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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科學使用大數據 為疫情防控助力——專家解讀《關於做好個人信息保護利用大數據支撐聯防聯控工作的通知》

發稿時間:2020-02-10 13:46:16   來源:新華社   作者:王思北

  近期,在社會(hui) 各界齊心協力共同應對疫情的過程中,網上出現了多起以尋找確診病例密切接觸者為(wei) 名公布他人姓名、手機號碼等個(ge) 人信息,甚至是戶籍地詳址、身份證號碼等個(ge) 人敏感信息的事件,給一些信息被公開人員的生活造成了困擾。

  為(wei) 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聯防聯控中的個(ge) 人信息保護,積極利用包括個(ge) 人信息在內(nei) 的大數據支撐聯防聯控工作,中央網信辦發布《關(guan) 於(yu) 做好個(ge) 人信息保護利用大數據支撐聯防聯控工作的通知》。如何切實保護好個(ge) 人信息、合法科學使用大數據為(wei) 疫情防控助力?9日,新華社記者圍繞相關(guan) 問題采訪了有關(guan) 專(zhuan) 家。

  “根據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等能夠識別特定個(ge) 人身份的信息,都屬於(yu) 個(ge) 人信息。” App專(zhuan) 項治理工作組副組長洪延青認為(wei) ,在當前疫情防控背景和民眾(zhong) 心理影響下,新冠肺炎確診者、疑似者及密切接觸者往往被視為(wei) 高危人群,其個(ge) 人信息一旦泄露、傳(chuan) 播,可能會(hui) 引發一些騷擾行為(wei) 等,使信息被公開人員及其家人的身心健康受到損害或引發歧視性待遇,這些信息理應作為(wei) 個(ge) 人敏感信息受到更高程度的保護。

  對此,《關(guan) 於(yu) 做好個(ge) 人信息保護利用大數據支撐聯防聯控工作的通知》明確,除國務院衛生健康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chuan) 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授權的機構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以疫情防控、疾病防治為(wei) 由,未經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個(ge) 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沒有明確法律授權的組織和機構,或者不是依法參與(yu) 政府組織開展的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員,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收集使用確診者、疑似者及密切接觸者的個(ge) 人信息,更不能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私自傳(chuan) 播上述信息。”洪延青說,對於(yu) 已經泄露的確診者、疑似者及密切接觸者等個(ge) 人信息,各地網信部門、公安機關(guan) 也應當及時製止或阻斷,以減少不利影響,避免對合法信息采集工作造成阻礙。

  目前,各地疾控機構、基層街道社區等普遍開展調查工作,統計相關(guan) 返鄉(xiang) 、返工人員個(ge) 人信息。App專(zhuan) 項治理工作組專(zhuan) 家何延哲認為(wei) ,對返鄉(xiang) 、返工人員信息的統計和利用,要做好疫情防控和個(ge) 人信息保護之間的平衡。

  根據通知,為(wei) 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個(ge) 人信息,不得用於(yu) 其他用途。任何單位和個(ge) 人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開姓名、年齡、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家庭住址等個(ge) 人信息,因聯防聯控工作需要,且經過脫敏處理的除外。

  “統計信息的過程涉及個(ge) 人信息的采集、匯總、共享、披露等多個(ge) 環節,每個(ge) 環節都應當注意做好個(ge) 人信息保護工作,以防出現數據泄露、丟(diu) 失、濫用等情形。”何延哲舉(ju) 例說,比如,在匯總存儲(chu) 環節,應盡可能相對集中管理和處理個(ge) 人信息,采用嚴(yan) 密的訪問控製、審計、加密等安全措施;在個(ge) 人信息使用過程中,也需要做到專(zhuan) 采專(zhuan) 用,嚴(yan) 格限製於(yu) 疫情防控目的,不得挪作他用,並且在疫情防控結束後按照規定予以刪除。

  針對通知提出的“鼓勵有能力的企業(ye) 在有關(guan) 部門的指導下,積極利用大數據,分析預測確診者、疑似者、密切接觸者等重點人群的流動情況,為(wei) 聯防聯控工作提供大數據支持”,洪延青表示,信息技術和大數據分析能夠讓疫情防控和監測工作更加及時、準確、有效。同時,還有利於(yu) 更好地分析掌握疫情傳(chuan) 播規律,消除更多“盲區”和“不確定性”。

  一方麵,大數據經過匯總分析後可以形成人群聚集熱點分布以及人群跨區域流動等信息,對疫情發展預測分析、醫療資源調度等具有重要意義(yi) 。另外,通過數據回溯分析,疾控機構等有關(guan) 單位可以盡早發現疑似病患、密切接觸者,即“接觸追蹤”,這有助於(yu) 及時隔離、切斷傳(chuan) 染源。

  “疫情防控大數據分析涉及大量個(ge) 人信息,甚至是對特定人群的追蹤分析,不是任何單位或個(ge) 人都有權、有能力開展的。”洪延青還指出,首要關(guan) 注的應是合法性,即是否具備明確的法律授權。目前,我國有關(guan) 個(ge) 人信息保護的法律法規均規定,收集、使用公民個(ge) 人信息應當事先征得被收集者同意。因此,除傳(chuan) 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中明確授權的機構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在未征得個(ge) 人同意的情況下,將個(ge) 人信息用於(yu) 疫情防控、重點人群追蹤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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