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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執法難野生動物保護需建立全方位監督體製

發稿時間:2020-02-07 13:21:16   來源:人民政協報   作者:常紀文 常傑中

  明代醫學家李時珍在《本草綱目》中,對於(yu) 食用野生動物的後果有明確的記載。孔雀:“肉性味鹹涼,有小毒,人食其肉者,食後服藥必無效”;烏(wu) 鴉:“肉澀臭不可食,食其肉及卵,令人昏忘”。穿山甲:“性味鹹、寒,有毒,其肉甘、澀,味酸,食後慢性腹瀉,繼而驚風狂熱”。

  然而,這些動物如今成為(wei) 了很多人餐桌上的食物。

  盡管執法機關(guan) 每年都破獲一些野生動物國內(nei) 非法捕獵、繁育、運輸、買(mai) 賣案件和走私案件,聯合國際社會(hui) 采取跨國聯合執法等,取得了一係列成效。但是根據媒體(ti) 報道和社會(hui) 舉(ju) 報,依舊存在違法者公然銷售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卻無人監管,甚至有人舉(ju) 報也無人查處等現象。這些亂(luan) 象是本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出現並最終成為(wei) 全國性公共衛生事件的重要起因。

  筆者認為(wei) ,野生動物非法交易和走私等案件長期難以杜絕,關(guan) 鍵在於(yu) 執法難導致執法不到位和執法缺位。

  分析執法難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ge) 方麵:

  一、國內(nei) 各方麵需求多。統計近些年查獲的野生動物案件,主要包括:一是走私可以生產(chan) 中藥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由於(yu) 一些替代技術仍不成熟,更多的人依然願意選擇天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二是走私象牙、犀牛角、海龜殼等可以生產(chan) 貴重工藝品的野生動物製品。三是以食用為(wei) 目的在國內(nei) 非法捕獵、繁育、運輸、買(mai) 賣或者將國外的穿山甲和熊掌等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走私入境。四是走私鳥類、猴、龜、蜥蜴等觀賞野生動物。這些廣泛的需求無疑會(hui) 刺激非法從(cong) 野外捕捉或從(cong) 國外走私。

  二、中國傳(chuan) 統飲食文化中對山珍海味的追求對國民仍有很大的影響力。在生產(chan) 不發達且物質不豐(feng) 富的時代,山珍野味成為(wei) 食材是曆史必然。目前已不再需要捕殺和食用野生動物維持生存,然而很多人仍然信奉野生動物“大補”的觀念。特別是食用野生動物的家庭行為(wei) 很難發現,即使違法也很難處罰。再加上人群太廣,大家都抱著“法不責眾(zhong) ”的心態消極應對。

  三、刑法和行政法製裁的範圍有限。目前刑法和野生動物保護法等行政法都對於(yu) 食用少量的“三有動物”(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hui) 價(jia) 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和普通的野生動物缺乏規定或者規定不足。例如,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把以食用或者其他目的非法購買(mai) 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wei) 確定為(wei) 非法收購行為(wei) ,予以刑事製裁。但其中法規保護的僅(jin) 為(wei) 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不包括“三有動物”和野兔等普通的野生動物。

  麵對這些問題,筆者建議:一是擴大保護範圍,公布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名錄。把一些可能引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區域生態失衡事件的野生動物納入保護範圍,對於(yu) 非經特許而捕獵、繁育、運輸、走私、儲(chu) 存、轉讓、食用的,應當予以否定,規定違法責任。建議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會(hui) 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開展公共衛生風險和生態環境評估,公布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名錄。

  二是健全全方位監督的體(ti) 製機製。野生動物保護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guan) 建立有獎舉(ju) 報措施,促進公眾(zhong) 參與(yu) 和監督;對於(yu) 公眾(zhong) 提交的舉(ju) 報信息,必須予以重視,否則追究責任。建立各部門、各區域共享的野生動物監管信息平台,建立部門間、區域間的監管協作機製,健全聯合或者協同執法機製。明確規定民事公益訴訟製度,允許社會(hui) 組織和個(ge) 人起訴走私、偷獵、銷售、運輸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單位和個(ge) 人,讓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的責任。

  三是重點解決(jue) 執法機關(guan) 不作為(wei) 和慢作為(wei) 的問題。針對地方政府及其林草部門、公安部門、海關(guan) 部門、工商部門、環保部門建立監管權力清單,規定盡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追責機製;建立黨(dang) 政同責製度,解決(jue) 地方政府之間以及監管部門之間相互推諉的問題;建立考核製度,對於(yu) 亂(luan) 作為(wei) 、不作為(wei) 和慢作為(wei) 的執法部門,應當追究責任;在下一次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改時,明確規定行政公益訴訟製度,允許社會(hui) 組織和個(ge) 人起訴相關(guan) 行為(wei) 。

  四是一體(ti) 化開展針對走私以及捕獵、繁育、運輸、儲(chu) 存、轉讓、食用的監管。如果中國基於(yu) 生態文明的生活方式建設要求,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除特許清單和事由外,原則上禁止食用和利用所有的野生動物,那麽(me) 需求就會(hui) 嚴(yan) 重萎縮,走私產(chan) 業(ye) 、走私前端的獵捕產(chan) 業(ye) 和走私後端的繁育、運輸、儲(chu) 存、轉讓產(chan) 業(ye) ,都會(hui) 得到有效遏製。在此基礎上強化執法和司法,效果會(hui) 更好。

  (作者常紀文係第十一、十二屆北京市政協委員、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yu) 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常傑中係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yu) 環境政策研究所研究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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