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權益的有償與無償
發稿時間:2015-11-27 00:00:00
《深化農(nong) 村改革綜合性實施方案》所確立的“對農(nong) 民住房財產(chan) 權作出明確界定,探索宅基地有償(chang) 使用製度和自願有償(chang) 退出機製”改革思路,極為(wei) 重要。因為(wei) 隻有將“有償(chang) 使用製度”與(yu) “自願有償(chang) 退出機製”結合在一起,宅基地製度的改革才不是單兵突進,而是有“係統性思維,整體(ti) 謀劃和頂層設計”的改革。事實上,我國很多地方已經在開展這一項試點工作了,法律層麵所要做的不過是給其合法的“先行先試權”而已。
多年來,雖然農(nong) 村土地管理製度不斷完善,但宅基地製度的改革卻舉(ju) 步維艱,爭(zheng) 議甚大。然而,無論是對於(yu) 農(nong) 民的財產(chan) 權保護,還是對於(yu) 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抑或新型城鎮化建設來說,這一項製度的改革都是必需的。因此,在本輪土地製度全麵深化改革中,宅基地製度的改革走向一直為(wei) 人所矚目。
中辦和國辦在2015年11月聯合下發的《深化農(nong) 村改革綜合性實施方案》提出了“宅基地製度改革的基本思路”。筆者認為(wei) ,這一改革思路,意義(yi) 非常重大,有必要專(zhuan) 門加以分析和討論。
宅基地製度的問題在哪裏
農(nong) 村宅基地製度的問題較多,但從(cong) 開發利用的角度來說,現行製度最大的問題在於(yu) ,土地資源的嚴(yan) 重浪費。雖然我們(men) 並沒有關(guan) 於(yu) 全國農(nong) 村宅基地麵積的完整數據,但國務院在2014年3月發布的《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顯示:“1996—2012年,全國建設用地年均增加724萬(wan) 畝(mu) ,其中城鎮建設用地年均增加357萬(wan) 畝(mu) ;2000—2011年,城鎮建成區麵積增長76.4%,遠高於(yu) 城鎮人口50.5%的增長速度;農(nong) 村人口減少了1.33億(yi) 人,農(nong) 村居民點用地卻增加了3045萬(wan) 畝(mu) 。”
這是一個(ge) 較為(wei) 反常的現象。因為(wei) 通常來說,快速城市化會(hui) 帶動大量農(nong) 村人口向城市集聚,農(nong) 村居民點會(hui) 因此減少,農(nong) 業(ye) 用地則會(hui) 隨之增加。但中國過去30多年的城市化似乎隻實現了人口的積聚,農(nong) 村住宅的用地規模不但沒有減少,反而越來越大。
對於(yu) 這個(ge) 問題,流行的解釋認為(wei) ,這是因為(wei) 中國“舊的城市化”模式,專(zhuan) 注於(yu) “土地的城市化”卻不重視“人的城市化”,即沒有為(wei) 入城的農(nong) 民提供與(yu) 城市化平等的教育、醫療、住房等社會(hui) 保障製度,所以這些入城農(nong) 民不得不遊走於(yu) 城市和農(nong) 村之間,在城市工作賺錢,然後將收入用於(yu) 農(nong) 村建房,以防止自己在城市競爭(zheng) 失敗後流離失所。
這樣的解釋是合理的,但並不全麵,因為(wei) 其忽視了農(nong) 村宅基地取得和退出製度本身。關(guan) 於(yu) 宅基地的取得和退出,雖然並沒有全國性的法律予以明確規定,但各地實際上采取的是“村民申請—政府許可—無償(chang) 劃撥”製度,而在這種製度下,農(nong) 村宅基地的麵積和規模是無法減少的,土地資源也是無法得到最合理的利用的。
以2000—2011年間入城的1.33億(yi) 農(nong) 民為(wei) 例,我們(men) 假定其中有一半為(wei) 男性,那麽(me) 根據上述製度設計,當這6000多萬(wan) 農(nong) 民在18—25歲結婚並單立一戶時,無論他們(men) 當時是否在城市已經立足,都不妨礙其在農(nong) 村申請宅基地。雖然並非所有的人都能申請到,但既然是可以無償(chang) 申請,那麽(me) 必然有數以千萬(wan) 計的人是會(hui) 努力爭(zheng) 取這個(ge) 機會(hui) 的,而這意味著大量的土地資源必然要被占用。
那麽(me) ,當這6000多萬(wan) “前農(nong) 民”在城市安居樂(le) 業(ye) 之後,鄉(xiang) 下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如何處理呢?現行《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nong) 村村民一戶隻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nong) 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而各級政府則認為(wei) ,農(nong) 民的住宅雖然可以出售,但對象僅(jin) 限於(yu) 同村居民,城市居民不得購買(mai) 農(nong) 民住宅和宅基地,也不得占用農(nong) 民集體(ti) 土地建住宅。(可以參見國務院辦公廳1999年5月下發的《關(guan) 於(yu) 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yan) 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國土資源部2008年11月下發的《關(guan) 於(yu) 加強農(nong) 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國土資源部與(yu) 國務院法製辦2015年3月發布的《不動產(chan) 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草案征求意見稿)》)
遺憾的是,除非特殊情況,同村的村民很少有意願來購買(mai) 這些“空置房”和宅基地,因為(wei) 留守在農(nong) 村的村民基本也已經無償(chang) 分配到宅基地了,沒有這方麵的需要。而他們(men) 的子女,未來成家之後依然還可以再申請一塊宅基地。既然現行的製度允許領取“免費的午餐”,那為(wei) 何要掏錢去購買(mai) 呢?
如何改革宅基地製度
有些人痛惜土地資源的浪費,於(yu) 是主張說,宅基地是集體(ti) 所有的,既然這些“前農(nong) 民”已經脫離集體(ti) ,那麽(me) 應當將其宅基地收回,然後分配給新生人口。這種見解貌似合理,但卻幾乎不可行,原因在於(yu) 多數宅基地上麵都建有房屋,而房屋歸已經入城的“前農(nong) 民”所有。除非數以千萬(wan) 計的“前農(nong) 民”自願放棄房屋所有權,又或這些房屋倒塌而沒有複建,否則是無法合法地把這些宅基地分配給新生代農(nong) 村居民的。於(yu) 是,中國大陸在城市化過程中出現“農(nong) 民越來越少,農(nong) 村宅基地和農(nong) 民居住點卻越來越多”的現象,也就不足為(wei) 奇了。
那麽(me) 應當如何改革宅基地製度呢?近些年的政策一直是從(cong) 保護農(nong) 民的土地權益角度來看待這個(ge) 問題的。比如,黨(dang) 的十七屆三中全會(hui) 和十八大都提出,要“嚴(yan) 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農(nong) 戶宅基地用益物權”。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也提出,要“保障農(nong) 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nong) 村宅基地製度,選擇若幹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nong) 民住房財產(chan) 權抵押、擔保、轉讓,探索農(nong) 民增加財產(chan) 性收入渠道”。
《深化農(nong) 村改革綜合性實施方案》所確立的“對農(nong) 民住房財產(chan) 權作出明確界定,探索宅基地有償(chang) 使用製度和自願有償(chang) 退出機製”改革思路,極為(wei) 重要。因為(wei) 隻有將“有償(chang) 使用製度”與(yu) “自願有償(chang) 退出機製”結合在一起,宅基地製度的改革才不是單兵突進,而是有“係統性思維,整體(ti) 謀劃和頂層設計”的改革。
現有改革方案亟須完善
對照《實施方案》所提出的宅基地改革思路,反觀現有的改革方案,不能不說,我們(men) 還有很多工作要做。
比如,2015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批準了國務院提出的“在北京市大興(xing) 區等三十三個(ge) 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chan) 管理法關(guan) 於(yu) 農(nong) 村土地征收、集體(ti) 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製度有關(guan) 規定”的提案。雖然這個(ge) 提案提出要“改革宅基地管理製度,暫停實施相關(guan) 法律條款”,但改革的對象卻不是宅基地“村民申請—政府許可—無償(chang) 劃撥”的取得方式,而是將第62條第3款“農(nong) 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xiang) (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暫時調整為(wei) “使用存量建設用地的,下放至鄉(xiang) (鎮)人民政府審批;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下放至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也就是說,這個(ge) 改革方案隻是下放了宅基地的外部審批權限,並沒有對這一項製度的內(nei) 核進行改革和試點。然而,一如前述,“對農(nong) 民住房財產(chan) 權作出明確界定,探索宅基地有償(chang) 使用製度和自願有償(chang) 退出機製”,才是最需要通過試點來明確改革方向的。宅基地審批製度的下放改革,既不是最迫切的,也不是最重要的。
當然,我們(men) 對於(yu) 事物本質的認識都有階段性,都是在逐步摸索中前進的,因此也不能苛責年初的改革方案。不過,既然現在《實施方案》高度重視並明確指出了宅基地製度基本的改革思路,那麽(me) 接下來就應當盡快選擇適合的區域,暫停實施《土地管理法》第62條第1款關(guan) 於(yu) “農(nong) 村村民一戶隻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規定,暫停實施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農(nong) 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nong) 民集體(ti) 土地建住宅”的係列政策,從(cong) 而積極穩妥地探索“宅基地有償(chang) 使用製度和自願有償(chang) 退出機製”。事實上,我國很多地方已經在開展這一項試點工作了,法律層麵所要做的不過是給其合法的“先行先試權”而已。
要看到,就土地和住宅製度而言,在1980年代,中國的城市進行了土地市場化和住房商品化改革,而農(nong) 村的改革卻沒有跟上,依然沿用了計劃經濟時代的“無償(chang) 分配製度”。而今天的中國農(nong) 村,毫無疑問,已經到了必須“讓市場在宅基地資源配置中起決(jue) 定性作用”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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