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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人就《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答記者問

發稿時間:2020-01-09 14:23:06   來源:司法部網站  

  2019年12月30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724號國務院令,公布《保障農(nong) 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guan) 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條例》的出台背景。

  答:我國有近3億(yi) 農(nong) 民工,他們(men) 是推動我國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為(wei) 經濟社會(hui) 發展作出了重大而獨特的貢獻。勞有所得,天經地義(yi) 。工資是農(nong) 民工的保命錢、活命錢、養(yang) 命錢,是提升農(nong) 民工群體(ti) 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物質基礎,必須保證他們(men) 的辛勞及時獲得足額的報酬。

  黨(dang) 中央、國務院曆來高度重視解決(jue) 拖欠農(nong) 民工工資問題。《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全麵治理拖欠農(nong) 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明確了一係列拖欠農(nong) 民工工資的治理措施,取得了積極成效;國家出台了規範政府投資行為(wei) 和建設市場秩序的法律法規,對解決(jue) 拖欠農(nong) 民工工資問題發揮了積極作用。不過現實中仍存在一些導致拖欠農(nong) 民工工資的問題,需要進一步解決(jue) :一是建設項目資金不到位。除社會(hui) 投資項目外,政府投資項目也存在拖欠工程款的現象,與(yu) 拖欠農(nong) 民工工資問題相互交織。二是工程建設領域欠薪。建設市場秩序不規範,存在違法分包、層層轉包、掛靠承包等違法違規行為(wei) ,增加了治理拖欠農(nong) 民工工資的難度。三是施工企業(ye) 勞動用工不規範。工程建設領域利益鏈條過長,管理不規範,加劇了處於(yu) 末端環節的農(nong) 民工工資拖欠問題。拖欠農(nong) 民工工資問題原因複雜,根治這一問題必須多管齊下。在深入分析農(nong) 民工欠薪根源、梳理現有治理農(nong) 民工欠薪政策落實情況、總結治理欠薪實踐經驗基礎上,製定專(zhuan) 門行政法規,以法治手段推動根治欠薪問題,是十分必要的。

  問:製定《條例》的總體(ti) 思路是什麽(me) ?

  答:《條例》製定遵循以下總體(ti) 思路:

  一是貫徹落實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李克強總理關(guan) 於(yu) 治理拖欠農(nong) 民工工資問題的重要指示批示,堅持以人民為(wei) 中心,注重總結實踐經驗,將成熟有效的政策舉(ju) 措法定化。

  二是堅持問題導向,突出重點,兼顧一般。圍繞根治拖欠農(nong) 民工工資目標,聚焦問題突出的工程建設領域,壓實用人單位主體(ti) 責任,強化政府部門監管職責,綜合運用多種手段,堅持源頭治理、全程監管、防治結合、標本兼治。

  三是處理好與(yu) 民法、建築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關(guan) 係,堅持法治原則,既解決(jue) 實際問題,又做好法規銜接。

  問:《條例》在壓實各方責任、確保按時足額支付農(nong) 民工工資方麵,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wei) 確保按時足額支付農(nong) 民工工資,《條例》明確了用人單位主體(ti) 責任、政府屬地責任和部門監管責任,主要規定了以下內(nei) 容:一是明確用人單位支付農(nong) 民工工資的首要責任。堅持市場主體(ti) 負責、政府依法監管、社會(hui) 協同監督原則;用人單位拖欠農(nong) 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予以清償(chang) 。二是壓實地方人民政府屬地監管責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nei) 保障農(nong) 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負責,建立保障農(nong) 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協調機製,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健全保障農(nong) 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目標責任製,並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guan) 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進行考核和監督的內(nei) 容。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拖欠農(nong) 民工工資矛盾的排查和調處工作,防範和化解矛盾,及時調解糾紛。三是明確部門職責,實現部門協同聯動。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保障農(nong) 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組織協調、管理指導和農(nong) 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查處有關(guan) 拖欠農(nong) 民工工資案件。住房城鄉(xiang) 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相關(guan) 行業(ye) 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履行行業(ye) 監管責任,督辦因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拖欠工程款等導致的拖欠農(nong) 民工工資案件。發展改革、財政、公安以及其他相關(guan) 部門依法承擔相應職責,做好與(yu) 保障農(nong) 民工工資支付相關(guan) 的工作。四是工會(hui) 、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組織按照職責依法維護農(nong) 民工獲得工資的權利,發揮新聞媒體(ti) 普法宣傳(chuan) 和輿論監督作用,引導用人單位增強依法用工、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的法律意識,引導農(nong) 民工依法維權。

  問:《條例》在堅持源頭預防、規範工資支付行為(wei) 方麵,作了哪些規定?

  答:規範工資支付行為(wei) 是治理拖欠農(nong) 民工工資問題的源頭。《條例》堅持源頭預防,主要規定了以下內(nei) 容:一是用人單位實行農(nong) 民工勞動用工實名製管理,與(yu) 招用的農(nong) 民工書(shu) 麵約定或者通過依法製定的規章製度規定工資支付標準、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內(nei) 容。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製的,按照月、周、日、小時為(wei) 周期支付工資;實行計件工資製的,工資支付周期由雙方依法約定。二是農(nong) 民工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支付給農(nong) 民工本人,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jia) 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三是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與(yu) 農(nong) 民工書(shu) 麵約定或者依法製定的規章製度規定的工資支付周期和具體(ti) 支付日期足額支付工資。四是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製書(shu) 麵工資支付台賬,並至少保存3年;向農(nong) 民工支付工資時,應當提供農(nong) 民工本人的工資清單。

  問:《條例》在明確工資清償(chang) 主體(ti) 、實現全程監管方麵,作了哪些規定?

  答:明確清償(chang) 主體(ti) 是治理拖欠農(nong) 民工工資問題的關(guan) 鍵。由於(yu) 企業(ye) 生產(chan) 組織方式和用工方式日趨複雜,有些情形下發生農(nong) 民工工資拖欠後清償(chang) 主體(ti) 難以及時確定,嚴(yan) 重影響拖欠農(nong) 民工工資問題的快速解決(jue) 。為(wei) 此,《條例》做好與(yu) 相關(guan) 法律法規的銜接,對一些特殊情形下拖欠農(nong) 民工工資的清償(chang) 作了規定:一是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招用農(nong) 民工,農(nong) 民工已經付出勞動而未獲得工資的,依照有關(guan) 法律規定執行,即由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清償(chang) 。二是用工單位使用個(ge) 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勞務派遣許可證的單位派遣的農(nong) 民工,拖欠農(nong) 民工工資的,由用工單位清償(chang) ,並可以依法進行追償(chang) 。三是用人單位將工作任務發包給個(ge) 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所招用農(nong) 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guan) 法律規定執行,即由發包的組織與(yu) 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chang) 責任。用人單位允許個(ge) 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以用人單位的名義(yi) 對外經營,導致拖欠所招用農(nong) 民工工資的,由用人單位清償(chang) ,並可以依法進行追償(chang) 。四是合夥(huo) 企業(ye) 、個(ge) 人獨資企業(ye) 、個(ge) 體(ti) 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拖欠農(nong) 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予以清償(chang) ;不清償(chang) 的,由出資人依法清償(chang) 。五是用人單位合並或者分立時,應當在實施合並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償(chang) 拖欠的農(nong) 民工工資;經與(yu) 農(nong) 民工書(shu) 麵協商一致的,可以由合並或者分立後承繼其權利和義(yi) 務的用人單位清償(chang) 。六是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ye) 執照或者登記證書(shu) 、被責令關(guan) 閉、被撤銷或者依法解散的,應當在申請注銷登記前依法清償(chang) 拖欠的農(nong) 民工工資;未按規定清償(chang) 農(nong) 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主要出資人,應當在注冊(ce) 新用人單位前清償(chang) 拖欠的農(nong) 民工工資。

  問:工程建設領域是治理拖欠農(nong) 民工工資的重點,《條例》在這方麵規定了哪些特別措施?

  答:《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全麵治理拖欠農(nong) 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以工程建設領域為(wei) 重點,明確了一係列治理措施。《條例》在總結各地推行實踐的基礎上,圍繞資金到位、按時撥付、確保發放等方麵,全鏈條多環節進行規範,主要作了以下規定:一是針對建設資金不到位問題,規定建設單位未滿足施工所需資金安排的,不得開工建設或者頒發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建設項目的人工費用與(yu) 工程款實行分賬管理,建設單位按照約定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施工總承包單位的農(nong) 民工工資專(zhuan) 用賬戶。二是針對工程建設領域欠薪問題,規定建設單位有權督促施工總承包單位加強勞動用工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工資發放等進行監督,分包單位直接負責對所招用農(nong) 民工的管理;將建設工程發包或者分包給個(ge) 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農(nong) 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清償(chang)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三是針對施工企業(ye) 勞動用工不規範問題,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對所招用的農(nong) 民工進行實名登記管理;農(nong) 民工工資推行由分包單位委托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開設農(nong) 民工工資專(zhuan) 用賬戶,並按照規定存儲(chu) 工資保證金或者以金融機構保函替代,專(zhuan) 項用於(yu) 支付農(nong) 民工被拖欠的工資。

  問:《條例》在加強保障農(nong) 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監督管理方麵,作了哪些規定?

  答:細化部門監管職責,是根治拖欠農(nong) 民工工資問題的內(nei) 在需要。為(wei) 此,《條例》在監督檢查方麵作出了一係列規定:一是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行政部門、相關(guan) 行業(ye) 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guan) 部門按照職責,對勞動合同簽訂、工資支付、用工實名製、工資專(zhuan) 用賬戶、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工資保證金存儲(chu) 、維權信息公示等情況加強監督檢查。二是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行政部門在查處拖欠農(nong) 民工工資案件時,經批準可以依法查詢相關(guan) 單位金融賬戶和相關(guan) 當事人擁有房產(chan) 、車輛等情況。三是發生用人單位拒不配合調查、清償(chang) 責任主體(ti) 無法聯係等情形的,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請求公安機關(guan) 和其他有關(guan) 部門協助處理;對拖欠農(nong) 民工工資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guan) 審查並作出決(jue) 定。四是對用人單位開展守法誠信等級評價(jia) ;建立拖欠農(nong) 民工工資“黑名單”,將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依法依規予以限製。

  問:《條例》在法律責任方麵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wei) 了確保農(nong) 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製度落地實施,加大對違法行為(wei) 的懲戒力度,營造“不願欠薪”“不能欠薪”“不敢欠薪”的社會(hui) 氛圍,《條例》在法律責任方麵主要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明確拖欠農(nong) 民工工資行為(wei) 的法律責任,促使用人單位履行主體(ti) 責任。違反規定拖欠農(nong) 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guan) 法律規定執行,也就是由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勞動者加付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賠償(chang) 金;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guan) 追究刑事責任。對以實物或者有價(jia) 證券等代替貨幣支付工資、未編製並保存工資支付台賬、未向農(nong) 民工提供工資清單、扣押或者變相扣押用於(yu) 支付工資的社會(hui) 保障卡或者銀行卡等違法行為(wei) ,由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對單位給予罰款的同時,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罰款。二是突出工程建設領域違法行為(wei) 的法律責任。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開設或者使用農(nong) 民工工資專(zhuan) 用賬戶、未按規定存儲(chu) 工資保證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製管理,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未按約定及時足額撥付人工費用,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農(nong) 民工工資專(zhuan) 用賬戶有關(guan) 資料等違法行為(wei) ,規定了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wan) 元以上10萬(wan) 元以下罰款,對其中的一些違法行為(wei) ,還規定了責令項目停工、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shu) 等處罰。三是明確政府部門監管不到位的責任,促使政府投資行為(wei) 更加規範。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投資資金不到位拖欠農(nong) 民工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行政部門報本級政府批準後,責令限期足額撥付所拖欠的資金;逾期不撥付的,對有關(guan) 部門負責人進行約談,必要時進行通報,約談地方政府負責人;情節嚴(yan) 重的,對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對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發展改革、財政、公安等部門和相關(guan) 行業(ye) 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履行農(nong) 民工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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