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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人民代表大會製度著力何處?

發稿時間:2019-11-25 14:29:06   來源:半月談網   作者:李梅

  人民代表大會(hui) 製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製度,完善人民代表大會(hui) 製度,是實現社會(hui) 主義(yi) 民主的本質要求,是堅持黨(dang) 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製度保障。

  黨(dang) 的十九屆四中全會(hui) 通過的《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 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幹重大問題的決(jue) 定》提出,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hui) 製度這一根本政治製度,支持和保證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hui) 行使國家權力,保證各級人大都由民主選舉(ju) 產(chan) 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保證各級國家機關(guan) 都由人大產(chan) 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全會(hui) 也指明了今後堅持和完善人大製度的努力方向。

  完善黨(dang) 對人大工作的領導

  人大工作在黨(dang) 的領導下進行,人大的重要工作安排、重大立法內(nei) 容、重要監督議題的選擇、重要審議意見等都要報請同級黨(dang) 委同意,人大日常工作由常委會(hui) 黨(dang) 組領導,人代會(hui) 開會(hui) 期間臨(lin) 時黨(dang) 組也發揮著重要作用。完善黨(dang) 對人大工作的領導製度,是改進人大工作的前提。

  在強調黨(dang) 對人大工作領導的同時,也要強調尊重法定程序,積極發揮人大的作用。比如,對於(yu) 地方重大事項的決(jue) 定,黨(dang) 委負有領導責任,同時重大事項的決(jue) 定也是法律賦予地方人大的一項重要職能。因此,黨(dang) 委在出台關(guan) 於(yu) 重大事項的決(jue) 定前也要充分與(yu) 地方人大進行溝通,凡屬於(yu) 法律上應當由人大決(jue) 策的,都應當交由人大討論,形成決(jue) 議,督促政府執行。

  在人事任免方麵,對於(yu) 需經人大會(hui) 議選舉(ju) 的幹部要按黨(dang) 組織要求,根據地方組織法的規定做好選舉(ju) 工作,尊重人大代表的選舉(ju) 結果,強化任前任後監督。

  健全人大主導立法的體(ti) 製機製

  立法權是有立法權的人大及其常委會(hui) 享有的專(zhuan) 門權力,黨(dang) 的方針、政策需要通過人大法定程序成為(wei) 國家意誌,成為(wei) 可以實施的法律法規。

  無論是法律的製定、修改、廢除還是解釋,人大都要發揮主導作用,基礎性、全局性的重要立法應當由人大相關(guan) 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法工委牽頭組織,改變目前法律草案的起草、修改主要由法律實施機關(guan) 負責的現狀,杜絕部門利益影響法律製定。

  在立法過程中,則要強調民主立法,健全立法機關(guan) 和社會(hui) 公眾(zhong) 的溝通機製,健全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和公眾(zhong) 意見采納、情況反饋機製,凝聚社會(hui) 共識。要尊重立法的規律性,科學立法,發揮法律專(zhuan) 家作用,將政策話語、道德話語、宣傳(chuan) 話語轉化為(wei) 法律話語,轉換為(wei) 權利、義(yi) 務、行為(wei) 、責任等法律概念,形成內(nei) 涵精確的法律規則和法律製度,使法律具有更強的可執行性。

  克服形式主義(yi) ,注重監督實效

  監督“一府一委兩(liang) 院”依法行政、依法監察、公正司法是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hui) 的法定職責,也是其日常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現有的法律、地方法規已經為(wei) 人大監督工作提供了運作空間和製度資源,在實際工作中,則需要通過體(ti) 製創新,完善監督機製,落實監督實效,將法律規定變成可以操作的實踐。

  首先,強化監督的規範性,根據相關(guan) 法律要求,針對監督如何啟動、圍繞哪些內(nei) 容、采用什麽(me) 方法、運用什麽(me) 標準、如不滿意監督結果要如何整改等課題,製定操作性更強的實施細則。

  其次,要綜合運用各種監督方式,強化運用詢問、特定問題調查等更具剛性的監督方式,跟蹤監督,提升人大監督的權威性。

  除了對事的監督外,人大還可通過對選任人員的履職評議,更有效監督相關(guan) 人員的工作業(ye) 績、工作作風和職業(ye) 操守,將工作監督和人事監督結合起來。

  強化人大代表履職能力

  在人大製度建設上,需要建立機製讓代表更多地參與(yu) 到人大的立法、監督活動當中,包括列席常委會(hui) 或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會(hui) 議,參加常委會(hui) 組織的調研、視察工作等,同時密切代表與(yu) 選民的聯係,增強代表履職能力。

  互聯網時代,新技術為(wei) 代表履職提供了更多技術便利,應善於(yu) 利用,比如建立網上代表履職服務平台,方便人大代表遠程參與(yu) 各項活動,遠程參與(yu) 學習(xi) 培訓。

  目前,全國基本建成了遍布城鄉(xiang) 的人大代表聯絡站、“代表之家”,成為(wei) 代表平時學習(xi) 、培訓、交流的場所,也是代表定期接待選民的固定場所,應當以此為(wei) 陣地,豐(feng) 富閉會(hui) 期間的代表活動,增強代表履職能力。

  同時,健全激勵約束機製,強化代表責任,建立代表履職檔案,向代表大會(hui) 、原選舉(ju) 單位、選民通報或公示,推行代表向選民述職製度,對於(yu) 履職不合格的代表,嚐試代表退出機製。

  對於(yu) 人大代表來說,提出議案、建議是最重要的履職方式。提高代表建議辦理水平,需要從(cong) 提出建議、分析建議到辦理建議、督辦建議等各個(ge) 環節加強工作。人大機關(guan) 需要督促承辦單位與(yu) 人大代表展開麵對麵的溝通,改變過去代表建議辦理重回複、輕辦理、文來文往等情況。建立代表建議和辦理公開機製,向社會(hui) 公開代表議案、建議的提出和辦理情況,這樣對於(yu) 建議的提出方和承辦方都是一種監督。

  加強人大自身建設

  人大不是常設機關(guan) ,人代會(hui) 每年隻舉(ju) 行一次,日常工作主要由常委會(hui) 主持,因此常委會(hui) 自身的建設非常重要。長期以來,市、縣級人大組織機構、人員構成影響法定職責的履行,有的常委會(hui) 工作機關(guan) 人員少, 存在“一人委”現象,這成為(wei) 影響人大開展工作的製約因素。

  2015年新修改的“地方組織法”規定,縣級人大常委會(hui) 也可以設置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但在實際運行中,一些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機構設置不全,職責不清,委員專(zhuan) 職化程度不高,發揮的作用還比較有限。

  對於(yu) 專(zhuan) 委會(hui) 委員的遴選,應當特別注重專(zhuan) 業(ye) 性,使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在所屬的專(zhuan) 業(ye) 領域發揮作用。目前人大常委會(hui) 兼職委員仍然較多,不利於(yu) 集中精力行使權力,有必要繼續增加專(zhuan) 職委員的比例。

  在強化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hui) 的建設方麵,還有很多工作要做,如細化議事規則,完善論證、評估、評議、聽證製度,提升常委會(hui) 會(hui) 議質量等。這些都是完善人大自身建設的有效著力點。

  完善人大製度,支持和保證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hui) 行使國家權力,使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hui) 成為(wei) 全麵擔負起憲法法律賦予的各項職責的工作機關(guan) ,成為(wei) 同人民群眾(zhong) 保持密切聯係的代表機關(guan) ,值得期待。(作者係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政治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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