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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構建國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規體係

發稿時間:2020-02-17 13:20:05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常紀文

  生物安全是指與(yu) 生物有關(guan) 的因子對國家社會(hui) 、經濟、公共健康與(yu) 生態環境所產(chan) 生的危害或潛在風險。生物安全是國家和民族安全的重要內(nei) 容,也是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ti) 必須要麵對的問題。2月14日,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主持召開中央全麵深化改革委員會(hui) 第十二次會(hui) 議並發表重要講話。他強調,要從(cong) 保護人民健康、保障國家安全、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納入國家安全體(ti) 係,係統規劃國家生物安全風險防控和治理體(ti) 係建設,全麵提高國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學習(xi) 貫徹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重要講話精神,必須盡快推動出台生物安全法,加快構建國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規體(ti) 係、製度保障體(ti) 係。

  (一)

  國際社會(hui) 非常重視生物安全的保護,1992年製定了包括生物安全內(nei) 容在內(nei) 的綜合性條約《關(guan) 於(yu) 環境與(yu) 發展的裏約宣言》《21世紀議程》和專(zhuan) 門性條約《生物多樣性公約》。之後為(wei) 了落實《生物多樣性公約》,其成員國製定了《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shu) 》。我國作為(wei) 生物資源大國,是生物多樣性公約的成員國,國務院於(yu) 2005年4月27日作出決(jue) 定,核準《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shu) 》。

  作為(wei)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shu) 》的締約國,我國有必要按照自己的立法程序,將其規定和要求轉化為(wei) 國內(nei) 法律或法規或者國內(nei) 法律法規的規定,以更好地行使國際法律權利,履行國際法律義(yi) 務。目前,我國製定了一批與(yu) 生物安全有關(guan) 的法律法規,一些部門製定了一些專(zhuan) 門的部門規章和標準。但總的來看,這些法律法規相互之間有機協調不夠,實施起來難免出現立法空白、立法衝(chong) 突、體(ti) 製不銜接和法律實施效能不高等問題。按照我國的立法傳(chuan) 統和法製實施需要,有必要製定一部對我國生物安全保護作出係統性體(ti) 製安排、係統性製度構建和係統性機製創新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

  在此背景下,2019年10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十四次會(hui) 議審議。目前,該法草案即將進入二審。若如期得以通過,將從(cong) 法律層麵向國際社會(hui) 宣告表明中國的生物安全保護立場和態度,展示中國保護生物安全的製度化對策和負責任舉(ju) 措。

  (二)

  我國生物安全法的製定要立足於(yu) 國內(nei) 和國際工作兩(liang) 個(ge) 實際,明確立法目的,科學設定適用範圍。在此基礎上,按照需要加強體(ti) 製協調,精準建立基本原則,合理布局主要內(nei) 容,係統構建法律製度,按需創新法律機製,並對應地設計法律責任。

  在立法目的方麵,可將生物安全法的立法目的設置為(wei) 國內(nei) 和國際兩(liang) 個(ge) 層麵的目的。在國內(nei) 目的方麵,可將維護國家生物安全和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作為(wei) 總體(ti) 目標,把保障公共衛生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作為(wei) 根本目的,把保護生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促進生物技術健康發展、加強國家生物安全風險防控作為(wei) 直接目的。在國際層麵,可將促進國際生物安全的交流和合作、促進人類命運共同體(ti) 建設、促進人類與(yu) 自然和諧共生,納入立法目的。總的來看,生物安全法立法目的比較廣泛,既與(yu) 現行的生態保護、自然資源保護、環境汙染防治法律法規的立法目的有重合的地方,也包含生態環境保護立法所不規定或者不體(ti) 現的立法目的,如生物技術的規範開展、傳(chuan) 染病與(yu) 動植物疫情防範與(yu) 控製、人類遺傳(chuan) 資源安全的保障、生物恐怖襲擊與(yu) 生物武器威脅的應對等目的。因此,從(cong) 立法目的來看,生物安全法與(yu) 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有所交叉。

  在適用範圍方麵,可以將生物安全法的適地範圍界定為(wei) 在我國主權管轄的地域範圍;將適事範圍界定為(wei)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傳(chuan) 染病防控、基因工程和轉基因、食品安全、生物製品、人類遺傳(chuan) 資源與(yu) 生物資源保護、兩(liang) 用物項和技術管控、動植物檢疫、出入境檢驗檢疫、突發安全事件應對、倫(lun) 理管理等領域的權益確認和活動,也可以將國家生物安全體(ti) 係的構建、國家生物安全保障能力建設、國際相關(guan) 條約的履行、加強國際交流和合作等納入適事範圍;將適人範圍界定為(wei) 開展上述活動的國家、監管機構、企業(ye) 事業(ye) 單位和其他組織、個(ge) 人等。明確適事範圍是科學立法的前提。為(wei) 了科學表述適事範圍,可在總則或附則中,將生物安全的定義(yi) 界定清晰,防止概念擴大化或者縮小化,造成內(nei) 容混淆。

  (三)

  在主要內(nei) 容的規範方麵,可按照適事範圍,加強規律性事項的統一規範和個(ge) 性化事項的專(zhuan) 門規範工作。結合我國以前遇到的現實問題,針對性地解決(jue) 生物安全保護的主要問題和主要矛盾。

  該法規範的主要工作內(nei) 容可設置為(wei) :國家生物安全體(ti) 係的主要內(nei) 容和構建要求,重大新發突發傳(chuan) 染病、動植物疫情的防控,生物技術研究、開發、應用的規範,實驗室生物安全的防範與(yu) 保障,我國生物資源和人類遺傳(chuan) 資源的安全保障,防範外來物種入侵與(yu) 保護生物多樣性,應對微生物耐藥,防範生物恐怖襲擊,防禦生物武器威脅,公眾(zhong) 參與(yu) 和社會(hui) 監督,開展國際交流與(yu) 合作,基礎與(yu) 能力建設等。

  上述工作內(nei) 容範圍太廣,生物安全法難以作出全麵、係統、細致的規定,因此要處理好該法與(yu) 以下專(zhuan) 門立法的關(guan) 係:一是與(yu) 生物多樣性立法的關(guan) 係;二是與(yu) 生態保護、生態平衡立法的關(guan) 係,如以國家公園為(wei) 主體(ti) 的自然保護地體(ti) 係的建設問題;三是與(yu) 野生動植物立法的關(guan) 係,如外來物種的引進如何規範問題;四是與(yu) 糧食安全和食品安全立法的關(guan) 係;五是與(yu) 生物技術研發、利用立法的關(guan) 係,如轉基因的利用規範問題;六是與(yu) 傳(chuan) 染病防治、動植物檢驗檢疫立法的關(guan) 係。對於(yu) 這些問題,可以采取不同的規範方法予以解決(jue) ,如對於(yu) 現行專(zhuan) 門法律中已有規定的,生物安全法可以作出統籌、銜接和協調的規定;對於(yu) 現行專(zhuan) 門法律中缺乏規定的,可以在生物安全法中設立專(zhuan) 門的章節予以具體(ti) 規定,或授權國務院製定行政法規,也可以授權有關(guan) 部門製定部門規章。

  (四)

  在管理體(ti) 製方麵,為(wei) 在國家和地方兩(liang) 個(ge) 層麵更好地開展生物安全保護工作,需要科學構建生物安全法的管理體(ti) 製。可將生物安全納入國家安全體(ti) 係的管理體(ti) 製中統籌考慮。可以借鑒國務院應對新冠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製設置的做法,建立國務院生物安全保護協調機製。協調機製負責協調製定規劃、協調重點和難點問題的解決(jue) 、開展部門工作評估和督促。

  在監督體(ti) 製方麵,可設立本級政府向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hui) 報告生物安全保護工作的體(ti) 製,在國家和省、市級三個(ge) 層麵加強人大及其常委會(hui) 對生物安全保護工作的監督。為(wei) 了加強地方黨(dang) 委和政府對生物安全保護工作的領導,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生態災難,有必要建立黨(dang) 政同責的體(ti) 製和機製。為(wei) 發揮國家和地方協調機製的作用,可建立國家和地方生物安全專(zhuan) 家委員會(hui) 。

  (五)

  在基本原則方麵,除了要規定生物安全保護的工作方針,建立損害預防優(you) 先、科學管理、公眾(zhong) 參與(yu) 、損害者負擔等原則外,還要建立風險預防的原則。即為(wei) 預防生物對生態環境和人類健康可能構成的風險,針對安全轉移、處理和使用憑借現代生物技術獲得的、可能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使用產(chan) 生不利影響的改性活生物體(ti) ,規定采取充分的保護措施。這意味著,當生態環境、糧食安全、公共衛生安全等遇到可能由生物因子造成的嚴(yan) 重或不可逆轉損害的威脅時,不能以缺乏充分確定的科學證據為(wei) 由拒絕或者延遲采取預防損害發生的措施。

  在主要製度的構建方麵,需要堅持問題導向,著力解決(jue) 問題。圍繞要建立的體(ti) 係和解決(jue) 的問題,建立獎勵製度、規劃製度、考核評價(jia) 製度、決(jue) 策谘詢製度、風險評估製度、監測預警製度、聯防聯控製度、標準製度、名錄清單管理製度、信息公開和共享製度、公眾(zhong) 參與(yu) 製度、信用管理製度、應急預演和救援製度、生物及其製品進出口的安全風險防範與(yu) 控製製度、國家信息交流與(yu) 生物安全資料交換製度、生物安全的國家報告製度等,劃定法律邊界,釋放活動空間,規定法定資質,明確法定程序,開展規範銜接,為(wei) 全麵提高國家生物安全的治理能力奠定規範體(ti) 係基礎。

  為(wei) 了保障製度的運行,有必要針對具體(ti) 製度的要求加強基礎建設和能力建設,加強人才培養(yang) 和財政支持,鼓勵和扶持自主研發創新,並針對法律規範的要求一一設立法律責任。在法律責任方麵,尤其要針對現行法律規範運轉不力的問題,建立生態環境損害、生物多樣性損害、公共衛生安全損害的補救和賠償(chang) 製度,加大對不報、虛報、瞞報生物安全危害信息的處罰力度。必要時,可針對連續的違法行為(wei) 建立按日計罰製度。

  總起來看,生物安全法統籌生物安全和生物產(chan) 業(ye) 發展兩(liang) 方麵的要求,是保障國家總體(ti) 安全、維護公共衛生安全、促進經濟社會(hui) 健康運行所需盡快製定的法律。要進一步統籌協調,以法治建設的目標和現實存在的問題為(wei) 導向,加強體(ti) 製優(you) 化、製度構建、機製創新和責任設置,尤其是設計能夠讓法律製度全天候運轉的監督製約機製和保障機製,為(wei) 維護我國總體(ti) 的國家安全作出專(zhuan) 業(ye) 領域的貢獻。

  (作者係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yu) 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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