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欠開啟新階段,農民工權益有保障
發稿時間:2020-01-09 14:26:01 來源:人民日報
春節將至,為(wei) 了讓農(nong) 民工能帶足工錢回家過年,《保障農(nong) 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近日發布(以下簡稱《條例》)。國新辦7日舉(ju) 行政策例行吹風會(hui) ,介紹《條例》有關(guan) 情況。
●拖欠農(nong) 民工工資多發高發態勢得到明顯遏製
“多年來,特別是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在黨(dang) 中央、國務院的堅強領導下,治理欠薪工作取得了顯著的成效,拖欠農(nong) 民工工資多發高發的態勢得到了明顯遏製。”人社部副部長張義(yi) 全說,2019年,各地查處欠薪違法案件數、涉及勞動者人數和金額,分別比2018年下降33.1%、50.8%和50.4%。
由於(yu) 一些行業(ye) 生產(chan) 組織方式不規範,源頭上建設資金不足,治理欠薪製度措施剛性不夠,用人單位主體(ti) 責任、屬地政府和部門監管責任沒有完全落實到位等原因,拖欠農(nong) 民工工資問題尚未從(cong) 根本上得到解決(jue) ,根治欠薪工作任務依然繁重。
“《條例》的製定,是近年來治理欠薪工作成功經驗的製度化提升,是依法治欠的重要體(ti) 現和製度保證,彰顯了黨(dang) 中央、國務院對根治欠薪工作的高度重視,順應了社會(hui) 各界對根治欠薪的期盼和呼籲,開啟了依法治欠的新階段。”張義(yi) 全說。
《條例》用法規的方式再次明確了用人單位、地方政府和部門三方的責任。用人單位要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形式支付工資,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jia) 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地方政府應負屬地責任,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轄區內(nei) 保障農(nong) 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負責;部門負監管責任,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工程建設行業(ye) 主管部門以及發改、財政、公安等部門依職責承擔相應的監管職責。
●工程建設領域工資支付有了綠色通道
工程建設領域一直是農(nong) 民工欠薪問題的高發區,為(wei) 此《條例》設置專(zhuan) 章對工程建設領域保障農(nong) 民工工資支付問題作出規定。
——破解“沒錢發”難題,提出專(zhuan) 用賬戶製度。解決(jue) 農(nong) 民工工資拖欠問題,錢從(cong) 哪裏來是關(guan) 鍵。人社部勞動保障監察局局長王程表示,一直以來,農(nong) 民工工資沒錢可發或者工錢與(yu) 工程款相混淆的問題比較突出。因此,《條例》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要開設專(zhuan) 項用於(yu) 農(nong) 民工工資支付的銀行賬戶,建設單位從(cong) 源頭上將人工費用從(cong) 工程款剝離出來,確保人工費優(you) 先撥付到位,防止人工費與(yu) 材料費、管理費等資金混同或者被擠占。
——謹防工資被截留,明確總包代發模式。有了錢,還要解決(jue) 工資怎麽(me) 發,如何發到農(nong) 民工手裏的問題。王程解釋道,目前,工程建設領域工資支付一般要經過總包單位、分包單位還有包工頭等多個(ge) 環節,容易出現被截留、克扣現象。為(wei) 此,《條例》要求推行分包企業(ye) 委托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農(nong) 民工的工資,施工總承包單位通過專(zhuan) 用賬戶直接將工資發到農(nong) 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確保工資發到本人的手裏。
——用工確認難、工資核算難,推行農(nong) 民工實名製。“推行實名製,是為(wei) 了解決(jue) 工資發給誰、發多少的問題。”王程說,《條例》要求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要依法與(yu) 所招用的農(nong) 民工訂立勞動合同並進行實名製的登記和管理,如實記錄施工項目實際進場人員、考勤情況。“這是規範勞動用工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專(zhuan) 用賬戶製、總包代發製實施的基礎。”
●為(wei) 農(nong) 民工依法維權提供有效渠道
法規的有效性取決(jue) 於(yu) 其對違法犯罪行為(wei) 的威懾性。為(wei) 此,《條例》明確了欠薪行為(wei) 的法律責任。
例如,對違反規定拖欠農(nong) 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由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應向勞動者加付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賠償(chang) 金;對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guan) 追究刑事責任。再如,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違規導致拖欠農(nong) 民工工資的,除依法承擔責任外,還要約談單位負責人,並作為(wei) 其業(ye) 績考核等方麵的重要依據。
針對農(nong) 民工討薪時的舉(ju) 證難題,人社部法規司司長芮立新表示,《條例》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一方麵,我們(men) 要求用人單位要與(yu) 招用農(nong) 民工書(shu) 麵約定或者通過依法製定的規章製度規定工資支付標準、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內(nei) 容,並實行實名製管理,從(cong) 而從(cong) 源頭上預防發生拖欠工資之後的證據不足問題。”
另一方麵,當農(nong) 民工與(yu) 用人單位就拖欠工資存在爭(zheng) 議時,用人單位應承擔更多的舉(ju) 證責任。《條例》要求用人單位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勞動合同、職工名冊(ce) 、工資支付台賬和清單等材料,對不提供以上材料的,用人單位將依法承擔不利後果。(記者 李心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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