時間內(nei) 獲得了較高的貨幣補償(chang) ,卻由於(yu) 就業(ye) 機會(hui) 和能力的欠缺不能實現貨幣補償(chang) 的持續增值,並很快陷入貧困境地。這種缺乏可持續性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製表麵上看維護了農(nong) 民的權益、緩解了政府與(yu) 農(nong) 民間的矛盾,但實質上極為(wei) 不公平,沒有搞對激勵,是對農(nong) 民發展機會(hui) 的剝奪,為(wei) 基層的社會(hui) 治理埋下了不和諧隱患。

  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製不合理的主要原因

  二元化導向的法律規定,不利於(yu) 農(nong) 民土地權益的依法保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但凡涉及建設用地的使用,必須申請使用國有土地,這就從(cong) 製度層麵造成了國有土地與(yu) 農(nong) 村集體(ti) 土地不對等的地位,在賦予國有土地入市交易合法性的同時禁止了農(nong) 村集體(ti) 土地入市交易的可能性。顯然,這種二元化導向的法律規定,剝奪了農(nong) 民和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分享經濟發展、社會(hui) 進步、工業(ye) 化推進和城市化擴張進程中土地資本化收益的合法機會(hui) ,直接的後果就是農(nong) 民的土地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政府成了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最大受益者。

  扭曲的政府與(yu) 市場關(guan) 係,不利於(yu) 土地增值收益的市場化形成。土地增值收益的市場化形成,是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製合理性的首要前提。然而,政府權力邊界的任意擴張性,使得政府貫穿於(yu) 土地流轉和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每個(ge) 環節,這種權力的錯位和越位弱化了市場配置土地資源的作用,導致土地增值收益市場化形成機製的缺失,使得權力租金取代權利租金,權力而不是權利成了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主要依據。

  眼前利益與(yu) 長遠利益的割裂,不利於(yu) 土地增值收益的跨期分配。與(yu) 一般的資源或資產(chan) 不同,土地對利益主體(ti) 的影響頗具持續性、跨期性和不可逆轉性。這就使得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應有效兼顧眼前利益與(yu) 長遠利益的結合,而不能以解決(jue) 眼前利益為(wei) 借口忽視長遠利益的解決(jue) 。就當前來看,地方政府相關(guan) 部門,急於(yu) 推進土地流轉,在沒有向農(nong) 民解釋清楚眼前利益與(yu) 長遠利益關(guan) 係的前提下,圖快、圖省事,以不負責的態度迎合部分農(nong) 民的非理性利益訴求,隻注重以資產(chan) 為(wei) 特征的貨幣補償(chang) ,而沒有注重以資本為(wei) 特征的穩定的、持續的收入流補償(chang) ,以眼前利益取代長遠利益,使得部分農(nong) 民享受了短暫的資金揮霍後喪(sang) 失掉了長遠的發展機會(hui) 。這種隻顧眼前、不顧長遠的做法,缺乏解決(jue) 問題的長效機製,不利於(yu) 土地增值收益的跨期分配。

  完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製的措施和建議

  樹立以人為(wei) 本的理念,切實保障農(nong) 民合法的土地權益。完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製要講正確的價(jia) 值觀,要把保障農(nong) 民利益作為(wei) 起點和終點。想農(nong) 民之所想、急農(nong) 民之所急、做農(nong) 民所未想、向農(nong) 民貢智慧,要深入到農(nong) 民中去,傾(qing) 聽農(nong) 民的訴求,激發農(nong) 民的積極性,尊重農(nong) 民的創造力,保障農(nong) 民的參與(yu) 權利,真正地將保障農(nong) 民利益落到實處。為(wei) 此,要以農(nong) 民自願為(wei) 前提,規範土地流轉程序,確保農(nong) 民享有廣泛的參與(yu) 權利和監督權利,樹立農(nong) 民的主體(ti) 地位和中心地位,切實保障農(nong) 民合法的土地權益不受侵害。

  推進確權頒證工作,明晰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權利邊界。完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製要有權利思維,在尊重曆史的前提下,立足當下、展望未來,積極有序地推進土地確權頒證工作,明晰土地主體(ti) 的權屬邊界。以促進土地規範流轉為(wei) 導向,以土地權利細分為(wei) 考量,考慮土地權利分離的現狀與(yu) 趨勢,頒布與(yu) 經濟社會(hui) 發展階段相匹配的土地權利證書(shu) ,明晰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權利邊界,統籌兼顧不同權利主體(ti) 的合法權益,注重體(ti) 現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製的包容性。

  更好發揮政府引導作用,充分發揮市場的決(jue) 定性作用。完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製要處理好政府與(yu) 市場的關(guan) 係,使政府和市場在各自的權力範圍內(nei) 有效發揮作用。政府要在土地規劃利用和用途管製方麵,發揮宏觀調控和監管作用,以土地的優(you) 化配置為(wei) 目標,積極搭建土地流轉市場化交易平台,加快推進土地產(chan) 權交易所建設步伐,優(you) 化土地增值收益的市場化形成機製,讓土地權利主體(ti) 評價(jia) 其擁有的產(chan) 權實施能力,以市場運行規則為(wei) 準繩,通過市場化的博弈分享土地權利資本化收益。

  促進收益分配方式多元化,實現土地收益分配結構優(you) 化。完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製要有結構優(you) 化思維,既要立足於(yu) 當下又要展望未來,權衡處理好短期利益與(yu) 長遠利益的關(guan) 係,找準土地收益增值的形成原因,既要重視貨幣補償(chang) ,但又不局限於(yu) 貨幣補償(chang) ,要以生產(chan) 方式和生活方式雙重轉變為(wei) 前提,探索多種形態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方式,堅持資產(chan) 分配與(yu) 資本分配相結合,注重從(cong) 跨期分配的角度,優(you) 化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結構,實現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製的可持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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