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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信托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答記者問

發稿時間:2019-11-22 14:29:18   來源:銀保監會(hui) 網站  

  為(wei) 進一步加強信托公司股權管理,規範信托公司股東(dong) 行為(wei) ,促進信托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機製建設,近日,中國銀保監會(hui) 製定了《信托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麵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有關(guan) 部門負責人就《暫行辦法》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製定《暫行辦法》的背景是什麽(me) ?

  近年來,信托業(ye) 股權管理亂(luan) 象導致部分信托公司風險事件頻發,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信托業(ye) 轉型發展。現行信托業(ye) 監管規製體(ti) 係中雖對信托公司股權管理有所規範,但隨著行業(ye) 發展變化,個(ge) 別規定可操作性不強、存在監管漏洞等問題日漸顯現,給有效監管帶來不小挑戰。2018年,原銀監會(hui) 發布《商業(ye) 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hui) 令2018年第1號)後,信托公司作為(wei) 參照適用機構,逐步加強股權穿透監管,強化主要股東(dong) 管理。整體(ti) 而言,信托業(ye) 股權監管工作較以往有了較大完善。然而,考慮到信托業(ye) 曾曆經多次清理整頓,其股權管理特征、風險特征、監督管理體(ti) 係與(yu) 商業(ye) 銀行差異較大等因素,一些股權管理突出問題仍無法通過現行製度安排予以解決(jue) 。因此,為(wei) 彌補製度短板,借鑒國內(nei) 監管實踐並結合信托業(ye) 發展實際,銀保監會(hui) 研究起草了《暫行辦法》,以促進信托股權管理亂(luan) 象的有效治理,提升信托業(ye) 股權監管質效。

  二、《暫行辦法》的主要內(nei) 容是什麽(me) ?

  《暫行辦法》共六章七十八條,除總則和附則外,主要包括四方麵內(nei) 容。一是明確信托公司股東(dong) 責任。包括信托公司股東(dong) 資質條件,以及股東(dong) 在股權取得、股權持有、股權退出各個(ge) 階段應承擔的責任和義(yi) 務等。二是明確信托公司職責。包括信托公司在股權變更期間應履行的職責、應承擔的股權事務管理責任、應履行的股東(dong) 行為(wei) 管理職責等。三是加強對信托公司股權的監督管理。包括明確監管部門股權穿透監管措施和手段,對信托公司股東(dong) 或信托公司股權管理違法違規行為(wei) 可采取的監管措施等。四是明晰法律責任。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ye) 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為(wei) 依據,規定信托公司股東(dong) 或信托公司罰則等內(nei) 容。

  三、《暫行辦法》與(yu) 《商業(ye) 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的關(guan) 係?

  《暫行辦法》充分借鑒了《商業(ye) 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的良好製度實踐,沿用了其中提出的“三位一體(ti) ”股權穿透監管框架、加強主要股東(dong) 股權管理、強化董事會(hui) 股權事務管理責任等重要製度安排,並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ye) 監督管理法》等上位法為(wei) 依據規範監管措施、罰則等內(nei) 容。《暫行辦法》將“三位一體(ti) ”股權穿透監管框架擴展為(wei) “三位一體(ti) ”股權管理體(ti) 係,突出信托公司股東(dong) 、信托公司、監管部門三方主體(ti) 從(cong) 股權進入到退出各個(ge) 階段的股權管理職責,更加貼合信托公司股權監管實際,突出信托公司公司治理機製要求,力求解決(jue) 信托業(ye) 股權管理突出問題。

  四、《暫行辦法》對信托公司股東(dong) 資質條件的要求有哪些變化?

  《暫行辦法》根據2018年4月人民銀行、銀保監會(hui) 、證監會(hui) 聯合發布的《關(guan) 於(yu) 加強非金融企業(ye) 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7號)要求,對擬成為(wei) 信托公司控股股東(dong) 的非金融企業(ye) 股東(dong) 資質條件進行了嚴(yan) 格規範,同時,進一步落實持續改革開放國策,取消了境外金融機構入股信托公司應具備的“總資產(chan) 不少於(yu) 10億(yi) 美元”的數量型限製門檻要求,體(ti) 現“內(nei) 外一致”的國民待遇原則。

  《暫行辦法》發布後,對於(yu) 信托公司存在的股權管理不符合《暫行辦法》要求的情形,銀保監會(hui) 將及時出台相關(guan) 配套辦法,明確信托公司整改的過渡期安排等要求,推動信托公司股權管理逐步符合《暫行辦法》。

  五、《暫行辦法》對金融產(chan) 品持股有什麽(me) 特別安排?

  《暫行辦法》沿用了《商業(ye) 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相關(guan) 規定,明確金融產(chan) 品可以持有上市信托公司股份,但單一投資人、發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實際控製人、關(guan) 聯方、一致行動人控製的金融產(chan) 品持有同一信托公司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信托公司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信托公司主要股東(dong) 不得以發行、管理或通過其他手段控製的金融產(chan) 品持有同一信托公司股份。同時,考慮到金融產(chan) 品本身不具有民事主體(ti) 應具有的權利能力,無法有效履行股東(dong) 權利義(yi) 務和責任,且行業(ye) 內(nei) 由金融產(chan) 品實際控製的信托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麵暴露了問題與(yu) 不足,《暫行辦法》要求投資人的控股股東(dong) 、實際控製人為(wei) 金融產(chan) 品的,該投資人不得為(wei) 信托公司的主要股東(dong) 。

  六、《暫行辦法》如何加強股權信息管理?

  股權信息不對稱嚴(yan) 重影響信托公司監管質效。為(wei) 此,《暫行辦法》以製度安排明確股權信息變化的報告主體(ti) 、路徑與(yu) 時限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可能影響股東(dong) 資質條件變化或導致股東(dong) 所持信托公司股權發生變化的事項。二是主要股東(dong) 及其控股股東(dong) 、實際控製人出現負麵清單情形。三是主要股東(dong) 的控股股東(dong) 、實際控製人發生變化。報告主體(ti) 、路徑、時限要求分為(wei) 三類:一是信托公司股東(dong) 或主要股東(dong) 於(yu) 發生有關(guan) 情形後於(yu) 十五日內(nei) 書(shu) 麵通知信托公司並根據要求提供有關(guan) 材料。二是信托公司就有關(guan) 事項以半年報、年報形式進行公開披露。三是信托公司就股權信息變化情況自知悉之日起十日內(nei) 向監管部門書(shu) 麵報告。

  七、《暫行辦法》如何加強關(guan) 聯交易管理?

  加強關(guan) 聯交易管控一直是信托公司股權監管重點。《暫行辦法》強化監管部門對信托公司關(guan) 聯交易的總體(ti) 要求;明確信托公司關(guan) 聯交易分類及信托公司按照穿透原則和實質重於(yu) 形式原則加強關(guan) 聯交易認定和關(guan) 聯交易資金來源與(yu) 運用的雙向核查的要求;明確信托公司建立關(guan) 聯方名單管理製,完善關(guan) 聯交易內(nei) 控機製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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