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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的修訂思路和基本製度

發稿時間:2020-01-08 13:52:19   來源:林草局網站  

  新修訂的森林法在結構上作了較大調整,從(cong) 1998年森林法7章擴展至9章,條文數從(cong) 49條增加到84條。在修改總體(ti) 思路上,把握國有林和集體(ti) 林、公益林和商品林兩(liang) 條主線,建立和完善了森林資源保護管理製度。主要有:

  一是森林權屬製度。按照明確森林權屬、加強產(chan) 權保護的立法思路,根據國有森林資源產(chan) 權製度改革的要求和國有林區、國有林場、集體(ti) 林權製度改革的實踐經驗,“森林權屬”一章明確了森林、林木、林地的權屬,確定了國有森林資源的所有權行使主體(ti) ,規定了國家所有和集體(ti) 所有的森林資源流轉的方式和條件,強調了國家、集體(ti) 和個(ge) 人等不同主體(ti) 的合法權益。

  二是分類經營管理製度。按照充分發揮森林多種功能,實現資源永續利用的立法思路,修訂後的森林法將“國家以培育穩定、健康、優(you) 質、高效的森林生態係統為(wei) 目標,對公益林和商品林實行分類經營管理”首次作為(wei) 基本法律製度寫(xie) 入“總則”一章。同時,還在“森林保護”“經營管理”等章節,對公益林劃定的標準、範圍、程序等進行了細化,對公益林、商品林具體(ti) 經營製度做了規定,體(ti) 現了公益林嚴(yan) 格保護和商品林依法自主經營的立法原則。

  三是森林資源保護製度。按照生態優(you) 先、保護優(you) 先,實行最嚴(yan) 格的法律製度保護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立法思路,修訂後的森林法規定,在具有特殊保護價(jia) 值的林區建立以國家公園為(wei) 主體(ti) 的自然保護地,加強保護;將黨(dang) 中央關(guan) 於(yu) 天然林全麵保護的決(jue) 策轉化為(wei) 法律製度,嚴(yan) 格限製天然林采伐。進一步完善森林火災科學預防、撲救以及林業(ye) 有害生物防治製度,明確了人民政府、林業(ye) 等有關(guan) 部門、林業(ye) 經營者的職責。為(wei) 確保林地保有量不減少,形成了占用林地總量控製、建設項目占用林地審核、臨(lin) 時占用林地審批、直接為(wei) 林業(ye) 生產(chan) 經營服務的工程設施占用林地審批的林地用途管製製度體(ti) 係。

  四是造林綠化製度。按照著力推進國土綠化,著力提高森林質量的立法思路,修訂後的森林法強調了科學保護修複森林生態係統,堅持自然恢複為(wei) 主、自然恢複和人工修複相結合,對新造幼林地和其他應當封山育林的地方,組織封山育林,對國務院確定的需要生態修複的耕地,有計劃地組織實施退耕還林還草;堅持數量和質量並重、質量優(you) 先,在大規模推進國土綠化的同時,應當科學規劃、因地製宜,優(you) 化林種、樹種結構,鼓勵使用鄉(xiang) 土樹種和林木良種、營造混交林。造林綠化離不開各行各業(ye) 、公民的廣泛參與(yu) ,修訂後的森林法將“每年三月十二日為(wei) 植樹節”寫(xie) 入法中,並鼓勵公民通過植樹造林、撫育管護、認建認養(yang) 等方式參與(yu) 造林綠化,進一步豐(feng) 富了履行植樹義(yi) 務的方式。同時,根據森林城市建設多年來取得的成績,修訂後的森林法規定統籌城鄉(xiang) 造林綠化,推動森林城市建設。

  五是林木采伐製度。按照既有效保護森林資源,又要充分保障林業(ye) 經營者合法權益的立法思路,根據“放管服”改革要求,修訂後的森林法在堅持森林采伐限額製度的基礎上,規定重點國有林區以外的森林采伐限額由省級林業(ye) 主管部門編製,經征求國家林草局意見,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並報國務院備案。回應實踐需求,完善了林木采伐許可證核發範圍、條件和申請材料,規範了自然保護區林木采伐和采挖移植林木管理。強化了森林經營方案的法律地位,國有林業(ye) 企業(ye) 事業(ye) 單位必須編製森林經營方案,國家支持、引導其他林業(ye) 經營者編製。刪除了木材生產(chan) 計劃、木材運輸許可等製度。

  六是監督保障製度。按照加強宏觀調控,加大扶持和監督保障力度,落實目標責任的立法思路,修訂後的森林法明確了國家實行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目標責任製和考核評價(jia) 製度,對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目標和森林防火、重大林業(ye) 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林長製。並在新增的“發展規劃”一章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合理規劃森林資源保護利用結構和布局,實現提高森林覆蓋率、森林蓄積量等保護發展目標。為(wei) 加大扶持力度,修訂後的森林法規定國家采取財政、稅收、金融等方麵的措施,支持森林資源保護發展,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森林生態保護修複的投入。完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chang) 製度,明確加大公益林保護支持力度,支持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指導地區間橫向生態效益補償(chang) 等內(nei) 容。新增森林保險製度,鼓勵引導金融機構開展林業(ye) 信貸業(ye) 務。為(wei) 加大監督力度,修訂後的森林法明確了林業(ye) 主管部門監督檢查職權,以及為(wei) 履行監督檢查有權采取行政強製措施、約談等,對破壞森林資源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自然資源、林業(ye) 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提起訴訟,向侵權人提出損害賠償(chang) 要求。

  新修訂的森林法還根據林業(ye) 行政執法、複議和訴訟案件中反映出的問題,對法律責任規定的違法行為(wei) 種類、處罰幅度、代為(wei) 履行等做了修改完善。明確執法裁量標準,增加省級以上林業(ye) 主管部門製定恢複植被和林業(ye) 生產(chan) 條件、樹木補種標準的規定,加強執法的可操作性,提高法律威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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