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法治與國家治理現代化
發稿時間:2019-12-06 14:10:22 來源:光明日報 作者:李 濤
黨(dang) 的十九屆四中全會(hui) 強調,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全黨(dang) 的一項重大戰略任務。全會(hui) 通過的《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幹重大問題的決(jue) 定》全麵回答了在我國國家製度和國家治理上,應該“堅持和鞏固什麽(me) 、完善和發展什麽(me) ”這個(ge) 重大政治問題。科學理解、深入貫徹黨(dang) 的十九屆四中全會(hui) 精神,必須放在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治國理政的宏大曆史視野之中。特別是,黨(dang) 的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提出了全麵深化改革的總目標,即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黨(dang) 的十八屆四中全會(hui) 提出了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體(ti) 係,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國家。實踐中,我們(men) 黨(dang) 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不斷提升國家治理現代化水平。新時代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必須堅持改革與(yu) 法治的良性互動。
改革與(yu) 法治對國家治理意義(yi) 深遠
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必須全麵深化改革。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我們(men) 黨(dang) 對全麵深化改革作出係統部署,強調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製度、加快完善現代市場體(ti) 係、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財稅體(ti) 製改革、健全城鄉(xiang) 發展一體(ti) 化體(ti) 製機製、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ti) 製、加強社會(hui) 主義(yi) 民主政治製度建設、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等,推動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更加完善、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明顯提高,為(wei) 政治穩定、經濟發展、文化繁榮、民族團結、人民幸福、社會(hui) 安寧、國家統一提供了有力保障。基於(yu) 此,黨(dang) 的十九屆四中全會(hui) 把“堅持改革創新、與(yu) 時俱進,善於(yu) 自我完善、自我發展,使社會(hui) 始終充滿生機活力”作為(wei) 我國國家製度和國家治理體(ti) 係具有的顯著優(you) 勢之一。
法治是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依法治國是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對全麵依法治國高度重視,從(cong) 關(guan) 係黨(dang) 和國家長治久安的戰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厲行法治,明確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強調要建設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體(ti) 係。而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體(ti) 係本質上是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的法律表現形式,是國家治理體(ti) 係的骨幹工程,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過程,就是法律製度要素的作用不斷凸顯的過程。在新時代,來之不易的穩定局麵需要法治護航,蓬勃向上的經濟社會(hui) 發展需要法治保障,隻有不斷完善法治,才能向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目標邁出更堅實步伐。
改革與(yu) 法治統一於(yu) 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之中
以黨(dang) 的十一屆三中全會(hui) 為(wei) 標誌,中國開啟了關(guan) 乎國家命運、人民命運、社會(hui) 主義(yi) 命運的改革開放曆史進程。在這一時期,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把依法治國確定為(wei) 黨(dang) 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執政確定為(wei) 黨(dang) 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推動依法治國取得重大成就。
改革是經濟社會(hui) 發展的主要推動力,改革的全麵深化不僅(jin) 需要強調變動性、突破性、創新性,更需要強調係統性、整體(ti) 性、協調性,而這些特征恰恰是法治可以提供的。法治是實現經濟發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會(hui) 公正、生態良好的重要手段,是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一方麵,改革開放的偉(wei) 大實踐產(chan) 生了對法律的迫切需求,推動了法治建設和發展;另一方麵,法治伴隨改革開放進程而發展,一些不符合法治規律、不利於(yu) 依法治國的體(ti) 製機製在此過程中被不斷改革和完善。
改革與(yu) 法治是國家治理現代化進程中兩(liang) 條既彼此關(guan) 聯,又不完全重合的主線。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把全麵深化改革、全麵依法治國納入“四個(ge) 全麵”戰略布局,把改革與(yu) 發展統一於(yu) 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之中,統一於(yu) 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完善之中。
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強調,我們(men) 要“牢牢把握改革開放的前進方向。改什麽(me) 、怎麽(me) 改必須以是否符合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總目標為(wei) 根本尺度”。法治能確保國家基本製度的明確性、穩定性和權威性,確保良好的社會(hui) 秩序和可預期的社會(hui) 生活方式,確保全體(ti) 社會(hui) 成員在法律麵前人人平等。改革開放的經驗表明,改革絕非盲目、無規劃性的變動,而是在基本規範指導下的社會(hui) 變革。這裏的基本規範,首要的是法律規範。
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基本要義(yi) 是把改革的目標、重大舉(ju) 措等納入法治程序,確保重大改革於(yu) 法有據,減少改革的不規範性和任意性。例如,堅持用已有的法律為(wei) 改革提供一個(ge) 既定範式,引導改革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nei) 、法治的軌道上進行;改革措施和政策出台沒有法律規定的,要堅持立法先行,以立法指引改革,做到立法與(yu) 改革同步推進;實際條件還不成熟,但需要先行先試的改革措施,也要堅持在法治的框架下、由有權主體(ti) 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作出授權。在改革進程中增加法治要素和成分,有助於(yu) 凝聚改革共識。
法律必須具有穩定性,但又不能一成不變。法治發展本身就蘊含著法律製定後的穩定與(yu) 法律隨經濟社會(hui) 發展而變動之間的關(guan) 係。正如馬克思所指出的:“法的關(guan) 係正像國家的形式一樣,既不能從(cong) 它們(men) 本身來理解,也不能從(cong) 所謂人類精神的一般發展來理解,相反,它們(men) 根源於(yu) 物質的生活關(guan) 係。”如同經濟社會(hui) 的持續健康發展需要改革來推動一樣,法治也需要通過改革來推進。我國的法治發展貫穿改革開放全過程,並在改革開放進程中不斷完善。堅持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在探索中取得實踐成果和基本經驗,是法治發展的動力所在。
黨(dang) 的十九屆四中全會(hui) 提出,健全保證憲法全麵實施的體(ti) 製機製,完善立法體(ti) 製機製,健全社會(hui) 公平正義(yi) 法治保障製度,加強對法律實施的監督。全麵深化改革對法治提出一係列新要求。麵對經濟社會(hui) 發展新形勢,要實現立法和改革決(jue) 策相統一、相銜接,做到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hui) 發展需要。抓緊清理修改一切不符合新發展理念、不利於(yu) 高質量發展、不適應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和人民群眾(zhong) 期盼的法律法規;及時把改革中形成的成熟經驗製度化,把實踐證明已經比較成熟的改革經驗和行之有效的改革舉(ju) 措及時上升為(wei) 法律法規規章,使法治隨著改革的發展而發展。總之,隻有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真正實現改革與(yu) 法治良性互動,才能為(wei) 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築牢堅實根基。
(作者:李 濤,係湖北省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理論體(ti) 係研究中心湖北省社會(hui) 科學院分中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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