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省份公布養老金並軌方案
發稿時間:2022-04-11 15:30:17
進入10月份以來,多地密集公布養(yang) 老金並軌實施意見和辦法。據中新網記者不完全統計,目前至少已有13個(ge) 省份向社會(hui) 公布了養(yang) 老金並軌方案。其中,多地方案提出設立10年過渡期,確保“中人”(改革以前已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人員)的待遇不降低。
多省份密集公布養(yang) 老金並軌方案
國務院今年初印發《關(guan) 於(yu) 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工作人員養(yang) 老保險製度改革的決(jue) 定》,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本決(jue) 定製定具體(ti) 的實施意見和辦法,報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財政部備案後實施”。
10月27日,人社部新聞發言人李忠在2015年第三季度新聞發布會(hui) 上透露,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養(yang) 老保險製度改革穩步推進,全國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養(yang) 老保險製度改革方案的備案工作已完成。下一步工作將繼續實施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養(yang) 老保險製度改革。
記者注意到,進入10月份以來,雲(yun) 南、甘肅、陝西、湖南、湖北、天津、黑龍江等多地密集公布了養(yang) 老金並軌實施意見和辦法,再加上此前已經出台方案的四川、山東(dong) 、上海、江蘇、福建、吉林等地,目前已經公布養(yang) 老金並軌方案的省份至少已有13個(ge) 。
觀察上述各地實施意見和辦法,其主要內(nei) 容均與(yu) “國家版”的規定一致,即:從(cong) 2014年10月1日起,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建立與(yu) 企業(ye) 職工相同的單位和個(ge) 人養(yang) 老保險繳費製度,所有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都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繳費,個(ge) 人按照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費。
不過,對於(yu) 個(ge) 人繳費工資基數的確定,各地的規定卻有所差異。例如,雲(yun) 南等地明確,機關(guan) 單位個(ge) 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guan) 津貼等)、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而上海則在實施辦法中明確,個(ge) 人繳費基數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確定。
多地設10年過渡期確保待遇不降低
養(yang) 老金並軌在地方層麵上加速落地,在此過程中,“養(yang) 老金待遇會(hui) 不會(hui) 下降”成為(wei) 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工作人員,尤其是“中人”普遍擔心的問題。
事實上,《關(guan) 於(yu) 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工作人員養(yang) 老保險製度改革的決(jue) 定》明確,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人員,通過實行過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即:在發給基礎養(yang) 老金和個(ge) 人賬戶養(yang) 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yang) 老金。
然而,對於(yu) 過渡性養(yang) 老金的發放問題,《決(jue) 定》並沒有明確。對此,地方上的實施意見進行了細化,甘肅、天津、雲(yun) 南等地均在意見中明確提出,對於(yu) 2014年10月1日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nei) 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
即:新辦法(含職業(ye) 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於(yu) 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於(yu) 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放20%,以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後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此外,各地還均提出了“建立基本養(yang) 老金正常調整機製”,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jia) 變動等情況,統籌安排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和企業(ye) 退休人員的基本養(yang) 老金調整。
北京師範大學中國收入分配研究院執行院長李實此前對中新網記者表示,當前企業(ye) 退休人員基本養(yang) 老金每年漲幅差不多在10%左右,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工作人員可適當降低漲幅,這樣增幅一大一小,企業(ye) 與(yu) 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的“待遇差”將會(hui) 逐步縮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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