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務規範》解讀
發稿時間:2019-12-02 14:29:13 來源:司法部網站
近日,司法部發布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務行業(ye) 標準---《全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務規範》(以下簡稱《規範》)。為(wei) 幫助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律師等承辦人員和社會(hui) 公眾(zhong) 準確理解《規範》的精神和內(nei) 容,司法部有關(guan) 負責人就此接受了記者的專(zhuan) 訪。
記者:請您介紹一下《規範》出台的背景和意義(yi) ?
答: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高度關(guan) 注法律援助工作,強調“要在不斷擴大法律援助範圍的基礎上,緊緊圍繞經濟社會(hui) 發展的實際需要,注重提高法律援助的質量”,深刻闡述了法律援助數量和質量之間的辯證關(guan) 係。質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線,是法律援助取信於(yu) 民的根本。隨著全麵依法治國的深入推進,人民群眾(zhong) 的法治觀念和維權意識不斷增強,困難群眾(zhong) 對法律援助質量的要求越來越高。特別是適應新時代形勢和任務發展變化的要求,著力解決(jue) 法律援助事業(ye) 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更好地滿足人們(men) 群眾(zhong) 在公平、正義(yi) 、民主、法治方麵的迫切需求,需要我們(men) 將法律援助服務質量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實現法律援助由高速增長轉變為(wei) 高質量發展,以質量為(wei) 核心確定發展思路、明確發展目標、製定政策措施。
規範法律援助服務行為(wei) 、加強質量管理是為(wei) 受援人提供優(you) 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切實維護受援人合法權益的必然要求;是推進法律援助標準化建設,促進法律援助工作規範有序開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強化法律援助監督管理職能的必然要求。《法律援助條例》明確提出要為(wei) 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國務院《“十三五”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規劃》將法律援助列入基本公共服務,要求建立健全服務標準體(ti) 係。中辦國辦《關(guan) 於(yu) 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ti) 係建設的意見》對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做出部署,要求構建公共法律服務評價(jia) 指標體(ti) 係。中辦、國辦《關(guan) 於(yu) 完善法律援助製度的意見》把“推進法律援助標準化建設”作為(wei) 提高法律援助質量的一項重要措施,明確要求製定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質量標準。
製定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務規範,為(wei) 規範和引導辦案行為(wei) 提供指引,加強法律援助質量管理,對於(yu) 促進提高法律援助服務質量、維護法律援助公信力、提高受援群眾(zhong) 法治領域獲得感具有重要意義(yi) 。為(wei) 確保該標準的權威性和指導性,《規範》起草小組通過收集整理民事行政法律援助工作有關(guan) 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召開座談會(hui) 等形式,開展廣泛調研,2018年完成《規範(征求意見稿)》。2019年1月以來,向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部、各省(區、市)司法廳(局)、司法部有關(guan) 廳局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hui) 等單位及法學專(zhuan) 家、標準化工作專(zhuan) 家、律師多次征求意見,9月形成《規範(送審稿)》提交標準化專(zhuan) 家核稿確認,10月組織標準審查會(hui) 論證修改,後形成《規範(報批稿)》報部領導簽發。
記者:如何理解《規範》的性質和編製原則?
答:我們(men) 認為(wei) ,《規範》應當服務於(yu) 彰顯法律援助製度價(jia) 值,服務於(yu) 監管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務質量。因此,《規範》的性質應當是一個(ge) 事前標準,是提供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務的合格標準。律師等承辦人員嚴(yan) 格執行《規範》程序性和實體(ti) 性要求,及時有效提供法律谘詢及代理服務,那麽(me) 提供的服務就是合格的。從(cong) 這個(ge) 角度講,《規範》既是承辦人員的辦案指南,也是司法行政機關(guan) 監管辦案質量的依據。為(wei) 此,我們(men) 在編製過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則:一是簡明適用。堅持問題導向,緊扣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務各環節和服務內(nei) 容。嚴(yan) 格按照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要求,對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務提出指導性標準。二是科學規範。標準嚴(yan) 格按照GB/T 1.1-2009《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xie) 》給出的規則起草,結構及內(nei) 容符合行業(ye) 標準要求。三是務實創新。充分吸納各地民事行政法律援助實踐成果和成功經驗。
記者:介紹一下《規範》的適用範圍和主要內(nei) 容?
答:《規範》適用於(yu) 全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規定了民事行政法律援助的服務原則、服務類型、法律谘詢、訴訟案件代理、非訴訟案件代理以及服務質量控製等要求,並明確立案及結案歸檔材料目錄。主要內(nei) 容包括:第1章規定了標準的主要內(nei) 容及適用範圍;第2章列舉(ju) 了標準正文中引用的行業(ye) 標準和部門法規,以保證標準條款的可依性和可行性;第3章規定了標準適用的術語和定義(yi) ,對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承辦機構、承辦人員、受援人的定義(yi) 作出規範;第4章明確了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務的原則,即公正、依法、統一、效率;第5章明確了民事行政法律援助的服務類型,即法律谘詢、訴訟案件代理、非訴訟案件代理;第6至8章規範了不同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務類型涉及的服務角色、服務流程及服務標準。為(wei) 加強監管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務質量,《規範》第9章提出了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務質量控製的基本要求、主要形式,並明確了監督督導、旁聽庭審、征詢意見、質量評估、集體(ti) 討論、案件回訪及滿意度測評等具體(ti) 要求,具有較強的操作性和指導性。
記者:為(wei) 提高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務質量,確保為(wei) 受援人提供優(you) 質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務,《規範》對司法行政機關(guan) 及法律援助機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承辦機構及人員、受援人作出了哪些規定?
答:首先,強調法律援助機構要依法履職。《規範》對法律援助機構在受理、審查、指派、結案等環節的工作內(nei) 容、工作時限等提出了明確要求。例如,《規範》要求,受援人為(wei) 未成年人或女性的,法律援助機構應優(you) 先指派熟悉未成年人或女性身心特點的承辦人員辦理。對群體(ti) 性案件進行指派時,同一案件雙方均為(wei) 受援人的,法律援助機構不應指派同一承辦人員或同一承辦機構的人員。但受援人雙方書(shu) 麵同意的,可指派給同一承辦機構的不同人員。其次,規範了承辦人員的服務標準。根據《規範》,關(guan) 於(yu) 谘詢服務時限,對於(yu) 信函谘詢,承辦人員應在7個(ge) 工作日內(nei) 作出處理決(jue) 定;對於(yu) 網絡谘詢,留言谘詢問題應在24小時內(nei) 進行解答,在線即時谘詢問題應在5小時內(nei) 進行解答。疑難複雜的法律問題難以當時答複的,可約期辦理。關(guan) 於(yu) 代理服務,對承辦人員在收案、約見受援人、調查取證、出席庭審、庭後工作、結案等環節的服務要求逐一細化,確保承辦人員遵守法定程序,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第三,完善了保障申請人、受援人權利義(yi) 務的相關(guan) 措施。《規範》完善了對申請人、受援人的權利救濟。根據《規範》,申請人或受援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決(jue) 定或者終止法律援助決(jue) 定,可向主管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機關(guan) 提出異議審查;司法行政機關(guan) 應在5個(ge) 工作日內(nei) 出具答複意見書(shu) 並送達異議申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guan) 答複意見不服的,異議申請人可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此外,為(wei) 確保法律援助服務質量,《規範》規定了申請人、受援人的相關(guan) 義(yi) 務。例如,受援人谘詢時應提供真實的必要個(ge) 人信息,如受援人拒絕提供身份信息,承辦人員應在谘詢記錄上載明。申請人申請法律援助時,如無法提供申請材料原件隻能提供複印件的,應在承辦人員指導下簽署情況屬實的書(shu) 麵承諾。在調查取證程序,根據舉(ju) 證責任,受援人應向承辦人員提供所掌握的證據。關(guan) 於(yu) 終止法律援助,《規範》明確,如受援人拒絕配合承辦人員開展談話、簽訂委托協議、提交證據材料和參加庭審活動等,影響法律援助事項正常進行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終止該項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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