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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醫保局相關負責同誌就《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答記者問

發稿時間:2019-12-04 14:17:50   來源: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網站  

  近日,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國家醫保局印發《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nei) 地(大陸)參加社會(hui) 保險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人社部、國家醫保局相關(guan) 負責同誌就《暫行辦法》相關(guan) 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介紹《暫行辦法》出台的背景和有關(guan) 情況。

  答:黨(dang) 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保障港澳台居民在內(nei) 地(大陸)的權益。黨(dang) 的十九大報告中明確提出,要支持香港、澳門融入國家發展大局,製定完善便利香港、澳門居民在內(nei) 地發展的政策措施,要逐步為(wei) 台灣同胞在大陸學習(xi) 、創業(ye) 、就業(ye) 、生活提供與(yu) 大陸同胞同等的待遇,增進台灣同胞福祉。

  隨著內(nei) 地(大陸)經濟迅速發展、港澳與(yu) 內(nei) 地交流合作不斷深化、兩(liang) 岸人員往來日益密切,到內(nei) 地(大陸)發展的港澳台居民人數規模也越來越大。對於(yu) 其中在內(nei) 地(大陸)就業(ye) 、居住的港澳台居民而言,能否同內(nei) 地(大陸)居民一樣參加社會(hui) 保險,成為(wei) 他們(men) 關(guan) 心關(guan) 注的問題。近年來,港澳台相關(guan) 人員通過多種渠道提出訴求。

  為(wei) 落實黨(dang) 中央、國務院要求,回應港澳台居民關(guan) 切,進一步便利港澳台人員在內(nei) 地(大陸)工作、生活,保障其社會(hui) 保險權益,我們(men) 啟動了《暫行辦法》的製定工作。製定過程中,我們(men) 進行了充分調查研究,反複聽取各方建議,特別是多次聽取港澳台有關(guan) 機構和組織、在內(nei) 地(大陸)就業(ye) 的港澳台人員及港澳台資企業(ye) 意見,並麵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不斷修改完善《暫行辦法》草案,經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部務會(hui) 、國家醫療保障局局務會(hui) 審議通過,於(yu) 近日頒布,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暫行辦法》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hui) 保險法》的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對維護在內(nei) 地(大陸)居住、就業(ye) 和就讀的港澳台居民依法參加內(nei) 地(大陸)的社會(hui) 保險和享受社會(hui) 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促進其生活便利化,進一步推動內(nei) 地(大陸)與(yu) 港澳台交流融合具有重要意義(yi) 。

  問:《暫行辦法》對港澳台居民社會(hui) 保險權利義(yi) 務進行規範,核心的原則和精神是怎樣的?

  答:《暫行辦法》依據《社會(hui) 保險法》,充分體(ti) 現“一國兩(liang) 製”原則。在政策設計方麵,明確港澳台居民與(yu) 內(nei) 地(大陸)居民享受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yi) 務,使其受到內(nei) 地(大陸)社會(hui) 保險製度的覆蓋;在經辦服務方麵,針對港澳台居民實際情況,作出便利性安排,以更好地維護其社會(hui) 保險權益。

  問:《暫行辦法》涉及五項社會(hui) 保險,包含參保及待遇領取多個(ge) 環節,內(nei) 容豐(feng) 富,為(wei) 便於(yu) 港澳台居民了解,請簡要介紹一下主要內(nei) 容?

  答:《暫行辦法》共十五條。概括而言,主要內(nei) 容有以下幾個(ge) 方麵:

  一是關(guan) 於(yu) 適用人員範圍。《暫行辦法》將兩(liang) 類港澳台人員納入適用範圍。第一類是就業(ye) 人員,包括在內(nei) 地(大陸)單位就業(ye) 、靈活就業(ye) 、個(ge) 體(ti) 經營等各種形式的就業(ye) 人員;第二類是非就業(ye) 人員,包括在內(nei) 地(大陸)居住但未就業(ye) 的人員及在校大學生等。

  二是關(guan) 於(yu) 適用險種。《暫行辦法》規定,在內(nei) 地(大陸)就業(ye) 的港澳台居民應當參加五項基本社會(hui) 保險。在內(nei) 地(大陸)居住未就業(ye) 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規定參加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養(yang) 老保險和醫療保險。

  三是關(guan) 於(yu) 待遇享受。《暫行辦法》規定,參加社會(hui) 保險的港澳台居民,依法享受社會(hui) 保險待遇。同時,《暫行辦法》對參加養(yang) 老保險達到領取待遇年齡時繳費不足15年的、退休後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享受等幾類特殊情況進行了明確。

  四是關(guan) 於(yu) 經辦程序。《暫行辦法》規定,港澳台居民辦理社會(hui) 保險的各項業(ye) 務流程與(yu) 內(nei) 地(大陸)居民一致。同時,《暫行辦法》對辦理社會(hui) 保險登記、發放社會(hui) 保障卡、離開內(nei) 地(大陸)社會(hui) 保險關(guan) 係處理、跨省社會(hui) 保險關(guan) 係轉移等問題作了具體(ti) 規定。

  五是關(guan) 於(yu) 雙重繳費問題。為(wei) 切實保護港澳台居民社會(hui) 保險權益,同時充分考慮其實際情況和訴求,減輕企業(ye) 和個(ge) 人負擔,《暫行辦法》規定,已在香港、澳門、台灣參加當地相關(guan) 社會(hui) 保險,並繼續保留社會(hui) 保險關(guan) 係的港澳台居民,可持相關(guan) 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不在內(nei) 地(大陸)參加養(yang) 老保險和失業(ye) 保險。

  六是關(guan) 於(yu) 政策銜接。為(wei) 給未來的銜接安排留出空間,《暫行辦法》規定,內(nei) 地(大陸)與(yu) 香港、澳門、台灣有關(guan) 機構就社會(hui) 保險事宜作出具體(ti) 安排的,按照相關(guan) 規定辦理。

  問:《暫行辦法》為(wei) 實現港澳台人員在內(nei) 地(大陸)就業(ye) 和生活便利化,釋放了諸多利好政策。請重點介紹下哪些新政策尤其值得港澳台居民了解和關(guan) 注?

  答:具體(ti) 有以下幾個(ge) 方麵:

  第一,港澳台居民在內(nei) 地(大陸)參加社會(hui) 保險的人員和險種範圍進一步明晰。一是被內(nei) 地(大陸)各類用人單位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應當參加五項基本社會(hui) 保險,並依法享有各類社會(hui) 保險權益。二是在內(nei) 地(大陸)從(cong) 事個(ge) 體(ti) 工商經營和靈活就業(ye) 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養(yang) 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三是在內(nei) 地(大陸)居住且辦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未就業(ye) 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規定參加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養(yang) 老保險和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由各級財政按照統籌地區城鄉(xiang) 居民相同的標準給予補助。四是在內(nei) 地(大陸)就讀的港澳台大學生,與(yu) 內(nei) 地(大陸)大學生執行同等醫療保障政策,由各級財政按照所在高等教育機構內(nei) 地(大陸)大學生相同的標準給予補助。

  第二,參加養(yang) 老保險的港澳台居民,達到法定退休或領取養(yang) 老金年齡時,適用與(yu) 內(nei) 地(大陸)居民同等的延繳、補繳政策。《暫行辦法》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yang) 老保險和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養(yang) 老保險的港澳台居民,達到法定退休或領取養(yang) 老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允許其延長繳費或補繳,保障其依法享有養(yang) 老保險待遇。

  第三,港澳台居民在內(nei) 地(大陸)的社會(hui) 保險關(guan) 係可以實現跨統籌地區轉移。《暫行辦法》規定,在內(nei) 地(大陸)參加社會(hui) 保險的港澳台居民,可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辦理跨統籌地區社會(hui) 保險關(guan) 係轉移,並明確了在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ye) 的港澳台居民養(yang) 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的確定方式。

  第四,港澳台居民離開內(nei) 地(大陸),社會(hui) 保險關(guan) 係可以得到妥善處理。《暫行辦法》規定,港澳台居民在達到規定的領取養(yang) 老金條件前離開內(nei) 地(大陸)的,其社會(hui) 保險個(ge) 人賬戶予以保留,再次來內(nei) 地(大陸)就業(ye) 或者居住並繼續繳費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經本人書(shu) 麵申請終止社會(hui) 保險關(guan) 係的,可以將其社會(hui) 保險個(ge) 人賬戶儲(chu) 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問:來內(nei) 地(大陸)就業(ye) 的港澳台居民,如果已在原居住地參加了社會(hui) 保險,在內(nei) 地(大陸)參加社會(hui) 保險,有可能出現雙重參保的情況。針對這個(ge) 問題,《暫行辦法》有怎樣的考慮?

  答:通過前期調研我們(men) 了解到,港澳台居民到內(nei) 地(大陸)就業(ye) 時,具有在內(nei) 地(大陸)參加社會(hui) 保險的意願,也有承擔雙重繳費義(yi) 務的擔憂。充分考慮到這一實際情況,《暫行辦法》在保障港澳台居民在內(nei) 地(大陸)參加社會(hui) 保險權益的同時,對可能出現的雙重參保問題作出了合理安排。《暫行辦法》規定,已在香港、澳門、台灣參加當地社會(hui) 保險並繼續保留社會(hui) 保險關(guan) 係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持相關(guan) 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不在內(nei) 地(大陸)參加養(yang) 老保險和失業(ye) 保險。

  對於(yu) 醫療、工傷(shang) 和生育保險,《暫行辦法》規定在內(nei) 地(大陸)就業(ye) 的港澳台居民應當依法參加。主要考慮是上述三個(ge) 險種均為(wei) 應對即期風險事件的險種。遵循屬地參保原則,有利於(yu) 港澳台居民在內(nei) 地(大陸)及時享受服務及相關(guan) 待遇,較之在原住地參保而言,更為(wei) 經濟、便捷,更有利於(yu) 有效保障其權益。而且工傷(shang) 保險和生育保險均規定用人單位繳費,個(ge) 人不繳費,參保不會(hui) 加重個(ge) 人負擔。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單位和個(ge) 人共同繳費,其中個(ge) 人繳費的全部及單位繳費的一部分計入個(ge) 人賬戶,歸個(ge) 人就醫使用,參保人死亡時個(ge) 人賬戶可以依法繼承。

  問:《暫行辦法》明確了港澳台人員如何在內(nei) 地(大陸)參加社會(hui) 保險和享受待遇的問題。從(cong) 長遠來看,實現兩(liang) 岸四地社會(hui) 保險製度的合理銜接是便利人員往來、保障社會(hui) 保險權益的必然選擇。對此,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國家醫保局有怎樣的考慮?

  答:我們(men) 對內(nei) 地(大陸)與(yu) 港澳台社會(hui) 保險製度的銜接問題高度關(guan) 注。在《暫行辦法》製定過程中,我們(men) 已組織相關(guan) 專(zhuan) 家學者對此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並與(yu) 港澳台有關(guan) 機構交流研討。考慮到內(nei) 地(大陸)與(yu) 港澳台社會(hui) 保險製度差異明顯,情況複雜,《暫行辦法》規定,內(nei) 地(大陸)與(yu) 港澳台有關(guan) 機構就社會(hui) 保險事宜作出具體(ti) 安排的,按照相關(guan) 規定辦理,為(wei) 未來政策銜接留出了空間。

  下一步,我們(men) 將在前期研究基礎上,視情建立海峽兩(liang) 岸暨港澳地區協商機製,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盡快確定具體(ti) 解決(jue) 方案,更好地增進內(nei) 地(大陸)與(yu) 港澳台人員流動和社會(hui) 保險權益保障。

  問:《暫行辦法》明確台灣同胞可憑台灣居民居住證在大陸依法參加社會(hui) 保險和享受社會(hui) 保險待遇。《暫行辦法》作出此規定,主要是基於(yu) 什麽(me) 考慮?對於(yu) 已經憑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在大陸參加社會(hui) 保險的台灣居民,相關(guan) 社會(hui) 保險權益是否會(hui) 受到影響?

  答:為(wei) 切實解決(jue) 台胞在大陸學習(xi) 、工作、生活的實際困難和問題,推動落實同等待遇,去年8月6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凡符合條件的台灣居民可申領居住證,享受3項權利、6項基本公共服務和9項便利。《辦法》明確規定,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ye) ,參加社會(hui) 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基於(yu) 上述規定,《暫行辦法》明確了台灣居民可憑居住證在大陸依法參加社會(hui) 保險和享受社會(hui) 保險待遇,並就此作出相關(guan) 安排,以更好地保障台灣居民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簡稱“台胞證”)是台灣同胞來往大陸的旅行證件,不承載持證人享有參加社會(hui) 保險等基本公共服務的功能。因此,台灣居民居住證係台灣居民參加大陸社會(hui) 保險的唯一有效證件。考慮到在居住證政策出台之前,已有部分台灣居民憑台胞證在大陸參保,我們(men) 將對此作出妥善安排,保證平穩銜接過渡,確保台胞相關(guan) 社會(hui) 保險權益不受影響。

  問:《暫行辦法》出台後,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和國家醫保局對下一步工作哪些打算?

  答:《暫行辦法》頒布實施後,我們(men) 計劃開展以下幾個(ge) 方麵工作:一是做好相關(guan) 的宣傳(chuan) 解釋工作,擴大政策知曉度,深化共識,消弭誤解,將黨(dang) 中央、國務院對港澳台居民的關(guan) 懷傳(chuan) 遞到位。二是積極穩妥推動貫徹實施。加強對各地的指導、調度和培訓,持續跟蹤進展情況,及時解決(jue) 執行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保障政策真正落地,實實在在造福港澳台居民。三是視情建立海峽兩(liang) 岸暨港澳地區協商機製,確保政策發揮積極效應。四是提供更加優(you) 質高效的經辦服務。指導各地經辦機構,針對港澳台居民特點,主動開展服務,創新服務方式,提高服務水平,提升港澳台居民對社會(hui) 保險經辦服務的滿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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