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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嚴”食品安全條例“嚴”在哪

發稿時間:2019-11-13 16:41:35   來源:光明日報  

  日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發布,並將於(yu) 12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個(ge) 堅持“最嚴(yan) 謹的標準、最嚴(yan) 格的監管、最嚴(yan) 厲的處罰、最嚴(yan) 肅的問責”“四個(ge) 最嚴(yan) ”要求的條例將如何為(wei) “舌尖上的安全”保駕護航?此次修訂的重點是什麽(me) ?“最嚴(yan) ”如何體(ti) 現?11月12日,國務院新聞辦舉(ju) 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hui)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副局長孫梅君、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長王振江對此進行了解讀。

  補上短板,修訂重點集中在五方麵

  我國第一部《食品安全法》於(yu) 2009年出台並在2015年進行了修訂。近年來,有關(guan) 部門也多次出台規章製度加強風險管理,我國食品安全狀況不斷好轉。但與(yu) 此同時,我國食品產(chan) 業(ye) “小、散、低”為(wei) 主的格局還沒有根本改觀,食品“從(cong) 農(nong) 田到餐桌”鏈條長、體(ti) 量大、風險觸點多,食品安全問題仍時有發生;食品產(chan) 業(ye) 新技術、新業(ye) 態、新商業(ye) 模式層出不窮,需要相應法規製度進行規範。

  孫梅君介紹,這次《條例》的修訂,堅持“四個(ge) 最嚴(yan) ”要求,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礎上補短板、強弱項。具體(ti) 而言,修訂的重點集中在五個(ge) 方麵——

  細化食品安全法的原則規定。如細化了食品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主要負責人以及學校和托幼機構等集中用餐單位食品安全責任;細化了生產(chan) 經營、貯存運輸、追溯體(ti) 係、市場退出等全過程管理要求;細化了“情節嚴(yan) 重”的情形規定等,為(wei) 督促落實生產(chan) 經營者主體(ti) 責任提供更具操作性的製度規範。

  強化對違法違規行為(wei) 的懲罰。如提高違法成本,增設“處罰到人”製度;建立嚴(yan) 重違法食品生產(chan) 經營者“黑名單”製度;健全食品安全行政執法與(yu) 公安機關(guan) 行政拘留銜接機製等。

  實化針對具體(ti) 問題的監管舉(ju) 措。如禁止利用會(hui) 議、講座、健康谘詢等任何方式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chuan) ;對特殊食品檢驗、銷售、標簽說明書(shu) 、廣告等管理作出規定;禁止發布沒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所出具的檢驗報告等。

  優(you) 化風險管理製度機製。完善農(nong) 業(ye) 投入品的風險評估製度;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會(hui) 商機製;明確風險交流的內(nei) 容、程序和要求等,推動食品安全社會(hui) 共治共享。

  固化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如建設食品安全職業(ye) 化檢查員隊伍;對企業(ye) 內(nei) 部舉(ju) 報人給予重獎;製定並公布食品中非法添加物質名錄、補充檢驗方法等,進一步提高監管工作效能。

  體(ti) 現“最嚴(yan) ”,對違法者嚴(yan) 懲不貸

  近年來,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持續加大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wei) 的打擊力度,每年查處違法案件20多萬(wan) 件,消除了一大批風險隱患,食品安全形勢穩中向好。今年前三季度,市場監管部門查辦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約14萬(wan) 件。這些數據一方麵表明各地加大監管執法力度,維護了人民群眾(zhong) 食品安全;另一方麵也表明違法成本較低,食品安全問題仍易發多發。

  針對這種情況,《條例》如何體(ti) 現“最嚴(yan) ”?

  “一是嚴(yan) 控源頭風險,《條例》增設了農(nong) 業(ye) 投入品風險評估製度,加強對農(nong) 藥獸(shou) 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nong) 業(ye) 投入品的管理;強化了進口食品風險控製措施,以及進口商的責任義(yi) 務,加強食品安全源頭管控,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場。二是嚴(yan) 查摻雜摻假。三是嚴(yan) 格‘處罰到人’。”孫梅君說,過去出現食品安全問題,一般隻對企業(ye) 進行處罰,震懾作用不強。《條例》規定,對故意違法、性質惡劣、後果嚴(yan) 重的行為(wei) ,除了對企業(ye) 進行處罰外,還要對企業(ye)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最高可處其上年度從(cong) 企業(ye) 所獲收入的10倍。

  此外,“最嚴(yan) ”還體(ti) 現為(wei) 嚴(yan) 懲失信失德,要求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製;嚴(yan) 打惡意違法,從(cong) 違法行為(wei) 的貨值金額、持續時間、損害後果、主觀惡意等方麵列舉(ju) “情節嚴(yan) 重”的情形,明確要求對“情節嚴(yan) 重”者從(cong) 重從(cong) 嚴(yan) 處罰。

  王振江進一步介紹,《條例》細化了食品生產(chan) 經營者的主體(ti) 責任,增加了食品貯存運輸、餐飲具消毒、發布檢驗信息等環節的義(yi) 務,對這些新增的義(yi) 務性規定如果有違反,《條例》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在確保“有過必有罰”的同時,《條例》還規定,食品生產(chan) 經營者依法實施召回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減輕、消除食品安全風險,未造成危害後果的可以從(cong) 輕或者減輕處罰,以保護積極主動履行主體(ti) 責任企業(ye) 的積極性。

  預防為(wei) 主,強化食品安全風險防控基礎

  食品安全監管的目的在於(yu) 識別、預防和控製食品安全風險,消除和減少健康危害,《食品安全法》也明確規定了“預防為(wei) 主、風險管理”的基本原則。孫梅君介紹,食品安全沒有零風險,但監管必須零容忍。《條例》在嚴(yan) 控食品安全風險方麵,強化了食品供應鏈風險控製的製度規定。

  據了解,在強化進口食品風險控製措施方麵,《條例》規定境外發生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nei) 造成影響的,或在口岸檢驗檢疫過程中發現嚴(yan) 重食品安全問題的,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要及時進行風險預警,並采取退貨、銷毀、禁止進口等措施。同時,《條例》健全了風險監測會(hui) 商和處置製度,要求衛生行政部門與(yu)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建立風險監測會(hui) 商機製,分析監測數據,研判風險形勢,並形成風險評估報告。對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監管部門經調查確認後,要及時通知食品生產(chan) 經營者進行自查,並依法實施食品召回,及時控製風險。

  “《條例》還完善食品安全標準體(ti) 係,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製定程序、備案要求、事後監管及廢止等做出了規定;規定市場監管總局和其他有關(guan) 部門建立食品安全風險信息交流機製,明確了食品安全風險信息交流的內(nei) 容、程序和要求,有利於(yu) 消費者正確理解風險,理性防範風險。”孫梅君說。(記者 陳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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