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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的監察智慧

發稿時間:2019-11-18 13:49:11   來源:人民日報   作者:張晉藩

  監察製度是國家政治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同國家依據自己的國情,發展出不同的監察製度體(ti) 係。在我國古代,雖然還沒有現代意義(yi) 上的監察體(ti) 係,但也形成了較高水平的對官員進行監督糾察的製度。

  中國古代監察製度的產(chan) 生與(yu) 官僚製度的形成有密切聯係。在秦代,皇帝之下設置三個(ge) 重要官職:丞相、太尉、禦史大夫,並稱三公。丞相掌政務,太尉掌軍(jun) 務,禦史大夫掌監察。這種體(ti) 製開創了中國古代官僚製度的格局。漢承秦製,監察機構稱禦史台,長官為(wei) 禦史大夫,一麵參與(yu) 朝政,一麵有“製臨(lin) 百司,糾繩不法”的監察權。唐代監察機構內(nei) 部形成更嚴(yan) 密的三院製,這種體(ti) 製一直沿用到明清。對地方的監察製度,秦代也已形成,郡一級派有常駐的監察禦史。漢武帝時將全國劃分為(wei) 若幹大監察區,設刺史負監察之任。唐代對地方的監察由察院負責。明清時期,將禦史台改為(wei) 都察院,派出巡按地方的官員稱巡按禦史,權力很大。對政府部門公務進行經常性稽查和監察,開始於(yu) 唐。到明清時設六科給事中,其主要職責為(wei) 對六部公務進行稽查、監察。

  概括起來,中國古代的監察官吏主要有以下幾方麵職責:一是維持朝廷綱紀,確保國家活動有序運轉;二是糾彈官邪,即糾舉(ju) 彈劾違法失職的官吏,維持吏治;三是監察政務,從(cong) 中央到地方形成一個(ge) 監察網絡;四是向中央舉(ju) 薦地方廉吏與(yu) 人才。監察官吏既可以向地方宣傳(chuan) 朝廷旨意與(yu) 德化,又可把地方形勢、吏治狀態等及時上奏朝廷。

  中國古代的監察製度,當然有其曆史局限性。但從(cong) 總體(ti) 上看,它對調節統治者內(nei) 部關(guan) 係、保障統治機器正常運轉、澄清吏治、保障國家職能的實現還是起到了積極作用。分析我國古代監察製度的職責、特點,可以總結出其中蘊涵的智慧。

  監察網絡覆蓋麵廣。在中國古代,中央和地方的整個(ge) 官僚體(ti) 係都被納入監察網絡之中。監察製度不僅(jin) 覆蓋整個(ge) 官僚係統,而且也涉及國家政務的方方麵麵,如行政監察、立法監察、人事監察、司法監察、經濟監察、軍(jun) 事監察、儀(yi) 製監察、文教監察、科考監察等。有時還派出禦史進行專(zhuan) 門監察,如巡倉(cang) 禦史就是為(wei) 監察倉(cang) 庫而被特別派出的。這些監察製度囊括社會(hui) 生活方方麵麵,涉及內(nei) 容廣泛、形式多樣,在實踐中對於(yu) 糾彈違法官吏、監督國家政務實施、貫徹政策與(yu) 法令等都體(ti) 現出比較突出的製度功效。

  對監察官吏要求較高。嚴(yan) 格監察官選任、規範監察官行為(wei) 是貫徹實施監察製度的重要條件之一。曆代選拔監察官首先要考察其道德品質,監察官必須清正廉潔、忠於(yu) 職守、不徇私情、剛正不阿。其次,需科舉(ju) 出身,以保證其文化素養(yang) 。再者,監察官要有地方工作經驗。此外,監察官必須嚴(yan) 格依法監察,如有失監、漏監或貪贓枉法,則加重處刑。如《大清律例》規定:科道官受人饋送、收人財物,以及買(mai) 賣多取價(jia) 利,較其他官員罪加二等處罰。禦史糾彈要有實據,不得風聞言事,對於(yu) 捕風捉影者予以製裁。監察官受到最高統治者的重視。比如,漢代中央最高監察官禦史中丞和京畿地區的監察官在朝會(hui) 中都有座位。元世祖也曾說,“中書(shu) 朕左手,樞密朕右手,禦史台是朕醫兩(liang) 手的”。

  注重監察立法。隨著監察製度的形成和發展,監察立法也相應地有所發展,由簡單到複雜,由單項到法典化,內(nei) 容廣泛、形式多樣,使得監察活動有法律根據。不僅(jin) 如此,監察立法也限定了監察權的行使,使監察官不得隨意超出法律範圍行事。清朝的監察法《欽定台規》,集曆代監察立法之大成,包括訓典、憲綱、六科、各道、五城、稽查、巡察和通例八類,內(nei) 容十分完備。這也是中國古代治理中重視法律作用的表現。這種具有一定獨立性的監察法體(ti) 係,不僅(jin) 具體(ti) 反映了中國古代法律文化的鮮明特色,而且在世界監察法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中國古代監察製度產(chan) 生於(yu) 中華文化土壤,其發展曆程充分展現了中華民族的智慧與(yu) 創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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