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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如何成為新中國第一部法律

發稿時間:2020-03-06 17:00:16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張珊珍

  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指出:“追求男女平等的事業(ye) 是偉(wei) 大的。縱觀曆史,沒有婦女解放和進步,就沒有人類解放和進步。”70年前的1950年5月1日,首都北京20萬(wan) 群眾(zhong) 參加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後第一個(ge) 國際勞動節的慶典。那一天紅旗獵獵、鼓聲喧天,新中國的第一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在節日的氣氛中宣布正式實施。這是一部被毛澤東(dong) 譽為(wei) “普遍性僅(jin) 次於(yu) 憲法的根本大法”,為(wei) 實現男女平等奠定了法律基礎。

  黎明前夕的受命

  自1922年召開的中共二大第一次做出《關(guan) 於(yu) 婦女問題的決(jue) 議》,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就把爭(zheng) 取婦女解放和男女平等寫(xie) 在自己奮鬥的旗幟上。在第二次國內(nei) 革命戰爭(zheng) 時期,各個(ge) 根據地的工農(nong) 民主政權在馬克思主義(yi) 婚姻家庭理論指導下對婚姻家庭製度做了最初探索,如1930年閩西根據地的《保護婦女青年條例》《閩西婚姻法》;1931年鄂豫皖根據地的《婚姻問題決(jue) 議案》等。1931年,毛澤東(dong) 簽發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明確提出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原則。抗日戰爭(zheng) 和解放戰爭(zheng) 時期,不斷壯大的反帝反封建革命將婦女解放和婚姻家庭製度的改革不斷推向前進,《陝甘寧邊區婚姻條例》《晉冀魯豫邊區婚姻法暫行條例》等相繼出台,確定了新民主主義(yi) 的婚姻家庭製度基本原則。

  1948年秋天,解放戰爭(zheng) 即將迎來勝利曙光,新中國的藍圖在中共領導人的腦海中徐徐展開。這時,如何完成新民主主義(yi) 革命的重要任務之一——解放婦女,如何在即將到來的新中國建立一套新民主主義(yi) 的婚姻家庭製度,成為(wei) 新中國成立之前的重要準備工作。9月20日至10月6日,解放區婦女工作會(hui) 議在號稱共和國搖籃的西柏坡隆重召開,華北、西北、山東(dong) 、華中、華南等解放區的婦女幹部85人出席這次會(hui) 議,另有中共中央直屬機關(guan) 80多名幹部列席。就在這次會(hui) 議期間,劉少奇召集中央婦委負責人布置了準備製定新中國婚姻法的任務。

  據時任中央婦委委員的羅瓊回憶:一天傍晚,鄧穎超對婦委的同誌們(men) 說,“少奇同誌讓咱們(men) 過去一趟,要布置新的任務”。當時中央婦委駐東(dong) 柏坡,而劉少奇等中央領導住在西柏坡,東(dong) 、西柏坡相距二三裏地。那時,劉少奇與(yu) 王光美剛剛結婚不久,劉少奇就在兩(liang) 間土牆泥頂的新房裏,熱情接待了婦委會(hui) 的負責人。他表示中國人民的革命戰爭(zheng) 很快就要在全國範圍內(nei) 取得勝利,“新中國成立後,不能沒有一部婚姻法,我們(men) 這麽(me) 個(ge) 五億(yi) 多人口的大國,沒有一部婚姻法豈不亂(luan) 套了?這個(ge) 任務交給你們(men) 中央婦委,你們(men) 馬上著手,先做些準備工作”。

  為(wei) 即將到來的新中國擬定一部婚姻法,這是一項神聖而又艱巨的任務,中央婦委當即成立了以鄧穎超為(wei) 首的起草小組,成員有帥孟奇、楊之華、康克清、李培之、羅瓊和王汝琪等。雖然成員當中隻有王汝琪畢業(ye) 於(yu) 上海複旦大學法律係,真正學過法律,但其他同誌有著長期的革命鬥爭(zheng) 經曆,更有做婦女工作的經驗。起草小組主要的參考資料是劉少奇提供的那份1931年頒布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因關(guan) 係五萬(wan) 萬(wan) 同胞的婚姻、家庭幸福問題,起草小組的同誌們(men) 極為(wei) 慎重,幾次派出工作組就婚姻問題進行專(zhuan) 題調研,共同商議,幾易其稿。討論中爭(zheng) 議最大的是第9條:“確定離婚自由,凡男女雙方同意離婚的,即行離婚。男女一方堅決(jue) 要求離婚的,亦即行離婚。”雖然離婚自由已成共識,但有的同誌擔心離婚太自由會(hui) 不利於(yu) 社會(hui) 穩定,尤其在農(nong) 村,必定要觸動一部分農(nong) 民的切身利益,導致他們(men) 成為(wei) 反對派;另外一些同誌則顧慮馬上就要進城,擔心進城以後,一些幹部以“離婚自由”為(wei) 借口,另覓新愛,拋棄農(nong) 村的原配。但鄧穎超態度鮮明,主張一方堅持可以離婚。

  1949年3月23日,中央婦委隨中共中央和解放軍(jun) 總部一起離開西柏坡遷往北平,根據新的形勢和要求,中央婦委進一步對婚姻法條例草案進行討論和修改。

  群策群力的結晶

  1950年1月21日,婚姻法草案呈送黨(dang) 中央,並附鄧穎超親(qin) 筆信一封,信中寫(xie) 道:

  這個(ge) 婚姻條例草案,曾經過婦委正式討論過五次,會(hui) 後交換意見多次,並另邀請了中組部、中青委、法委等幾方麵同誌共同座談過一次、曆時二月有餘(yu) 。幾經爭(zheng) 論,幾度修改,有些問題,已經得到解決(jue) ,但爭(zheng) 論的主要問題,即一方堅持離婚,即可離婚,不附任何條件一則,至今仍意見分歧,尚未能取得一致。對於(yu) 此點反對者是較多數人,讚成者包括我及少數人。現為(wei) 了應各地的急需,且有關(guan) 廣大群眾(zhong) 切身迫切的利益,不能再拖延不決(jue) 。故大家商定,一致同意先以現在的草案,雖然我仍不完全同意,已經婦委多數同意了最後稿,並將我們(men) 不同的意見一並附上,請中央參閱作最後決(jue) 定。另送了一份婚姻條例草案給法委,請法委將意見提交中央。

  婚姻法草案在當時被分送各民主黨(dang) 派、中央人民政府、全國政協以及各司法機關(guan) 、群眾(zhong) 團體(ti) 征求意見,又經政務院第二十二次會(hui) 議討論,並由毛澤東(dong) 親(qin) 自主持,經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hui) 副主席、委員、政務院總理、副總理和委員以及政協全國委員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委員等參加的聯席座談會(hui) 討論兩(liang) 次,其內(nei) 容和文字經過反複修改後定稿。

  1950年4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草案)》提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hui) 第七次會(hui) 議通過,4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澤東(dong) 簽發命令,宣布“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hui) 七次會(hui) 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應自一九五○年五月一日起公布實施。自公布之日起,所有以前各解放區頒布的有關(guan) 婚姻問題的一切暫行條例和法令均予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中央婦委著手準備至定稿曆時一年半,各章各條都經過反複的斟酌、討論和修改,凝聚著多方人士的心血。

  新中國的獻禮

  幾千年來,封建婚姻製度嚴(yan) 重束縛了中國人民的婚姻自由,斷送了無數青年男女的幸福生活,更把一代又一代婦女推入痛苦的深淵。婚姻法以調整婚姻關(guan) 係為(wei) 主,明確規定“廢除包辦婚姻、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製度。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義(yi) 婚姻製度””。正如1950年4月26日《人民日報》中所說:“這部新的婚姻法完全符合全中國男女人民的一致要求。它的頒布有劃時代的意義(yi) ——廢除了封建主義(yi) 的婚姻製度,實行了新民主主義(yi) 的婚姻製度。”新的婚姻法代表中國廣大勞動婦女的利益,它的宣傳(chuan) 貫徹有利於(yu) 實現男女平等和婦女解放,從(cong) 而順應了時代發展潮流,推動了中國整體(ti) 性的社會(hui) 變遷。

  婚姻法共8章27條,包括結婚條件、夫妻間權利義(yi) 務、父母子女關(guan) 係、離婚條件、離婚後子女撫養(yang) 教育、離婚後財產(chan) 和生活等。從(cong) 內(nei) 容上看,婚姻法中更多的條文在於(yu) 對離婚的規定,充分體(ti) 現婚姻自由中的離婚自由,以及離婚自由中對婦女在身心健康、財產(chan) 補償(chang) 、撫養(yang) 子女、再婚生活等方麵的保護。婚姻法通篇貫穿四個(ge) 原則: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徹底杜絕舊婚姻製度中買(mai) 賣婚姻、重婚納妾、童婚、收養(yang) 童養(yang) 媳、強迫守寡等陋習(xi) ,同時倡導有利於(yu) 建立婚姻美滿、家庭和睦、男女雙方身心健康的新型婚姻家庭關(guan) 係。

  為(wei) 保障婚姻法的順利實施,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在全國範圍內(nei) 大張旗鼓開展了宣傳(chuan) 教育活動,並於(yu) 1951年和1952年,連續下發關(guan) 於(yu) 宣傳(chuan) 和檢查婚姻法執行情況的通知和指示,1953年再次開展貫徹婚姻法運動月活動,均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在短短的幾年內(nei) ,婚姻法的頒布和宣傳(chuan) 貫徹徹底滌蕩了舊婚姻家庭製度的汙泥濁水,牢固樹立起社會(hui) 主義(yi) 婚姻家庭新風尚。不僅(jin) 如此,婚姻法將廣大婦女從(cong) 封建落後的思想意識和陳規陋習(xi) 的束縛中解放出來,中國婦女的精神麵貌從(cong) 此煥然一新,以自尊、自信、自強的姿態屹立於(yu) 世界婦女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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