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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手段推動根治欠薪“頑疾”——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人就《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答記者問

發稿時間:2020-01-09 14:21:44   來源:新華社   作者:白陽

  國務院日前公布《保障農(nong) 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就條例的有關(guan) 問題,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條例出台背景。

  答:農(nong) 民工是推動我國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工資是農(nong) 民工的保命錢、活命錢、養(yang) 命錢,必須保證他們(men) 的辛勞及時獲得足額的報酬。

  黨(dang) 中央、國務院曆來高度重視解決(jue) 拖欠農(nong) 民工工資問題,並出台了一係列治理措施。但現實中仍存在一些導致拖欠農(nong) 民工工資的問題:一是建設項目資金不到位。二是工程建設領域欠薪。三是施工企業(ye) 勞動用工不規範。必須多管齊下,以法治手段推動根治欠薪問題。

  條例圍繞根治拖欠農(nong) 民工工資目標,聚焦問題突出的工程建設領域,壓實用人單位主體(ti) 責任,強化政府部門監管職責,綜合運用多種手段,堅持源頭治理、全程監管、防治結合、標本兼治,並注意處理好與(yu) 民法、建築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關(guan) 係。

  問:條例在壓實各方責任、確保按時足額支付農(nong) 民工工資方麵,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明確了用人單位主體(ti) 責任、政府屬地責任和部門監管責任。

  一是明確用人單位支付農(nong) 民工工資的首要責任。堅持市場主體(ti) 負責、政府依法監管、社會(hui) 協同監督原則;用人單位拖欠農(nong) 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予以清償(chang) 。

  二是壓實地方人民政府屬地監管責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nei) 保障農(nong) 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負責,建立保障農(nong) 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協調機製,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健全保障農(nong) 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目標責任製,並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guan) 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進行考核和監督的內(nei) 容。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拖欠農(nong) 民工工資矛盾的排查和調處工作,防範和化解矛盾,及時調解糾紛。

  三是明確部門職責,實現部門協同聯動。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保障農(nong) 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組織協調、管理指導和農(nong) 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查處有關(guan) 拖欠農(nong) 民工工資案件。住房城鄉(xiang) 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相關(guan) 行業(ye) 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履行行業(ye) 監管責任,督辦因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拖欠工程款等導致的拖欠農(nong) 民工工資案件。財政、公安等相關(guan) 部門依法承擔相應職責,做好與(yu) 保障農(nong) 民工工資支付相關(guan) 的工作。

  四是工會(hui) 、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組織按照職責依法維護農(nong) 民工獲得工資的權利,引導用人單位增強依法用工、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的法律意識,引導農(nong) 民工依法維權。

  問:條例在堅持源頭預防、規範工資支付行為(wei) 方麵,作了哪些規定?

  答:一是用人單位實行農(nong) 民工勞動用工實名製管理,與(yu) 招用的農(nong) 民工書(shu) 麵約定或者通過依法製定的規章製度規定工資支付標準、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內(nei) 容。

  二是農(nong) 民工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支付給農(nong) 民工本人,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jia) 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三是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與(yu) 農(nong) 民工書(shu) 麵約定或者依法製定的規章製度規定的工資支付周期和具體(ti) 支付日期足額支付工資。

  四是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製書(shu) 麵工資支付台賬,並至少保存3年;向農(nong) 民工支付工資時,應當提供農(nong) 民工本人的工資清單。

  問:工程建設領域是治理拖欠農(nong) 民工工資的重點,條例規定了哪些特別措施?

  答:針對建設資金不到位問題,規定建設單位未滿足施工所需資金安排的,不得開工建設或者頒發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建設項目的人工費用與(yu) 工程款實行分賬管理,建設單位按照約定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施工總承包單位的農(nong) 民工工資專(zhuan) 用賬戶。

  針對工程建設領域欠薪問題,規定建設單位有權督促施工總承包單位加強勞動用工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工資發放等進行監督,分包單位直接負責對所招用農(nong) 民工的管理;將建設工程發包或者分包給個(ge) 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農(nong) 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清償(chang)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

  針對施工企業(ye) 勞動用工不規範問題,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對所招用的農(nong) 民工進行實名登記管理;農(nong) 民工工資推行由分包單位委托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開設農(nong) 民工工資專(zhuan) 用賬戶,並按照規定存儲(chu) 工資保證金或者以金融機構保函替代,專(zhuan) 項用於(yu) 支付農(nong) 民工被拖欠的工資。

  問:條例在加強保障農(nong) 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監督管理方麵,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細化了部門監管職責。

  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行政部門、相關(guan) 行業(ye) 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guan) 部門按照職責,對勞動合同簽訂、工資支付、用工實名製、工資專(zhuan) 用賬戶、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工資保證金存儲(chu) 、維權信息公示等情況加強監督檢查。

  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行政部門在查處拖欠農(nong) 民工工資案件時,經批準可以依法查詢相關(guan) 單位金融賬戶和相關(guan) 當事人擁有房產(chan) 、車輛等情況。

  發生用人單位拒不配合調查、清償(chang) 責任主體(ti) 無法聯係等情形的,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請求公安機關(guan) 和其他有關(guan) 部門協助處理;對拖欠農(nong) 民工工資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guan) 審查並作出決(jue) 定。

  條例還對用人單位開展守法誠信等級評價(jia) ;建立拖欠農(nong) 民工工資“黑名單”等。

  問:條例在法律責任方麵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加大了對違法行為(wei) 的懲戒力度,營造“不願欠薪”“不能欠薪”“不敢欠薪”的社會(hui) 氛圍。

  一是明確拖欠農(nong) 民工工資行為(wei) 的法律責任,促使用人單位履行主體(ti) 責任。比如,違反規定拖欠農(nong) 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guan) 法律規定執行,由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勞動者加付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賠償(chang) 金;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guan) 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突出工程建設領域違法行為(wei) 的法律責任。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開設或者使用農(nong) 民工工資專(zhuan) 用賬戶、未按規定存儲(chu) 工資保證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製管理,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未按約定及時足額撥付人工費用,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農(nong) 民工工資專(zhuan) 用賬戶有關(guan) 資料等違法行為(wei) ,規定了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wan) 元以上10萬(wan) 元以下罰款,對其中的一些違法行為(wei) ,還規定了責令項目停工、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shu) 等處罰。

  三是明確政府部門監管不到位的責任。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投資資金不到位拖欠農(nong) 民工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行政部門報本級政府批準後,責令限期足額撥付所拖欠的資金;逾期不撥付的,對有關(guan) 部門負責人進行約談,必要時進行通報,約談地方政府負責人;情節嚴(yan) 重的,對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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