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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數字經濟時代的數據產權製度

發稿時間:2020-02-14 14:49:38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於(yu) 衝(chong) 來源:

  伴隨數字經濟的迅猛發展,數據作為(wei) 數字經濟的關(guan) 鍵生產(chan) 要素,其經濟屬性和價(jia) 值屬性不斷受到關(guan) 注和重視,逐漸成為(wei) 數字經濟時代的一種新型資產(chan) 。對此,健全數據產(chan) 權製度,為(wei) 數據化的生產(chan) 要素提供係統化的法治保障,是繁榮數字經濟產(chan) 業(ye) ,保證數字經濟穩定持久發展的重要支撐。

  數據產(chan) 權製度是數字經濟發展的基礎性保障

  相較於(yu) 農(nong) 業(ye) 時代的勞動力、土地,工業(ye) 時代的技術、資本,數據逐漸成為(wei) 數字經濟時代的核心生產(chan) 要素。數據確權、數據開放、數據流通、數據交易等問題受到高度關(guan) 注,數字經濟時代的數據產(chan) 權製度成為(wei) 當前各界關(guan) 注的焦點。但是,個(ge) 人信息數據產(chan) 權、數據流轉的權屬爭(zheng) 議等問題尚未有效規範,數字經濟迅猛發展與(yu) 數據產(chan) 權立法的相對滯後之間的矛盾愈加明顯。因此,隨著數字經濟的迅猛發展,數字產(chan) 業(ye) 化、產(chan) 業(ye) 數字化逐漸深入,數字化治理不斷推進,這都需要通過法治的方式保證數據作為(wei) 生產(chan) 要素,從(cong) 投入階段到產(chan) 出階段、分配階段的有序運行。

  黨(dang) 的十九屆四中全會(hui) 《決(jue) 定》將數據作為(wei) 參與(yu) 分配的生產(chan) 要素,不僅(jin) 有效回應了數字經濟發展的實際需求,更加有助於(yu) 促進相關(guan) 立法完善,通過推進數據在源頭、生產(chan) 、應用過程中的確權,明晰數據流通、交易規則,鼓勵數據作為(wei) 生產(chan) 要素發揮其市場經濟價(jia) 值。將數據作為(wei) 參與(yu) 市場分配的生產(chan) 要素,體(ti) 現了中央對以數據為(wei) 關(guan) 鍵要素的數字經濟發展的鼓勵和推進。健全數據產(chan) 權製度,能夠妥善調和市場運行中的數據資源配置、平衡市場主體(ti) 間的利益關(guan) 係,最大限度的發揮數據在社會(hui) 發展中的經濟價(jia) 值和社會(hui) 公共價(jia) 值,有利於(yu) 從(cong) 製度基礎上促進數字經濟發展,保障數字經濟的持久繁榮。

  明確數據產(chan) 權製度的核心要素與(yu) 製度價(jia) 值

  數據產(chan) 權製度的核心要素,主要體(ti) 現為(wei) 對數據所有權、數據占有權、數據支配權、數據使用權、數據收益權,以及數據處置權等權能的規則化明確,圍繞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之間的數據權屬關(guan) 係,明確各權利主體(ti) 的權利邊界,發揮個(ge) 人數據、企業(ye) 數據、公共數據的產(chan) 業(ye) 效能。數字經濟時代,大數據技術實現了“海量數據”與(yu) “價(jia) 值關(guan) 聯”的結合,使得數據相對微弱的財產(chan) 屬性都可以在海量數據的集合下呈現出新的經濟化價(jia) 值。因此,有必要緊跟數字經濟的發展需求,對個(ge) 人數據的新型財產(chan) 利益進行規範化保護。同時,企業(ye) 數據作為(wei) 數字經濟背景下的核心數據類型,其產(chan) 權化明晰、製度化保護更為(wei) 緊迫;公共數據作為(wei) 存在於(yu) 公共空間,具有社會(hui) 屬性的一類數據,在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e) 秘密和個(ge) 人私密信息的情況下,應當進一步明確相關(guan) 的數據權屬以保障相關(guan) 主體(ti) 的權益,厘清用戶、數據控製者和數據處理者的數據產(chan) 權類型與(yu) 外延。因此,健全數據產(chan) 權製度,應當以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完善數字市場競爭(zheng) 秩序和保障相關(guan) 主體(ti) 的利益為(wei) 基礎,積極響應政策指引,在把握數據經濟社會(hui) 屬性、主體(ti) 價(jia) 值權衡和市場規律的同時,充分發揮數據作為(wei) 生產(chan) 要素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

  健全數據產(chan) 權製度,有助於(yu) 激發數據在經濟發展中的活力,提升數據資源的配置效率,進而推進數字經濟的發展。數據產(chan) 權製度的價(jia) 值主要體(ti) 現在:第一,數據產(chan) 權製度是數字經濟有序發展的基礎性前提。數據作為(wei) 生產(chan) 要素投入生產(chan) 經營活動,對數據的保護和規製勢必要厘清數據自身的產(chan) 權製度,即確權。通過完善的數據產(chan) 權製度,保證不同數據主體(ti) 之間的權屬關(guan) 係,推動數據產(chan) 業(ye) 的健康有序發展。第二,數據產(chan) 權製度是鼓勵權利主體(ti) 有序參與(yu) 數字經濟發展的關(guan) 鍵支撐。產(chan) 權的大小決(jue) 定了數據主體(ti) 參與(yu) 市場分配利益的多少,數據產(chan) 權製度的建立能夠使數字經濟參與(yu) 主體(ti) 間的權利義(yi) 務相配套,引導各主體(ti) 平等有序地參與(yu) 數字經濟發展與(yu) 市場競爭(zheng) 。第三,通過數據產(chan) 權製度保障數字權益、保障各相關(guan) 主體(ti) 基於(yu) 數據市場評價(jia) 貢獻決(jue) 定報酬分配。數字經濟下,數據成為(wei) 重要的生產(chan) 要素,數據的財產(chan) 權屬性日漸明顯,通過對於(yu) 各種類型的數據確權、明晰權利義(yi) 務邊界,切實有效保護相關(guan) 數據權利主體(ti) 的合法利益。整體(ti) 上講,數據產(chan) 權製度可以確保數據產(chan) 權在法律層麵更加明晰,保障數據主體(ti) 明確自身的行為(wei) 規範和活動準則,促進解放市場活力,加速數據在市場上的交易流通,進而打造數字經濟下數據產(chan) 業(ye) 的良性生態圈。

  健全數據產(chan) 權製度的路徑選擇與(yu) 機製構建

  健全數據產(chan) 權製度,要製定健全數據確權的相關(guan) 製度。數據產(chan) 權製度主要體(ti) 現為(wei) 對數據所有權、數據占有權、數據支配權、數據使用權、數據收益權、數據處置權等權利的規則化明確。針對數據共享不足、數據權利界限界定不清、缺乏統一認定標準、數據泄露等問題,在不同數據主體(ti) 間進行明確的權屬分配愈加必要。在數字經濟與(yu) 大數據產(chan) 業(ye) 發展進程中,應當健全對市場流通數據的合規審查,明確可交易的數據類型,以及禁止交易、限製交易的數據類型,厘清市場上各數據主體(ti) 之間錯綜複雜的關(guan) 係,以法律製度的方式明晰其產(chan) 權歸屬,進而推動數據整合,加速數據共享與(yu) 流動,促進數字經濟與(yu) 數據產(chan) 業(ye) 發展。

  健全數據產(chan) 權製度,要製定健全數據開放的相關(guan) 製度。數據作為(wei) 國家重要的基礎性戰略資源,已經成為(wei) 數字經濟時代最為(wei) 典型的生產(chan) 要素,數據開放可以在更廣闊的空間內(nei) 為(wei) 社會(hui) 創造更大的公共價(jia) 值,有必要構建係統化的數據開放機製。數據開放首先要確定可以公開、附條件公開、不得公開的類型,著重處理好數據隱私和數據安全等問題。對於(yu) 個(ge) 人數據尤其是隱私數據、企業(ye) 的商業(ye) 機密、政府的保密數據,數據開放應符合相應的法律程序,滿足相應的授權規範,健全數據開放許可製度、設置用於(yu) 數據開放的專(zhuan) 門機構等。同時,數據開放還要把握數據運行的客觀規律和國家政策,保持政策的連續性,探索逐步擴大數據開放範圍,探索數據公開、數據共享的方式方法。

  健全數據產(chan) 權製度,要製定健全數據流通、交易的製度。在數據運行的各個(ge) 環節中,數據的流通和交易占據著重要地位,是增加數據價(jia) 值屬性的關(guan) 鍵環節。因此,建立健全數據流通、交易的規範機製,對於(yu) 發揮數據的資源地位具有獨特作用。數據的流通和交易的實質,在於(yu) 對數據所進行的“商品化改造”,旨在通過兩(liang) 個(ge) 環節的運行,降低數據利用的門檻,為(wei) 各數據主體(ti) 之間的數據流通、數據交易、數據應用提供有效支撐與(yu) 法治保障。因此,健全數據流通、交易製度,要調和數據主體(ti) 間數據流轉的利益衝(chong) 突,建立符合市場規律和法治要求的交易規則,增加數據的交易價(jia) 值,穩定數據的流通秩序。

  健全數據產(chan) 權製度,要健全數據作為(wei) 生產(chan) 要素由市場評價(jia) 貢獻、按貢獻決(jue) 定報酬的製度。作為(wei) 數字經濟的新引擎,應當進一步對數據作為(wei) 生產(chan) 要素參與(yu) 分配的倡導進行細化和落實,將其融入分配的體(ti) 係機製當中。數據作為(wei) 生產(chan) 要素參與(yu) 市場分配,取決(jue) 於(yu) 其對市場交易的貢獻程度,而市場的貢獻程度,不僅(jin) 取決(jue) 於(yu) 數據在市場中所處的位置,更取決(jue) 於(yu) 不同數據權屬所帶來的程度差異。整體(ti) 上講,要在數據參與(yu) 數字經濟運行的過程中,通過相應的稅收優(you) 惠、政策扶持等措施予以調節,完善其分配製度,調節不同主體(ti) 間的利益劃分關(guan) 係,實現數據要素在市場運行過程中的良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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