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解讀
發稿時間:2019-11-11 14:28:12 來源: 知識產(chan) 權局網站
新修改的《專(zhuan) 利審查指南》將於(yu) 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為(wei) 更好地引導專(zhuan) 利申請和審查實踐,現對本次指南修改的主要內(nei) 容進行介紹和解讀。
一、修改背景
為(wei) 深入落實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關(guan) 於(yu) “提高知識產(chan) 權審查質量和審查效率”的重要指示,全麵貫徹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具體(ti) 部署,國家知識產(chan) 權局啟動了《專(zhuan) 利審查指南》(下稱《指南》)修改工作。此次修改充分考慮了新技術快速發展的需要,積極回應了創新主體(ti) 對審查規則和審查模式的新訴求,認真總結了審查工作中的有益經驗,同時也對現行規定中的不清楚事項進行了澄清和優(you) 化,力圖實現提高審查質量和效率、支撐創新驅動發展的目標。
二、修改過程
2017年底我局啟動《指南》完善性修改工作。在充分調研社會(hui) 主體(ti) 需求、總結審查實踐問題的基礎上,形成《專(zhuan) 利審查指南(征求意見稿)》,並於(yu) 2019年4月4日至5月5日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在收到意見後,經整理、歸納、分析和論證,對合理意見予以采納,並據此對草案作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專(zhuan) 利審查指南修改草案(送審稿)》。2019年8月,《國家知識產(chan) 權局關(guan) 於(yu) 修改〈專(zhuan) 利審查指南〉的決(jue) 定》經審議通過,於(yu) 2019年9月23日由國家知識產(chan) 權局第三二八號公告發布。新修改的《專(zhuan) 利審查指南》將於(yu) 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三、修改內(nei) 容
(一)關(guan) 於(yu) 發明專(zhuan) 利申請初步審查相關(guan) 內(nei) 容的修改
1.明確按審查意見提出再次分案申請的遞交時間(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節(3))
《指南》修改進一步明確按審查意見提出再次分案申請的遞交時間應當以該存在單一性缺陷的分案申請為(wei) 基礎審核,並且進一步簡化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手續,取消了提交審查員發出的指明了單一性缺陷的審查意見通知書(shu) 或者分案通知書(shu) 的複印件的要求。
修改解讀
現行《指南》規定申請人需要針對分案申請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請的遞交時間仍應當根據原申請審核,但是因分案申請存在單一性的缺陷,申請人按照審查員的審查意見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情況除外。這一“除外”情形是考慮到再次提出分案申請時原申請可能已授權或已失效,在審查員指出分案申請存在單一性缺陷的情況下,為(wei) 維護申請人的權益,再次分案的遞交日不再根據原申請審核。但是由於(yu) 此處的“除外”未具體(ti) 明確再次分案申請遞交時間的審查標準,實踐中對此產(chan) 生了兩(liang) 種不同的理解,一種觀點認為(wei) 隻需要提交審查員發出的指明了單一性缺陷的審查意見通知書(shu) 或者分案通知書(shu) 的複印件,而不需要審核針對的分案申請的狀態,另一種觀點認為(wei) 不僅(jin) 需要提交相關(guan) 複印件,還需要審核針對的分案申請的狀態,這也造成了審查標準執行不一致的情形。《專(zhuan) 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一件專(zhuan) 利申請包括兩(liang) 項以上發明、或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申請人可以在本細則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zhuan) 利行政部門提出分案申請;但是,專(zhuan) 利申請已經被駁回、撤回或視為(wei) 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請。”這一規定無論是分案申請,還是針對分案申請再次提出分案申請都應該遵守。因此為(wei) 了進一步明確審查標準,統一認識,消除分歧,此次修改明確了“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遞交時間應當以該存在單一性缺陷的分案申請為(wei) 基礎審核。不符合規定的,不得以該分案申請為(wei) 基礎進行分案”。此外,為(wei) 了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決(jue) 策部署,此次修改進一步簡化了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手續,取消了提交審查員發出的指明了單一性缺陷的審查意見通知書(shu) 或者分案通知書(shu) 的複印件的規定,進一步簡化了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手續,減輕了申請人提交相關(guan) 文件的負擔。
2.修改分案申請的申請人和發明人的相關(guan) 規定(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節(4))
《指南》修改明確有資格提出分案申請的申請人應當是提出分案申請時原申請的申請人,針對分案申請提出再次分案申請的申請人應當是該分案申請的申請人。同時為(wei) 使相關(guan) 規定更加清晰完整,還增加了再次分案申請的發明人應當是該分案申請的發明人或者是其中部分成員的規定。
修改解讀
現行《指南》中規定分案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與(yu) 原申請的申請人相同,不相同的,應當提交有關(guan) 申請人變更的證明材料。而實際操作中,分案申請人會(hui) 提交由雙方簽字的轉讓證明,來完成分案申請權的轉移,而並不按照一般權利轉移的規定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shu) ”。因此在審查證明文件之後,如無其他缺陷,審查員直接向分案申請的申請人發出發明專(zhuan) 利申請初步審查合格通知書(shu) ,而不再向原申請的申請人發出任何通知。這樣會(hui) 導致原申請的申請人無法獲知其分案申請的情況,給予偽(wei) 造分案申請可乘之機,極大地損害了申請人的利益。因此,此次修改明確隻能由原申請的申請人提交分案申請,而當需要變更申請人時,則必須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從(cong) 而有效地保障申請人的利益。
3.修改權利轉移相關(guan) 證明文件的規定(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2節(2))
為(wei) 確保轉讓或贈與(yu) 合同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達,《指南》修改進一步明確轉讓或者贈與(yu) 合同應當由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同時列舉(ju) 了必要時需要提交主體(ti) 資格證明的情形,例如有當事人對專(zhuan) 利申請權(或專(zhuan) 利權)轉讓或者贈與(yu) 有異議的等。
修改解讀
首先,根據《合同法》和《專(zhuan) 利法》的相關(guan) 規定,轉讓或者贈與(yu) 專(zhuan) 利申請權(或專(zhuan) 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shu) 麵合同。在《指南》中明確轉讓和贈與(yu) 合同應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這一規定與(yu) 審查實踐一致。其次,專(zhuan) 利申請權(或專(zhuan) 利權)是申請人(或專(zhuan) 利權人)的財產(chan) 權,作為(wei) 行政機關(guan) ,對行政相對人的財產(chan) 權的變更登記應謹慎對待。為(wei) 避免當事人通過偽(wei) 造他人簽章,擅自轉讓他人專(zhuan) 利申請權(或專(zhuan) 利權)的情況發生,在審查權利轉讓或者贈與(yu) 的變更請求時,要求雙方當事人必要時應當提交主體(ti) 資格證明,以輔助判斷轉讓合同是否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進而可以有效降低因仿冒簽名形成的虛假證明文件而變更合格的可能性。
(二)關(guan) 於(yu) 外觀設計相關(guan) 內(nei) 容的修改
4.修改涉及圖形用戶界麵的產(chan) 品外觀設計的相關(guan) 規定(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4、7.4節)
為(wei) 順應圖形用戶界麵外觀設計領域的發展趨勢,更好地保護圖形用戶界麵設計的創新成果,《指南》修改進一步規範了涉及圖形用戶界麵產(chan) 品外觀設計的產(chan) 品名稱和簡要說明的撰寫(xie) 要求,放寬了圖形用戶界麵視圖提交的限製,弱化了圖形用戶界麵與(yu) 最終產(chan) 品的聯係,解決(jue) 了圖形用戶界麵在一類或多類產(chan) 品上通用保護的問題。
修改解讀
自2014年5月1日國家知識產(chan) 權局第六十八號局令將包括圖形用戶界麵的產(chan) 品納入了外觀設計專(zhuan) 利保護客體(ti) 以來,涉及圖形用戶界麵的外觀設計專(zhuan) 利申請量逐年增加,申請排在前列的,均是新興(xing) 互聯網公司。這些創新主體(ti) 設計的圖形用戶界麵一般都是通過互聯網通用在手機、電腦、台式計算機顯示裝置上,而不是局限於(yu) 某一個(ge) 具體(ti) 產(chan) 品之上。由於(yu) 現行規定要求申請文件應采取實體(ti) 產(chan) 品與(yu) 界麵相結合的形式,那麽(me) 對於(yu) 具有通用性的圖形用戶界麵就需要與(yu) 不同的產(chan) 品相結合來進行申請,這一規定造成了圖形用戶界麵產(chan) 品保護範圍不明確以及侵權判定有爭(zheng) 議的問題。此次《指南》修改通過放寬圖形用戶界麵視圖提交的限製,解決(jue) 了圖形用戶界麵在一類或多類產(chan) 品上通用保護的問題,即對於(yu) 設計要點僅(jin) 在於(yu) 圖形用戶界麵的申請,將視圖要求簡化為(wei) 至少提交一幅包含該圖形用戶界麵的顯示屏幕麵板的正投影視圖,從(cong) 而將圖形用戶界麵與(yu) 其具體(ti) 所應用的產(chan) 品脫鉤。同時對於(yu) 這種通用性圖形用戶界麵,要求在簡要說明中以窮舉(ju) 的形式明確其應用的最終產(chan) 品。
(三)關(guan) 於(yu) 發明專(zhuan) 利申請實質審查相關(guan) 內(nei) 容的修改
5.完善三步法評述的一般規定(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節)
《指南》修改進一步完善“三步法”評述創造性的相關(guan) 規定,明確了要根據區別特征在要求保護的發明中所能達到的技術效果來確定發明實際解決(jue) 的技術問題;並且規定對於(yu) 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關(guan) 係的技術特征,應整體(ti) 上考慮所述技術特征和它們(men) 之間的關(guan) 係在要求保護的發明中所達到的技術效果。
修改解讀
創造性是專(zhuan) 利法對於(yu) 發明創新高度的要求,評判創造性的關(guan) 鍵在於(yu) 盡可能客觀衡量發明技術貢獻的大小,使得最終授予的專(zhuan) 利權能夠與(yu) 發明人對現有技術的真正貢獻相匹配。在“三步法”判斷方法中,發明實際解決(jue) 技術問題的確定是其中的難點,此次修改強調了在確定發明實際解決(jue) 的技術問題時,不應僅(jin) 僅(jin) 基於(yu) 區別特征本身固有的功能或作用,而應當根據區別特征在要求保護的整個(ge) 方案中所能達到的技術效果,同時對於(yu) 功能上彼此支持、存在相互作用關(guan) 係的技術特征,在確定發明實際解決(jue) 的技術問題時應當整體(ti) 予以考慮。
6.進一步規範審查員理解發明的一般路徑(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2節)
《指南》修改進一步規範審查員理解發明的一般路徑,明確審查員在理解發明時應當充分了解背景技術整體(ti) 狀況、理解發明的技術方案所能帶來的技術效果、明確發明相對於(yu) 背景技術所作出的改進。
修改解讀
正確理解發明是審查員認定申請事實、客觀評價(jia) 創造性的前提,此次修改進一步明確審查員在理解發明時,應當從(cong) 說明書(shu) 記載的背景技術出發,因為(wei) 申請文件中記載的背景技術通常是發明人實施技術改進的對象,也是發明創造的真正技術起點。同時修改還進一步明確了審查員在理解發明時重點在於(yu) 整體(ti) 理解發明,應當把握發明對背景技術的改進思路,明晰發明的貢獻。
7.強化審查員的公知常識舉(ju) 證責任(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0.2.2節)
《指南》修改明確在申請人對審查員引用的公知常識有異議時,審查員應當提供證據或說明理由;審查員將“發明點”認定為(wei) 公知常識時,通常應當提供證據。
修改解讀
此次《指南》修改規範了創造性評述中對公知常識的使用,有針對性地強化審查員的舉(ju) 證責任,一方麵明確了如果申請人對審查員引用的公知常識有異議,審查員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或說明理由;另一方麵明確了審查員將 權利要求中對技術問題的解決(jue) 作出貢獻的技術特征認定為(wei) 公知常識時通常應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四)關(guan) 於(yu) 檢索相關(guan) 內(nei) 容的修改
8.全麵修改和完善檢索相關(guan) 規定(第二部分第七章第2、5.3、5.4.2、6.2、6.3、8.1、10、12節)
檢索相關(guan) 內(nei) 容的修改涉及《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其目的是將審查實踐中總結出的有關(guan) 檢索的有益經驗進行固化,提高審查員檢索效能,包括修改有關(guan) 審查用檢索資料的形式和類型;重新編寫(xie) 檢索過程和檢索策略的規範;規定檢索的最低限度數據庫,進一步明確中止檢索的原則;完善不必檢索的情況的規定;規範檢索信息記錄的內(nei) 容等。
修改解讀
檢索是專(zhuan) 利審查的關(guan) 鍵環節,檢索質量是審查質量的核心和關(guan) 鍵。現行《指南》有關(guan) 檢索的規定不能較好地適用於(yu) 當前實際情況,在係統性和完整性方麵有待完善,同時,隨著文獻資源存儲(chu) 形式的變化和智能檢索技術的發展,對檢索資源和檢索方式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此次修改首先完善了有關(guan) 審查用檢索資料的形式和類型,規定審查員應當檢索專(zhuan) 利文獻和非專(zhuan) 利文獻,專(zhuan) 利文獻包括中文專(zhuan) 利文獻和外文專(zhuan) 利文獻,非專(zhuan) 利文獻主要包括國內(nei) 外科技圖書(shu) 、期刊、學位論文、標準/協議、索引工具及手冊(ce) 等。其次,重新編寫(xie) 了檢索過程和檢索策略的規範,將檢索過程分為(wei) 初步檢索、常規檢索和擴展檢索,並列出了各步驟中需要完成的具體(ti) 檢索任務和要求,在檢索策略部分係統完整地列出了審查員在製定和調整檢索策略過程中需要考慮思考的要點,包括選擇檢索係統或數據庫、表達基本檢索要素、構建檢索式以及調整檢索策略。第三,規定了檢索最低限度數據庫的範圍,並明確審查員在沒有獲得對比文件而決(jue) 定中止檢索時,應當至少在最低限度數據庫內(nei) 進行了檢索。最後,完善了不必檢索的情況的規定,規範了檢索信息記錄的內(nei) 容等。通過此次修改,有利於(yu) 係統規範審查員的檢索過程,引導審查員科學製定檢索策略,提高檢索質量。
(五)關(guan) 於(yu) 會(hui) 晤、電話討論相關(guan) 內(nei) 容的修改
9.關(guan) 於(yu) 會(hui) 晤的修改(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2節)
《指南》修改明確了舉(ju) 行會(hui) 晤的原則,適當放寬了舉(ju) 行會(hui) 晤的時機限製,審查員和申請人可以在實質審查程序中的任何階段發起會(hui) 晤約請或要求。另外,為(wei) 了避免不必要的會(hui) 晤影響審查效率,列舉(ju) 了審查員可以拒絕申請人會(hui) 晤請求的情形。
修改解讀
為(wei) 促進審查員與(yu) 申請人的溝通,增進雙方的相互理解,提高專(zhuan) 利審查質量與(yu) 效率,此次修改將舉(ju) 行會(hui) 晤的原則進行了明確,隻要通過會(hui) 晤能達到有益的目的,有利於(yu) 澄清問題、消除分歧、促進理解,審查員就應當同意申請人提出的會(hui) 晤要求。而為(wei) 了避免不必要的會(hui) 晤影響審查效率,同時也規定在通過書(shu) 麵、電話討論等方式雙方意見已經表達充分,相關(guan) 事實認定清楚等情況下審查員可以拒絕申請人會(hui) 晤請求。另外,由於(yu) 現行《指南》將會(hui) 晤的時間嚴(yan) 格限製在發出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shu) 之後,審查實踐中存在發出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shu) 前進行會(hui) 晤的需求,尤其是當申請的技術方案非常複雜,有必要在發出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shu) 前通過會(hui) 晤來現場演示或解釋發明的技術方案,此類會(hui) 晤有助於(yu) 準確理解發明、客觀認定事實,因此此次修改規定放寬了舉(ju) 行會(hui) 晤的時機限製。
10.關(guan) 於(yu) 電話討論及其他方式的修改(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1、4.13節)
為(wei) 提高審查員與(yu) 申請人的溝通效率,促進審查員對於(yu) 發明和現有技術的理解,提高審查質量和效率,此次修改放寬了電話討論時機、內(nei) 容範圍、啟動主體(ti) 等的限製,另外,還新增視頻會(hui) 議、電子郵件等作為(wei) 審查員與(yu) 申請人進行討論的方式。與(yu) 之相適應,不再對審查員記錄並存檔討論的內(nei) 容作強製性要求。另外還對申請人與(yu) 審查員經過討論的書(shu) 麵文件提交進行了規定。
修改解讀
現行《指南》在第4.11.1節“對申請繼續審查後的處理”部分中規定“對個(ge) 別的問題,如有可能,審查員可以用本章第4.13節所述的方式通過電話與(yu) 申請人討論”,此處引用電話討論的撰寫(xie) 方式容易被認為(wei) 電話討論僅(jin) 能在繼續審查過程中采用,此次修改在第4.13節“電話討論及其他方式”中明確電話討論可以應用於(yu) 整個(ge) 實質審查過程中,並非僅(jin) 用於(yu) 繼續審查程序,並在4.11.1節中刪除了相應引用。其次,第4.11.1節還限定電話討論僅(jin) 針對繼續審查中的個(ge) 別問題,第4.13節也限定電話討論僅(jin) 適用於(yu) 解決(jue) 次要的且不會(hui) 引起誤解的形式方麵的缺陷所涉及的問題,這些有關(guan) 電話討論可涉及的內(nei) 容的規定過於(yu) 局限,不能滿足審查實踐中的實際需要。因此,放寬了電話討論的內(nei) 容範圍,使討論的範圍不再局限於(yu) 形式問題和個(ge) 別問題,也包括對發明和現有技術的理解或者申請中存在的問題等。
修改還將“審查員可以與(yu) 申請人……”的語序進行了調整,不論審查員或是申請人均可以在實質審查中視需要在合適的時機積極主動地啟動電話討論,以利於(yu) 實質審查的高效進行。除了書(shu) 麵審查、會(hui) 晤和電話討論外,遠程通訊方式的出現為(wei) 申請人與(yu) 審查員之間的溝通交流提供了更多可選擇的方式,修改增加了視頻會(hui) 議、電子郵件等其他溝通方式。與(yu) 之相適應,不再對審查員記錄並存檔討論的內(nei) 容作強製性要求。
修改還進一步明確了除審查員可依職權修改的內(nei) 容外,其他的在討論中審查員同意的修改內(nei) 容,申請人均需要正式提交經過該修改的書(shu) 麵文件,從(cong) 而確保文件的法律效力。
(六)關(guan) 於(yu) 人類胚胎幹細胞相關(guan) 審查標準的修改
11.關(guan) 於(yu) 人類胚胎幹細胞相關(guan) 審查標準的修改(第二部分第一章第 3.1.2節、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1.1節)
為(wei) 順應人類胚胎幹細胞技術的快速發展和創新主體(ti) 對相關(guan) 技術專(zhuan) 利保護的迫切需求,此次修改不再對“未經過體(ti) 內(nei) 發育的受精14天以內(nei) 的人類胚胎分離或者獲取幹細胞技術”的專(zhuan) 利保護以專(zhuan) 利法第5條為(wei) 由完全排除。
修改解讀
由於(yu) 技術的局限性,早期獲取人類胚胎幹細胞隻能通過破壞人自生胚胎的方式,導致人類胚胎幹細胞的科學研究麵臨(lin) 較大的倫(lun) 理爭(zheng) 議。隨著科技的不斷發展,人類胚胎幹細胞領域不斷湧現出新技術,體(ti) 外獲取技術已成為(wei) 目前人類胚胎幹細胞的主要獲取途徑,這就避免了從(cong) 體(ti) 內(nei) 獲取幹細胞的相關(guan) 倫(lun) 理爭(zheng) 議。尤其地,受精14天以內(nei) 的囊胚還沒有進行組織分化和神經發育,從(cong) 體(ti) 外發育14天以內(nei) 的囊胚獲得人類胚胎幹細胞不存在違背倫(lun) 理道德的問題,我國在2003年12月24日由科技部和衛生部頒布的《人類胚胎幹細胞研究倫(lun) 理指導原則》第六條第一款規定,“進行人類胚胎幹細胞研究,必須遵守以下行為(wei) 規範: (一)利用體(ti) 外受精、體(ti) 細胞核移植、單性複製技術或遺傳(chuan) 修飾獲得的囊胚,其體(ti) 外培養(yang) 期限自受精或核移植開始不得超過 14 天”。
由於(yu) 人類胚胎幹細胞因具有無限增殖及分化全能性而成為(wei) 全球研究熱點,其在疾病治療和再生醫學領域具有廣闊的應用前景。因此,隨著人類胚胎幹細胞研究的深入和臨(lin) 床治療曙光的出現,考慮到全社會(hui) 最大利益的實現,此次修改不再對未經過體(ti) 內(nei) 發育的受精14天以內(nei) 的人類胚胎分離或者獲取幹細胞技術的專(zhuan) 利保護以專(zhuan) 利法第5條為(wei) 由完全排除。從(cong) 而實現了對於(yu) 部分胚胎幹細胞研究相關(guan) 發明給予適當專(zhuan) 利保護的目的,解決(jue) 了目前“一刀切”的局麵,符合我國產(chan) 業(ye) 科研政策的規定,也符合相關(guan) 倫(lun) 理道德的要求。
(七)關(guan) 於(yu) 在無效宣告程序相關(guan) 內(nei) 容的修改
12. 關(guan) 於(yu) 無效宣告程序中對比文件結合的相關(guan) 修改(第四部分第三章第 3.3節)
在不損害請求人請求權的前提下,為(wei) 減輕請求人全麵說明各種證據具體(ti) 結合方式的負擔,突顯案件爭(zheng) 議焦點,快速解決(jue) 雙方爭(zheng) 議,《指南》修改明確在無效宣告程序中,請求人提交多篇對比文件,指明采用結合對比方式,並存在兩(liang) 種或者兩(liang) 種以上結合方式的,應當首先比較分析最主要的結合方式。未明確最主要結合方式的,則默認第一組對比文件的結合方式為(wei) 最主要結合方式。
修改解讀
在發明和實用新型專(zhuan) 利無效宣告案件審查實踐中,部分請求人過度強調證據間不同的組合關(guan) 係,不加區分地羅列多種證據結合方式來評價(jia) 一項權利要求創造性,導致案件雙方訴累、降低審查效率。這種做法導致口頭審理程序拖遝,不利於(yu) 雙方爭(zheng) 議的快速解決(jue) ,實質上損害到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因此,這種情況應當得到合理的規製。《指南》的此次修改,既未損害請求人的請求權,也沒有降低具體(ti) 說明的標準,同時在請求書(shu) 中明確請求人的主要主張,突顯案件爭(zheng) 議焦點,也有利於(yu) 提升審查質量和效率,確保雙方當事人的合理利益。
(八)關(guan) 於(yu) 繳費信息補充的修改
13.關(guan) 於(yu) 繳費信息補充方式的修改(第五部分第二章第7節)
《指南》修改刪除了“通過傳(chuan) 真或電子郵件的方式”等具體(ti) 繳費信息補充方式的描述,對於(yu) 補繳時限和補繳方式,采用“應當在匯款當日通過專(zhuan) 利局規定的方式及要求補充”這一上位的語言表述;並刪除第二段關(guan) 於(yu) 通過傳(chuan) 真或電子郵件補充繳費信息時的具體(ti) 操作要求。
修改解讀
為(wei) 進一步滿足專(zhuan) 利繳費人的繳費需求,推動“互聯網+服務”的業(ye) 務辦理模式,使繳費人獲得更方便快捷的繳費信息補充服務,減少相關(guan) 繳費失誤,我局開發了專(zhuan) 利繳費信息網上補充及管理係統,可以替代傳(chuan) 統傳(chuan) 真及電子郵件補充繳費信息的方式。在《指南》中體(ti) 現為(wei) “專(zhuan) 利局規定的方式及要求”這種上位表述,具體(ti) 的繳費信息補充方式適時通過公告的形式另行公布。
(九)關(guan) 於(yu) 三種專(zhuan) 利申請審查順序相關(guan) 內(nei) 容的修改
14.關(guan) 於(yu) 審序和優(you) 先審查的規定(第五部分第七章第8.1、8.2節)
《指南》修改刪除第二部分第八章第3.4節,在第五部分第七章新增一節,對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zhuan) 利申請審查順序進行集中規定。並且為(wei) 與(yu) 已施行的《專(zhuan) 利優(you) 先審查管理辦法》保持一致,對優(you) 先審查相關(guan) 內(nei) 容作了適應性修改,將可以請求優(you) 先審查的專(zhuan) 利申請種類擴展為(wei) 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專(zhuan) 利申請。此外,還明確同一申請人同日申請中的發明專(zhuan) 利申請一般不予優(you) 先審查。
修改解讀
此次修改主要將審查順序和適用優(you) 先審查的具體(ti) 情形作了集中規定和適應性修改。另外,針對同一申請人同日(僅(jin) 指申請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又申請發明的情況,由於(yu) 目前實用新型的審查周期短於(yu) 發明優(you) 先審查的周期,因此,在同日申請中實用新型專(zhuan) 利申請快速獲得審批結果的情況下,不適合再對同日申請中的發明專(zhuan) 利申請進行優(you) 先審查。故此次修改明確,對於(yu) 同一申請人同日申請中的發明專(zhuan) 利申請一般不予優(you) 先審查。
15.關(guan) 於(yu) 延遲審查的規定(第五部分第七章第8.3節)
《指南》修改對發明和外觀設計專(zhuan) 利申請引入延遲審查製度,並明確提出延遲審查請求的時機和延遲審查的期限。發明專(zhuan) 利申請延遲審查請求應當由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同時提出,但發明專(zhuan) 利申請延遲審查請求自實質審查請求生效之日起生效。外觀設計延遲審查請求由申請人在提交外觀設計申請的同時提出。延遲審查的期限依申請人請求可以為(wei) 1年、2年或3年。
修改解讀
給申請人提供更多的審查模式選擇,可以使審查周期更好地與(yu) 專(zhuan) 利的市場化運作相協調、相匹配,滿足創新主體(ti) 多樣化需求。具體(ti) 來看,有的發明技術領域希望通過延遲審查獲得更多時間考慮調整專(zhuan) 利權利要求的布局與(yu) 保護範圍。而外觀設計專(zhuan) 利的審查周期較短,對一些研發周期較長的產(chan) 品來說,外觀設計專(zhuan) 利公告的時間經常早於(yu) 所述外觀設計產(chan) 品上市的時間,由於(yu) 外觀設計“所見即所得”的特點,很容易被抄襲,如果在外觀設計權利人沒有完全準備好商業(ye) 應用的情況下,外觀設計被披露,權利人的商業(ye) 利益可能會(hui) 受到損失。因此,此次《指南》修改對發明和外觀設計專(zhuan) 利申請引入了延遲審查製度。而實用新型專(zhuan) 利申請的延遲審查由於(yu) 公眾(zhong) 意見反饋存在較大的“潛水艇”專(zhuan) 利風險,故此次修改未對其引入延遲審查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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