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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法相依華夷一家
—— 我國曆史上的國家治理

發稿時間:2020-01-02 14:41:47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卜憲群

  德法相依思想與(yu) 措施

  德法相依是我國古代國家治理的主要思想和方針。商周尚無製度法,禮是國家治理的指導思想。“安上治民,莫善於(yu) 禮”,禮被作為(wei) 規範貴族等級和國家秩序的製度,其基本精神是“親(qin) 親(qin) ”“尊尊”,即按照宗法關(guan) 係別尊卑、序貴賤。“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反映禮是維護奴隸主階級的統治工具。禮的治理思想與(yu) 實踐,是與(yu) 商周“封邦建國”宗法血緣等級分封政體(ti) 相適應的。

  春秋戰國時期,爭(zheng) 霸與(yu) 強國成為(wei) 時代主題,禮已不適應新形勢變化下的國家治理體(ti) 係需要。各國先後公布成文法,以法取代禮。以秦國為(wei) 代表的新興(xing) 地主階級,采法家“霸道”之策,翦滅六國,取得巨大成功。但秦王朝“馬上”得天下又“馬上”治天下,秦的速亡引起了漢初統治集團的反思。從(cong) 新的出土文獻來看,漢初雖然直接繼承了秦的許多法律製度,但為(wei) 政的指導思想已經有重大調整。經賈誼、陸賈特別是董仲舒等人的推動,“禮法並用”“德主刑輔”的德法相依治理思想應運而生,構成服務於(yu) 封建大一統國家治理的重要思想。

  我國曆史上德法相依措施主要體(ti) 現在以下四個(ge) 方麵。

  律令製定。“法治”一詞及思想在我國起源甚早,是大一統國家治理的重要理念。這一理念強調法的共守性,主張“法者,天子所與(yu) 天下公共也”;強調法的規範性,提出“任法而不任智”“任公而不任私”;強調法在治國安民中的重要性,認為(wei) “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國治”。“國無常強,無常弱;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曆代統治階級雖強調“德”,但從(cong) 沒放棄過法的作用。

  “法”通過律令表現出來。統一後的秦王朝製定了大量律令,在國家治理上的作用遠超過我們(men) 過去的認識。漢初的法律也遠比我們(men) 過去想象的複雜。自秦至清,曆代王朝都製定了頗為(wei) 嚴(yan) 密細致的律令,前後相續,涉及國家治理的眾(zhong) 多方麵。其中漢武帝以後開始的法律儒家化是顯著特色,“儒家化”即“援禮入法”,將儒家的倫(lun) 常理念,引入立法、司法實踐,構成“德主刑輔”的特色。其目的是維護封建秩序的多方麵需要,具有調整社會(hui) 關(guan) 係的作用。

  慎用刑罰。“明德慎罰”淵源於(yu) 古老的西周。封建統治階級也繼承這一思想,某些時期貫徹在立法、司法過程中,體(ti) 現出德法相依的色彩。自秦漢後,形成了司法中的“奏讞”“請讞”“會(hui) 讞”製度;“讞”意為(wei) 審判,對不能斷定的疑難案件要逐級上報直至中央會(hui) 審,也形成了“乞鞫”(上訴)、“錄囚”(巡視監獄)、“罪疑從(cong) 輕”等法律思想與(yu) 措施。“死不可複生”“人命至重”“無冤死之鬼”等認識,使我國曆史上自三國以後對一般意義(yi) 上的死刑判決(jue) 尤為(wei) 慎重,形成上報和多次上報審核製度。

  審慎性、程序性和複核權限的集權性是慎刑的反映,但在具體(ti) 執行中,這種審慎性和程序性也經常受到幹擾和破壞。曆史上各種殘暴的嚴(yan) 刑酷刑,體(ti) 現了剝削製度和剝削階級的本質。

  權力製衡。我國曆史上的法治思想中有權力製衡的內(nei) 容,與(yu) 近代西方的分權製有重大區別,體(ti) 現出中國特色。主要反映在如下三個(ge) 方麵:一是君權的製衡。秦漢後,不僅(jin) 延續了先秦為(wei) 君主設師、傅的製度,用儒家倫(lun) 理教育從(cong) 思想上約束君權,也在中央設有製約君權作用的行政中樞、諫議、封駁等機構或職官;中央決(jue) 策中,有廷議、廷推、廷鞫製度。各項重要事務、案件的處理,呈現出一定的“集議”特色,構成製衡君權的某種製度程序。二是中央對地方的權力製衡。秦以後,我國基本是單一製國家,地方權力集中於(yu) 中央,主要官吏由中央任命,既職責明確,考核嚴(yan) 格,又實行行政、軍(jun) 事與(yu) 監察三者分離,以製衡地方官吏權力擴張;以不斷增加行政層級的形式,遏止地方權重傾(qing) 向。三是官僚權力的製衡。“明分職,序事業(ye) ,材技官能,莫不治理”,思想家強調“分職”在權力製約上的作用。自秦漢開始,從(cong) 中央到地方,在各級官吏的權力劃分上,在錢財物權及日常行為(wei) 的管理、行政問責、複核審核、考核、監督監察上,規範日益細密,以防止權力濫用。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以權錢交易、貪汙賄賂、用人不公、貪婪奢靡、正氣不張為(wei) 特征的腐敗現象在我國曆史上長期存在,以監督監察為(wei) 核心反腐倡廉,成為(wei) 製衡、製約官僚權力的重要內(nei) 容。

  我國曆史上以權力製衡推動國家治理的思想與(yu) 措施有利有弊。君權的製衡從(cong) 總體(ti) 上看是積極的,但皇權的至高無上,又使這種製衡時常顯得蒼白無力,彰顯出突出的“人治”色彩;中央對地方的權力製衡總體(ti) 也形成了,但某些時期單純從(cong) “術”的角度強調製衡,特別是行政層級不斷增多,又形成了疊床架屋的弊端;高度集權使政令得以統一,但各級官吏唯命是從(cong) 、唯上是從(cong) 、鉤心鬥角、朋黨(dang) 橫行,又顯示出消極弊端。

  禮樂(le) 教化。我國自西周開始,確立了政治係統中的禮樂(le) 製度傳(chuan) 統,並被曆代統治者視為(wei) 文化傳(chuan) 承與(yu) 治國理政的重要手段。除《周禮》的整體(ti) 性設計外,曆代正史中的《禮樂(le) 誌》及專(zhuan) 門性的禮書(shu) 編纂很多,體(ti) 現國家對禮樂(le) 的高度重視。冉有曾經問孔子:民眾(zhong) “既富矣,又何加焉?”孔子回答:“教之。”《論語》中還有“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的論述。自漢代開始,思想家、政治家從(cong) 秦亡的教訓中認識到,禮樂(le) 教化與(yu) 法同等重要,從(cong) 而將經過改造後的儒家思想樹立為(wei) 正統意識形態,將“三綱五常”作為(wei) 普遍的社會(hui) 價(jia) 值觀,並與(yu) 蒙學教育、學校教育、家庭教育、選舉(ju) 考試、鄉(xiang) 規民約、政府表彰等形式相結合,移風易俗,深入社會(hui) ,深入基層;樹立統治階級倡導的價(jia) 值觀、義(yi) 利觀,建立封建社會(hui) 秩序。如朱元璋頒布《聖諭六言》,以孝順父母,尊敬長上、和睦鄉(xiang) 裏、教訓子孫、各安生理、毋作非為(wei) 等為(wei) 中心,拉開了明清兩(liang) 代禮樂(le) 教化的序幕。曆史上的許多“循吏”,大都善於(yu) 推行禮樂(le) 教化。“六經之道同歸,而禮樂(le) 之用為(wei) 急”,“治天下”必須重視禮樂(le) 教化,漢儒總結出來的曆史經驗,對於(yu) 我國封建社會(hui) 的長久延續、長治久安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

  禮樂(le) 是我國傳(chuan) 統文化的核心體(ti) 現。曆史表明,無論政權的延續或更替,還是漢族抑或少數民族入主中原,隻要重視禮樂(le) 教化,其政權就會(hui) 興(xing) 、社會(hui) 就會(hui) 相對穩定;而蔑視或踐踏禮樂(le) ,則適得其反。但“禮,時為(wei) 大”,時勢不同,具體(ti) 的禮樂(le) 製度和教化措施也需做相應的調整。

  “治安中國”與(yu) “華夷一家”

  邊疆與(yu) 民族能否得到治理,是大一統國家能否安定的重要因素。與(yu) 曆史上其他國家不同,17世紀以前,我國較長期而穩定地維持了幅員廣闊的邊疆,形成了多民族不斷融合、共同發展的局麵,也形成了獨具特色的邊疆民族治理思想與(yu) 措施。

  大一統觀念是維護我國曆史疆域完整的文化驅動力。但起源於(yu) 先秦的“五服”“九服”及以後的“藩屬”概念,在邊疆治理上並不強調邊疆與(yu) 內(nei) 地的“同質”化而重視“差序”化治理;在邊疆治理理念上強調“治安中國而四夷自服”的內(nei) 政主體(ti) 思想,並在鞏固內(nei) 政與(yu) 開拓邊疆之間尋求平衡點,也由此形成了積極溫和、富有彈性的邊疆開拓政策。在民族觀念上,雖然“華夷之辨”思潮長期存在,但自先秦開始的文化認同高於(yu) 血緣認同的認識,積極促成了“華夷一家”思想的形成。如唐太宗稱“自古皆貴中華、賤夷狄,朕獨愛之如一”,雍正稱“天下一統,華夷一家”,都是典型。這種強調融合而非差別的民族觀念,有助於(yu) 各民族間的認同。

  在統一多民族國家的長期曆史發展過程中,曆代形成了邊疆與(yu) 民族治理的許多具體(ti) 措施。

  邊疆開拓與(yu) 移民實邊。對於(yu) 邊疆既要“以德懷之”,也要“恩威並施”。西漢武帝時,鑒於(yu) “邊境強則中國安”,決(jue) 定出兵匈奴。正是由於(yu) “明犯強漢者,雖遠必誅”,才奠定了曆史上西北的政治格局。唐朝擊敗勢力強大的突厥,保障了西北各族的安定和絲(si) 綢之路的暢通。明朝發動“麓川之役”,鞏固了西南邊疆,奠定了西南邊疆的格局。清朝堅決(jue) 鎮壓新疆、青海等地的叛亂(luan) ,才保住我國西部疆域不被分裂。為(wei) 了鞏固邊疆,自秦漢後,曆代王朝采取徙民實邊、屯田等方式,鞏固邊疆,使漢族與(yu) 少數民族雜居,促進邊疆與(yu) 內(nei) 地的一體(ti) 化。

  分而治之與(yu) 政教分離。“散則易製,得並為(wei) 一,則勢專(zhuan) 難圖。”西漢對匈奴、明朝對青藏、清朝對蒙古勢力,采取的都是分而治之政策。我國曆史上對邊疆民族地區的宗教多予尊重,並援引宗教上層人士進入政權,以提升中央政權在邊疆地區的威望,加強對其控製。但另一方麵,又采取多種方式,逐漸削弱宗教對政治的影響。如明朝在藏族地區采取“多封眾(zhong) 建”策略。清朝由於(yu) 統治疆域更為(wei) 廣大,尤為(wei) 注重宗教因素在邊疆管理中的作用。如在西藏分別冊(ce) 封達賴、班禪,分管前藏、後藏。在蒙古地區,冊(ce) 封哲布尊丹巴。曆代堅持“以政馭教,決(jue) 不以教妨政”,政權高於(yu) 教權的基本原則。

  因俗而治與(yu) 移風易俗。因俗而治是我國古代治理邊疆民族政策的重要原則。西漢在邊疆雖設郡,但“以其故俗治”。唐代在邊疆民族地區設羈縻州、縣,源於(yu) 元代並被明清繼承的土司製度,都是“修其教不易其俗,齊其政不易其宜”的因俗而治。在因俗而治的同時,我國古代政權又竭力加以監管,如西漢的西域都護府、唐朝都督府設置都是如此。而對條件成熟的地區,便將其納入直接管理。明清兩(liang) 朝大規模的改土歸流,維持了西南邊疆的長期安定。但完全因俗而治並不利於(yu) 民族融合與(yu) 進步,曆史上中原文明要高於(yu) 周邊是曆史事實。因此,曆代王朝大多鼓勵向周邊民族傳(chuan) 播文化,在考試、用人上,采取不同錄取比例的政策傾(qing) 斜,吸收其優(you) 秀人才進入統治階層。文化認同是民族融合與(yu) 民族認同的重要基礎,曆史上民族融合、民族關(guan) 係處理得比較好的時期,並不僅(jin) 僅(jin) 取決(jue) 於(yu) 中原王朝的政策,也往往是各少數民族接受中原文明程度比較高的時期。

  我國曆史上的邊疆民族治理在17世紀以前基本是以“內(nei) 邊”為(wei) 主,邊疆治理與(yu) 境內(nei) 民族治理相互交織。17世紀以後,外來侵略日益嚴(yan) 重,“外邊”憂患日益突出,明清兩(liang) 朝統治者在這個(ge) 問題上不思進取,缺乏有效的應對措施,這是近代以來喪(sang) 權辱國曆史形成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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