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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越吃勁 越要堅持依法——透視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中的“戰疫大招”

發稿時間:2020-02-11 13:56:19   來源:新華網   作者:陳聰

  新冠肺炎被納入乙類傳(chuan) 染病,為(wei) 什麽(me) 要采取甲類傳(chuan) 染病的預防、控製措施?各方麵應如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chuan) 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華社記者就此采訪了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hui) 有關(guan) 負責人、相關(guan) 專(zhuan) 家及工作人員。

  “乙類甲管”有利於(yu) 迅速有效控製疫情

  日前,國家衛健委發布1號公告,將新冠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chuan) 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chuan) 染病,並采取甲類傳(chuan) 染病的預防、控製措施。將新冠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chuan) 染病管理。

  在甲類傳(chuan) 染病防控方麵,傳(chuan) 染病防治法規定了哪些措施?

  根據傳(chuan) 染病防治法有關(guan) 規定,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chuan) 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

  對醫療機構內(nei) 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國家衛健委有關(guan) 負責人指出,采取病人隔離治療、密切接觸者隔離醫學觀察等甲類傳(chuan) 染病預防控製措施,有利於(yu) 迅速有效控製疫情。

  據了解,由於(yu) 新型冠狀病毒是新發現的病原,傳(chuan) 播力和毒力還需要進一步觀察,且新冠肺炎是以呼吸道傳(chuan) 播為(wei) 主的傳(chuan) 染病。有關(guan) 負責人表示,采取甲類傳(chuan) 染病的預防、控製措施,是出於(yu) 對人民健康高度負責的考慮。

  此前,國家衛健委應急辦主任許樹強在國新辦發布會(hui) 上表示,采取“乙類甲管”意味著各地、各部門和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可以依法采取發熱病人篩查、確診和疑似病例的隔離治療、密切接觸者隔離醫學觀察,以及其他更加嚴(yan) 格的防控措施。

  國家醫療專(zhuan) 家組成員、北京地壇醫院感染性疾病診療與(yu) 研究中心首席專(zhuan) 家李興(xing) 旺指出,甲類傳(chuan) 染病的報告時限更短、隔離措施很強,這樣一些措施對控製疫情能夠起到關(guan) 鍵作用。

  依法加強疫情群防群控

  “新冠肺炎實行的是甲類管理,隻有嚴(yan) 格遵照傳(chuan) 染病防治法,才能群防群控。”北京市方莊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主任吳浩說,我們(men) 多渠道對轄區居民進行防控知識和措施的普及,旨在讓居民認識到,當前一些短暫的生活約束舉(ju) 措,是對自己、對家庭、對社會(hui) 負責任的體(ti) 現。

  記者了解到,在武漢市多個(ge) 社區,社區工作人員遇到不想去隔離點的,一方麵加強傳(chuan) 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宣傳(chuan) ,另一方麵耐心做好思想和心理疏導工作,仍然拒絕的由公安機關(guan) 配合護送至隔離點。

  吳浩說:“此次疫情防控,基層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既要承擔網點責任,又要保障居民的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需求,工作量很大。我們(men) 希望廣大居民能積極理解和配合,主動報告、主動隔離、主動參與(yu) 群控,早日戰勝疫情。”

  中國法學會(hui) 行政法學研究會(hui) 副會(hui) 長莫於(yu) 川認為(wei) ,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中,應依照我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相關(guan) 法律法規規定,充分發揮應急救援誌願服務組織、誌願者的作用,依靠包括專(zhuan) 家隊伍在內(nei) 的廣大人民群眾(zhong) 實現群防群控、共同治理,齊心協力堅決(jue) 打勝這一場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人民戰爭(zheng) 。

  各方應嚴(yan) 格依法履行疫情防控義(yi) 務

  專(zhuan) 家指出,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傳(chuan) 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也規定了單位和個(ge) 人的相關(guan) 義(yi) 務。

  近期,一些地方政府存在防疫物資征用行為(wei) 不規範問題,引發社會(hui) 關(guan) 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旭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chuan) 染病防治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二十五條相關(guan) 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及有關(guan) 組成部門對於(yu) 疫情全國防控的組織領導、指揮協調、預案製定、物質調配、信息發布等五個(ge) 方麵享有統一事權,各地應依法服從(cong) 安排調度,無權自行采取包括製定預案、標準,調配資源,管控人員等方麵的措施。

  1月20日,北京市人大常委會(hui) 第十八次會(hui) 議審議通過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關(guan) 於(yu) 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堅決(jue) 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決(jue) 定》。其中明確規定,隱瞞病情、造謠傳(chuan) 謠、哄抬物價(jia) 等嚴(yan) 重阻礙疫情防控工作的行為(wei) 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傳(chuan) 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nei) 的一切單位和個(ge) 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製機構、醫療機構有關(guan) 傳(chuan) 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製措施,如實提供有關(guan) 情況。疾病預防控製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ge) 人隱私的有關(guan) 信息、資料。”

  傳(chuan) 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ge) 人發現傳(chuan) 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chuan) 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製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對拒絕或者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病人、疑似病人,傳(chuan) 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guan) 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製隔離治療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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