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資委有關負責人就《關於進一步做好中央企業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答問
發稿時間:2019-11-12 13:49:38 來源:國資委網站
近日,國務院國資委印發了《關(guan) 於(yu) 進一步做好中央企業(ye) 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工作有關(guan) 事項的通知》(國資發考分規〔2019〕102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出台後,國務院國資委有關(guan) 負責人接受了記者采訪。
問:請介紹一下《通知》修訂背景。
答:國資委成立以來,先後印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國資發分配〔2006〕8號)、《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nei) )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國資發分配〔2006〕175號)、《關(guan) 於(yu) 規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製度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國資發分配〔2008〕171號),從(cong) 總體(ti) 上構建了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規範實施股權激勵的政策框架體(ti) 係。同時,國資委按照上述政策規定穩步推進中央企業(ye) 控股上市公司開展股權激勵並取得積極進展,為(wei) 激發企業(ye) 核心骨幹員工積極性、促進企業(ye) 長期穩定發展、提高國有股東(dong) 價(jia) 值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總體(ti) 來看,實施股權激勵的中央企業(ye) 控股上市公司數量和比例仍然存在明顯不足。
黨(dang) 的十九大以來,黨(dang) 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正向激勵工作,作出了一係列的部署,提出了明確的要求。最近召開的黨(dang) 的十九屆四中全會(hui) 也提出健全勞動、資本、土地、知識、技術、管理、數據等生產(chan) 要素由市場評價(jia) 貢獻,按貢獻決(jue) 定報酬的機製,為(wei) 深入貫徹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和黨(dang) 的十九大精神,不斷強化正向激勵導向,國資委在深入研究、廣泛征求中央企業(ye) 和地方國資委意見的基礎上,研究製定了《關(guan) 於(yu) 進一步做好中央企業(ye) 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工作有關(guan) 事項的通知》,經由國資委委務會(hui) 議審議通過後印發中央企業(ye) 執行。
問:《通知》主要在哪些方麵進行了政策完善?
答:《通知》強化了正向激勵導向,加大了授權放權力度,在推動落實中央企業(ye) 集團主體(ti) 責任的同時,進一步明確了股權激勵實施的規範性要求。《通知》分別從(cong) 科學製定股權激勵計劃、完善股權激勵業(ye) 績考核、支持科創板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健全股權激勵管理體(ti) 製等四方麵對中央企業(ye) 規範實施股權激勵做出製度上的完善。
問:《通知》強化正向激勵導向,請問在內(nei) 容上有哪些具體(ti) 體(ti) 現?
答:《通知》對中央企業(ye) 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激勵方式、權益授予數量、授予價(jia) 格、股權激勵收益分別做出進一步的規範,以加大股權激勵力度。一是提高授予數量占比。將科技創新型上市公司首次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授予的股票數量從(cong) 總股本的1%提高至3%,重大戰略轉型等特殊需要的上市公司兩(liang) 個(ge) 完整年度內(nei) 累計授予數量放寬至5%。二是提高權益授予價(jia) 值。將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權激勵權益授予價(jia) 值占授予時薪酬總水平的比例統一提升至40%。三是不再調控股權激勵對象實際獲得的收益。
問:《通知》對股權激勵業(ye) 績考核要求有什麽(me) 變化?
答:股權激勵與(yu) 業(ye) 績考核相掛鉤是促進企業(ye) 關(guan) 注股東(dong) 回報、實現長期成長、提高收益質量的重要機製,也是國有企業(ye) 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多年以來探索出的有效經驗。但是此前業(ye) 績考核要求過於(yu) 剛性,也成為(wei) 了部分中央企業(ye) 控股上市公司不願意開展股權激勵嚐試的重要原因。為(wei) 此,《通知》結合中國經濟進入新常態的特點,進一步完善了股權激勵業(ye) 績考核有關(guan) 要求,從(cong) 引導企業(ye) 開展國際對標行業(ye) 對標方麵建立更加科學的業(ye) 績考核體(ti) 係,合理調整權益授予時的業(ye) 績考核要求,規範權益行權時的業(ye) 績條件。
問:《通知》對中央企業(ye) 控股科創板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有哪些針對性的政策?
答:設立科創板是落實黨(dang) 中央、國務院關(guan) 於(yu) 創新驅動發展決(jue) 策部署的重要舉(ju) 措。為(wei) 鼓勵中央企業(ye) 控股科創板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通知》基本完全遵循了科創板上市規則,允許將持股5%以上的核心骨幹人才納入激勵範圍,支持尚未盈利的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允許限製性股票的授予價(jia) 格低於(yu) 公平市場價(jia) 格的50%。同時,為(wei) 維護股東(dong) 權益、防止國有資產(chan) 流失,《通知》對兩(liang) 方麵的特殊情形有針對性地提出了補充要求。一是限製性股票授予價(jia) 格低於(yu) 公平市場價(jia) 格的50%時,應適當延長股票解鎖期限。二是尚未盈利的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時,應當在股票授予價(jia) 格、權益生效比例等方麵做出相應的限製性規定。希望以此能夠更好地將核心骨幹人才的利益與(yu) 公司生產(chan) 經營及長遠發展綁定,在實現個(ge) 人利益的同時保障上市公司股東(dong) 的合理回報,促進企業(ye) 長期健康發展。
問:《通知》完善了股權激勵管理體(ti) 製,有哪些具體(ti) 內(nei) 容?
答:《通知》一個(ge) 很大的特點就是體(ti) 現職能轉變要求,加大對中央企業(ye) 授權放權。一是明確中央企業(ye) 集團對所屬各級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工作負主體(ti) 責任,負責指導所屬各級控股上市公司規範實施股權激勵。二是要求國有控股股東(dong) 在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過程中,要按照公司治理程序和資本市場信息披露規範依法依規履職。三是明確提出國資委隻審核股權激勵整體(ti) 計劃,不再審批分期實施方案,分期實施方案的審核把關(guan) 職責由中央企業(ye) 集團履行。上市公司年度報告批露後,中央企業(ye) 集團負責將每期股權激勵實施情況報告國資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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