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資本市場全麵深化改革護航
發稿時間:2020-03-02 15:12:58 來源:經濟日報
資本市場最新版“根本大法”落地。新《證券法》3月1日起正式實施。2月29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guan) 於(yu) 貫徹實施修訂後的證券法有關(guan) 工作的通知》(簡稱《通知》),部署做好新《證券法》貫徹實施工作。
新《證券法》的實施,將為(wei) 我國資本市場全麵深化改革護航,為(wei) 資本市場行穩致遠夯實法製基石,也將從(cong) 法律製度到法製執行層麵,全麵樹立境內(nei) 外投資者對中國資本市場市場化、法治化的堅定信心。
有效激發資本市場活力
中國證券業(ye) 協會(hui) 黨(dang) 委書(shu) 記、執行副會(hui) 長安青鬆在接受經濟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從(cong) 曆史上看,《證券法》經曆兩(liang) 次比較大的修訂,都推動了資本市場出現積極的轉折性重大變化。第一次較大修訂在2005年,是適應股權分置改革後的市場新環境;第二次較大修訂在2019年年底,是適應全麵推行注冊(ce) 製改革新環境。每一次修訂都是資本市場生態的重大提升,也是市場法治化建設的重要進步。
摩根士丹利華鑫證券首席經濟學家章俊表示,加強資本市場直接融資功能,加快建設多層次資本市場,能從(cong) 根本上解決(jue) 實體(ti) 經濟融資問題,加快經濟結構轉型。新《證券法》的推出和實施,一方麵從(cong) 法律上改革和消除了過去存在的諸多難題,另一方麵又在創新戰略層麵為(wei) 中國資本市場全麵深化改革和進一步加大開放拓寬了道路。
銀河證券首席經濟學家劉鋒表示,注冊(ce) 製有利於(yu) 更好地發揮資本市場價(jia) 格發現、融資、資源配置三大基礎功能。通過高質量的信息披露和盡職調查,注冊(ce) 發行製度令投資者能夠清晰了解到發行人的商業(ye) 模式、盈利來源、風險挑戰等對投資決(jue) 策有用的信息,使投資者能夠根據這些公開的資料對投資標的作出自己的合理價(jia) 值和風險判斷。因此,新《證券法》提出的全麵推行、分步實施注冊(ce) 製將有效激發資本市場活力與(yu) 效率。
前海開源基金首席經濟學家楊德龍表示,新《證券法》大幅提高對證券違法行為(wei) 的處罰力度,探索了適應我國國情的證券民事訴訟製度,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wei) 訴訟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訴訟原則,依法為(wei) 受害投資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chang) 訴訟。此舉(ju) 順應了市場的呼聲,明確引入中國特色的集體(ti) 訴訟製度,有望進一步提高對惡性違法行為(wei) 的綜合處罰力度,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促進市場健康發展。
公司債(zhai) 券注冊(ce) 製先行一步
股票發行實行注冊(ce) 製,是新《證券法》一大亮點。對於(yu) 如何“分步實施”,《通知》作出明確安排。證監會(hui) 將會(hui) 同有關(guan) 方麵,進一步完善科創板,提高注冊(ce) 審核透明度,優(you) 化工作程序。同時研究製定在創業(ye) 板試點IPO注冊(ce) 製的總體(ti) 方案,適時提出在其他板塊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實行注冊(ce) 製,相關(guan) 方案經國務院批準後實施。
3月1日,證監會(hui) 發布《關(guan) 於(yu) 公開發行公司債(zhai) 券實施注冊(ce) 製有關(guan) 事項的通知》稱,自2020年3月1日起,公司債(zhai) 券公開發行實行注冊(ce) 製。公開發行公司債(zhai) 券,應當符合修訂後的《證券法》《通知》規定的發行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等。
深圳證券交易所表示,推進創業(ye) 板改革並試點注冊(ce) 製,充分借鑒科創板成功經驗,推動製定在創業(ye) 板試點股票公開發行注冊(ce) 製總體(ti) 方案,研究完善發行上市、信息披露等製度,擴大板塊包容性和覆蓋麵。
上海證券交易所表示,將根據新《證券法》的精神和注冊(ce) 製改革要求,進一步完善科創板發行上市審核標準,細化科創板定位把握標準、優(you) 化科創屬性論證程序;根據國務院規定和中國證監會(hui) 穩妥、分步推進注冊(ce) 製改革的總體(ti) 部署,做好公開發行公司債(zhai) 券等方麵的注冊(ce) 製實施及準備工作,依法受理、審核由證監會(hui) 負責作出注冊(ce) 決(jue) 定的公開發行公司債(zhai) 券申請。
法律護航資本市場健康發展
《通知》明確要求,嚴(yan) 格落實修訂後的《證券法》規定,進一步完善證券監管執法標準,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加大對欺詐發行、違規信息披露、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以及操縱市場、內(nei) 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證券交易等嚴(yan) 重擾亂(luan) 市場秩序行為(wei) 的查處力度。
劉鋒表示,顯著提高證券違法成本,將有力提升資本市場生態環境,護航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預計公司法和刑法將進行聯動修改,加大對於(yu) 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wei) 的量刑和刑罰力度。同時他建議,在實踐中還需注意加強相關(guan) 配套製度的完善。例如,後續政策還可以考慮建立證券市場強製/半強製性的董事責任保險製度,讓保險理賠介入投資者保護程序中。
劉鋒表示,新《證券法》增加的相關(guan) 條款直擊投資者司法維權的痛點,堪稱中國特色的集體(ti) 訴訟製度,將有利於(yu) 投資者訴權的行使。未來可能會(hui) 形成單獨訴訟、共同訴訟、代表人訴訟、集體(ti) 訴訟、示範判決(jue) ,及對接調解這樣“5+1”製度長期並存的格局。
此外,新《證券法》還明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擾亂(luan)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ei) 市場秩序,損害境內(nei) 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法有關(guan) 規定處理並追究法律責任”。該條款表明,《證券法》“管轄”的範圍不僅(jin) 限於(yu) 境內(nei) ,境外也將統一適用。在全球化背景下,跨境資本和資金頻繁流動,尤其是滬港通、深港通、債(zhai) 券通開通之後,境內(nei) 資本市場與(yu) 海外聯係日益緊密。明確《證券法》域外適用效力,可以有效製約跨境違法違規行為(wei) 的發生,提高中國資本市場的法治水平。(記者 祝惠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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