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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修訂解讀

發稿時間:2020-03-04 14:26:05   來源:交通運輸部網站  

  日前,交通運輸部以2020年第4號令頒布了《關(guan) 於(yu) 修改〈國內(nei) 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的決(jue) 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為(wei) 便於(yu) 各級管理部門、有關(guan) 企業(ye) 及相關(guan) 人員更好地理解《規定》內(nei) 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將《規定》出台的背景和主要修訂內(nei) 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近年來,黨(dang) 中央、國務院為(wei) 持續優(you) 化營商環境,推動經濟社會(hui) 高質量發展,作出了一係列決(jue) 策部署,並於(yu) 2019年10月製定出台了《優(you) 化營商環境條例》,要求進一步優(you) 化審批服務,提高審批效率,減輕市場主體(ti) 負擔,著力提升政務服務能力和水平。同時,為(wei) 加強物流安全管理,防範恐怖活動,《反恐怖主義(yi) 法》對貨運實名製管理和安全檢查作出了明確規定,要求物流運營單位查驗客戶身份、對運輸物品進行安全檢查。為(wei) 貫徹落實有關(guan) 要求,需要對《國內(nei) 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相關(guan) 內(nei) 容進行修訂。

  二、修訂的主要內(nei) 容

  一是著力為(wei) 水路運輸企業(ye) 提供規範、便利、高效的政務服務,減輕企業(ye) 負擔。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員標準,明確僅(jin) 經營小型船舶的國內(nei) 水路運輸經營者的專(zhuan) 職海務、機務管理人員不再強製要求具備船長、輪機長或大副、大管輪從(cong) 業(ye) 資曆;推動政務服務事項網上辦理和電子證照共享;精簡班輪航線運營許可證件和備案事項;明確從(cong) 事國內(nei) 水路運輸的船舶,既可隨船攜帶《船舶營業(ye) 運輸證》也可提供具有同等效力的可查驗信息。

  二是優(you) 化水路運輸行政審批層級,下放部分客運許可權限。為(wei) 方便企業(ye) 辦理業(ye) 務,提高管理效率,壓減審批層級,結合實際情況,明確規定了省際危險品船運輸、沿海省際客船運輸、長江幹線和西江航運幹線水上運輸距離60公裏以上省際客船運輸的經營許可由交通運輸部實施;其他內(nei) 河省際客船運輸的經營許可由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實施。同時,明確省際普通貨船運輸、省內(nei) 水路運輸的經營許可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實施,具體(ti) 許可權限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決(jue) 定。

  三是增加水路貨物運輸實名製管理和安全檢查有關(guan) 要求。為(wei) 貫徹落實《反恐怖主義(yi) 法》有關(guan) 要求,保障水路貨物運輸安全,維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和運輸秩序,明確規定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對托運人身份信息進行查驗,並對涉嫌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謊報瞞報托運危險貨物的進行安全檢查,登記並保存相關(guan) 信息,對存在違法情況的,應拒絕承運並報告有關(guan) 主管部門。同時,規定了托運人應當主動配合,如實提供相關(guan) 信息並接受安全檢查。此外,明確違反上述規定不進行身份查驗、安全檢查、信息登記保存的,按有關(guan) 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四是補充了水路旅客運輸管理的相關(guan) 要求。為(wei) 了維護水路旅客出行權益,提升水路旅客運輸服務品質,適應信息化發展趨勢,明確了客票和水路旅客運輸服務相關(guan) 內(nei) 容。水路旅客運輸經營者應當向旅客提供紙質客票、電子客票等乘船憑證並向旅客明示退票、改簽等規定,應當按規定為(wei) 軍(jun) 人、人民警察、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學生、老幼病殘孕等旅客提供優(you) 先、優(you) 惠、免票等優(you) 待服務,應當拒絕攜帶或托運國家規定的危險品及其他禁止攜帶或托運的物品的旅客乘船,鼓勵水路旅客運輸經營者開展互聯網售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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