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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的解讀

發稿時間:2019-12-03 14:11:42   來源:稅務總局網站  

  《稅收違法行為(wei) 檢舉(ju) 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國家稅務總局局務會(hui) 議審議通過,現就《辦法》的有關(guan) 內(nei) 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的背景

  為(wei) 深入貫徹黨(dang) 的十九屆四中全會(hui) 精神,進一步深化稅收領域“放管服”改革,完善稅務稽查製度體(ti) 係,針對原《辦法》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對原《辦法》進行修訂。

  二、重點修訂內(nei) 容

  (一)增加便利檢舉(ju) 人的舉(ju) 措。《辦法》規定檢舉(ju) 人可采取書(shu) 信、電話、傳(chuan) 真、網絡、來訪等形式檢舉(ju) ,可通過各級跨區域稽查局和縣稅務局承擔舉(ju) 報中心職能的部門檢舉(ju) ,並明確12366納稅服務熱線接收電話檢舉(ju) 職責。

  (二)強化約束稅務人的規定。《辦法》進一步明確檢舉(ju) 管理工作流程,提出舉(ju) 報事項辦理時限,同時規範檢舉(ju) 答複工作,對答複主體(ti) 、內(nei) 容、流程與(yu) 權責作了具體(ti) 要求。

  (三)適應國稅地稅征管體(ti) 製改革需要,增加促進稅務機關(guan) 檢舉(ju) 管理工作“事合”的具體(ti) 措施。針對國稅地稅機構合並和稽查改革後機構設置變化,《辦法》明確各級跨區域稽查局和縣稅務局應當指定部門行使舉(ju) 報中心職能,規定跨區域稽查局受理檢舉(ju) 事項的處置要求,明確爭(zheng) 議處置程序。

  三、《辦法》執行時間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稅收違法行為(wei) 檢舉(ju) 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4號公布)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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